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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前期小農經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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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封建社會農民這種生產模式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自己的社會經濟根源。

          中國幅員遼闊,既有濕潤、半濕潤、干旱、半干旱多種地帶,又有山地、高原,丘陵和平原,氣候和土壤多種多樣的差異性,會形成自然產品的多樣性,這是有利于發展商品生產的良好自然基礎。這種自然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在當時生產力的條件下,關鍵在于農民能否有比較充實的自有經濟,和能否比較獨立地自主經營。

          中國封建經濟制度,在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下,不斷改革而自我完善,為農民發展生產提供了較為寬松的社會經濟條件。封建國家的賦役制度,長期以來,田賦除了征收糧食之外,還有絹、布、絲、棉等實物之征。不論自然條件如何,迫使農民都得從事這些產品的生產。這對農民的生產無疑是一種干擾。到明代中葉,封建國家取消了征收絲棉及其織品,田賦除保留漕糧仍征實物之外,其余一律征銀。封建國家徭役的征調無時和繁雜,更嚴重干擾自耕農的生產。從漢代的賦役并重,經過不斷改革,到唐代兩稅法的重賦輕役,到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代的攤丁入地,最后完成了役并入賦。這些變革都擴大了自耕農的耕作自由。

          從農民的另一部分佃農來說,中國封建社會前期的“私屬”、“佃客”之類,“皆注家籍”,隸屬于封建地主,具有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迄于唐宋,他們才逐漸取得國家編戶齊民的地位,并獲得自擇田主和遷徙的自由。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占支配地位的實物地租,同勞役地租相比,佃農本來有較大的經營獨立性。但在分成租制之下,佃農除土地外,還要依賴地主提供部分生產資料,以至生活資料,導致地主干預和指揮生產。到清代前期,隨著分成租制向定額租制轉化,從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問,皆佃農任之”。地主與佃農之間,“交租之外,兩不相問”,佃農是“償租而外,與已業無異”,“勤則倍收,產戶不得過而問焉”[1]。這也都擴大了佃農的耕作自由。

          中國封建社會自北魏以來,長期實行計口授田的制度。農民請授的田地,一部分歸國家所有,不允許買賣,農民死后還要歸還國家。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即不實行計口授田的制度,不禁止土地買賣,就解決了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權不完全的問題。清代前期,在押租制流行之后,佃農可以自由地有償轉讓自己的佃權。在永佃制發展以后,土地所有權同耕作權進一步分離,佃農有權將自己享有的耕作權和部分土地所有權出租、典押和買賣這都反映了農民個體私有制的發展。

          自耕農有自己的土地,沒有地租剝削,經濟條件比佃農優越,生產資料一般都比較完備。唐宋間,許多佃農除了租種地主土地之外,還要依靠地主提供其他生產資料以至生活資料,有所謂“貸其種食,賃其田廬”。到清代前期,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佃農自有經濟擴大,完全意義的佃農,即自有耕畜、種子、口糧、房屋等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佃農,大量增加。定額租制的發展,就是這種佃農增多的反映。

          中國封建經濟制度上述這些改革,都在封建制度所能容納的范圍之內,擴大了農民的經營獨立性,解放了農民的生產力。又加以農民自有經濟日漸充實,這都為發展農業生產和商品生產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清代前期,社會經濟環境最重要的變化是人口迅速增加。在乾隆一朝的六十年間,人口翻了一番。這給農民經濟帶來了一些重要影響。首先是耕地規模縮小。中國多子分析遺產的制度,本來就會造成田產的不斷分割,而人口的大量增加,更會加強這種趨勢。一些原來耕地比較充裕、農民占田較多的地區,自耕農擁有的田地大大減少了。其轉折點大都在乾隆中葉。如湖北的荊州地區,“昔也地廣民稀、治產之家,耕三余一。倉箱既盈,輸賦稅而贍日用,罔不克享有生之樂”,到嘉慶道光以后,“今也不然,生齒日繁,而丘垅分析,且遠方就食僑寓于茲者皆置田業。田則如故也,而家各數畝矣。雖終歲勤動,饔餮尚虧”[2]。又如浙江慈溪縣,乾隆后期,已是“慈邑有田之家,或一二畝、或三四畝,自贍不暇”[3]。四川省明末清初的戰亂,破壞嚴重,雍正乾隆間因從外省大量移民,荒蕪的土地才逐漸墾辟,上述趨勢因此出現得較晚一些。但也同樣給這個清代最重要的糧食產區造成了嚴重影響。有人說,“雍乾以后,生齒日繁,文化亦隆。大姓中有人口千余者,財產則非所重。在咸同以前,上戶無千畝田者。同光以來,大族之人數數分產,貧者亦眾”[4]。

          在一定地區,與當地耕作條件相適應,一個農戶依靠家內勞動力所能耕種的土地,大體是一定的。由于人口劇增,耕地不足,農民的耕地大都達不到這種適度規模。許多自耕農的耕地面積甚至還少于佃農。如以江南地區為例,這里是“一夫耕不過十畝”。在乾隆嘉慶間,“佃農工本大者不能過二十畝,為上戶。能十二三畝者為中戶,但能四五畝者為下戶”[5]。到道光以后,“往時江南無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畝以上者稱上農,家饒給矣。次僅五六畝,或三數畝,佐以雜作,非兇歲亦可無饑。何者?男子耕于外,婦人蠶織于內,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給于一人也”[6]。

          農民的耕地既被一再分割,經營規??s小,就只能從發展商品性生產上找出路。許多農民不得不騰出部分耕地來種植經濟收益較多的經濟作物,來支付家用,以至換取部分口糧,有些農民不得不用更多的以至全部耕地來種植糧食,以自給口糧,而另謀兼業,手工業也就成為他們維持生存的天然出路。

          其次,由于耕地的增加趕不上人口的增加,糧食供求關系就會日趨緊張。乾隆以后,大量農民涌向閩浙贛皖山區、湘鄂西山區、鄂北川北陜南山區等從事開墾。玉米、甘薯、高梁等高產作物在全國廣大地區推廣。一些重要的糧食產區,許多農民都已食玉米、甘薯而出賣稻米,四川湖南的情況已如前述。又如臺灣,“凡有地百畝者,僅種地瓜二三十畝,取供一家終歲之食,其余悉種花生。因是物可作油與籶,易于售賣”[7]。一些重要的經濟作物區,農民也是多吃玉米、甘薯。如福建道光間,“今以閩土所出之利計之,若上諸府之茶竹,下諸府之甘蔗花生,固以利總四方矣。至于地瓜一種,濟通省民食之半,尤利之甚溥者。閩中固無曠土矣”[8]。安徽霍山縣為茶葉產區,乾隆間有人說,“四十年前,民家惟菜圃間偶種(玉米)一二,以娛孩稚,今則延山漫谷。西南二百里皆恃此為終歲之糧矣”[9]。雍正乾隆后,還出現了全國性的糧價持續上漲。這些都無疑是糧食供求關系緊張的反映。

          清代康熙間,經濟作物的種植即開始發展。乾隆間更日益擴大。許多農民都是用糧田來種植經濟作物,即所謂“多奪五谷之地以與之”。在糧食供求關系緊張之后,許多農民又回過頭來重新調整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比例,增加口糧種植。如江南地區的嘉定縣,“嘉土沙瘠,不宜于禾。外岡地勢高阜,尤不宜于禾。往者皆種木棉。近因米價昂貴,每石有五兩外者,始多種稻”[10]。在江西,道光《宜春縣志》說,棉麻“自昔山土多樹此二種,后以薯芋可資口腹,種者稍少,間或取給于外”。在四川,巴州“舊擅蠶桑之利”?!敖赅l民墾地為田,嫌桑樹濃陰,蔽覆田畝,多被砍伐,故所出較少,而利亦減殺”[11]。在浙江,泰順縣是,“嘉慶以前多種藍靛,今則多種蕃薯”?!稗r家多以薯米為糧”[12]。

          同時還要看到,種植經濟作物比種植糧食作物,需要更多的資金投入和勞動力投入,也有大得多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如果遇到突發的天災和市場波動,農民一茬經濟作物的損失,比一茬糧食作物的損失要大得多,甚至還會影響農民經濟的穩定。如四川彰明縣,農民種煙,其工本“較稻梁加倍”,獲利“亦如之”。但“稍事疏忽,必致折本”[13]。又如種藍,有的地方是,種藍“利厚本費,故(農民)數歲中乍貧乍富”[14]。有的地方是,種藍的農民“因以致富者不少,亦有因而蕩產者”[15]。就是棉布這種最重要的生活資料,其商品生產也有市場風險。乾隆《孟縣志》說,民“倚以為命,惟在女紅。往者秦晉一荒,孟民逃亡,蓋白布不行之所致也”。因為孟縣棉布多銷往陜西、山西兩地,這里遭受自然災害,當然會影響孟縣農民的生活。江南地區的棉布,有時也“其賤如泥”,所以乾隆《嘉定縣志》說,從事棉紡織的農民,抱布入市,“常任其低昂貴賤”,“有輾轉折閱之苦”。經濟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本來就有市場風險,這是題中應有之義。種植經濟作物在自然風險中的損失,又比種植糧食作物要大。這對于經營規模小,儲積不多的農民來說,要求他們擺脫自給性的糧食生產,無疑是困難的。在糧食供求關系緊張的條件下,更會是如此。清代前期,人口滋繁,糧食供求的壓力越來越大,許多農民不論他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如何大,他們都要保留一定的口糧生產,作為自己最后的生存保障,這就是無錫縣從事棉紡織的農民,也要種植夠吃三個月口糧的原因。

          上述這些互相交錯的正反兩個方面的制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一個總的合力,推動著農民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普遍發展,并促進著它的鞏固。

          在這種生產模式之下,農民對于自給性的糧食生產,只要能滿足口糧供應,是不計成本的。不論糧食收獲量能否補償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消費,他們都會耕種土地。是否有剩余產品,并不是耕種土地的界限。

          對于家庭手工業生產,由于主要是在農閑或夜間進行,并主要是由婦女承擔。這部分生產不管是否安排,或者以多大規模安排,這些勞動力的生活費用,都是必須支出的。它是一種固定的開支,并不隨產品產量的多少而變動。因此,只要出售這部分家庭手工業品,能收回原料的費用,并略有剩余,即這部分勞動力的支出,還能帶來一定的報酬,農民就會從事這種商品生產。至于這部分剩余能否補償家內勞動力的生活費用,他們是不計較的。正如張履祥在論述農民的棉紡織生產時說,“織與不織,總是吃飯。不計工食,自然有贏”。但在實際上卻可能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如果這部分剩余,與從事這種生產勞動者的生活費用相當,那農民就是不賠不賺。一種是如果這部分剩余,少于從事這種生產勞動者的生活費用,那就是虧本。如果這部分剩余,是表現為補償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費用后的剩余產品,那是真正的贏余。一般來說,最后一種情況居多。這就是江南地區從事棉紡織的農民,種地很少,卻能“上完國課,下養老幼”[16],并使這里能稱“東南樂土”的原因。

          對于從事經濟作物生產的農民來說,經濟作物的生產,是他們實現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的主要依托。農民出售經濟作物的收入,應當能夠支付除自給性口糧以外的家庭全部生活資料的費用,還應當能夠補償這部分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費用。有的農民甚至還要靠它支付口糧生產的費用。因此,農民經濟作物的生產是必須要有贏余的。

          在傳統農業的條件下,生產工具、土地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之間,替代的彈性較大,農民可以通過追加勞動力,以彌補生產工具和耕地的不足。沒有牛犁,可以用鋤深翻土地,“率十人當一?!?。耕地不足,可以提高復種指數。讓有限的土地,吸收更多的活勞動,以提高土地的產出功能,提高總產量。中國精耕細作的傳統農業,就是這樣勞動力集約的農業。這種農業總能獲得贏余。

          總之,農民在一年的生產周期之內,由于各種因素(也包括一些偶然因素)的作用,往往是通過某些產品的虧本,某些產品的保本,某些產品的贏余,以實現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這些生產既各自運動,又相互作用,形成一種整體功能,以維持農民的生產與生活。

          有的農民,由于生產資料比較完備,生產資金比較充裕,耕地也較多,他們往往通過雇工發展商品生產而發財致富。但這種農民在整個農民中只占極少數。對廣大農民來說,不論他們有沒有自給性的糧食生產,或者有多大比重的自給性糧食生產,他們從事商品性生產,都只是為了追求溫飽,而不為了追求贏利以發財致富。這并不是他們不想發財,而是他們難以辦到。個體農民經營規模都很小,積累也很小,為這種主觀條件所限制,他們要發財致富本來是很困難的。而當時的客觀經濟條件,也給他們帶來了難以逾越的障礙。如果他們要通過發展商品生產以發財致富,追求贏利的目的和規模經濟的效益,必然要求他們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增加耕地和勞動力。當時由于人口增加,除邊遠省區之外,內地各省都已地窄人稠,農民耕地規模逐漸減少。加以地價上漲,租地又需要支付押租。這些都增加了擴大耕地面積的困難。如雇工經營,因工食費用高,當時人就有雇工種田無利可圖的論述。如以江南地區為例,清初,張履祥在《補農書》中說過,田“若雇工代耕,則與石田無異”。乾隆間,錢泳在《履園叢話》中說過,田“若雇工耕種,不如不種”。道光間,姜皋在《浦泖農咨》中說過,“舊時雇人耕種,其費尚輕。今則傭值已加,食物騰貴”。田“一畝約略以十工算,已須工食二千文”。還租之外,“去工本所余無幾,實不足以支持一切日用”。這都是講的種糧食,種植經濟作物可能會好一些。但由于“其勞固倍于稼穡,而工食資用,其費亦倍于稼穡”,也可能好不了多少。所以當時廣大農民大都只在農忙時,用換工或雇用短工的辦法,以補充家內勞動力的不足,真正雇工經營的很少。而許多重要的商品生產,特別是手工業品生產,還主要是由家內婦女擔任。如蠶絲生產“即唯健婦是賴”[18]。棉紡織也是“全賴女紅”。編織品生產也多由“家人婦子”承擔,因此通過增加勞動力而擴廣大經營規模的出路也并不廣闊。

          當時農民還處在封建剝削制度之下,擔負著繁重的封建租賦剝削。同時,農民的生產與生活已越來越多地依賴市場,在不等價交換中,又要受商人資本的剝削。特別是那些耕地較少,需要購買部分以至大部分口糧的農民,已從受封建地主剝削為主,轉變為受封建商人剝削為主。其產品的出賣,口糧等商品的買進,都要經受商人盤剝,其所承受的剝削可能不是減輕,而是加重了。

          基于上述這些原因,對廣大農民來說,他們都有或多或少的商品性生產,有的商品性生產的比重還很大,但由于經營規模小,包括自給性生產在內的產品價值總量卻不大,“終歲勤動,僅足糊口”?!爸\生”可求,“謀富”卻可望而不可即,甚至“艱于謀食”者亦所在多有。所以文獻記載說,江南地區許多農民只是“家家紡織,賴此營生,上完國課,下養老幼”。上述什邡縣的茶農不種田,也只是“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而廣大農民更是“不惟無三年之畜,止知為終歲之謀”[19]??傊?,農民發展商品生產,只是為了使更多的人獲得溫飽,而不是使自己擺脫貧窮。他們對于市場刺激的反應是遲鈍的,往往搖擺于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之間,只在首先保證有一定的或足夠的口糧生產的前提下,才能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商品性生產上去。他們為支付生產和生活消費而追求的贏余,與那種為財富增殖而追求的贏余,在本質上是不相同的。用同是追求“利潤”的說法,把二者混為一談,也就是不正確的。

          當然,農民的溫飽是一個歷史范疇。隨著農業生產和商品生產的發展,農民的溫飽無論在質量上和數量上都是不斷豐富的。宋末,方回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江南地區,見到一些佃農“攜米或一升或五七三四升”到市肆“易香燭、紙馬、油鹽、醬醯、漿粉、麩面、椒姜、藥餌之屬不一,皆以米準之”[20]。農民購買的生活日用品雖已不少,但還是以幾升幾斗的糧食來作實物交換。到清代前期,隨著生活日用品范圍的不斷擴大,社會交往的日漸頻繁,農民的貨幣開支是大大增加了。就是以商品經濟不是很發達的河南嵩縣來說,當時農民“以輸貢賦則需錢,以供賓客修六禮則需錢,一切日用蔬菜柴鹽之屬,歲需錢十之五六”。盡管“嵩野中熟,產粟可食年余,歲屢豐而民用不舒者,正以專務本而失調劑之宜”。所以當時的地方官就要求農民種植經濟作物以“兼權錢幣”[21]。這是說,農民中等年成收獲的糧食,可以供應全年的口糧而有余,但在連續幾個豐收年之后,農民出賣余糧還不足以支付家用,必須發展經濟作物的生產來獲取更多的貨幣。從兩者的對比,可大致看到農民溫飽水平的提高。

          這種生產模式的小農經濟是當時社會經濟的廣闊基礎。由于農業人口龐大,整個國家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自給性生產在全部生產中的比重很大。而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只是以“藉資生計”的溫飽需求為界限,整個市場容量的擴大也就只能主要以農民“藉資生計”的溫飽需求為界限。這種商品生產的發展,只能屬于商品生產一種低層次的發展。只是由于農民人數眾多,他們或多或少地出售一些農產品和手工業品,就可以形成巨大的商品堆積。這些都會使商品流通和它的生產基礎之間,使商品經濟的繁榮表象和它所達到的實際水平之間,出現一定的反差。這是我們應予注意的。

          清代前期,廣大農民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以追求溫飽的生產模式,以具有一定的甚至是比例頗大的商品性生產,與恰亞諾夫所提出的以自然經濟為主體的小農經濟模式相區別。又以自給性生產具有首先確保的重要地位,與舒爾茨所提出的以商品經濟為主體的小農經濟模式相區別。它體現了小農經濟在當時社會經濟條件的“典型環境中的典型性格”,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小農經濟。

          注釋

          [1]陶煦:《租核》,乾隆四年八月兩江總督那蘇圖奏,嘉慶《祁陽縣志》卷一三,光緒《平湖縣志》卷二引康熙縣志。

          [2]同治《荊門直隸州志》卷一一之二。

          [3]光緒《慈溪縣志》卷一O。

          [4]民國《安縣志》卷五。

          [5]章謙存文,《清經世文編》卷三九。

          [6]薛福保文,《皇朝經世文續編》(盛康本)卷四一。

          [7]同治《澎湖廳志》卷九。

          [8]施鴻保:《閩雜記》。

          [9]乾隆《霍山縣志》卷七。

          [10]乾隆《續外岡志》卷一。

          [11]道光《巴州志》卷一。

          [12]光緒《泰順分疆錄》卷二、卷三。

          [13]同治《彰明縣志》卷一九。

          [14]光緒《彭縣志》卷三。

          [15]道光《黃平州志》卷四。

          [16]李煦奏折。

          [17]乾隆《瑞金縣志》卷七。

          [18]費南暉:《西吳蠶略》。

          [19]光緒《肥城縣志》卷一引嘉慶縣志。

          [20]《續古今考》卷一八。

          [21]乾隆《嵩縣志》卷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