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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生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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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生態管理

          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融資;金融生態

          論文摘要:民間融資極易向非法集資演變,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實施效應,加大金融風險,影響社會和諧發展和區域穩定,規范民間融資非常必要。本文提出從重視金融生態環境的自我調節、將地區信用環境建設納入綜合指標考核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等方面消除民間融資負面影響的建議。

          一、民間融資對農村金融生態的負面影響

          (一)民間融資、社會集資管理缺位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社會集資未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就是“非法集資”。盡管國務院已明確由銀監會負責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但對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內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尚沒有從法律層面上加以解決。

          (二)影響貨幣政策的順暢傳導和實施

          民間融資的自發性、信息滯后性和趨利性,難以順應國家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調控要求。民間資金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同時,也極易流入受政策限制的行業,為低水平重復建設和不合理的經濟結構提供資金支持,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果。而且,民間融資的存在客觀上形成了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兩個不同的價格體系,易產生錯誤的價格信號,增加央行宏觀調控的難度。

          (三)加大了融資風險

          一般來說,在出現多重負債的情況下,借入者往往優先償還民間融資款,民間融資風險最終有可能轉嫁給銀行承擔。由于民間融資缺乏有效的管理與規范,無法掌握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一旦借款人出現經營嚴重虧損或支付困難,往往無法收回。而且,民間融資利率相對較高,誘惑力較強,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和有效跟蹤監測的條件下,容易被投機者利用,居民也可能被誤導從事高風險投資或投機,加大金融風險。

          (四)影響社會的和諧和區域穩定

          民間融資具有追求高盈利而冒險的特征。一是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導致家庭、親朋矛盾,甚至釀成禍患。二是在追欠資金易引發不規范行為,如通過暴力收貸,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討債公司等,借貸雙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三是有的民間融資用于賭博、吸毒等嚴重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頗大。四是過高的利率使部分高收入者逐步形成食利階層,而迫于生計的借款人因承受高額的融資利息而可能繼續貧困或返貧,造成社會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

          二、規范和完善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修訂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律法規

          一是進一步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的管理職責。人民銀行要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測分析,從總體上把握銀行融資、民間融資及其它形式融資的比例與規模,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發展動向、規模、特點,加大宣傳力度,利用“窗口指導”、風險提示等手段使社會公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二是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在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取締等方面的職責,對未經批準的社會集資應密切關注、合理認定并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作,予以堅決打擊和取締等,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依法合規地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二)適度放松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條件

          要從滿足縣域經濟發展的需求出發重新設計農村金融的制度安排,由市場選擇農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及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服務方式。要對農村金融市場采取較為寬松的監管政策,適度放松農村金融的市場準入條件,允許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以民間融資為基礎支持發展農民自主參與的各種形式的合作金融,實現農村多種金融主體并存,和有序競爭,促進縣域經濟金融的可持續發展。

          (三)積極推動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在農村地區落實“誠信鄉鎮”的建設工作。要花大力氣解決擔保難、費用高、手續繁的問題,構建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中介服務組織。人民銀行應切實擔負起管理信貸征信業的職責,規范征信行業秩序,通過提高信息的對稱性、公開性與透明度來約束經濟主體的行為。商業銀行要借鑒民間融資的操作經驗,改革信貸管理制度,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限,確保企業和銀行的經營目標的同時實現。企業要加快改革發展步伐,爭取銀行信貸的主動支持。通過各方努力,共同促進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

          (四)合理確定民間融資和社會集資的界限

          在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工作上,應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社會集資由于規模大、涉及面廣、資金出借人的不特定性,往往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應作為行政管理的重點并與民間融資區分開來。建議國家出臺《社會集資管理條例》,從法律上界定社會集資與民間融資。要嚴格限定社會集資的集資條件、集資范圍和操作流程,明確集資者、監管者的行為規范,確保社會集資申報和審批渠道的暢通,促進其規范健康發展。對于民間融資,應規范其內在運作機制,積極保護開發其中的合理成分,糾正其扭曲部分。

          (五)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

          積極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制定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特點的差別性信貸政策,擴大農村信貸市場;盡快組建郵政儲蓄銀行,明確其對農村信貸投入的最低比例;積極發展農村公司債券市場,重點解決農村中小企業發行公司債問題,不斷拓寬中小企業籌資渠道;大力發展商業匯票業務,引導企業變信譽為資金,并以此推進社會整體信用環境的改善;增加農民投資渠道,提高農民理財能力,滿足城鄉居民多樣化的投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