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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假審計報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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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假審計報告管理

          摘要:本文沿著從CPA產生行為動機到進行行為選擇再到行為實施這一行為路線對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和論述。筆者認為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了CPA產生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CPA監督體制落后、違法懲治力度不足、信用體系建設滯后等控制機制的失效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選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終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得以實施。

          關鍵詞:行為動機行為選擇行為實施

          關于導致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已有很多相關的研究涉及到了此問題。其主要觀點可歸納如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獨立性;法規不健全、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夠;各級政府的不當干預;審計定價不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質量控制不到位等。這些研究從多角度,有針對性的指出了導致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對于有關部門對癥下藥,采取相關措施,遏制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有較大的參考價值。但由于這些研究的論述所占角度比較多,從多個不同的方面來論述,因此觀點比較龐雜,在系統性、條理性方面有稍許欠缺。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將沿著人的行為路線來分析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即從CPA產生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到行為選擇,再到最終行為實施這一路線,對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和論述。本文力求比較系統并有條理地分析和闡述導致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關鍵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國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提高其執業誠信水平的基本措施。旨在為進一步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提供一點參考。

          一、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CPA產生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

          CPA的審計要服務于眾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如:債權人,股東,潛在投資者等,即CPA的審計是服務于社會公眾的,因此審計的實際委托人應該是社會公眾。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于實際委托人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進行協商簽約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實際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并向其支付審計費用的人是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這即為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

          在這種存在天然缺陷的審計模式下,由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進行雙向選擇,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選擇某家會計師事務所來對自身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并向其支付審計費用。上市公司即成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他要靠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并獲得報酬來支持其生存和發展。因此注冊會計師有充分的理由與客戶保持良好的關系。換句話說,作為提供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一方——會計師事務所會本能地產生滿足客戶需求的心理傾向。這對于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是一個考驗。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有些注冊會計師就或多或少地產生了袒護被審單位不良會計行為,以滿足客戶需求的心理傾向。這種心理傾向往往會激發CPA產生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而追根溯源,這些情形是由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導致的。

          由此可見,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了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

          機。

          二、一系列控制機制的失效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選擇

          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了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而從行為動機到行為選擇還有一個抉擇的過程。

          當注冊會計師發現上市公司有掩飾其不良會計行為的意圖時,其面臨兩個選擇,分別為:1、偏袒客戶,與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虛假審計報告;2、盡可能客觀、公正的審計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并對其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發表獨立審計意見。

          下面我們將把CPA作為一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經濟人,從注冊會計師自身的角度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從而闡明其如何進行抉擇并最終進行其行為選擇,并揭示這一抉擇過程的影響因素。

          (一)對第一種選擇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注冊會計師選擇與上市公司串通舞弊,發表虛假審計報告以掩飾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問題,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費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財力完成審計工作,獲得比較滿意的審計收入,并與客戶建立較好的合作關系。

          CPA面臨的成本或風險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其違法違規行為有可能被有關部門查出的風險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實行的是行業自律監管體系,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其會員進行監督和管理。質量復核是行業協會的一項自律性監管制度。但是這種質量復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在全國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數被抽查到。這就導致事務所存有僥幸心理,在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CPA可能會出具虛假審計報。可見,我國目前對于注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察力度還是很不夠的,從而使注冊會計師愿意鋌而走險。

          2、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涉及到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的法規有《公司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刑法》。雖然所立的法規比較多,但是這些法規對于注冊會計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

          我國《刑法》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罪,輕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處罰金;《證券法》也規定,因中介機構責任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要負賠償責任。然而,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條款的案件雖然屢有發生,但絕大多數處罰還停留在罰款、停止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的層面上。而罰款這種經濟上處罰的成本,與注冊會計師從被審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較高的審計收入相比,就顯得比較微小了,因而難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作用。

          由此可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處罰力度不夠,即違法成本較低,無疑助長了一部分職業道德不高的事務所及CPA的投機冒險行為,使其敢于頂風作案,從而在客觀上助長了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

          當然,隨著我國在這方面民事賠償制度的健全,未來注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違法成本將大大提高。

          3、聲譽、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負面影響

          審計也是一種產品,也存在著市場競爭,其存在的關鍵是審計產品的質量,而聲譽則是審計產品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

          從理論上來講,CPA及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公正執業,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譽,因為對于中介組織來說,信譽對其生存及持續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資者的信任,就沒有了立足之本。

          然而,從我國的狀況來看,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由于信用體系建設的滯后,對于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并沒有形成足夠的警戒和約束作用,即信譽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較低。因此在這種背景下,許多中介機構為了一己私利,置職業道德于不顧,置中小投資者利益于不顧、置自身作為一個信用行業的名譽于不顧,淪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幫兇。事實上,社會信用的惡化加劇了中國上市公司與CPA合謀的會計造假問題,也嚴重阻礙了經濟金融的良性發展。

          綜上可見,若CPA做第一種選擇,即CPA選擇與上市公司串通舞弊,發表虛假審計報告以掩飾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問題,那么他的收益是獲得比較滿意的審計收入,并與客戶建立較好的合作關系,其面臨的風險和成本包括: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查出的風險、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聲譽、信用等受到的負面影響。總的來說,這些成本相對于收益來說是比較小的。

          (二)對第二種選擇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CPA做第二種選擇,即CPA選擇遵守職業道德,盡可能客觀、公正的審查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并對其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發表獨立審計意見。其獲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職業操守,并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但是由于目前我國還缺乏一個公正、客觀且有影響力的中介組織信用評價體系,因此這種無形收益要真正轉化為經濟收益,還存在一些難度。此時,CPA面臨的成本是:失去客戶,收入減少。我國審計業務處于買方市場階段,會計師事務所對客戶有較強的依賴性,因此這種失去客戶的成本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是比較大的。從我國審計市場的供給來看,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偏小、業務收入偏低。許多哦事務所在經濟上也不可避免地會對大客戶產生依賴,致使其難以獨立、客觀、公正的發表審計意見。

          綜上可見,如果注冊會計師選擇與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的審查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并對其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發表獨立審計意見。其經濟上的收益幾乎沒有,而其成本,卻是比較大的。

          (三)對兩種選擇的成本效益進行比較

          比較兩種選擇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種選擇即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從收益和成本方面均優于第二種選擇。因此,作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會做第一種選擇。所以我們認為,一系列體制的約束及控制機制的失效導致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選擇。

          三、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得以實施

          為了確保事務所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根據國際慣例,財政部制定頒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然而,通過分析已經暴露并接受行

          政處罰的審計失敗案例(如:大慶聯誼、深圳原野、瓊民源、紅光實業、東方鍋爐、銀廣夏等)可以發現,注冊會計師之所以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并導致審計失敗,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未能盡職盡責,執行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而造成的。事務所制定適合本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證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但事實表明,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保證作用。違反獨立審計準則,則意味著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是: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形式重于實質。

          質量控制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的核心。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這樣以來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就得以實施了。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導致一些嚴重的后果,如:因某一個人或某一部門的原因而使整個會計師事務所受損甚至破產。

          四、總結

          綜上所述,審計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導致了CPA產生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動機;CPA監督體制落后、違法懲治力度不足、信用體系建設滯后等控制機制的失效導致CPA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選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終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行為得以實施。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到如下的啟示: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從導致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諸多因素出發,來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消滅或削弱這些誘發因素,從而遏制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這一行為。我們認為改進審計委托模式是比較困難的,比較切實有效的措施應該是:健全并完善對CPA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體制、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快建設中介組織的信用評價體系。

          參考文獻

          ⑴黃京菁:《獨立審計目標及其實現機制研究》,暨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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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汪寧逢俊:“中美財務欺詐案的幾點啟示”,《中國注冊會計師》,2002

          年第12期

          ⑷蔡建文:《散戶宣言》,海天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⑸吳秋生、張玉珠:“試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失敗及其防范”,《財金貿易》,

          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