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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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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

          【摘要】金融危機愈演愈烈,金融界和政界人士紛紛將目光投向會計公允價值計,試圖通過暫停或修改公允價值計價來掩蓋危機、轉移視線。本文通過分析公允價值的定義及運用,描述公允價值在金觸危機中扮演的角色,正確認識和對待公允價值計以恰當應對危機的蔓延。

          【關鍵詞】金融危機公允價值估價層級

          一、金融危機背景下公允價值引起的爭議

          華爾街金融風暴席卷全球,并影響實體經濟。各國政府在掀起“救市潮”的同時,也將“公允價值計量”會計準則推向風口浪尖。在金融危機中,金融機構被迫以螺旋下降的市場報價確定公允價值,不得不計提大量資產減值,出現巨額未實現的“賬面損失”。導致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暴跌的主要原因是大量、急切的拋售行為,即使是優良資產,也可能因為企業缺少現金流而被低價出售,惡性循環促使價格進一步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公允價值是否仍然適用成為備受爭議的問題。

          2008年9月30日,SEC聯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表了一份聲明。聲明中稱SEC允許公司管理層在市場不存在或資產以不正常價格出售的情況下,采用自己的金融模型和判斷計量資產的公允價值。10月3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征求意見稿,修訂意見中除了肯定原有SFASNo.157準則的所有內容外,增加了一項案例,即對某一非活躍市場的資產,用現金流的折現方法確認其公允價值并用于財務報告中。10月7日,SEC再次發表聲明,稱其將根據救市法案的要求,聯同聯儲局和財政部就“公允價值計量”會計準則進行研究,報告已于2009年1月2日前完成。10月13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投票通過放寬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決定。聲明中稱:“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登賬的企業,將可依據新準則重新歸類資產,避免必須按市值計價(mark-to-market)的結果”。10月15日,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政府決定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必再按當前市值記錄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價值,允許金融機構將違約風險考慮在內對其資產進行估值,從而避免它們的資產價值在市場動蕩中被過于低估。

          二、公允價值的定義及應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

          在這個定義中,有幾個概念需要明確:

          1.公平交易。所謂公平交易是指不存在特別或特殊關系(該關系可能使交易價格不具有市場狀況的特征)的當事人(交易雙方)之間進行的交易。就是說該交易假定是在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買賣雙方都是獨立發生的行為。這樣的交易才算公平。

          2.熟悉情況的、自愿的當事人。在這里,所謂熟悉情況的自愿購買者和自愿的銷售者都對特定交易(例如投資性房地產、金融工具,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的性質、特征、實際的潛在用途以及資產負債表日的市場狀況有相當的熟悉。其目的在于:保證買賣雙方能夠運用公允價值計量雙方意欲成交某項業務而不使任何一方吃虧。按照IFRS40(即原IAS40)在43段的解釋,自愿購買者和自愿銷售者也有特定的涵義。前者指自愿而不是被迫購買。這就是說,這種購買者不過分著急也不準備按任何價格購買。他們不會支付高于由熟悉情況的、自愿購買者和銷售者組成的市場所達成的價格。至于自愿銷售者,也是不過于著急出手,不準備在任何價格下都會被迫出售的銷售者。他們不會抱著固定價格不放,而是理性地考慮市場狀況。

          總之,自愿購買和自愿銷售的雙方,都是理性的當事人,都是基于市場條件,雙方均意圖按各自認為按最有利的價格進行買賣。經過反復協商和估計,雙方總會取得一致,那就是公允價值。

          3.交換的金額。按照IASB(即IAS30)的定義,只是講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負債清償的金額是明確的,即為清償負債所支付的價格。但資產交換的金額就不明確了,可以是購買一項資產支付的價格,即入賬價格(entryprice);也可以是銷售一項資產所收到價格,即脫手價格。當然,不管是什么價格,都應當以公開的、活躍市場上相同資產和負債的標價為最佳估計。

          三、金融危機VS公允價值

          此次全球性金融風暴是多種因素共同促成的結果,公允價值在其中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金融危機究其實質是個經濟問題,而非會計問題,會計準則只是盡其所能做到信息透明化,及時捕捉市場波動信息并毫無保留地把真實情況表現出來。若金融機構通過放松會計計量準則來規避問題,其最終“創造”出來的利益也只能是一種幻覺,這只會延遲問題的解決,且剝奪了投資者在最需要關鍵財務信息時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公允價值計量在此次金融危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公允價值運用的三個層級:在證券市場有效且活躍的條件下,證券的公允價值合理且能夠獲得,證券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進行計價。在證券市場不活躍時,投資者沒有市場數據可作參考,可運用內部模型或假定條件來估算其價值。而當市場失靈,證券的市場價格不能反映其真正價值時,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等確定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所以金融危機的背景下,證券市場失靈,投資者的恐慌拋售行為已經不具備理性特征,應考慮用公允價值第三層次即估值技術進行計價。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金融資產計量時,應根據市場的活躍程度采用相應的層級計價,改變“盯市”計量的規則。加大對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力度,可在會計報表附表中提供相關資產的歷史成本信息,以及所作估計的依據和采用公允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作為給投資者的參考。

          公允價值計量相對成本計量模式來說仍然是金融資產計量的較佳模式,它能夠及時地反映資產的現時價值,能夠對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我們認為,公允價值對此次金融危機推波助瀾的作用源于會計處理方法,但并非因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使用,而是因為公允價值計量還不夠充分、不夠完善。明智的應對措施不是廢止公允價值的使用而是強化公允價值的概念,使其處理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葛家澍.關于在財務會計中采用公允價值的探討.會計研究,2007(11):3-8.

          [2]菲利普•哥特.當前金融危機不足會計問題.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