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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會計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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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會計培養

          【摘要】法務會計是法學和會計學相結合的一門新興的綜合學科,法務會計人才是我國目前比較緊缺的人才。筆者認為,應該針對法務會計人才所需要的素質要求,加快培養適應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合格的法務會計人才。

          現代“法務會計”從歷史淵源看,最早出現于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國;它的出現主要與當時的內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儲蓄信貸行業的丑聞有關。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這一專業名詞和服務得到了社會的認可。但理論界對“法務會計”概念與實務的研究,也是近幾年才開始的。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糾紛、過失和經濟犯罪等案件越來越多,手段也越來越隱蔽。但由于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受到專業知識、技術方法、業務手段的局限,只有借助于具有會計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熟知相關司法程序和要求的專業人員,即依靠“法務會計”人員來完成案件的調查、偵破、鑒定等工作;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

          我國的法務會計是指以會計理論為基礎,運用審計方法和偵查措施,分析并解決法律實踐中有關問題的一門科學。它應是一門應用科學,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科,也被認為是法庭科學的分支。法務會計是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和技能對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的未決問題進行調查、計算、分析和認定,將證據規則與之相結合的一種會計學科。法務會計與其他會計最大的區別就是會計所執行的工作及報告都是為法庭服務的。法務會計通過對舞弊調查,并為管理部門、律師或者私人調查服務。通過法務會計,將有助于他們了解和解決會計有關的損失,特別是財務金額方面的損失。法務會計也經常幫助管理部門強化公司的內部控制,以減少管理部門的舞弊發生。不難看出,法務會計所關注的問題是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法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向法庭提供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庭對經濟案件客觀、公正地做出裁決提供相關的證據。

          一、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必要性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法務會計人才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法制觀念的強化要求會計領域與法律領域的溝通。市場經濟通過法律調節經濟活動,而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與會計、審計相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環境和經濟運行過程日益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與此同時,違法違紀、經濟犯罪案件也在急劇增多。在客觀公正地處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社會越來越需要更多的法務會計人才。

          雖然法務會計人員的稱呼不一致,根據其定義可知法務會計人才主要存在于我國三大領域: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和司法機關。首先,在企事業單位中的法務會計,一方面要促使本單位的財務行為、會計行為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在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熟知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法律交涉,以維護本單位的正當權益。同時法務會計能幫助企事業管理部門強化單位內部控制,以減少管理部門的舞弊發生。其次,在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擁有一大批專業勝任能力強的注冊會計師,他們也擔當了法務會計的角色。另外一些社會中介服務結構,如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也需要法務會計人才來處理受托業務中的經濟問題所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最后,是司法機關的法務會計人員,如公安部門的經濟偵察、反貪部門的會審人員等;包括從事司法會計的人員。其中,司法會計是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經濟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有關財務問題,通過收集會計資料證據,鑒別判定會計問題,以便劃清案件的經濟責任,證實案件事實的一種法律訴訟活動。

          (二)會計、審計知識本身的專業局限性促使法務會計的發展

          1.會計專業知識的局限性使得現代會計控制力度不足。在國際和我國會計界,現代會計理論和實務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及現代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當代的社會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復雜,同時也使得有關部門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日趨復雜。為了應付這一社會特征的需要,世界各國不僅強化了對經濟活動監管的力度,同時也頒布了成倍于前幾年的會計規范,力求使會計語言盡可能正確反映復雜的經濟現象,以便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信息。然而,不管各國政府做了多大的努力,面對經濟過程的復雜化與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與反映作用的會計日漸乏力。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需要依照相應的《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而不簡單是按照會計準則進行。再如會計在進行核算時遵循了相應會計原則,但計算納稅時卻應按照稅收法律規定進行,因此在披露納稅信息時應結合會計和稅法兩方面的規定。

          2.會計政策的靈活性和會計量化標準的不嚴格造成會計資料證明力度的乏力。會計信息最終通過會計資料這種載體來反映,而法律對經濟行為規范執行情況,必須通過會計信息和會計證據來具體量化和證明。任何一類法律對經濟行為和財產權利的規定是否得到了貫徹執行,不能由該法律自己來證明。比如《公司法》明確規定了成立各類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要證明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只有靠會計信息和會計的證據;但僅依靠會計資料卻不能發現虛假出資的事實。同時,由于會計基本原則和方法與法律規定的差異,客觀上造成了管理實踐中會計工作與法律執行的偏差。如會計在計算折舊、存貨計價等處理時,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其核算結果往往不同。

          3.外部審計功能的弱化。外部經營環境的改變和內部舞弊以及企業自身經營決策的失誤,會加大企業破產的可能。作為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他們總是期望注冊會計師能在企業破產之前,將可能發生風險的信息,提前告知報表的使用者,但注冊會計師卻認為,他們一般只能對前期財務報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表示意見。他們只對不遵循公認審計準則而產生的審計失敗承擔責任,難于完全滿足公眾的要求,因此社會公眾的期望與注冊會計師職責的差距日益拉大。為了減小審計本身功能的弱點,這就需要有一種更為獨特的調查方式,以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來予以解釋;而法務會計正是這種獨立身份的代言人。

          (三)司法實踐要求法務會計介入。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經濟案件需要利用財務會計資料作為證據;而證據的收集、鑒定、出庭質證需要法務會計人員的參與。現在,通過法律來調節經濟活動中的所有行為,已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特征。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各種企業單位,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將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特別是隨著《會計法》、《公司法》、《票據法》等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經濟業務的日益復雜性更促使大部分會計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認識到,必須有既精通會計又熟知相關法律規定的專門人才,才能確定與勝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經濟業務。因此需要更多的熟悉法律、掌握會計的法務會計人才。

          二、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目標與素質要求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目標即是法務會計人才的素質要求。從學科研究的角度看,法務會計當屬法學與會計學交叉的學科,是會計學的一個新的、令人矚目的成長點;從實際工作看,它既是會計中涉及法律的問題,又是法律事務中涉及會計的問題;從專業人才看,應該是既熟悉有關法律知識(不僅是我國法律,還應包括有關國際法,相關國家有關法律),又精通會計業務的復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專業、跨領域人才。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目標,也就是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主要體現在:

          (一)專業業務素質要求

          同時作為法學和會計學的分支,法務會計必然涉及到會計學與法學方面的知識。如會計、財務、財務管理、審計方面的知識以及法律知識、證據規則、司法鑒定等知識,同時還要有心理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具體業務素質要求:精通會計,熟悉相關法律。

          法務會計是運用會計專業知識來解決法律問題。因此,首先要求從業者具有扎實的會計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會計實踐工作經驗,對于不同的行業、不同地位、不同時期的會計實踐的變化情況應了如指掌,否則將會無從下手。其次是對經濟行為或財產權益規定機關的部門或行業性法律較為熟悉,否則會因法律知識的欠缺而使從業者所提供的報告與要求解決的問題之間缺乏緊密相關性。由于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國際經濟業務的日益頻繁,需要法務會計人員掌握一種外國語言,在處理國際業務時發揮作用。因此,法務會計需要熟悉掌握會計和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二)道德素質要求

          1.高尚的職業道德。客觀公正、保密自律等職業道德是法務會計人員必須具有的素質。客觀公正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糾紛、鑒定會計資料、進行業務處理時,要保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不得偏袒、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保密、自律是從業者職業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務會計解決的大部分問題都會涉及到不同單位或者相關的商業秘密或執法秘密,所以從業者對委托人負責,只能對某一問題的認識報告給委托人,在法律規定的保密期內,不能私自將涉及的相關內容,有意或無意泄露給與委托人無關的單位和個人,更不得未經允許私自保留與報告相關的證明材料。

          2.獨立敬業的精神。這也是法務會計從業者綜合素質的體現。獨立敬業是保持客觀公正的前提和保證,同時獨立與保密是密切相關的。為了保密的需要,從業者不能與他人商討、磋商目前正在委托解決的具體問題,也不能與解決同問題的其他執業者商討同一問題,以免從業者之間相互因資歷、語言表達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響而影響他人證明結果的客觀性和獨立公允性。

          3.合理的職業謹慎。法務會計人員在行使職能過程中,應該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審慎地選擇客戶、簽訂規范的服務合同等。同時對于由相關司法機關的委托事項,應進行合理的司法程序審查。

          三、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模式

          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既可以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如高等院校、會計學院和研究中心,也可以進行必要的創新,如實行法務會計資格考試、對現有的法務會計相關人員進行職業培訓等。

          (一)高等院校會計專業培養法務會計人才,是適應市場經濟對專業人才的需求,也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建立法制社會和執法體系的要求。目前,我國高校培養出的會計專業學生,在會計知識方面掌握和運用較好,但在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相對較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學生潛能的發揮,也影響了社會對通用型人才的需要。筆者認為,培養法務會計人才可考慮以下思路:

          1.在高等院校會計學專業下設置法務會計專業方向,開設會計學專業課程的同時,開設相關的法學課程,如司法會計鑒定、證據學、刑法、訴訟法、民法及民訴法、金融法及稅法以及犯罪心理學等課程。

          2.在已經開設了會計學專業、經濟法專業或法學專業的高等院校,可以不在會計學專業下增設法務會計方向,采取學生攻讀雙學位或雙學歷或副修第二專業的方式培養法務會計人才,如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均在會計專業開設有法學二學位課程。對于沒有法學類專業的院校,在會計學專業的教學計劃中增加有關法學方面的課程,以增加學生法學方面的知識。

          3.在研究生教育階段開設法務會計專業方向。可以在財經院校會計專業的碩士階段開設法務會計方向,如復旦大學會計碩士研究生有法務會計方向,主要從事法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也可以在法學院校的經濟法或民商法研究生專業開設法務會計方向,主要對法務會計的司法實踐進行理論研究。但在研究生專業招生時應該考慮學生的本科專業教育背景,從而更好地進行培養。

          (二)對現有的法務會計相關人員進行職業培訓。這種培訓應該進行有效的區分,如對司法系統的人員應該側重培訓會計、審計方面知識,對事務所、企事業單位法務會計人員側重培訓法律方面的知識內容。對直接或間接從事法務會計工作的在職人員進行繼續教育,補充法律或會計知識,使他們成為合格的法務會計人才。相關部門可以使這種培訓制度化,職業培訓可以采用每年進行,同時進行考試考核,成績合格作為繼續成為法務會計人員的必備條件。

          (三)筆者建議,進行法務會計人才的資格培訓和考試,實行法務會計準入制度。這種準入資格考試應當采用類似注冊會計師的資格考試。考試的課程內容應當包括《會計》、《審計》、《民法》、《訴訟法》、《司法鑒定》和《刑法》等,具體科目可以綜合幾門課程進行。法務會計資格考試應當由當地司法部門或會同財政部門來負責執行,對取得法務會計資格的人員進行登記注冊管理,并定期進行考核培訓、更新知識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