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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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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補助的定義及分類

          (一)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征

          為了體現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鼓勵或扶持特定行業、地區或領域的發展,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通常對有關企業予以經濟支持,如無償撥款、貸款、擔保、注入資本、提供貨物或者服務、購買貨物等,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政府對企業的經濟支持主要集中在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環境保護以及科學技術研究等領域。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規范了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但是,政府對企業的經濟支持并不都是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按照政府補助準則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1.無償性

          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將來也不需要償還。這一特征將政府補助與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采購等政府與企業之間雙向、互惠的經濟活動區分開來。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條件,這與政府補助的無償性并無矛盾,并不表明該項補助有償,而是企業經法定程序申請取得政府補助后,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該項補助。

          政府資本性投入不屬于政府補助。政府如以企業所有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將擁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分享企業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屬于互惠交易。這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企業的投資在性質上是相同的。

          2.直接取得資產

          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直接取得的資產,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形成企業的收益。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支持不屬于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比如政府與企業間的債務豁免,除稅收返還外的稅收優惠,如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即對出口環節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同時退回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征的進項稅額。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含的進項稅額是抵扣項目,體現為企業墊付資金的性質,增值稅出口退稅實質上是政府歸還企業事先墊付的資金,不屬于政府補助。

          (二)政府補助的分類

          在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企業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準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通常情況下,政府補助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因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補助的原則和理念,政府補助主要是對企業特定產品由于非市場因素導致的價格低于成本的一種補償。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最終也是與收益相關,只是暫時作為遞延收益處理,在相關資產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舊或攤銷時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二、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收益法與資本法。所謂收益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所謂資本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收益法又有兩種具體方法:總額法與凈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余額或者費用的扣減。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金額或者所補償費用的扣減。

          政府補助準則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總額法,以便更真實、完整地反映政府補助的相關信息,并通過“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收入”和“遞延收益”科目核算。“遞延收益”科目核算不能一次而應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與資產相關或與以后期間收益相關的,先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之所以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是因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形成經濟利益流入的組成部分,但由于是無償的,又不符合銷售收入或提供服務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通過“遞延收益”科目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一)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不確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對于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損益。

          (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實際工作中較為少見,如用于購買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財政撥款、固定資產專門借款的財政貼息等。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還可能表現為政府向企業無償劃撥長期非貨幣性資產,應當在實際取得資產并辦妥相關受讓手續時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首先同時確認一項資產和遞延收益,然后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應當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對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政府補助的披露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1.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2.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3.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