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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前期小農經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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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農經濟在許多國家的傳統農業中是普遍的經濟形式。但由于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以至歷史條件的不同,各個國家的小農經濟又表現出種種差異。蘇聯學者A•V•恰亞諾夫在《小農經濟理論》一書中,以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俄國的小農為理論原型,提出了一種依靠家庭勞動并以實物形態滿足家庭消費需要的、以自然經濟為主體的小農經濟模式。美國學者T•W•舒爾茨在《改造傳統農業》一書中,以二十世紀某些發展中國家的小農為理論原型,提出了一種在競爭的市場運行中追求利潤的、以商品經濟為主體的小農經濟模式。中國封建社會以至近代中國的小農經濟卻與此不同,它表現為一種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的小農經濟模式,也就是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在中國封建社會中隨著農業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長期發育,到清代前期臻于成熟。

          中國地主制經濟的主要特征是實物地租、土地買賣和小農經營。它的形成是以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為前提的。在地主制經濟下,一家一戶的小農,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農民既從事糧食生產,又種植蔬果,飼養禽畜,還養蠶織帛,種麻棉織布,通過耕以自食,織以自衣,即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以滿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塊土地經營和家庭勞動的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這種局限,迫使他們從事商品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維持再生產,從而維持自己家庭的溫飽。因此,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不僅有實物平衡,而且有價值平衡。其再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除自己以實物形態滿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過市場進行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農民家庭并不單純是一個自我完成再生產的經濟單位,而是一個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的經濟單位。針對這種情況,我曾經提出,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生產,是“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雙重結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這種雙重結合,是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經成為農民生產的內在結構”[1]。這是說,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緊密聯系而不可分割地結合為一個整體,通過它們的各自運動,又互相依存、互相補充所形成的綜合效應,既有利于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的實現,又有利于整個小農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經歷了一個長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在封建社會初期,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水平都比較低下,《管子》說,“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當時農民的生產就自然地主要是解決吃與穿的自給自足問題,逐漸形成農業與手工業結合的所謂“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如以戰國時代的情況為例,《孟子•梁惠王》所記載的,“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管子•禁藏》所說,民“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這都反映了這種“男耕女織”的情況。正是由于農民主要是生產糧食與布帛,封建國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這種實物賦稅反過來更加強了這種耕與織的結合。

          中國農耕發達,人民的食物結構歷來是以糧食為主。糧食生產在農民的整個生產中,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據李悝在《盡地力之教》中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農民全家一年的口糧,占其糧食生產量的五分之三。戰國時的耕地百畝,折合現在的市畝大約為三十一畝二分。當時五口之家的農民,就要用將近二十市畝土地生產的糧食,才能做到自給口糧,盡管上述數據的準確性與代表性都難以判定,但仍可以說明口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

          當時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產品交換,已經普遍存在。從《孟子•滕文公》所記載的情況看,農民要用糧食與從事“陶冶”的手工業者交換“釜甑”和鐵農具,要與“梓匠輪輿”之類的木工交換糧食與布帛,還要用糧食與手工業者交換“冠”。甚至有些農民還要與其他農民交換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說過,有些農民是“衣,人率用錢三百”,靠賣掉糧食來買衣服。盡管當時農民用于交換的糧食與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納封建賦稅以后的剩余生產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而是具有一定數量的經常存在的剩余生產品。這種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礎上的交換,正是在當時生產力條件下,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結合的一種原始的簡單的表現形式。由于當時農民能夠用于交換的生產品還不多,商品性生產還很不發展,農民主要是靠自給性的“男耕女織”來實現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所以當時上述生產雙重結構的重心,是在自給性的農業與手工業的結合,具有比較強烈的自然經濟色彩。

          隨著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生產的這種模式也在不斷地發展。在中國封建社會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男耕女織”始終是農民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產在逐漸增加,具有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農民在逐漸增多。到宋代,“河朔山東養蠶之利,逾于稼穡”[3]。福建建寧一帶山區的農民,“又多費良田以種瓜植蔗”[4]。太湖“地方共幾百里,多種柑桔桑麻”[5]。這些記載都反映了這種情況。到明代中葉,封建政權取消絲棉布帛的實物賦稅之后,這種“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就開始發生變化。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養蠶織帛、或不適宜種棉織布的地區,許多農民已不從事絲和棉的紡織。特別是到清代前期,棉花雖已在全國范圍內取代絲麻成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種棉的地區,從事棉紡織的農民仍然很少。織布又有一定技術要求,也使許多地區的農民植棉而不織布,或者紡紗而不織布。加以棉花產區和非棉花產區從事棉紡織的經濟效益大不相同,遂使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逐漸向商品性的棉紡織轉移,棉花產區的商品性棉紡織日益發展,并形成了許多棉布集中產區。這就導致了農民以自給性“男耕女織”為內容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逐漸削弱和分解。這種發展變化,在清代前期日益顯著。全國各地從北方到南方,都出現了這種情況。文獻資料中記載的這類事例很多,如在山東,據康熙《鄒縣志》說,“婦女不勤紡織,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據乾隆《五臺縣志》說,“地不產棉,婦女不知紡織,雖尺布亦取給于市肆”。在江蘇,乾隆《山陰縣志》說,“淮人寸絲尺布皆資于市,桑不知栽,繭不知織,棉不知種,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縣志》說,“瑞邑既無蠶桑之利,又不獲紡織之助,民間婦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據鄭昌淦教授對清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全國直隸等十八個行省中,沒有棉紡織的州縣約在五百四十個以上,約占全部州縣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農村棉紡織很少的奉天、廣西、云南,貴州,甘肅等省的部分州縣(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內。否則,沒有棉紡織的州縣還會更多一些[6]。

          又據劉秀生教授對清代中后期產棉地區一千零五十九個縣的文獻資料考察,其中生產棉布的縣為六百八十五個,不生產棉布的縣為三百七十四個。這是說,就是在產棉地區,不產棉布的縣就占達全部縣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對棉紡織比較發達的直隸,江蘇,山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個省五百二十九個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其中產棉布的縣有四百二十三個,不產棉布的縣為一百零六個。后者約占全部縣總數的五分之一[7]。

          又據吳承明教授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紀前期為我國農民家庭棉紡織發展最盛的時期,由于鴉片戰爭前后的資料過少,按1860年計,農村棉紡織戶則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紡織戶則約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紡織發達的江蘇省,非棉紡織戶也占達全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紡織不發達的福建和廣東兩省,非棉紡織戶則約占達兩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五[8]。

          上述這些研究,為文獻資料的缺乏和記載的不夠詳明所局限,其數據當然不會是很準確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特別是紡紗而不織布,雖然還廣泛地存在,但是不從事棉紡織的農戶卻已大量出現。加以農民的商業性農產品生產和包括棉紡織在內的商業性手工業生產,都獲得了很大發展。農民生產雙重結合的重心,就自然地從自給性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轉向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的結合,使后者成為廣大農民家庭實現生產與消費平衡的主要途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經提出過“生產方式的堅固性和內部結構”的問題,并且指出這在中國表現為“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9]。到了清代前期,這種情況已經有了變化。

          但是,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在農民的生產中保持著自己的重要地位。在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下,農民也還需要用相當多的耕地來作到口糧自給。如在江南地區,包世臣在《安吳四種》中說,“蘇民精于農事,畝常收米三石,麥一石二斗。以中歲計之,畝米二石,麥七斗,抵米五斗”。這是說,在正常年景,一畝田夏秋兩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說,農民的口糧,“合女口小口牽算,每人歲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說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四畝多,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如果是“五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六畝,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據費孝通教授在《江村經濟》一書中說,民國年間,江蘇吳江縣,一個四口之家的農產,必須有五畝半土地,才足以解決口糧自給。這也可資佐證。江南地區種植糧食的農民,一般是“一夫耕不過十畝”。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這些農民需要將糧食收獲量的一半以上作為口糧。江南地區的糧食畝產量,從全國來看是比較高的,其他地區農民的口糧生產,應當還會高于這個比例。盡管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已日漸重要,但是,基于糧食生產對于商品生產具有基礎作用的普遍原則,從每個農戶來說,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產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與前提。

          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模式,已獲得了普遍而充分的發展。當時,不論南方和北方,許多地方官在“勸農”的時候,都總是按照這種模式來為農民設計生產。乾隆間,河南嵩縣知縣康基淵就提出,農民應當生產“谷米布帛”以“務本”,而又應當種植經濟作物進行“調劑”,以“兼權錢幣”。他要求農民的耕地在收“麥后,八分種粟,二分蒔藍。以十畝計,可獲粟二十四石,收藍易價,藍后種蔬二畝,所出亦可獲緡錢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這是北方的一例。從南方來看,康熙間,湖南長沙縣知縣朱前詒在《勸民開塘示》中說,農民種田,“大率三十畝,以二十畝栽禾,以八畝種豆,留二畝以種果芋蔬菜等項,按時播種,早晚灌溉,便可取利養家”[11]。湖南農民的主食是米谷,從明代起,豆類的“功用已全入蔬餌膏饌之中”,可見他是把豆作為經濟作物提出來的。

          不但官方的規劃是這樣,民間的規劃也是這樣。清初,浙江桐鄉縣張履祥的友人鄔行素病歿,“遺田十畝,池一方,屋數楹”。家有老母、寡妻、長子、稚子與侄。張為其家所規劃的生產是:由于“瘠田十畝,自耕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難以種稻,遂安排種豆三畝,豆起種麥。種桑三畝,種竹二畝,種果二畝,池畜魚,還養羊五六頭,以其糞畜桑養蠶。這樣,“豆麥登,計可足二人之食”。絲綿可以易衣,竹、筍、果與魚、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節用,佐以女工,養生送死,可以無缺”[12]。這里農村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商品性生產項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間為農民生產設計的模式,與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記載的模式,無疑是顯然不同的。

          順治《麟游縣志》還指出,該縣“核桃最佳,于地尤宜”。農民遂“以谷為本,以此為末,本末相權,庶谷不致于竭,而兇年亦可無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權”來概括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中相輔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這種“本末柑權”,與《孟子》所說的“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的交換,無論是質和量上都大有差別。所有這些記述都正是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得到普遍發展的反映。

          注釋

          [1]參閱拙作《清代前期小農經濟的再生產》,《歷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價值規律在封建社會農民生產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1頁。

          [3]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4]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一八。

          [5]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6]參閱鄭昌淦:《明清農村商品經濟》第2章。

          [7]《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該書第308頁。

          [9]《資本論》第3卷第371、373頁。

          [10]乾隆《嵩縣志》卷一五。

          [11]嘉慶《長沙縣志》卷一七。

          [12]《補農書•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