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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外部經濟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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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外部經濟學論文

          一、經濟學分析運用于環境立法的基礎

          (一)環境資源的稀缺性

          相對于人類社會欲望的無限性,環境資源的總量總是有限性,這就是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可更新環境資源對于當代人而言是相對有限的,而不可更新環境資源的存量則具有絕對稀缺性。因而,資源稀缺論可以分為絕對稀缺論和相對稀缺論。絕對稀缺論認為無論是資源物理數量的有限還是經濟上的稀缺,都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絕對的[3]。而李嘉圖的資源相對稀缺論則認為自然資源不存在均質性,即資源的品質有優劣之分,他所強調的是優質資源的相對稀缺,如肥力較高的土地資源和品位較高的礦產資源數量的相對稀缺,并將這一相對稀缺作為經濟分析的出發點。新制度經濟學以環境資源的稀缺性為基礎,研究環境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路徑選擇,而對環境立法而言,則表現為制定什么樣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環境資源得到最優配置。

          (二)法律制度的稀缺性

          環境法律制度也是一種稀缺資源。這是因為,制度的供給相對于人們對制度的需求而言總是不足的。除此之外,由于環境立法起步較晚,發展歷程較短,致使環境法律制度在質與量的層面都相對匱乏,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不斷向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的匱乏提出挑戰。因此,為了最大化地實現其法律效益,就必須進行選擇、優化和合理配置,因為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4]

          二、經濟學分析運用于環境立法的目的與內容

          法學家運用得較多的是權利與義務、公平與正義等概念,這些法律概念都是對法律所規范的事或物進行主觀的、定性的分析。但是,經濟學卻可以通過數學模型,對上述法律概念作出客觀的、定量的分析,如效用最大化、市場均衡等等。新制度經濟學與傳統經濟學都以實用主義為出發點,其關注的焦點問題都是“效率”,即如何從稀缺的資源中獲得最大的效用,經濟學運用于環境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效率最大化。亦即,在環境立法的過程中,新制度經濟學從環境資源和環境法律制度的稀缺性出發,突出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達到稀缺資源最優配置和利用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增加社會財富的目的。對環境立法進行經濟分析,一方面,要運用經濟學的方法探索解決環境問題且經濟效率最佳的措施,進而將其“制度化”,也就是選擇效率最優的環保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用經濟分析方法對既有的環境法律制度及環境經濟政策的效果進行評估,即對環境立法有效性的評估。

          三、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路徑選擇

          將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運用于環境立法之中的典范是有關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措施。環境資源的“公共資源”屬性是產生環境外部性的根源。因此,市場主體不斷地從消耗環境資源中獲利,這種市場主體的逐利性就必然導致環境資源遭到濫用,排污量日益增加,環境容量與環境自凈能力降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也就不可避免。因此,經濟學家認為,解決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改變激勵使經濟主體承擔其生產或消費行為的外部成本,通過外部成本的內部化實現社會公平效率。而促使外部性內在化又主要有兩種經濟學路徑———經濟自由主義和政府干預主義。前者以科斯為代表,強調利用市場機制解決環境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率。后者以庇古為代表,認為通過政府干預的手段能夠使外部性內部化,從而解決環境外部性問題。外部性導致了市場失靈,無論是個人抑或公共政策決策者都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對外部性作出反應,其目的都是為了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就環境立法而言,主要通過政府的公共政策和私人解決方法兩種路徑將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公共政策視角下,政府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做出反應:政府管制和市場規制。私人解決方面,當一個企業給另外一個企業帶來了負外部性時,兩個企業可以通過合并把外部影響內在化。合并后企業的成本與收益等于社會的成本與收益,于是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四、結論

          環境法律制度是環境外部性理論的產物,也是對環境外部性進行法律調整的重要工具。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環境立法的市場機制基礎逐步夯實,運用經濟學方法和市場機制來解決環境外部性問題就尤為重要。

          作者:楊光單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