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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為了適應全球化、市場化經濟發展的需求,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本文分析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規則及經濟法轉向,旨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經濟法,使其符合國際規則,并且能夠滿足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要求。
關鍵詞:經濟法;規則;轉向
一、引言
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與市場化的環境下,對法律制度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各個國家均十分關注經濟法學的研究。但經濟法學具有較強的科學性與實踐性,在研究過程中,應明確其規則,并且要準確把握經濟法轉向,在此基礎上,經濟法學的作用才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本文分析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類型、規則及其轉向,旨在促進我國經濟法學的完善,進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與有序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類型
近幾年,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成為了研究的國內學者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在經濟轉型時期,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經濟法學研究日漸深入與完善,根據理想類型劃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具體類型如下:
(一)學科經濟法
此類型最為凸出的表現便是證實了經濟法學的獨立性,其獨立性主要表現為法學學科及法律部門兩方面,在此基礎上,彰顯了經濟法學的地位,使其占據了法學學科、法律體系的核心位置,同時,通過理論研究的逐漸增多,促進了相關人才知識體系的豐富與研究經驗的積累,進而為經濟法學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在經濟法學研究過程中,如果相關的人員未能團結努力,則難以明確經濟法學的獨立性,同時其在我國法學學科及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也難以體現,在此情況下,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工作則難以有序與高效開展。當前,我國經濟法學的獨立性十分顯著,并且擁有大量的研究人員,因此,面對轉型時期的經濟,為了適應其發展的需求,經濟法學亟需轉向。
(二)政策經濟法
此類型的研究側重點為經濟法的政策與措施,通過研究,以此有效解決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其最為顯著的特點便是緊密聯系著黨與政府的任務、目標,為黨與政府的發展提供了適應的經濟建議。如:加入WTO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國經濟法和WTO的相關內容;黨提出科學發展觀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國經濟法和科學發展觀的相關內容;金融危機出現后,它主要研究了我國經濟法和金融危機的相關內容,在此基礎上,政策經濟法研究為黨與政策的經濟決策提供了理論依據,從而利于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利于市場規則價值的呈現。但此類型研究也存在缺點,主要表現為其研究具有較強的實時性與政策性,極易忽視經濟法的原理及其規則等,因此,它可能喪失法學的規則性、穩定性與前瞻性。
(三)理念經濟法
此類型主要研究的內容為經濟法的相關理念,如:均衡理念、協調理念、實質理念、可持續發展理念、科學發展理念及以人為本理念等,同時也研究了經濟法的宗旨及其價值等。對于理念經濟法研究而言,與上述兩類型相比,其優點主要體現在不僅完善了經濟法的相關理念及制度建設,還深化了經濟法的理論價值,讓世人明確了經濟法的特殊性,再者,它還歸納與升華了經濟法的理念、宗旨及其價值,進一步增強了經濟法的穩定性。但理念經濟法研究的缺點較為明顯,即:較差的操作性,對于任何學科而言,其僅擁有理念是不完善的,在其發展過程中應逐漸擁有自身的規則[1]。
(四)規則經濟法
此類型研究的重點為根據現有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及其實踐,明確二者的共性,以此逐漸增強經濟法的適用性與穩定性,進而其制度規則將更具操作性與權威性。對于經濟法而言,其規則類型十分重要,唯有發展到此階段,才能夠保證其制度體系的完整性與成熟性,在規則經濟法的作用下,經濟法的相關理念將得到全面的落實,同時經濟法的操作與執行將更加徹底,在此基礎上,經濟法的規則性、穩定性與前瞻性將日漸凸顯。總之,經濟法學研究以理想類型為劃分依據,將其劃分為不同的四種類型,在實際研究過程中,不同學者及其著作雖然論述了一種或多種類型,但均是為了促進其學術目標的達成。因此,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應平等對策不同類型的經濟法學,四種均各有優缺點,均是為了滿足不同時期發展的需求,其承擔著不同的學術研究目的。
三、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規則及轉向分析
(一)我國經濟法學的規則發展
在經濟法學發展過程中,規則或常規科學時期是其發展的關鍵環節,為了明確其是否步入此時期,要求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方面,經濟法學是否擁有穩定的、一致的認識,另一方面,經濟法學是否具備主導的、主流的范式。根據上述條件可知,在世界范圍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學已經步入此規則時期,如:歐洲國家德國,經濟法學的相關學者均十分關注經濟法的內容的研究,將其作為研究重點與焦點,經過無數學者的共同努力,德國經濟法學擁有了較為完整的研究體系及教學內容,同時,德國經濟法學學者紛紛著書立作,根據文獻查閱可知,不同德國學者的經濟法學觀點存在差異,但認同感最高的研究內容為經濟公法與經濟私法,前者側重研究了經濟憲法及其行政法,后者側重研究了競爭法,再者,德國經濟法學的范式具有特殊性,與憲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學相比,其彰顯了經濟法學的規則性。同時,亞洲國家日本,經濟法學擁有較為系統的體系,通過學者的深入研究與探索,其發展也趨于常規科學,當前,在日本經濟法學研究的焦點為壟斷法,相關的研究長期占據著核心位置,同時,在學者研究過程中,出版了諸多的經濟法學著作,根據文獻搜集可知,日本經濟法學研究已經歷了半個世紀,其相關的論著均呈現出了一定的規則性[2]。對于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而言,雖然擁有較多的論著及教材,但由于研究時間不長,同時我國法制建設不夠完善,導致經濟法學研究仍處于初級階段,即:前科學。近幾年,我國經濟法學學者十分關注此項內容的研究,在理論與實踐的支持下,經濟法學研究逐漸步入到了過渡時期,即:由前科學轉向為規則科學,在此時期,我國經濟法學的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不僅使研究更加系統與深入,還使研究具有了一致性與統一性,其共識體現在經濟法的構成內容方面,我國學者普遍認為經濟法學是由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共同組成的,其學術范式為市場和政府的共同作用,為了避免市場經濟發展的失衡,需要二者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此處是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最為鮮明的特點,隨著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其與常規科學的差距不斷縮短,在其日后發展過程中,極有可能超越歐洲及亞洲國家的相關研究成就。自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法學的發展日漸穩定,在其發展過程中,逐漸擁有了合法的、獨立的法學地位,但經濟法學作為新的學科,其地位獲取花費了較多的人力、物力與財力,并且占據了大量的學術資源,雖然實現了經濟法學體系的構建,但制約著經濟法學規則的明確。在此情況下,我國經濟法學長期處于前科學時期,難以過渡到常規科學,因此,在日后發展過程中,我國經濟法學學者應積極探索經濟法學相關理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聯系,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不僅利于指導實踐,還利于升華理論,進而將實現二者的相互促進與相互推動,在互動研究日漸深入的環境下,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才能夠擁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與權威性,進而其將真正步入到常規科學。為了保證上述目標的達成,我國經濟法學學者應不斷完善自身的理論體系,同時要積極學習與借鑒其他國家的研究成果與經驗,通過與德國、日本等國家經濟法學學者的探討與溝通,以此了解世界各國經濟法學的研究共識,在此情況下,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理論將更加完整、系統與科學,同時,各國學者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應關注經濟法學的規范性與可操作性,在此基礎上,規則經濟法學才能夠成為各國經濟法學發展的目標,進而利于經濟法學研究的有序與規范發展[3]。
(二)規則經濟法學的轉向分析
我國經濟法研究應由前科學逐漸轉向為規則或常規科學,在其轉向發展過程中,應明確其研究的關鍵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經濟法主體
對于經濟法而言,其主體是由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構成的,前者可以細化為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主體,后者可以細化為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受體,在明確經濟法主體基本結構的前提下,要了解其相關的部門,其具體樣態存在一定的差異[4]。
2.經濟法權力
經濟法學研究最為基礎的要素,便是權力,通過研究實踐可知,其權力主要包括消費者權、市場規制權、宏觀調控權及競爭權。第一種是消費者所擁有的權力,在研究過程中,應關注其特殊權力等內容;第二種與第三種均是規制機構所擁有的權力,前者是指市場規則直接調控市場主體及其行為,后者是指宏觀調控間接調控宏觀經濟的發展;第四種是經營者所擁有的權力,具體分為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兩項權力。通過對上述四種權力的分析可知,國家宏觀調控權的應用缺少科學性與合理性,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此項權力應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為其提供適合的政策,以此有效調節產業結構、保證供需平衡,在此基礎上,市場經濟發展才能夠更加健康、穩定與高效。
3.經濟法規制
經濟法學研究過程中,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均是其研究的重點,前者呈現出的問題主要有信息不對稱與外部性問題等,后者主要是指政府干預過少或過多。經濟法利用了信息與非信息工具,也借助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此規制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財政法應及時處理外部性交易成本的相關問題,通過社會交易成本的控制,以此實現了外部性問題的有效解決;經濟法對政府干預行為進行了確認,及時糾正與防范了其中的缺陷[5]。
4.經濟法的其他內容
在經濟法轉向發展過程中,我國學者應關注它與經濟政策、程序及其他問題的關系,目前,我國經濟法缺少系統性與完善性,法律法規的欠缺,導致法律和政策關系愈加復雜,因此,在日后研究過程中,相關的學者應正確對待二者的關系,在法律價值及理念的指導下,制定經濟政策,并且要規范法律行為。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程序應具有特殊性與邏輯性,為了彰顯其作用,在構建經濟法程序時,應盡量簡化,并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如:差異性、公益性及配比性等。
四、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完善,其四種類型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但在經濟全球化、市場化的環境下,對經濟法學研究的要求不斷提高,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經濟法學研究應進一步發展,使其逐漸過渡到規則與常規科學,在其轉向發展過程中,應注重經濟法學研究重點,在此基礎上,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成績將更加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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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倩倩 單位: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