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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國際協調問題已成為審計職業界和理論界的一個重大課題,文章在探討審計準則國際協調含義、意義的基礎上,對其現狀和未來的發展進行評述。
關鍵詞審計準則協調現狀
1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含義
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國際審計領域的基本問題之一,研究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首先必須明確協調的含義:
坎貝爾認為:協調一般指通過縮小差異逐步趨同。但協調并非指嚴格的統一。
L·S阿明和L·H·拉德賴夫指出:“協調就是一種縮小各種標準和實務差異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標準和慣例的過程。協調過程將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國際的基礎上進行。”
L·M·塞繆爾斯和A·G·派珀認為:“協調就是試圖歸納不同的制度,把多樣化的實務并入和組合成能產生共同合作結果的有序結構的過程,是減少差異的過程。”
日本學者松閘信男教授認為:“協調就是將形成跨國企業的各子公司所在國不同法律、經濟、政治和社會環境的差異而形成的不同審計制度,在與跨國公司有牽連的各個國家、進而在全世界形成統一秩序。”
我國學者李寶震、郝振平認為:“所謂國際協調是指各國的某些機構或團體在國際范圍內結成統一組織,經過協商討論,共同努力建立標準,以期縮小差異,使審計實務趨于標準化的活動。”
根據上述關于協調的論述,我們認為,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有關機構在世界范圍內對不同的審計準則進行調和,縮小差異并使之逐步走向統一的過程。
2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意義
2.1是跨國公司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
事實上,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在很大程度是由于跨國公司的發展而提出的。跨國公司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和掌握跨國公司的審計行為和準則,以便判斷其審計的質量、增強對財務報告的信賴。他們需對來自不同國家的財務報告進行分析和比較。這些財務報告經過了不同國家的審計,而這些國家的審計準則是不同的,這就給來自不同國家財務報告的分析和比較帶來困難,迫切需要對世界各國的審計準則進行協調,建立統一的審計準則。
2.2是世界經濟環境下審計職業自治的需要
在世界經濟環境下,由于工商企業和會計職業本身的日益國際化,這樣就產生了一些在本國經濟范圍內沒有遇見過的新問題。例如,按照本國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是否能為別國接受;本國投資者能否看懂別國的財務報表;本國的審計報告能否為他國投資者所理解;別國的會計師能否在本國執業等等。這些新問題已經不可能僅僅通過修改本國的審計準則就能解決。
全球經濟環境的急劇變化使得會計的國際間互認不能再被忽視。而國際互認的最大障礙就是會計師資格的差異和審計準則的差異。本國的會計職業若得不到世界的承認,必然會阻礙本國的會計職業發展,從而對本國的對外經濟造成巨大損失。這樣又勢必引起政府的干預。所以,從職業自治的角度看,制訂和實施一套國際認可的審計準則,加快國際間的互認,就成為必要。
2.3推動了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
國際會計準則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可以看作是對國際審計準則協調的推動。正如斯坦潑和穆尼茲所分析的那樣,當國際會計準則獲得更多權威的時候,就有必要擁有一套國際審計準則來促進國際會計準則的實施。如果某國的財務報表是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則國際投資者將更容易充分理解和信任該國的財務報表。同樣,如果國際投資者知道有一套國際審計準則正在不同國家被審計師所應用,則國際投資者對國際會計準則在不同國家被一貫地執行的信心將會得到提高。因為審計師在堅持會計準則的實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實際上,國際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之間是相互支持、相互推動的。許多制訂國際會計準則的原因同樣也適合于國際審計準則。
3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現狀
目前獲得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一個顯著有效的途徑就是通過會計團體有組織、有系統的合作和努力,來達到這一目的。實際上,這種協調的嘗試也已經進行多年。當前國際上有兩個主要組織公布了有關民間的國際審計準則:—是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二是歐盟。這些組織對于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產生不同的影響,概述如下。
歐盟并沒有像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那樣國際審計準則,但所的共同體第4號和第8號指令涉及到審計準則的有關內容。雖內容不全面,但是由于其指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成員國的法律應與指令要求統一起來,因此它對審計準則的協調具有強有力的影響。
然而他們要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取得一致的意見,還存在著許多困難。歐盟協調審計準則進展緩慢的情況就表明了這一點。例如協調審計的獨立性問題,由于各成員國的社會經濟環境不同,而出現獨立性的不同理解。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是另一個國際審計準則的組織。該組織所屬國家審計實務委員會的章程中規定,其目標是以協調的準則來發展和提高世界會計職業的協作。這個組織在協調審計準則方面的主要成就是出版了《國際審計準則》。但是它所的準則是建議性質而不是要求,準則的前言可以證明這一點,“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今后將尋求促進他們自愿地接受這些準則。如果有的國家的審計規章與該準則有差別,那么成員單位應按準則執行到可以執行的程度。”
目前,作為協調的結果,國際審計準則日益受到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各成員國的重視,其中最典型的當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審計實務委員會審計準則時,加拿大的審計準則委員會就將它與加拿大現行的實務進行對比。如存在重大差異,除非基本上不同意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觀點或者認為加拿大的環境要求采取不同的觀點,否則加拿大審計準則委員會將修訂其自身的準則。
澳大利亞于20世紀80年代初決定把國際審計準則并入澳大利亞的審計準則,在1983年對其審計準則進行修訂并重新。此后,澳大利亞審計準則委員會還決定把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討論稿直接作為澳大利亞審計準則草案。
4對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評論
4.1坎貝爾的國際協調觀
(1)各國審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是當地法律、經濟等社會環境的產物。如果不考慮影響各國審計準則的深層原因,即使能夠減少和調和各國審計準則間的差異,這種調和也只能是膚淺的,毫無實質意義。
(2)審計準則的協調不應該是孤立的,應與既定的經濟和政治目標相結合。在整個協調結構中,若沒有其他協調要素的支持,協調的影響力將是極其有限的。
(3)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基礎。如果財務報表按照完全不同的會計計量方法和揭示原則編報,審計準則的協調對財務報表國際可比性的貢獻就不大。審計準則最終能否在實質上為財務報表的國際用戶提供令人滿意的審計意見,將不僅僅取決于審計準則本身是否能達成統一,還取決于會計準則能否達成世界一致。
(4)不發達國家雖然沒有能力制訂本國審計準則,但也不見得愿意接受“國際施舍”。
4.2萊因哈德·戈德勒和阿朋·拉德鮑夫的協調觀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第一任主席萊因哈德·戈德勒(ReinhardGoerdeler)曾表示,絕對的世界范圍統一將是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會計和審計必須持續地反映不同國家和地區在商業慣例、法律制度和經濟環境等方面的差異。但戈德勒還是有保留地認為,國際性準則仍有可能在下述兩個方面獲得成功:能夠縮小國際環境影響的各種差異;使各國堅持這種差異的原因和性質得到相互交流和理解。阿朋·拉德鮑夫在1981年提出了與戈德勒相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審計準則可協調的機會比起會計準則來更為樂觀。但他們又認為,審計準則的發展是各國文化、法律、政治和經濟等各種變量相互牽聯的復合物,誰都不能指望審計準則會取得完全統一。
4.3D·R·卡邁克爾的評論
卡邁克爾認為,盡管已經建立了協調各國審計準則的正式機構,但并沒有發揮作用。《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很不嚴格,隨意性很大,似乎很容易就可達到。更糟糕的是,國際審計準則的措辭往往模棱兩可,掩飾或遮蔽引起爭論的問題,使這種解決方法難以理解和缺乏約束力。卡邁克爾最后認定,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已經走調了,最終的結果將不是一首美妙動聽的樂曲,而是噪音。
4.4筆者的協調觀
(1)協調是一個過程。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不是一種靜止的狀態,而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他是一件長期的艱苦工作,需要各國政府、會計職業團體、國際性和區域性經濟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廣泛合作和支持,只能在有選擇、有折衷的條件下逐步趨同。
(2)協調不等于絕對統一。由于造成審計準則差異的原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因此,只能調和審計準則的一些重要方面,求大同存小異,且這種調和應該允許有一定的伸縮性,不可能要求完全一致。
(3)協調是平等基礎上的協調。各個國家應該彼此了解和諒解各自的差異,在平等的基礎上做出一些讓步。對國際審計準則的執行也應該是自愿的,不施加外部壓力。
(4)協調應該首先從審計準則的基本要素抓起。各國審計準則的差異很多,協調不可能做到全盤兼顧,因此,首要考慮的就是審計準則基本要素的協調。因為審計準則的基本要素不僅體現了審計準則的核心內容,而且也是影響審計質量、影響審計報告的可比性的重要因素。在審計準則的五個要素中,審計報告要素的協調是難度最大的,因為它涉及的經濟、法律背景最多也最復雜,很難從根本上加以協調。相對而言,“職業能力”和“獨立性”要素的協調要容易一些,因為大多數國家都是由會計職業團體對這兩個要素作具體規定,受國家干預的可能性小一些。協調難度最小的兩個因素是“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證據”要素,因為這兩個要素主要涉及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的范疇,而各國在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方面的差異是不大的。
(5)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前景是樂觀的。雖然說審計準則的協調是一個復雜、漫長的過程,但前景是樂觀的,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協調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基本趨勢是:以地區協調為先導,逐步實現審計準則在國際范圍內的協調。當然,這里所說的協調不是審計準則在國際范圍內的絕對統一,而是審計準則基本精神的統—。
參考文獻
1任詠桓.審計的國際協調[J].江西審計與財務,1997(9)
2石愛中,胡繼榮.審計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