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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運行機制是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生命所在,高效的運行機制將有力地推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從決策機制、競爭機制、激勵和約束機制這幾個方面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運行機制進行分析,認為只有制度設計合理,減少制約和運行成本,才能使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充滿活力。
關鍵詞: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運行機制
中圖分類號:F32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7-0160-02
1決策機制
決策機制主要包括經營決策以及關系到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命運的重大決策。正確而及時的決策,可以使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由小變大,由弱變強,反之,如果決策失誤,也會使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由強變弱,甚至被淘汰。
以“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例,該社地處安徽省太湖縣小池鎮銀山村(由原楊埠和海形兩村合并而成),前身為楊埠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1988年初太湖縣民政局撥款2000元作為啟動資金,籌建楊埠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太湖全縣同期共有61個行政村相繼成立了儲金會),主管單位為縣民政局,性質為村集體所有,原始股371股(其中:個人股271股,村集體股100股),每股10元,共吸收資金3710元。儲金會實行村管,運行不暢,到1990年底,全部資金只剩800元,瀕于倒閉。1991年村兩委和股東會議討論決定,對儲金會實行改制,將村級所有改為股份制企業,村級行政力量正式退出儲金會。同時,更換了儲金會主要管理人員,推選辦事公道、有責任心的村民陳方甲(現任理事長)擔任出納;1992年儲金會采取按銀行同期、同檔存款利息吸收新股金(只付存款利息,不參與分紅)2000股,每股50元,計10萬元;按略低于銀行貸款利率借出資金9萬元,當年凈收益4000元,實現起死回生;2007年4月,他們依據銀監會制定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對儲金會進行了規范,將儲金會正式命名為“太湖縣小池鎮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2007年的凈收益為5.29萬元;截至2008年3月31日止,資金互助社原始股共629股(其中:農戶529股,村集體組織100股),每股100元,資產總額為355.19萬元,其中權益資金18.8萬元,期內累計借出資金1000余萬元,全村80%左右的村民受益,當地農民已經把資金互助社當成自家的銀行。
可以看出“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之所以能有今天,正確而及時的決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1991年的改制和更換儲金會主要管理人員,1992年采取按銀行同期、同檔存款利息吸收新股金和按略低于銀行貸款利率借出資金的經營決策,2007年的規范等是關鍵的轉折點,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太湖縣1988年成立的61個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為什么僅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一家存活至今,其余60家還沒有等到1999年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就已自行消亡。其中關鍵的一點就是“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適應形勢的變化作出了正確的決策。
“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與壯大盡管只是個案,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一方面,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應堅持民主決策,即重大決策要由該組織的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開會決定。“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每一次重大決策都是通過召開股東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的,且表決中實行“一人一票”制,這種經過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討論的決策。可以集中集體的智慧,從而使決策更具有正確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還要有一個決策的核心層(理事會或管理小組),這個決策層是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靈魂,直接關系到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前途和命運,在太湖縣召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包括;人民銀行、銀監辦、財政局和農委等)參加的座談會上,有一點是大家的共識,就是銀山農村資金互助社能有今天,與現任理事長(原儲金會出納)陳方甲為首的核心層關系極大。有一個善于決策的核心層,加上決策程序上的民主性,兩者的統一和結合,是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興旺發達的前提條件。
2競爭機制
正規金融機構要服務農民有兩個致命缺陷,一是信息不對稱;二是交易成本高。而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在血緣、人緣和地緣關系基礎上形成的,具有信息對稱、交易成本低、借款手續簡便、符合農民借款偏好等正規金融機構不可能具有的優勢,更適合于滿足農民因商業金融難以適應的融資需求。據估計,中國農村大約有50%~60%的家庭,其70%的借款都來自非正式渠道。具體來說,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具有的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對稱。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借貸行為一般只發生在熟人社會,即是在一個大家彼此熟悉的社區范圍內進行的。一方面,貸款人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還款能力、道德品質和資信狀況都有清楚的了解,這就解決了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另一方面,在熟人社會違約及失信的結果是違約者聲譽的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影響當事人以及與其相關的其他人的社會生存環境和質量,甚至還可能影響到后代,往往有著極大的威懾力,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鄉土社會的信用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例如“銀山村農村資金互助社”自1988年成立以來已累計借出資金1000余萬元,其間只發生壞帳一筆0.82萬元(借款人已死亡),不良借款2萬元(一人買小四輪跑運輸出車禍,一人辦企業倒閉外出打工多年未回)。
(2)交易成本低。小農的信用需求具有額度小、收益低,周期長、風險大的“原子化”特征,導致一般商業金融如果被迫與面廣量大的小農信用需求對接肯定是不經濟的,也就是說,一方面職工工資、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費用、金融交易之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監管和被監管的費用等形成正規金融機構較高的運營成本;另一方面農戶借貸具有額度小且分散的特點,難以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致使正規金融機構無法追求到利潤,其結果是紛紛退出農村市場。據我們的調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一般都沒有專門的營業場所,賬本和單據等放在會計家,錢存在農村信用社(辦理活期存折),社員貸款時,在村莊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到農村信用社取現金,貸款到期還貸時再到農村信用社將錢存人合作社專用存折。這樣既節約了建專門的營業場所的成本,又降低了交易費用。
(3)手續簡便,農民的借貸偏好是手續簡便、靈活快捷。據調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借貸一般只需要幾道手續:即借款人書面申請——互助合作社受理研究——簽訂借款合同——立據(大額一般須提供抵押物產權證明書或擔保人擔保)--放款。基本上做到:小額借款隨到隨借,大額借款一般1~2天即可。這與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辦理十幾道手續和較長的審核時間相比優勢明顯。
3激勵和約束機制
(1)激勵機制。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激勵機制,就是通過滿足成員的需求,調動農民加入合作組織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合作組織,并使其不斷地為合作組織做出貢獻,使合作組織的發展更具有持久性。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出發,這種激勵模式也可以被稱為“需求激勵模式”。其主要表現在于:
①經濟效益激勵。銀山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匯報資料顯示: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合作社累計借出資金700余萬元,共幫助65名受災生大病人員和135名學子度過難關,幫助388人脫貧致富,680人進入小康,近250人步入富裕,全村有80%的農戶收益于資金互助合作社,我們還可以看幾個具體的例子:太湖縣小池鎮方興村程屋組首批借款的8戶共2.9萬元資金,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增收2萬元,人均增加收入132元;新倉鎮羅東組養豬大戶陳摸友,在2006年5月生豬價格銳跌的情況下,借款2000元,解決了購買飼料的燃眉之急,7月生豬價格上升,每斤凈賺12元,8月份他家出欄20頭肥豬就增收4800元;寺前鎮貧困戶菜長海2006年4月借用資金1500元,用于購買小型打田機,承包其他農戶水田9畝,代做水田60畝,當年就獲利3000余元,家庭人均增加純收入600元,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可以看出,農民可以通過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獲得金融支持,發展生產、生活,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
②成就激勵。“民有、民管、民借、民還”的資金使用原則以及健全、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和監管制度,給了農民充分的話語權。喚醒了農民的自我意識、參與意識和主體意識,從而激發了農民主動參與合作組織內外事務管理的積極性,農民參與管理得到組織和村民的肯定,就會產生很強的成就感。另一方面,農民通過金融支持,發展產業脫貧致富,并根據自己成功的經驗帶領村民致富。在發展產業脫貧致富的過程中個人的價值和潛能得到充分實現而產生一種成就意識,以前都不愿意參加的村民大會,現在大家都踴躍參加了。
(2)約束機制。
要防止激勵走向反面就必須有嚴格的約束,激勵是發動機,約束是制動器,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約束機制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合作組織的運行效率。
①信息對稱所產生的外部約束,所謂的外部約束指的是相對于各成員來說,其約束力量來自于組織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其他成員,仍以銀山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為例,其收放貸款實行責任制,規定1000元以下由出納自主放款;1000~3000元由理事會會長批借,3000~10000元由理事會集體研究,理事長批借;10000元以上由理、監事會集體研究批審;規定5000元以上的借款一般需要抵押,責權對等,相互制約。同時合作組織要求定期召開社員大會,公開財務狀況,就資金運行狀況接受全體社員的監督。同時,由于理、監事會對收放貸款和合作組織正常運行所肩負的責任,他們有強烈的動機搜尋貸款人各方信息,對其資金財務狀況進行關注和監督,這種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是合作組織各成員之間信息對稱,監督和約束成本低,效應強。
②社會資本所產生的自我約束。社會資本(socialcap-itaI)是指能促成個體之間相互合作的一系列具體的非正式的具體的社會規則,他體現的是個體之間社會網絡關系以及信任機制,就我國民間風俗來看,社會資本具有建立時間長、易于摧毀且難以重建的特點。特別是對于基本被排斥在正規金融之外的農民來說,參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違約的成本是相當大的,農民與合作組織之間是重復博弈,一次的違約可能意味著在通過合作組織貸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對于他的社會資本來說也是個很大的損失。作為一個理性經濟人,一般都會選擇履約,以達到長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對于合作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來說都有強烈的動機進行自我約束。
4結語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產生是一個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他的發展對于構建完整的農村金融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進行有效的治理,促進其健康成長具有重大的意義,筆者認為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治理,核心在于促使合作組織的運行機制的有效發揮。而運行機制的有效發揮離不開兩個方面的保證:第一,從宏觀層面來看,必須使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合法化,確認它的法律地位。為運行機制的監控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環境。第二,從微觀層面看,只有農民具有健全的合作意識、合作理念以及對合作原則的正確理解和把握,才能提高合作組織運行機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