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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視同銷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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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視同銷售管理

          [摘要]視同銷售是稅法中對某些不符合銷售定義的特殊行為進行的特別處理,在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修改前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有過特別的規定。今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此作了重大的修改。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財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新會計準則體系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中適合中國實情的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保持了高度的趨同性。與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修改前的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在很多方面有了較大的調整。本文僅就新準則中關于增值稅視同銷售部分的會計處理作以分析總結。

          一、視同銷售業務的內容

          視同銷售是在增值稅稅收中的一個專用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⒈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⒉銷售代銷貨物;⒊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除外;⒋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稅項目;⒌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⒎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⒏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原財會字(1997年)26號文《關于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中指出:“企業將自己生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上獎勵等力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因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上程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在此次頒布的新會計準則中,對于視同銷售部分的賬務處理重新進行了規定。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根據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協議的不同,又可將代銷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

          1.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委托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由于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進,再確認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轉讓協議價100元,該商品成本為8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售價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乙公司實際銷售時按每件150元的價格出售,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稅額為25500元。

          (1)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乙公司時

          借:發出商品8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發出商品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銷商品時

          借:業務資產或受托代銷商品100000

          貸: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100000

          ②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7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

          貸:業務資產或受托代銷商品100000

          借: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100000

          貸:應付賬款——委托企業100000

          ③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委托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委托企業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117000

          2.收取手續費方式。即根據所供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般勞務收入。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價格出售給顧客,乙公司按售價的10%收取手續費,該商品成本為8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乙公司實際銷售時,即向買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該商品的售價為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代銷清單時,向乙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發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8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

          ②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發出商品80000

          借:銷售費用10000

          貸:應收賬款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①收到商品時

          借:業務資產或受托代銷商品100000

          貸: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100000

          ②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

          貸:應付賬款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③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應付賬款17000

          借: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100000

          貸:業務資產或受托供銷商品100000

          ④支付貨款并計算供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117000

          貸:銀行存款107000

          主營業務收入10000

          (二)統一核算的兩個以上機構間移送貨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企業應當在移達貨物的當天確認收入。企業應在移送貨物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該類業務是將應稅貨物用于企業內部,并沒有現金流直接流入企業。嚴格意義上并不符合準則關于收入的定義,但為遵循稅法的規范,在會計上仍做銷售處理。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保健品生產企業,2007年2月企業決定以其自產的保健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該批保健品的成本價為100000元,市場售價為15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⒈決定發放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1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50000

          ⒉實際發放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17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

          貸:庫存商品100000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

          該類業務將企業的產品用于企業外部,產品對應的風險和收益已經轉移,但并未有收益流入本企業,也不完全符合收入的定義。但作為增值稅的一個特殊項目,新準則仍將其作為收入來處理。

          例如:甲公司將生產的產品用于分配股利。該產品成本為200000元,計稅價格為30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股利35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0

          貸:庫存商品200000

          三、總結

          新會計準則中對于視同銷售在賬務上通過“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和“主營業務成本”賬戶來確認收益和轉銷成本,其凈收益直接體現在利潤表中。其優勢是使得會計和稅法的處理方法協調一致,避免了計稅時的納稅調整,從而降低了賬務處理的成本。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中級會計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