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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的學術造假;我國學術造假原因分析;杜絕學術造假的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我國學術造假的現狀、學術造假的危害、功利原因、處罰原因、改革學術管理機制、建立獨立的學術評價體系、明確法律處罰措施,對違法行為令行禁止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學術造假不同于街頭小販的證件造假,學術造假是最大的不誠信行為,是對科學的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阻礙了學術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還危害到社會科技、經濟的發展。為使學術研究能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發展,維護學術殿堂的神圣與純潔,必須充分認識學術造假的危害性,追尋其滋生和蔓延的根源,從而采取“自律-他律-法律”三位一體的“三律制約”措施加以杜絕。
關鍵詞:學術;學術造假;學術研究功利化;學術評價
一、我國的學術造假
(一)我國學術造假的現狀
學術的意義,不在對知識量上的超越,而在知識質上的推進。真正的學術研究,需要更新知識、創新思想、發展理論,這才是學術的價值所在、生命所系。然而,當前造假之風愈演愈烈,什么都可以出現“造假”現象,就連自古以來被世人稱道的知識分子們也開始造假,于是神圣的學術殿堂也走向“造假化”:原上海交通大學微電子學院院長陳進換個LOGO就成“漢芯一號”;原同濟大學生命科學與技術學院院長楊杰將他人論文和課題列入申報博士點的材料中;原汕頭大學長江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胡興榮嚴重抄襲復旦某博士的論文……從不斷涌現的學術造假事件可以看出,在我國整個學術界,造假、剽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
(二)學術造假的危害
1、學術造假嚴重阻礙了國家學術事業的發展。學術造假主要是通過粗制濫造、自我重復、假冒偽劣、抄襲剽竊等手段制造出所謂的學術成果,顯然僅是在重復前人的知識,只有量上的超載,沒有質上的推進,這種的泡沫學術不僅不能提高學術水平,并且還會妨礙學術自由和創新,從而最終嚴重阻礙了學術繁榮和發展。
2、學術造假嚴重妨礙了社會科技,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得以不斷發展必須依靠在原來的科技基礎上不斷創新。然而,在不斷重復抄襲和剽竊的造假風氣影響下科技創新如何能發展呢?如果任由這種造假風氣蔓延,犧牲掉的不僅是一個兩個專家、學校的聲譽,而是整個國家與民族的整體科學事業發展,更影響到國家經濟的高速發展。
3、學術造假嚴重危害了社會風氣。表面上,學術造假事件是一種簡單的抄襲或偽造學術的問題,似乎僅僅在學術范圍內產生影響,對社會沒有產生直接的危害的。但事實卻恰恰相反,學術造假已經不同于一般的“假冒偽劣”,學術造假是最大的不誠信行為,敗壞了學風文風,導致學術道德淪喪,它不僅是學術、文化公害,將會對社會產生全方位的影響,甚至嚴重損害了社會的公平體系。
4、學術造假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國際學術形象。韓國克隆先鋒黃禹錫造假事件一被媒體披露,不僅他從民族英雄淪為國恥,他的國家立刻招來世界輿論的譴責,而我國的上海交通大學漢芯造假事件也同樣讓國家蒙羞。據統計,我國每年發表的論文數名列世界前列,但被國際學術界認可的成果乏善可陳。
二、我國學術造假原因分析
無可否認,學術造假對個人、社會、國家將造成致命的威脅和損害,但同時學術造假本質上又是社會各種腐敗現象在學術上的一種反映,因此,造成學術造假滋生的根源是非常復雜的,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追尋學術造假的原因。
(一)功利原因
學術界本應是一塊探求真知的凈土,然而近些年來,由于在巨大的市場經濟誘惑之下,在道德和信仰等約束力量逐漸淡化的過渡型社會中,人們對于名與利的追求欲求無限制的膨脹,這種個人學術研究功利化就是產生學術造假的根本原因。學術研究功利化是指一些學人的學術活動主要和間接的目的是為了撈取功名和其他利益,采用商業化的手段運作學術成果。由于他們急功近利的價值取向,為了贏得社會和學界的認可,科學態度和求實精神被棄而遠之,只要能提高自己的學術地位和帶來榮譽,就不擇手段地大肆剽竊他人成果。學者這種道德滑坡,倫理缺失,自律放松,要求不嚴,造成學術造假活動的日益猖獗。
(二)制度原因
造假、腐敗這種行為在各行各業都有發生,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學術界出現,這就說明相應的管理措施、制度建設跟不上。可見,目前我國的學術制度存在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學術管理體制行政化。我國現行的學術管理機制沿襲了計劃經濟時代所形成的行政式管理模式,對學術成就的評價集中表現就是僵化的量化評估,在學術獎勵、職稱評審等活動中普遍存在重形式輕內容、重數量輕質量、重獎勵輕實用,這種評估機制以及單一的效益驅動模式,使更多的學者著力追求立竿見影而不是有創新性的研究。我國學術上這種行政式的量化管理模式從總體上阻礙了我國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時也刺激了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
2、學術評價體制不完善。學術評價活動本應是客觀、公正、公開的評價活動,但近年來,被引入到復雜的人際關系領域,偏離了正常的學術評價的軌道。具體表現為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一種是不管學術本身怎樣都極力叫好,毫無“評”可言;另一種則是隨意批評或借學術批評壓制別人,挾私報復。這些挾帶著濃重私人感情色彩的評價背離了學術批評的初衷,也常常使學界陷入混亂和糾纏之中。
3、學術監督制度缺位。目前我國對學術問題揭露不及時,防范制止不力,學術監督制度嚴重缺位,使得很多學術造假現象難以得到有效識別。就日前曝光的學術抄襲、剽竊行為來看,絕大多數并不是國家的監察機構來查處的,而是由相關人員或被侵權者,或民間極個別的打假者揭露出來,這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偶然性。我國學術造假現象已經非常嚴重,但這種非常嚴重僅是在沒有得到充分揭露和曝光之下統計出來,又難以被發現又懲罰很輕的學術違規行為,顯然,其所付出的成本遠低于造假所獲得的收益。
(三)處罰原因
從法律的視角看,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系統的懲治學術違規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預防辦法,對當前蔓延的學術造假的多層面現象沒有具體的、全面的、可供操作的條文。雖然由教育部正式《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使我國學術“打假”有規可依,但該規定力度很小,普遍接納程度不高,處罰羞澀,影響面窄,對學術造假者幾乎沒有法律應有的強制性約束力。
目前,我國對學術造假的處罰相對一般造假而言簡直就是微不足道,一般是對相關者的懲處也多以批評、教育或者扣發獎金為主,最嚴重的莫大過科技部介入調查,最后也僅僅是造假者撤職收場,無法對學術造假者形成足夠的威懾。
三、杜絕學術造假的對策
學術造假主要針對的是學術問題,但其所帶來的危害和對創新精神的影響絕對不可低估,必須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杜絕學術造假。但因為學術造假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造假,不能簡單地把打擊社會其他領域造假的辦法完全照搬過來,針對上述所分析學術造假產生的原因,杜絕其必須要從自律、他律、法律三個方面出發,形成“自律-他律-法律”三位一體的“三律制約”,共同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
(一)自律
學術造假首先是造假者的道德品質問題,所以關鍵是要提高廣大學者的學術道德水平,杜絕學術功利主義的蔓延。首先,規范學者的道德必須要有相應的學術道德規范作為引導,因此必須盡快出臺全社會通用的學術道德規范。另一方面,高等學校、行業協會、專業學會需要廣泛開展學術道德教育活動,包括學術規范知識、知識產權知識和學術道德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工作,倡導學者自覺遵守學術道德,加強自律,營造健康的學術環境讓學術界、教育界成為國人的一塊精神園地。
(二)他律
1、改革學術管理機制。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田松撰文指出,制度建設莫過于恢復學術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把學術管理從日趨嚴重的行政化中解脫出來。因此,改革學術管理機制,當前最關鍵的是改變當今只重形式和數量的管理模式,轉為重質量和內涵,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學術質量評價體系。日前,國際學術界比較流行的是科研計量評價法。依據這種評價方法,評價一篇學術論文、論著的質量可以依據兩個核心指標:論文被引用次數、影響因子。即在一定時期內,在同類成果中,某項成果被引用的頻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學術成果的價值和影響的大小。論著被引用次數越多,價值越高。
2、建立獨立的學術評價體系。(1)引入評價機構或同行專家評議制度。學術活動的專業性和高深性決定了評價主體不應是普通人,而是由本行專家組成的評價機構或者評審委員會。首先要建立遴選專家的科學合理制度,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資格當評審專業:專家必須是同行;專家必須有一定的權威;專家必須要有較好的道德素質。同時通過實行匿名評價、回避制實現學術評價的公平、公正和公開。(2)建立公示制度和異議制度。在學術評審中,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對評審過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公示,增加評審透明度。同時,在評審前后均可提出異議,接受公眾舉報,查處違反學術道德的一切行為。(3)建立責任制。目前我國存在很多不完善的體制,主要原因是出了問題,責任由集體承擔,也就是全部人來承擔那等于是沒有人要承擔。因此,無論是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對其對其評價意見負責,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等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這種責任明確化有助避免學術評價中經常出現的順水人情、敷衍塞責現象,迫使有些人不敢再濫竽充數。(4)確立學術批評的地位。學術界要想解決學術不端行為,要有充分的學術批評空間,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學術批評氣氛。學術批評是學術領域中用來開展學術商榷、學術指謬、學術反思和思想批判的一種促進學術繁榮發展的學術活動形式。因此,在學術界中實行學術批評應以堅持科學精神為基礎,用平等真誠的態度,以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客觀、全面與準確地評議和批判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
3、建立健全的學術監督機制。(1)成立專門機構。例如美國的研究誠信辦公室、丹麥的反科學欺詐委員會,它們的任務都是專門制定、宣傳、執行有關學術規范,監督檢查各種學術腐敗防治情況,受理并調查學術違規舉報,處理學術違規人員。我國也應該建立類似的專門機構,例如科研真實性稽查機構,還可將這一機構與教育部門的監察機構合并,擴大其職責和職權范圍,使其能很好地履行學術監察之責。(2)拓展其他監察渠道。主要包括加強學術活動的輿論監督在有關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上定期揭露和曝光學術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全社會重拳出擊,共同打擊學術造假行為。
(三)法律
1、出臺適用全社會、具權威性的《學術規范》。由以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頒布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這一規范條文顯然還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權威性。針對學術造假的危害性大和范圍廣,建議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出臺針對全社會通用的《學術規范》,全面而具體地規范學術活動,包括規定學術從引用、發表、出版、評審和責任等。
2、明確法律處罰措施,對違法行為令行禁止。雖然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造假行為有一些規定,但至今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只有加大懲罰的力度,當收益小于成本時,這種惡劣的造假風氣才能得到遏制。因此,法律對具體造假行為必須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學術造假的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