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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經濟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經濟法放大效應對經濟法的影響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獲得了長足的進步,隨著經濟的增長我國由原先單一少量的經濟主體,快速的增長到了如今繁多的經濟主體。隨著經濟主體的增多,各類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也逐漸增加。其中涉及到經濟法的問題也越來越多,本文針對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的形成機制,以及對經濟法的影響進行簡要分析研究。

          關鍵詞:經濟法;放大效應;市場化;影響

          1經濟法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德國,日本等國家。隨后的英國、美國法律系統雖然也存在類似與我國的經濟法法律規定,但因為其不注重法律的分類,更不涉及到民法的概念,所以自然也不存在經濟法這一概念。其中存在經濟法相關法律的國家,也因為對經濟法定義的不同,最終實施的手段也不盡相同。經濟法根據各國體制不同,其所涵蓋、執行、管理的范圍也不盡相同。目前我國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綜合管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中涉及到對商品經濟關系的系統調整、整體調整和全面調整。主要涉及到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各類經濟組織之間關于商品物的經濟關系管理和協調。

          2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放大效應和形成機制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放大效應具體表現為市場化進程的加深、企業的形成、業務鏈的形成等狀況。筆者針對此類現狀,進行簡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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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本土資源

          當前中國的社會變革正在完成一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過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法制現代化的運動也發展得如火如荼,其中經濟法作為一門新生的法律科學成為引人注目的亮點。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體現著會現代化轉型的必然趨勢,也昭示著法律文明的進步,因此,有學者提出“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①“現代”一詞,要為之下一定義是困難的,但是“現代”必然包孕著社會發展進程中一切先進的、發達的、開放的合理性特征,這一點不言自明。在這一前提之下,西方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必然成為在變革時期新生的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參照系,由此,“法律移植”、“法律與國際接軌”的呼聲也隨之高漲,但是,當這一思路演變成一種高昂的熱情時,經濟法的發展難免脫離其理性軌道,掉入盲目與虛幻的泥潭,對此,筆者的看法是,在社會與法制現代化的宏觀背景下,經濟法必然要參照西方經濟法的成熟理論與實踐經驗,但是更重要的是要關注中國經濟法的本土資源。

          一、關注經濟法本土資源必要性

          關于法律對于社會的作用,學者們往往持兩種態度,一種是烏托邦式的所謂“理性建構主義”,另一種則較為保守,認為法律無法塑造經濟,只能立足傳統與現實經驗,作局部改進。這兩種思路均有可取之處,法律的發展既要考慮外來先進文明的先驗邏輯,也應考慮本國傳統的經驗歷史,但是對于經濟法這一門新生的具有現代性的法律科學,在中國并不是傳統文明演進的結果,因此,借鑒外來資源比其它傳統的法律部門顯得更為迫切,但這并不意味著經濟法不存在本土資源。馬克思曾指出:“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并不是他們在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的創造。”②經濟法作為一個歷史范疇,并非憑空產生,應來源于現實,又運用于實踐無論經濟法這座大廈建構的如何高大雄偉,其根基應落足于社會現實,否則,割斷了與歷史、現實的聯系,經濟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樓閣”。

          首先,人類社會法律現實的多樣化決定了任何一種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適性”。法律現實即整個法律制度的確立,包括法律理論研究與立法、司法實踐所賴以存在和運作的社會現實,包括一國的政治經濟制度以及文化背景,還包括一國的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諸多要素。法律現實的多樣性決定了整個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的差異性,涵蓋了法律形式、法律運作、法律價值、法律精神等等的差異性,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現實,例如東方的社會主義與西方的資本主義,東方的集體主義和西方的個**利本位,東方的禮教、宗教主義與西方的理性主義,等等這些構成了東西方法律現實的紛繁復雜現象,既使在東西方內部的國家和地區,法律現實也非千篇一律。而法律并非是脫離現實,孤立自在的本體,要立足于法律現實,同時也要對法律現實進行指導與規制。所以,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均不可能是“放之四海皆準”的,具有“普適性”的真理,而實際上,“西方法律制度僅僅是通過錯綜復雜的歷史進程而出現的一些特殊的調節與安排,這些制度只有放在這些國家特定歷史條件下才能夠理解并加以評價,而決非處于法律進化的高級階段”。③因此,在借鑒他國的法制經驗時,關注本國的法律現實,重視本土資源,有著特殊意義,經濟法也不例外。

          其次,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性。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是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到壟斷時期,傳統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被不斷突破并逐漸演變至最終獨立的過程,④其產生有著成熟的市場經濟基礎,是一個自發式的水到渠成的過程,經歷了上百年的漸進歷史。而中國經濟法生于改革經濟體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經濟法律制度與其所植根的現實土壤――市場經濟是同步發展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缺乏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民商法也無法生成。因此,中國經濟法并非為彌補民商法之不足而出現的,而是與民商法同時上馬,立法活動與研究才得以展開。中國經濟法產生于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與西方經濟法相比,中國經濟法的基本品格應沿著變革政府職能,規范政府經濟行為這一思路去塑造。這使得中國經濟的動機與需求,功能與地位與西方經濟法有不同之處,而簡單的法律移植則難以顧及這些差異,因此,中國經濟法的發展有著自身發展的規律性,必然要立足于中國的本土資源與現實土壤。

          再次,經濟法是一種具有顯著“回應性”特征的法。⑤法作為上層建筑必然反映經濟基礎,而經濟法更是與一國的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緊密相聯,這種緊密度是其它法律部門無法比擬的,這種特性正是經濟法“回應性”的體現。經濟法作為國家調控經濟之法,必然與經濟同步發展,尤其對于中國而言,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問題、新現象層出不窮,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變動反映更為靈敏和迅速。每一新經濟政策的出臺,也會使經濟法受到影響。對于這樣一種具高度“回應性”的法,過分依賴發達國家的經濟法理論和實踐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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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邊緣

          所謂經濟法的邊緣,是指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圍,其核心是廓清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這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老問題,本文擬從新的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以確定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

          一、問題的提出

          過去經濟法學理論研究,關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都是與研究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緊密聯系的。在此筆者將其稱之為"調整對象說"。這一學說有多種觀點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優秀的觀點是以劃分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為前提,將它們之間的關系表述為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的不同法律部門,然后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②。這一理論,看似對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劃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難發現:它并沒有真正闡明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不可能劃清它們的界限。這里明顯的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至今仍無統一認識。以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就不同學者所認識的不同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或經濟法的范圍絕非毫厘之差。

          本文無意于批判或非難某種理論,且筆者也是調整對象說的贊成者。但是,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簡單框架。

          筆者認為,現存的調整對象說在闡述經濟法的獨立性時,至少存在如下難題:

          1、作為區分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么?是經濟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特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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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經濟法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是因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在于其經濟秩序要通過一定的法律來維持。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個長期復雜的過程,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也需要通過連續發展的階段來建立。在市場經濟發育的不同時期。由于市場經濟發育的方式的差異以及社會政治、文化因素的影響,法律對于經濟生活的規范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本文擬通過對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以及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不同歷程的考察,探討中國經濟法產生的經濟、社會及法律根源,把握中國經濟法獨特的運行規律,以求得對中國經濟法更為深入的認識。

          本文所稱經濟法是指產生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意志的法律新興部門。它所要實現的目標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或宏觀調控手段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經濟法起源于本世紀初,它是市場經濟在歐美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的法律結晶。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規范肇始于美國,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國學者們才使用"經濟法"一詞,并由此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經濟法的發展。世界各國均從自己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出發,依據現實的經濟、社會、文化、歷史、法律傳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經濟法體系。考察世界各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經濟法具有顯著的地域性和與一國政治經濟政策密切聯系的特征,比較西方經濟法與中國經濟法獨立于其他傳統法律部門的發展歷程,對這一特征的認識將更為清晰。

          西方經濟法的產生于市場經濟相當發達的階段,在經歷了充分自競爭的商品經濟時期以后,市場機制的不足逐漸顯露,民商法及行政法調節手段的局限性也日益明顯,于是經濟法得以產生。西方市場經濟體制基礎上的經濟法,以美國《謝爾曼法》、《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為起點,逐步發展到今天以宏觀調控法為核心的經濟法體系。迄今,西方經濟法已剔除了各種非經濟因素,成為國家調節現代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

          。總結西方國家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認為:經濟法是產生于市場經濟時代的法律部門,它從一開始產生就以彌補民法、行政法在運用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生活方面的不足為己任。它一方面是彌補民法在自由主義狀態下醫治市場失靈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彌補行政法為保障自由主義而過分強調政府權力的約束的不足,從而廣泛地建立經濟管理機關并賦予它們以較寬的行政權和自由量權,以保證政府管理經濟生活成為經常性職能的需要。這樣的經濟法是政府直接運用公權力干預私法關系的法

          。現代西方國家經濟法已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國家之間的立法差異性正在逐漸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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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資本經濟法

          摘要:一場由溫州發源的、正席卷全國的、最終影響整個中國民間資本的大變局拉開了序幕。隱藏在背后的經濟規律是民間資本的戰略轉移遭遇了瓶頸。研究今天的溫商之繁榮,應參照中國古代的徽商之歷史鏡像,必須認真分析徽商的興衰成敗之軌跡。過度炒房的危險之處在于可能淪落為不思進取的食利階層,喪失中國入世之后進行產業調整和升級的機會。作為一種市場化取向的行為,炒房熱也會出現市場失靈,應引導它向正常方向發展,用有形之手去彌補無形之手的失靈。

          關鍵詞:市場失靈;中國民間資本;炒房熱;溫商;徽商;適度干預

          Abstract:AoriginatedfromWenzhou,issweepingacrossthecountry,theultimateimpactofallofChina’sbigprivatecapitalstartedchanging.Hiddenbehindtheeconomiclawisstrategiesforthetransferofprivatecapitalexperiencedabottleneck.Today’sstudyoftemperatureandprosperityofthebusiness,referenceismadetothemerchantsofancientChinesehistoryandimage,merchantsmustbeacarefulanalysisofthesuccessorfailureofthetrack.Realestateoverthedangeristhatwemightbereducedtonothingfreshprofitsectors,China’saccessiontotheWTOafterthelossofindustrialrestructuringandupgrading.Asamarket-oriented,willalsobehotrealestatemarketfailure,itshouldleadtothenormaldirection,withthevisiblehandtomakeupforthefailureoftheinvisiblehand.

          Keywords:marketfailure;Chineseprivatecapital;hotrealestate;Wenbusiness;merchants;appropriateintervention

          背景資料:炒房熱現象亟待學術研究

          近年來,溫州商人在中國民間資本市場上掀起了又一股沖天大浪,突出表現為“溫州炒房熱”的一再升溫,溫州炒房團成為中國當前經濟生活中的萬眾焦點。從學術的視角,我們不得不關注如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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