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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農村金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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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農村金融論文

          1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思路

          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參與信貸提供,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參與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但是,隨著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要求,農信社管理、沉重歷史包袱的不斷暴露,以及銀行商業化與逐利化的傾向的加劇,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已經不再適應現實情況,難以為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穩定的資金支持,因此,必須打破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建立更加完善的農村金融制度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現存的農村金融體系問題諸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金融財政化,歷史包袱過重,導致農村金融機構難以符合市場要求,持續經營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多為政府背景或政府主導,受政府干預程度較大,政策性和商業性難以明確分離,導致很多應由地方財政完成的目標被迫由金融機構負擔,導致農村金融機構負擔過重,例如農信社在“支農”目標的政策性指導之下,負債累累,造成了沉重的歷史包袱,難以為繼.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符合市場化、商業化的要求,出現大量劣質資產,其凈值甚至成為賬面資本金兩三倍的負數,難以持續經營.這種歷史包袱的出現一方面與政府的行政干預有密切關系,另一方面也有農信社自身和價格機制上的原因.周小川曾提出在改革的轉軌階段要正視這一問題,不能回避,更不能一直拖下去,同時他提出了消除歷史包袱的兩點解決辦法,即一種是繼續發放低價的再貸款,旨在使農村信用社通過存貸款利差逐步消除歷史包袱,另一種則是使用中央銀行票據國家與農信社各承擔一辦的凈值損失,在中央銀行的資金支持下,進行增資擴股和股份制改造,依靠自身的力量提高資本金,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同時重視正向激勵,參考國外先進經驗,建立監督和退出機制,從整體上推進農村金融機構向好的方面發展,逐步的解決存在的問題.

          1.2金融機構規模過大,結構單一,缺乏針對性,大量貸款需求難以滿足農信社、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發放農業貸款基本上處于壟斷地位,近年來,農業銀行經營重點轉向城市,不斷收縮基層網點,缺乏銀行認可的抵質押物等等問題導致大量的中小額農戶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得不到滿足,活躍的非正規民間借貸也正說明了農村對于貸款資金的大量需求.從現實需求的角度來說,隨著整體經濟的發展以及城鎮化的進程,農村的金融需求絕不僅僅是存貸款,更包括其他方面,例如針對自然災害的農業險,代收代付、轉賬結算等金融服務,現有的近乎于寡頭壟斷的農村金融機構遠遠不能滿足逐漸發展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結構過于單一,提供的金融服務也相對單一,加快建立多樣化的農村金融機構,在兼顧地區實際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商業保險公司、證券機構在內的多層次的機構網絡,提供包括存貸款、證券交易、財產、人壽和支付結算等中間業務在內的多樣化的金融工具已經成為下一階段的任務和要求.

          1.3農村資金嚴重外流,難以形成保證對農業農村發展穩定的資金支持國有商業銀行縣域基層網點不斷收縮,信貸業務逐步轉向中心城市,農業農村缺乏必要的信貸資金支持,造成資金外流.同時郵政儲蓄銀行不斷從農村吸儲轉存人民銀行,在缺乏必要的激勵引導的情況下,很難回流農村.農信社由于商業性、逐利性,逐漸出現了貸款非農化的傾向,大量來源于農村的資金嚴重外流,難以形成對農業農村貸款的良性循環.農村資金的充裕對于解決三農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資金的嚴重外流,必須從政策上予以改進,建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引導資金流向,加大對三農的支持.要求郵政儲蓄在價格政策上與農村信用社的基本平等,理順其與農村金融體系之間的關系,降低利率水平,逐年擴大郵政儲蓄對老轉存款資金的自主運用,爭取在五年之內達到全部自主的目標,同時擴大其資金自主運用的范圍,逐步建立財政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補貼機制.針對這一問題,周小川提出我國需借鑒和研究美國的社區再投資法案,鼓勵我國存款類金融機構承擔一定的回饋義務,開展社區金融服務.這就對監管機構工作的透明和及時,以及更多技術性的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4農業保險制度缺乏應有的效率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國際通行的農業保險體系,主要依靠國家提供災害補助的方式進行農業災害救助,其效率和覆蓋的廣度不足,導致花費大量資金仍然援助不足.農民承受災害的能力差,沒有自上而下的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很難對農業、農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時,農業災害的不確定性及風險,也使農業更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參考國外的先進經驗,例如日本就采取“三級制”村民共濟制度,形成農民共濟和政府相結合的自上而下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美國則采取多層次的保險提供更加完備的農業保險制度,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有經營農險資格的私營保險公司與農作物保險人和查勘核損人形成層級式的農業保險制度.法國除了對農業保險進行干預外還加大對于農業風險科學研究機構的支持力度,投入巨資支持研究.

          1.5農業貸款分擔機制和信用擔保體系尚未建立貸款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健全難以適應銀行風險管理的要求.這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農戶申請大額貸款難以提供相應的抵押擔保;二、貧困地區企業貸款擔保難以落實;三、抵押物難選擇,由于農業貸款扶植的農業、林業等產業,資產多為農產品、林業資源等,作為抵押擔保品的自然風險較大.四、龍頭企業尋找保證擔保難.這是由于龍頭企業基本上是當地最大的農村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企業為其提供擔保.因此,必須加快建設農業貸款分擔機制和信用擔保體系,為農村企業、農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這也同時促進銀行支農資金的合理運用,降低資金風險.

          2“一號文件”關于農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及若干思考

          對于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諸多問題已經得到了普遍的認同,學者們也針對問題提出了種種的解決思路.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了《關于全面深化農村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一號文件”中提出了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并提出了若干的改革措施和目標.首先文件提出強化金融機構服務“三農”職責,在強調原有國有商業銀行的支農職責的基礎上,同時鼓勵縣域的中小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對于農村、農業的支持,調整村鎮銀行持股比例,股東本地化,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為社員服務方面具有內生的優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弱勢群體通過互助方式解決資金需求問題的有效方式,是一種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在農村金融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支持農業企業的上市、發展.這一系列措施對于彌補農村金融體系的漏洞,建設更加活躍的、靈活多層次的農村金融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政府在強調“支農”的過程中,應當減少行政干預,轉而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鼓勵措施,引導商業銀行及其他中小型的金融機構主動進入農村金融市場,例如美國對于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實現稅收優惠,印度則要求商業銀行貸款的18%必須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我國在鼓勵金融機構支農時,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不遺余力地支持農業農村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健全的系統的農村金融體系.“一號文件”中提及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提高財政的補貼比例.農業是國民經濟中的弱勢產業,農民更缺乏承擔風險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國都對農業采取扶植性的政策,日本、美國、法國、墨西哥根據農作物的種類采取自愿性與強制性相結合,政策性和商業保險相互彌補的方式對農業提供保險,如墨西哥農業保險公司的資金最初由財政部提供,國家財政提供25%的費用,并且對整個農業保險實行政策性免稅,有效分散農業經營中的風險,在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這些手段都值得借鑒,根據我國農業的發展現狀,有針對性的提供農業保險.在農村金融改革以支持“三農”的同時,財政應負擔其職責,金融不能也不應該代替財政職能.如果金融承擔過多的財政職能,就會扭曲經營者的激勵機制,不但無法完成支持“三農”的任務,反而會造成資源的大量浪費和損失,農村金融機構不但未達到金融支農的政策目的,反而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渠道.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作用避免金融財政化,堅持金融的商業化、市場化運作,避免政策性的干預.但其逐利性又要求政策的引導.農村金融的經營環境惡性循環,在公共財政未發揮應有作用的情況下,簡單將金融機構作為支農的工具,效率低下,可能會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在農村金融改革的過程中,要嚴格把控,變政府主導為政府引導,政策性與商業性區分開來,加強監管,通過立法等手段規范工作流程,將制度化、法制化貫徹到底,探索并不斷完善監管方式,形成自上而下、責權相當的監管體系.

          3結論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解決對于我國經濟的結構性轉型,全面提升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提升農民自身素質,促進農業技術進步,發展農業現代化都離不開強大持久的資金支持.因此,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豐富農村金融機構類型,增強競爭與活力極有必要,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可行的、符合現實的配套措施,尤其是責權相當、高效嚴格的監管體系,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將改革目標付諸于實踐,同時還需要在實踐中總結思考,進一步研究,逐步建立起健全的農村金融制度.農村金融改革是一個關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議題,還需要持續不斷的研究.

          作者:孫萌萌單位:安徽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