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會計估計變更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會計估計變更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會計估計變更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稅務處理

          會計政策是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但稅法規定很多與會計政策不一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因此,企業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會計政策,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稅務規章的規定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企業的會計政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程序并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后,將變更理由向稅務機關說明,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再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或者因為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而變更會計政策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政策變更不能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采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納稅年度內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對企業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或者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如果影響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應進行納稅影響數額的調整。

          企業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的,不影響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得追溯調整前期應納稅所得額。采用追溯調整法造成時間性差異,則應考慮遞延所得稅的調整,按所得稅會計準則調整所得稅費用。企業會計政策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不影響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不用考慮以前年度遞延所得稅的調整。

          二、會計政策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企業采用的會計計量基礎也屬于會計政策。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的會計政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并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會計估計變更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一、會計估計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企業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

          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企業難以對某項變更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將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所以,企業因會計估計變更,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的,在稅務處理上不得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造成差異的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并在當期進行納稅調整;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并在當期和未來期間進行納稅調整。

          前期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報或錯報。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并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企業應當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因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情況,在發現前期差錯時,應按照稅法規定重新計算前期應納稅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原因并重新申報,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處理,補征稅款、退還稅款、加收滯納金等。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對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述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