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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會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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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會計監管

          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要素

          主體。商業銀行會計監管主體是指行使對商業銀行進行會計監管這一職能的機構或人員。我國目前主要有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銀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商業銀行內部會計控制等機構、組織及各自的監管人員。根據監管主體的不同,商業銀行會計監管可分為政府監管、內部監管和社會監管三個層次。其中以銀監會為代表的政府監管是主體和核心,以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會計監控來實現的內部會計監管是基礎,以民間審計和銀行業自律為主的社會監管是重要補充和環境保障。它們共同構成了商業銀行會計監管體系,是一有機的整體。

          客體(對象)。傳統的觀念認為包括商業銀行會計監管在內的會計監管的客體是被監管單位的會計信息,具體又表現為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告等資料和信息。但這一觀點并不全面。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客體還應包括被監管銀行的經濟活動、會計活動、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甚至還有會計監管者本身。

          制度。所謂商業銀行會計監管制度就是指對商業銀行實行會計監管的準則、內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總稱,它是商業銀行會計監管主體和會計監管客體中介,前者需借助這一中介實施對后者的監管。

          由此看來,以上三個要素有機地組成了商業銀行會計監管這一整體,缺一不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

          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內容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監管。《商業銀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條明確提出設立商業銀行,應當“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銀監法》第二十條也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對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時和經營過程中會計機構的設置、運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成以及會計人員的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

          會計基礎工作監管。包括商業銀行機構執行統一會計法規制度的情況,如:會計科目使用的正確性和規范性、開戶與結算工作的合規性等;本行財務、會計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執行,如:會計憑證制度、財務記錄與核對制度、重要空白憑證保管制度、會計崗位牽制制度及相關崗位責任制等。《商業銀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條就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當然,各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運行情況也屬于會計基礎工作監管的范疇,但由于其在商業銀行會計監管中具有較特殊且較獨立、較重要的作用,因此將其單列為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一項內容。

          會計信息質量及披露監管。即一方面,要對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檢查、監督,堅決杜絕“三假”(假賬、假表、假信息)行為,以保證監管資料的全面性、系統性、權威性。另一方面,還要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時間、方式、途徑等進行監督檢查。《銀監法》的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等均對此有所要求。

          風險監管。風險監管為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核心內容。《銀監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條分別對此做出了規定。風險監管包括三個主要內容:一是資本充足率監管,二是資產質量監管,三是流動性監管。

          效益監管。即通過各商業銀行機構報送的會計報表,特別是損益表,分析其經營效益及盈利情況,并檢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亂現象,要求商業銀行具備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經營抵御風險并進一步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條件。但考核這一內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為標準,而應同時考慮安全性和流動性等因素。商業銀行內部會計控制監管。商業銀行內部會計控制本身就是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一個方面,但站在外部監管主體尤其是政府監管機構的立場上看,對商業銀行內部監管的再監管也是其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并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調查商業銀行內控制度的現狀進行正確的分析和評價,督促各商業銀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重點檢查是否建立了會計內部控制領導責任制、職責分離機制、會計管理系統、風險測量與監控系統、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統等。另一方面,要實時監控其內部控制運行狀況,測試其運行有效性,并指導和促進各商業銀行改進和加強會計內部控制管理,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同時發揮內部控制對風險的預測和防范作用。

          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方式

          (一)政府會計監管的方式

          1.現場監管。也稱現場檢查,是指由監管當局指派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監管水平的人員組成檢查組,深入被監管對象,按照統一規范的程序,帶著明確的檢查目標和任務,通過實地審核、查看、取證、談話等具體方法,對其會計活動和行為進行實地檢查的形式。現場監管的內容一般包括合規性檢查和風險性檢查兩個大的方面。現場監管必須與非現場監管結合使用,并應積極利用其他外部監管成果。

          2.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是指被監管單位按監管當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報送各種報表資料,監管部門通過對這些報表資料的整理、審查和分析,對商業銀行會計活動進行監管的方式。報表資料應包括商業銀行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表、現金流量表)、管理報告、業務報告和統計報表等。非現場監管通過對數據資料的分析與審查能及時反映商業銀行的會計風險,并對重要情況做出信息反饋,也為現場監管提供了依據和重點。但非現場監管不能有效實現內控監管,還受到被監管機構報送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與否的限制。因此,非現場監管的局限性要求應加強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協調配合。二者在整個監管過程中應相互調節相互補充,非現場監管為現場監管提供向導,現場監管為非現場監管提供具體證據,最后共同形成結論或建議,實現監管的連續性、統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別補充的是,審計部門對商業銀行的會計監管是通過金融審計來實現的,主要是運用一些專門的審計技術與方法,包括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測試、實質性測試、計算機審計技術和多種審計取證方法等。

          (二)內部會計監管的方式

          商業銀行內部會計監管主要由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會計監控兩個內容組成,內部會計監管機制作用的發揮主要是通過制度控制、崗位設置控制、財產控制、賬務組織與處理控制、內部會計檢查制度、風險責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訂、執行、檢查與改進來實現的。

          (三)社會會計監管的方式

          1.銀行業協會是銀行業自律組織,它主要通過自律公約、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業務規范等行規行約的制定、組織遵守和實施處罰等來履行其監管職能。

          2.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的會計監管主要體現在對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及其他業務的審計上,尤以會計報表審計為主要方面,在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要實施內部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運用分析、監盤、檢查、查詢及函證等方法。

          3.新聞媒體等社會公眾機構和人民群眾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不是直接施行監督的“硬權力”,而是“軟權力”,通過輿論導向、信息報道和信號傳遞等方式實現。

          內容摘要:商業銀行會計監管是銀行監管的基礎和核心內容。本文從商業銀行會計監管的要素、內容和方式等三個方面對其進行探討。

          關鍵詞:商業銀行會計監管要素內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