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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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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監管

          【摘要】本文運用博弈論的分析方法,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與政府監管進行了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分析,從理論上揭示了上市公司和監管部門的行為動機及博弈均衡結果,并運用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經驗數據,對均衡結果進行推演。結果表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較高,超過三成,仍需加大監管力度;通過提高查證成功率,加大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力度,減少政府的監管成本,增加政府監管的報酬,都能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

          【關鍵詞】會計信息舞弊;監管;博弈;推演

          一、引言

          歷經十八年的風風雨雨,我國上市公司無論在數量、規模、實力,還是運作和管理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點是上市公司通過會計信息造假,粉飾經營業績,欺騙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中小股東,獲取不法利益。接連發生的藍田股份、銀廣夏、科龍電器等會計舞弊事件,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并由此引發了資本市場的信任危機,股市動蕩,上市公司籌資困難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市場經濟規律和實踐證明,經濟的健康運行離不開政府的監管和引導,證券市場亦然。由于市場的復雜性,以及制度、體制、法規等的不健全與執行力不足,上市公司存在會計信息舞弊的空間與可能。然而上市公司在選擇舞弊與否的同時,會顧及政府監管和懲處因素。當政府加強監管時,上市公司舞弊的可能性降低,反之,上市公司舞弊的可能性就會增大;當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很低時,因為監管成本的緣故,政府會放松監管,同樣,當舞弊盛行時,政府利益受到損害,則會加大監管力度。因此,上市公司與政府之間是相互影響的,一方做出決策時,另一方會應對,一方行動之前要考慮另一方的反應及對結果的影響。正因為如此,對二者的博弈進行分析,尋找均衡解,并運用我國上市公司舞弊的數據進行推演是很有必要和具有現實意義的。

          二、文獻回顧

          部分學者從博弈的角度研究了上市公司的違規現象。向臻認為我國的會計實務已陷入“囚徒困境”之中。湯壽珩,何建國和何雷峰分析指出,會計舞弊與造假行為幾乎不需要付出物質耗費,主要代價有:法律上受到制裁和懲罰,被吊銷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停業、整頓、解散等,行為人、責任者受到各類法律責任的追究;經濟上要以財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給損害者以補償,信譽受到損失。因此,建議一要加大舞弊法定成本的設定,二要加強執法力度,提高舞弊的被追究率。秦江萍和段興民認為,應加強對會計舞弊者的懲處力度并提高對會計舞弊者的處罰嚴格程度和檢查力度,改善會計監管環境與降低會計信息的監管成本,明確監管者的職責,加大對監管者失職行為的處罰。秦江萍建議,以法規的形式確定適當的獎勵系數,充分調動監管者的積極性,促使監管者積極實施嚴格監管,并加大對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監管力度,以法規的形式指定適當的處罰系數,迫使其嚴厲打擊會計舞弊者,抑制會計舞弊行為。然而國內學者運用博弈論分析上市公司與政府監管行為時,僅限于對模型本身的分析,幾乎沒有人利用數據對模型進行推演。

          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與監管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設

          1.參與人

          本模型假設參與人只有兩個,一是監管主體,即政府監管者,一是監管客體,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會計信息的生產者和提供者,政府監管者是信息的需求者,因遠離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只能依靠上市公司向他提供信息。因此二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上市公司確知真正的會計信息,而政府監管者卻不確知或不完全確知真正的會計信息。由于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有選擇性的披露或者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期限披露甚至披露虛假的會計信息,欺騙外部信息需求者,如中小股東,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決策,以獲得超過正常經營狀況的收益,使會計信息舞弊的產生有了可能。

          2.行動方案

          假定政府監管者的行動方案有兩種,即監管或不監管。上市公司的行動方案也有兩種,即舞弊和不舞弊。假設二者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政府監管者和上市公司同時選擇行動或雖非同時但后行動者并不知道前行動者采取了什么具體行動,即靜態博弈;政府監管者和上市公司不能“串通”以謀取雙方利益最大化。

          3.信息結構

          假定參與方的信息是完全的,每個參與方對其他參與方的行動策略都有準確了解或雖不能確定對方行動方案,但能準確確定對方的行動概率。

          (二)模型構建

          博弈雙方都是經濟人,影響政府監管者決策的因素是監管成本和罰款所得(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影響上市公司決策的因素是舞弊所得和舞弊罰款。因為政府的收益是經濟環境決定的,而上市公司正常的收益也與政府監管與否無關,是固定的,為方便討論,都假設為零。上市公司舞弊,政府監管失敗,假設政府監管者的損失(如受到股民的批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罰)為上市公司舞弊所得。

          假設政府監管者的監管成本是C,上市公司舞弊所得是Y,舞弊罰款是F,政府監管者監管得到的報酬是S;政府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查處成功的概率是δ;政府監管的概率是p,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是q。得到表1的博弈模型。

          (三)模型分析

          1.政府監管概率(p)一定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選擇會計信息舞弊(q=1)和不舞弊(q=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Vg(p,1)=p[-δF+(1-δ)Y]+Y(1-p)

          Vg(p,0)=0

          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與不舞弊的期望收益無差別時,達到政府監管的最優概率。令Vg(p,1)=Vg(p,0)得:p*=Y/[δ(F+Y)]

          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q)一定的情況下,政府選擇監管(p=1)和不監管(p=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Vsub>g(1,q)=q[δ(F+S)-C-(1-δ)Y]-C(1-q)

          Vsub>g(0,q)=-Yq

          當政府監管與不監管的期望收益無差別時,達到上市公司不舞弊的最優概率。令Vg(1,q)=Vg(0,q),解得:q*=C/[δ(F+Y+S)]

          由此得到本博弈模型的納什均衡解:{Y/[δ(F+Y),C/[δ(F+Y

          +S)]}。即政府以p的概率實施監管,上市公司選擇以q的概率進行會計信息舞弊。

          當政府監管的概率p>p*時,上市公司的最優選擇是不舞弊;當政府監管的概率p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q>q*時,政府監管者的最優選擇是監管;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q

          四、模型的實際推演

          (一)模型參數數值的確定與模擬計算

          本文通過選取2003—2007年證監會對舞弊上市公司處罰的數據(剔除了異常數據)來對上述模型進行實際推演,以揭示各參數對舞弊與監管的影響,為政府部門制定監管策略,抑制會計舞弊提供參考依據。

          從表2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平均罰款額F=42.5萬元,上市公司管理人平均罰款額為36.3萬元。雖然我國證券法對違規上市公司的處罰規定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從證監會處罰的案例來看,一般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管理人的罰款平均為其三倍違規所得,而對上市公司的罰款為其一倍違規所得。故可以得到Y=36.3萬元。由于政府監管的成本無法獲取,假設監管成本C=F/2=21.25萬元。相應假設政府監管的報酬S=8萬元。由于上市公司在實施會計信息舞弊時會采取比較隱蔽的做法,因此假定證監會對違規上市公司查實成功的概率δ=0.7。將數據代入模型,得到模型的均衡解:p*=65.81%,q*=34.97%。即政府監管的最優概率是65.81%,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最優概率是34.97%,說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已超過三成,在會計造假的巨大利益誘惑下,上市公司很可能會違背法律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信息舞弊,有關部門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至于政府監管的概率65.81%,在現實中,由于舞弊公司手段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以及政府高昂的監管成本,根本無法達到這樣一個水平。

          (二)模型參數的敏感性分析

          由于模型的均衡解受很多因素的影響,而政府監管成本、監管報酬和監管成功率都是筆者估計的,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參數進行敏感性檢驗。

          1.監管成本C和罰款金額F

          從表③可以看到,在其他參數不變的情況下,隨著監管成本的上升,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增大;隨著監管者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罰款數目的增加,舞弊的概率逐漸減小。當罰款金額為42.5萬元,監管成本由11.25萬元上升至51.25萬元時,舞弊的概率由18.52%增至84.35%;當監管成本由11.25萬元升至31.25萬元,罰款由42.5萬元升至212.5萬元時,舞弊概率由51.43%下降至17.38%。可見,增加罰款金額和降低監管成本都能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

          2.報酬成本C和監管成功率δ

          在上市公司舞弊的情況下,如果將監管成功率提高到100%,其他參數不變,在S=48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最優概率可以降低到16.76%。政府監管報酬一定時,提高監管成功的概率就能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在一定的監管成功概率下,增加政府的監管報酬就能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但是注意到,即使政府監管的報酬在最高的48萬元,當政府監管的成功率為0.2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最優概率還是高達83.79%;而即使政府監管的報酬最低為8萬元,當政府監管的成功率為100%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可由超過100%降至24.86%,效果十分明顯。可見要想通過增加政府監管的報酬來達到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概率的目標,必須以提高政府監管的成功率為前提。

          五、研究結論

          (一)模型均衡解的政策意義

          本文通過建立兩方靜態博弈模型,求其均衡解,并對模型進行了實際推演和敏感性分析,主要結論及政策建議如下

          1.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超過三成,仍需要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

          2.為了提高監管效果,需要加大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力度,使其期望收益小于違規付出。如果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超額收益遠大于真實披露所能獲得的利益,作為理性人的上市公司管理層,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勢必會熱衷于會計信息造假,給外部信息需求者造成損失。從對模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加強政府的監管可以降低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因為處罰會使其收益減少。假如我國的信用體系完備,并且違規致信譽受損將嚴重損害其發展,那么上市公司和管理人將因害怕巨大的信譽風險而不敢輕易鋌而走險。因此,可以嘗試從加強市場管理,減少上市公司違規獲利空間和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著手,讓上市公司自覺地遵規守法。

          3.減少政府的監管成本,可以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監管成本即機構運營成本,其中人力資源成本占較大比重,若能引入競爭機制,淘汰素質低下,辦事效率不高的人員,可以達到低成本高效率的良好局面。

          4.增加政府監管的報酬能夠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的概率,但必須以提高監管的成功率為前提。在實踐中,可以制定政府相關部門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以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

          5.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迅猛,但由于市場經濟體制還在完善之中,相關法規跟不上現實的變化,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難免給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上市公司提供可乘之機。因此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法律法規出臺后,應聯合司法部門,嚴格執法,嚴肅查處違規現象,才能形成威懾力。

          (二)研究的不足

          首先,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舞弊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不僅僅是上市公司與監管機構的靜態博弈,應是一個多方動態博弈的過程,參與者還應包括其他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債權人等外部信息需求者、會計事務所等。現實中上市公司違規往往是負責人策劃、指使和強令會計人員進行的,其對博弈過程也將產生重大影響。由于模型表述的復雜性和數據獲取的不便,本文采用的模型并不能很好地檢驗現實。

          其次,模型參數估計的過程中,剔除了一些異常數據。另外,政府的監管成本,監管報酬和監管成功率都無法確定,是筆者估計的,沒有要求其精確性,只是為了驗證其對舞弊概率的影響,這對最終均衡解的計算有一定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向臻.會計舞弊的經濟博弈[J].現代會計,2003,(2):40-42.

          [2]湯壽珩,何建國,何雷峰.會計舞弊的經濟博弈思考[J].經濟師,2001,(8):40-41.

          [3]秦江萍,段興民.上市公司會計舞弊及其監管的博弈分析[J].經濟問題,2005,(8):73-75.

          [4]秦江萍.上市公司會計舞弊及其控制:基于博弈理論的分析[J].財經論叢,2005,(4):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