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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的趨勢銳不可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各國銀行業越來越深切地認識到,以往的監管措施、監管力度及銀行本身的信用風險管理水平很難再適應銀行所面臨的日益復雜的風險環境。尤其是全球性金融危機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風險事件更加深了各國銀行對信用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反思。越來越多的研究開始關金融市場中普便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是造成信用風險的直接因素,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理念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關鍵詞:金融監管理念金融監管框架金融創新
0引言
為了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更好地發揮金融監管對金融發展的促進作用,如何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導金融監管實踐活動成為目前一個亟待研究的問題.金融監管理念必須從傳統的控制風險轉變到隔離風險上來,建立并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效益監管,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適應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監管。
1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情況分析
1.1行政管理色彩濃厚,監管效益和監管成本不對稱一是金融監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監管,輕效益”的觀念根深蒂固,監管效益與監管成本不對稱。三是“重常規性監管,輕創新監管”的思想亟待改變。目前的金融監管是一種對前期業已出現的問題進行控制和監督,而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沒有制定前瞻性的監管制度。存有求穩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業的發展。
1.2金融監管力度不夠由于各種原因,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章金融機構人員,還不能嚴格依法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1.3金融監管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體系與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和發展、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規與現實情況不符,造成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不規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規不系統。各種地方性法規、各金融機構系統內制定的各種制度規定較多,龐雜而不系統,但多數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監管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對某一問題認識上的不同而產生定性上的爭議。三是相對于金融業務創新的趨勢,對新的金融業務的立法管理滯后,監管的法律依據不足。四是目前國內各項金融法律法規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還不能有效地銜接起來,在已經加入WTO的新的環境下,做好與WTO組織各國金融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顯得尤為必要。五是有效監管的基礎還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
2金融監管理念創新的建議與思考
2.1樹立由控制風險向隔離風險轉變的監管理念一是對問題機構在其破壞金融體系前實行隔離;二是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穩定地獲得相關信息,確保在金融風險積累前采取相應的措施;三是即時清算,減少支付時滯帶來的負面影響。注意運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強金融監管,允許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進入金融產業,按市場原則引入競爭。
2.2樹立并完善對金融機構效益監管的理念新型監管理念中最關鍵的是,要規避金融企業現行會計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觀真實地反映金融企業業務經營全過程的會計核算制度,其核心則在于建立一套科學的會計核算指標。效益監管的核心是金融企業經營成果綜合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體系的設立,而其中心操作環節則是對貸款損失的動態界定。
2.3樹立金融監管就是金融服務的理念必須盡快樹立金融監管是一種服務的新理念,并以市場化、規范化的方式實施監管。金融監管的服務性是建立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是平等市場主體基礎之上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其他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經濟主體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職責,提供不同的服務或產品。
2.4樹立由“結束式”監管向超前監管轉變的理念一是由合規性監管轉向導向性監管。二是由直接的監督檢查轉向間接的考評監測。三是由單向被動式轉向雙向互動式監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處轉向對金融過程的全程監管。
3加強政府對銀行的外部監管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框架
3.1加強銀監會對銀行的監督管理目前銀監會應從以下兩點著手:一是實現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注重風險性監管的轉變:改進和提高監管效能需要將合規性與風險性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以合規性檢查為輔,真正重視風險監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現場監督體系,并保持監督的持續性:建立統一、科學和規范化的非現場監督體系,監管報表實現標準化;建立非現場監控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實行非現場監督評級,可考慮通過對銀行報表的分析,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
3.2建立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增加風險預測的準確性我國政府應對建立先進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并倡導向美國學習,在我國建立起像穆迪、標準普爾和惠普那樣先進完善的外部評級機構。同時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評估機構的準入機制,通過立法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二是建立評估機構的行業協會,并由行業協會公布最高信用等級的評估標準,各評估公司參照執行;三是由行業協會及時公布評級機構評出的信用等級的違約率統計,對不重視評級質量的評級機構及時取消其認可資格;三是對特定借款人的各類評級結果,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
3.3強化市場約束通過信息披露以加強對銀行信用風險的市場約束,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市場約束為金融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銀行應及時、準確地向市場披露其財務業績、財務狀況、風險管理戰略和措施、風險暴露、會計政策、業務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為此,監管當局應通過制定信息披露準則及指引等措施,使商業銀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與及時性,并對銀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的有關內容向社會披露,加強社會監督。
3.4適當調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規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建設。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經有相關立法提供法律保證,但我國證券化法規的建設尚屬空白。為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議在初期首先由有關部門出臺相關的規定、條例,盡快對公司類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的性質、設立條件以及證券發行資格,“真實銷售”的界定及相關會計準則,以公告或登記方法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性等問題進行明確,條件成熟時再考慮制定相應的法規體系。
3.5加快金融市場建設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完善,市場規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規范,不能為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創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場條件。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場化的完全實現與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外,還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貨幣市場。二是建立規范、發達的證券市場。通過發展具有一定規模的資本市場,使我國市場主體不過分依賴于間接融資市場,達到有效稀釋和分散系統性風險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場。金融工程技術是未來規避利率風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場在我國的缺失是我國商業利率風險控制的難題之一。金融監管部門不僅要監管,還要輔導金融衍生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為銀行運用利率風險管理技術創造外部條件。
3.6建立監管報告體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要求銀行通過編制缺口分析報告,建立一種監管報告體系,搜集銀行頭寸的信息。同時還應設定商業銀行有關信息的披露規則,包括披露的時間和披露的標準,并通過法律法規來防范和處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詐行為,以保證信息的及時、全面、規范和真實。信息披露對于增強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減少信息的不對稱,促進銀行穩健經營,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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