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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審計環境為起點,提出審計環境層次論觀點,以此為基礎論述審計假設體系應當如何建立,并從三個層次提出六條審計假設:審計能夠揭露錯誤和舞弊假設、審計結果公允性假設、公認會計標準可執行假設、審計主體可信賴假設和審計風險可評價假設。
審計假設的構建基礎——環境層次論
審計假設是對審計環境最抽象、最一般的概括。審計環境是對審計有影響的一切因素的總和。在構建審計假設體系之前,我們先將審計環境按建立審計假設體系的要求進行了剖析,提出審計環境層次論的觀點,并將審計環境由外至內抽象地劃分為客觀環境的內在規定性、客觀環境在審計上的體現和審計系統運行的要求與內在規定性三個層次。
(一)外層:客觀環境的內在規定性
這里論述的內在規定性是指客觀環境對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必然要求,包括審計的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和社會環境。審計的經濟環境是一定時期一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其運行機制對審計活動影響因素的總和。經濟環境對審計產生的最直接影響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廣泛出現,經濟環境也影響著審計法規的制定、審計業務范圍的發展等,可以說,經濟環境是審計活動最直接的外在動力。審計的政治環境也受審計經濟環境的制約。審計的社會環境是指人們對審計活動的認識和需求,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對審計活動效果的評價和看法,進而形成一種社會對審計活動所達到效果的客觀要求。它所形成的輿論期望對審計活動的規范化形成一種外在推動力。
(二)中層:客觀環境在審計上的體現
客觀環境在審計上的體現,包括法律環境、科技環境、被審計單位的素質以及會計法規的發展。為了保障審計活動的職能,世界各國都針對審計活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規范,它們共同構成一國審計的法律環境。由于法律環境的存在使審計活動走上了規范化道路,審計的模式、方法、程序等一系列活動才有章可循。科技環境正在逐漸被認為是一個關鍵的審計環境。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科技對審計技術、手段、思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被審計單位素質是影響審計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無論是國家審計、獨立審計還是內部審計,由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存在及其復雜性,導致目前審計呈現出不正常的現象,審計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隱藏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審計的靈魂——獨立性在逐漸模糊。盡管被審計單位素質同審計人獨立性一樣很大因素上決定于相關責任人自身,但我們可以通過制定一些限制因素來約束他們的行為,比如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相應的準則、法規進行會計核算等。
(三)內層:審計系統運行的要求與內在規定性
能否開展審計活動關鍵還在于是否存在該活動運行的必要條件,審計環境的最里層就包含了這些條件。它們大都與審計主體有關,包括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技術的發展以及行業協會的作用。審計人員素質是內層環境的第一要素,包含審計人員的能力、獨立性和職業道德三方面,都是影響審計結果可信賴性的關鍵因素。審計技術的發展決定著審計的質量和效率。行業協會的存在使審計聚集為一股強勁的力量,保障著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審計假設體系構建的原則和內容
(一)原則
1.審計假設事項應當是審計環境中最一般的表述。這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計假設事項應當是客觀的,來源于審計環境,抽象于審計實踐,而不是主觀臆斷;二是審計假設本身并不復雜,一目了然,但所論述的卻是決定審計存在與發展的關鍵問題,而不應包含一些復雜的審計行為、方法問題。
2.審計假設體系應當具有普遍適用性。審計假設應適用于對所有組織的審計活動,不僅適用于社會審計,也要適用于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
3.各審計假設事項之間既不能互相矛盾也不能互相包含。
4.審計假設體系的結構應當科學合理,以便于順應審計環境變化的需要而不斷修改。
(二)內容
我們所構建的審計假設體系秉承上述的審計環境層次,可分為客觀環境的內在規定性假設、客觀環境體現于審計上的假設和審計系統運行的內在規定性假設三層。
1.客觀環境的內在規定性假設
(1)審計能夠揭露錯誤和舞弊假設。該假設產生于審計環境的外層。從社會環境來看,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公眾出于對自身所處環境認識以及自身利益的需要,越來越關注政府和企業的效率和效益。所有這些因素都基于一個最基本的認識,即通過審計活動,能夠揭露受托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錯誤和舞弊,使受托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盡可能與委托人的意愿一致。該假設決定著審計的產生和發展,使審計的存在具有現實意義。由該假設可以推導出審計導因、審計性質、審計職能等審計概念。
(2)審計結果公允性假設。該假設有兩層含義:其一,審計結果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可以接受的;其二,審計主體客觀、公正地表達了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意見。該假設也由審計環境的外層推導而來。從該假設可以推導出審計報告、審計記錄、審計檔案等審計概念。而且,公允審計結果的產生客觀上要求建立質量控制規范,以及審計組織理論和審計控制理論。
2.客觀環境體現于審計上的假設
(1)信息可驗證假設。這里的信息是指與審計目標有關的所有信息,可驗證是指可以獲得所有相關的審計證據,并可以通過審計技術予以確認。該假設的確立為審計活動的開展奠定了基礎,并決定著審計是否能夠存在。該假設由審計環境的中間層推導而來。
從該假設可推導出審計客體、審計證據、審計標準、審計程序等審計概念。
(2)公認會計標準可執行假設。該假設說明,現有的公認會計標準是存在的并被普遍應用的。公認會計標準是指與會計業務核算有關的、被政府或國際權威機構認可的法律、法規、準則、制度的總稱,是一國內任何組織進行會計核算業務所必須遵守,并嚴格按照其要求執行的標準。該假設決定了規范審計活動的客觀條件,決定了審計結果的可比性。如果沒有這條假設,審計賴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存在。也可以說,不符合公認會計原則的會計信息是不公允的,不能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的,相對應的審計結果也就沒有意義。
3.審計系統運行的內在規定性假設
(1)審計主體可信賴假設。這里的審計主體是指審計組織及其內部的審計人員。審計主體處在審計環境的最里層,是決定審計結果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該假設應能夠說明要得出真實、公允的審計結果,作為可信賴的審計人應具備的條件。審計主體可信賴假設應當包含四層含義:第一,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審計主體在審計過程中,應不受任何與審計客體有關因素的影響,客觀、公正地表達審計結果。因此,既然是理論前提,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就沒有必要區分形式上還是精神上,只要理解客觀、公允的審計結果需要的是實質性的獨立就足夠了。第二,審計主體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專業勝任能力指從事審計工作所具備的資格和能力。第三,審計主體具備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即審計主體能夠在審計活動中勤勉、謹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第四,審計主體有能力承擔審計責任。從該假設可推導出審計主體、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審計責任等審計概念,通過確立這些概念可以引導出職業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
(2)審計風險可評價假設。該假設指審計風險是可以評價的,并能得出量化結果,其結果可以用來確定審計目標、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以往的研究認為審計風險主要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部分。制度基礎審計重視用控制風險來確定檢查風險,風險基礎審計則要求對企業環境和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認為固有風險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是影響審計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的學者提出審計風險管理理論,認為審計風險管理分成三個階段,包括審計風險識別、審計風險估價和審計風險處理。但無論以何為基礎,審計風險是否能夠評價關系著審計活動能否正常進行。從該假設可推導出審計風險等審計概念,進而影響審計程序的確立和審計方法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