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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財政部于2006年2月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批準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新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實施,新準則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廣,這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兩件大事。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日趨完善,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歷程,主要經歷了以下四個發展階段:
(一)建國以后至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采取“統收統支”的財稅分配制度
這一階段的經濟以國營企業為主,國家對國有企業是不征所得稅的,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采取利潤上交的形式:即企業實現的利潤直接上交給國家,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直接由國家撥給;發生虧損,由國家進行彌補,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統收統支”的分配制度。顯然,這種稅制無法較大程度地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二)20世紀80年代至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所得稅制不斷建立和完善
1978年至1982年,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為調整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擴大企業自主權,國家對企業上交利潤的形式曾多次進行改革,先后實行過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盈虧包干等制度。從1979年開始,國家先后進行“利改稅”試點,嘗試將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用所得稅的形式固定下來。在試點的基礎上,1983年,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了第一步“利改稅”,即將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改為交納所得稅的制度。1984年,在第一步“利改稅”的基礎上,對國有企業所得稅和稅后上交利潤辦法進行了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實施了第二步“利改稅”。國務院于1984年9月18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從而建立了國營企業所得稅稅制。
自建國以來到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按經濟性質分設所得稅稅種的辦法,根據納稅人的經濟性質,先后建立了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稅制。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順應了我國當時開放搞活、招商引資的大方向,對外資企業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
(三)1994年稅制改革,使稅制結構進一步趨于合理
1994年稅制改革主要包括五項內容:
1.合并稅種,統一稅法。
2.平衡稅負,統一稅率。
3.規范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穩定并擴大稅基。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5.停止執行國有企業承包上繳所得稅的辦法。
(四)2007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兩稅合并”是稅制改革的又一重大舉措
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改革,從內容看,主要變化是實現了五個“統一”:
1.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外,都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
2.統一了稅率。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規定為25%的比例稅率,同時給予小型微利企業20%的低稅率照顧、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稅率。
3.統一了扣除項目。如對工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進行了統一和規范。
4.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5.統一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制度。
總的看來,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主要體現在五方面“有利于”,即: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
與上述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發展過程相對應,我國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
(一)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將所得稅看作是“利潤的分配”進行核算
1994年以前,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收入、費用、利潤、資產、負債等確認方面基本一致,按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基本一致。在這一階段,會計準則將企業本期利潤中負擔的所得稅看作是企業純收入的一部分,認定其性質是利潤的分配。例如:期末依規定計算應交所得稅58900元。其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58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8900
這種做法,將所得稅作為“收益的分配”:該觀點認為所得稅是利潤的分配,不是費用,它的性質與利潤計算公式中的“營業收入-費用(成本)=利潤”中的“費用”是不一樣的,而所得稅與股利的性質相同,只是股利是支付給股東,而所得稅是支付給政府的。這種觀點是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改革還不徹底、企業股份制改造處于不成熟階段的具體體現。
(二)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2006年頒布新《企業會計準則》以前,企業可以選擇“應付稅款法”或以利潤表為基礎的“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費用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會計準則與稅法中對有關收益、費用或損失等的確認方法產生了較大的差異,為了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政部于1994年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規定中對所得稅會計處理做了如下幾點調整:
1.確認所得稅作為一項費用,在損益表(也稱利潤表)凈利潤前扣除。
2.明確企業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的企業,可以在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方法中選擇。
其中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本質區別在于:運用債務法時,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需要對原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進行相應的調整,而遞延法則不需要對此進行調整。
“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或借記)
這種“債務法”,可稱為“利潤表債務法”。該方法主要是站在“利潤表”角度,按稅法和會計準則在確認某一時期的收入、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并將其金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遞延借項或遞延貸項項目內: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下列三項內容: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對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的調整數。
(三)2006年2月15日頒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算所得稅費用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主要是站在“資產負債表”角度,確認某一時點,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依據會計準則)與其計稅基礎(依據稅法規定)的差異——“暫時性差異”(依據其性質又分為應納稅和可抵扣兩種)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其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或借記)
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兩項內容: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由此可見,現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過去的“利潤表債務法”目標是相同的,即都是為了真實反映披露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數,為了向報表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的凈利潤數字,體現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避免采用“應付稅款法”的缺陷。但是這兩種“債務法”在具體操作時,又有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第一,現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涉及的“暫時性差異”與過去的“利潤表債務法”計算的“時間性差異”不是一回事,二者的計算基礎有本質不同:“時間性差異”的計算著眼于某一段時期的收入、費用數據的差額,而“暫時性差異”的計算著眼于某一時點的資產、負債數據的差額。比較而言,可以理解成“時間性差異”計算的是某一期間相關數據的差額,而資產“暫時性差異”計算的卻是資產整個使用壽命期內相關數據的差額。
第二,過去的“利潤表債務法”,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需要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進行相應的調整,而現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不需要對此進行調整。
由此可見,現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比過去的“利潤表債務法”更科學、更簡捷。
綜合上述,可以看出,我國的稅制改革是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變革是與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相協調的。展望未來:我國的稅收法規會越來越健全,會計制度會越來越科學。
【摘要】建國以前,我國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本文通過對所得稅會計處理與稅制相協調的回顧與展望,得出的結論是:我國的稅收法規越來越健全,設計的會計制度越來越科學。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利潤表債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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