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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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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洗錢犯罪也進一步升級,對社會及其各個領域產生的危害也越來越大。我國雖然頒布了一系列反洗錢法規,但是反洗錢工作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包括法律、制度、從業人員、思想建設等多個方面,因而只有對這些方面進行改進,才能更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

          關鍵詞:洗錢犯罪;反洗錢;對策

          1洗錢犯罪的現狀

          “洗錢”(MoneyLaundering),是指把非法活動所得的金錢,重新引人經濟和金融系統,以遮掩其來源,并獲取利潤。這個詞最早起源于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當時芝加哥黑手黨的一個金融專家購買一臺投幣式洗衣機開設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結算當天的收人時,他逐步把自己非法所得的贓款加人到洗衣收人中并申報納稅,扣去應繳稅款外,剩下的非法錢財就成了他的合法收人。

          從廣義上看,無論采取何種手法,只要是出于隱瞞資金來源的目的,并將非法、犯罪活動的收人穿插于銀行及經紀行等金融或其他機構的戶口,以達到蒙混轉移之目的,就是洗錢。洗錢是不法分子把非法所得轉變為“合法財產”的一系列過程的總和。一方面,通過洗錢,有組織犯罪分子或集團掩蓋了其犯罪活動蹤跡,得以“正當的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錢為犯罪集團介人合法企業提供了資金,使其能夠以“合法掩護非法”,不斷擴大犯罪收益和勢力。

          洗錢方式分為傳統方式和現代方式,傳統方式包括:一、走私攜帶;二、利用“掩體”洗錢;三、利用金融系統和其他公共服務系統洗錢;四、利用地下銀行、收買勾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洗錢等。現代方式包括:一、利用互聯網,主要是網上銀行和網上賭博。犯罪分子利用網上銀行可以方便的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劃轉到另一個賬戶;二、利用電子貨幣。犯罪分子利用電子貨幣能夠匿名進行重要的交易,并且完全地脫離銀行系統,使洗錢者避開了銀行關于現金和金融機構預防措施的制度的隱蔽性,輕松的將資金轉移和消費。盡管洗錢行為方式異常繁多,但所有形式都有一個相對簡單的結構,這就是“洗錢者”尋求一個金融市場,幾乎所有金融機構或服務都有可能被洗錢者利用。

          洗錢的規模也空前增長。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估計,全球每年洗錢數額或稱“全球犯罪生產總額”約占世界總產值的2一5%之間,即介于8000-20000億美元之間。洗錢犯罪給全世界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掩蓋并助長了犯罪、為腐敗提供了溫床、并影響了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全世界都加大了對洗錢的控制和預防。

          2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洗錢活動的逐漸猖獗,中國也認識到洗錢犯罪的危害,在反洗錢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加強了同國際社會的合作。2003年1月13-1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了反洗錢工作專門機構,以加大對跨境“洗錢”和“地下錢莊”的打擊力度。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收集分析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報告。2005年1月,中國成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觀察員。同年10月,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EAG)在莫斯科成立,中國為創始成員國,中國同國際社會反洗錢的合作進一步加強。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我國的反洗錢工作依然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1)法律方面:反洗錢法律制度過于粗獷,缺乏可操作性;責權上不夠明晰;執行上不夠到位。“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和“反洗錢法”都是從大框架下約束了反洗錢工作的目標、任務和處理辦法,涉及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部門的具體操作沒有一本規范的操作手冊以供前臺業務人員及后臺監測人員學習參照。部分金融機構把反洗錢的任務落實在保衛部門,而反洗錢的日常監測卻在業務經營部門,造成部門之間職責不清、相互推諉。

          (2)制度方面: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運行尚無具體制度保障。反洗錢工作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員予以處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因此,對待洗錢犯罪,相關行業應該緊密合作,從而形成一個有效的反洗錢網絡。就目前而言,偵查部門對洗錢犯罪行為的偵查亟需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公安、外匯管理、金融機構等共同參與和支持。如今,我國只在外匯領域形成了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安部三位一體的反洗錢機制。多個部門的合作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許多部門常常基于自己的利益決定各自所能采取的對策。

          (3)思想方面:金融機構對洗錢犯罪的認識普遍不足,思想上不夠重視。部分金融機構為拉攏客戶,放松資信調查,違規為企業多頭開戶,甚至主動為企業和個人提供虛假的開戶證明。少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對洗錢風險的認識也只停留在強調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的及時性上,對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別缺乏足夠重視。

          (4)人力資源方面: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現在洗錢犯罪正向職業化方向發展,很多精英人士參與其中,其中多數身為律師,精于鉆法律漏洞;也有稅收和金融方面的專家,從中撈取巨額回扣;還有不擇手段拉生意的銀行家。相比之下,我國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資格審查不嚴,機構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很多人缺乏扎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因此缺乏同洗錢犯罪作斗爭的能力。同時,很多金融機構只注重效益,而忽視對員工的道德教育,致使一些員工有章不循,甚至自己也參與到洗錢犯罪中去。

          (5)金融機構自身條件方面:反洗錢手段科技含量較低,反洗錢防線薄弱,銀行機構內控制度不夠完善。目前雖然已經建立了大額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統,但數據的采集、加工、處理能力較差,商業銀行的數據采集、加工,實際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經驗判斷上,人民銀行雖然與轄內金融機構通過網絡傳輸接口接收相關數據,但仍需要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專職人員進行經驗判斷和篩選。按照可疑支付交易報告標準比較原則,可疑報告完全依賴于臨柜人員的審查,沒有任何技術支持。

          (6)監管方面:缺乏實時、有效的金融監管。雖然金融機構成立了相應的事后監督檢查部門,但在監督工作中往往僅局限于內部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性上,沒有真正把反洗錢工作納入其事后監督的范疇。事后監督只重視業務的錄入,忽視對客戶身份的審查;只重視憑證要素審核,忽視對資金對轉關系的甄別;只重視賬對表平余額核對,忽視賬戶性質與資金性質相關性分析。反洗錢工作監督深入基層行檢查少,工作不連續,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內部對反洗錢工作落實情況的查處力度不夠,獎罰措施不嚴,屢查屢犯現象嚴重。

          3對策及建議

          3.1國家應加強反洗錢制度建設

          (1)進行信息披露。制定信息披露主要是政府針對信息不對稱而采取的措施。首先,信息披露增加了洗錢的成本和難度,是預防洗錢犯罪的主要措施之一。銀行實施信息披露后,銀行負有對特定交易保持高度警惕的法定義務,洗錢者則在利用銀行洗錢時會產生畏懼心理。而罪犯只有在預期的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才實施犯罪,當得不償失時自然會放棄。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獲悉洗錢信息,收集證據,打擊犯罪。另外,由于當前洗錢犯罪大多進行跨國運作,而各國國內法和司法管轄權存在差異,從而使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十分困難,信息披露有利于各國間的溝通與合作,能有效地打擊洗錢活動并遏制其他犯罪。

          (2)加強組織保障。到目前為止,我國己經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指導、部署、協調和領導責任,設立了作為我國最高層次的也是最重要的反洗錢協調機構一一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了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之間的反洗錢協調會商機制。但是,反洗錢監管組織不健全、監管執法薄弱、法律保障不力的問題依然存在。因此,要進一步強化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在反洗錢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作為最高決策機構的權威地位。

          (3)構筑全社會反洗錢體系。反洗錢工作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動員全社會各個層面共同參與、協同合作才能取得實效。在我國破獲的各種犯罪中,絕大部分來自社會舉報、檢舉的線索,所以,反洗錢工作也要激勵全體公民普遍參與進來,使之成為一切組織、機構和個人的義務,而不限于某些行業和部門的“專利”。金融機構、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更應該密切配合,協同作戰。

          3.2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

          首先,在立法的內容方面:密切關注國際上洗錢發展趨勢和反洗錢立法動態,積極參加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刑警組織等機構的國際性和區域性反洗錢公約、條約、協定、協議,以之作為我國反洗錢立法的指南。同時,把洗錢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拓展到一切罪,加大對作為獨立犯罪和從屬犯罪的洗錢活動的打擊力度。其次,在立法的側重點方面:從反洗錢事后偵查、打擊向事前監控、防范的轉變,注重事前防范與事后追蹤監督。最后,在立法的可操作性方面:根據實際情況,詳細規范和明確反洗錢工作的具體操作方式,做到有章可依。

          3.3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1)組織方面:在銀行內部設置專門的反洗錢官和反洗錢團隊,從而做到權責分明。

          (2)制度方面:嚴肅銀行開戶審核制度。洗錢犯罪分子最慣用的手法是用匿名身份或假身份開戶,或成立空殼公司開戶,他們之所以能得逞,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的開戶審核很不嚴肅。謹慎的做法應該是:前臺作為非專業人員僅接受客戶的申請,交由后臺分析審核,審核通過后再郵寄給申請人,確保申請人的通訊地址的準確、可靠,給洗錢犯罪分子抬高門檻,降低通過銀行轉賬、交易等洗錢活動的數量。

          (3)人力資源方面:加快培養金融機構反洗錢專業人才,定期對員工進行反洗錢知識的培訓,加強從業人員對洗錢犯罪的甄別能力。同時,加強對員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強調洗錢犯罪的危害,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員工對洗錢犯罪的警惕性以及自律程度。

          3.4擴大反洗錢領域的國際合作

          洗錢罪的國際性是洗錢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唯有加強國際間反洗錢合作,才能徹底鏟除洗錢犯罪的棲身之地。

          總之,我國只有在加強國際合作的基礎上,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反洗錢人才儲備以及相關技術、設施建設,才能更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為我國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