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證券審計市場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證券審計市場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證券審計市場

          [摘要]近年來,公司欺詐發行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構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之一。本文考察了我國證券審計市場中遭到有關監管部門處罰的審計失敗案例,并結合近年來的證券審計市場政策,分析了有關監管思想、政策影響以及發展趨勢。近年來大量出現的審計失敗案反映了監管部門綜合治理虛假會計信息的效率與力度,同時執業機構也有必要從中吸取教訓,恪守審計獨立性,保證審計質量。

          [關鍵詞]審計失敗;證券審計;市場監管

          研究動機

          在我國證券市場經歷了10年的長足發展時,獨立審計的信息鑒證職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從證券市場的“老三案”到“新三案”,再到近兩年來大量上市公司審計失敗案的出現,包括市場監管者在內的信息使用者都在不斷地思考著原因與對策。

          游士兵、吳圣濤(2001)考察了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中國證監會披露的、對證券違法違規的226個處罰公告,統計出346項違反證券法規行為。在346個觀察值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的個例占10.7%;披露虛假財務報告的比重為8.4%,兩者合計19.1%;從各年度的分析來看,這兩類事件的處罰公告在大多數年份也非常頻繁(尤其在1998-2000年)。由此可見,公司欺詐發行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構成了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之一。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關注其中涉及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的違反證券法規情況,詳細考察了中國證監會歷年來對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公告,分析這些案例的某些共同特征;相應地,我們也大體回顧了近年來我國證券審計市場的有關監管政策,希望通過對有關監管思想和潛在影響的分析,從審計及相關鑒證服務的監管視角為證券市場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與綜合治理提供相對全面、合理的思路。

          一、中國證監會處罰公告分析

          中國證監會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部門之一,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完善發揮了極其重要的積極作用。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市場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管工作始終非常重視,尤其在近年來加大了對證券審計市場的研究與監管。近年來證券市場爆發了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及其他有損于投資者利益的違反法規行為,有少數注冊會計師作為有關信息或行為的鑒證者并沒有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或恪守職業道德,未能揭示客戶公司的違規行為,甚至與客戶公司串通舞弊,極大地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中國證監會在對其他有關涉案主體做出處罰的同時,也對有關涉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進行了處罰。這些典型的審計失敗案例為證券監管部門提供了有利的監管線索和經驗來源,對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關注審計風險,提高執業質量也具有積極作用。因此,我們以中國證監會歷年來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公告為切入點,初步考察其中的某些信息與含義。

          1、數據來源

          我們在收集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公告過程中,主要依賴于以下信息來源:

          (1)對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及涉案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決定、通報批評及新聞稿進行了閱讀、分析(可通過以及書面公告查得),共識別出35例個案;

          (2)根據胡春元(2001)文章補充兩例案件。

          根據以上程序,我們得到了37個處罰案例,基本包含了近年來在證券市場中較有影響的、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進行其他舞弊行為的案件。37個處罰公告中,包括了33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和4例新聞稿(其中兩例尚未做出最終的處罰決定)。

          2、處罰公告的年度分布

          從處罰公告的年度分布來看:1997年及之前年度僅有4例,1998年8例,1999年7例,2000年達到10例,2001年為8例。如果以財政部脫鉤改制通知的時點(1998年4月9日)為界,那么在此前后的處罰公告比率約為1:4.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脫鉤改制以后獨立審計行業的風險陡增,注冊會計師在不斷提高的市場需求和監管要求之下形勢日益嚴峻。但值得注意的是,1999-2001年被證監會實施處罰的25個案例中,有23例針對的是1996-1998年上市公司及注冊會計師的違反法規行為,我們有必要認識到:目前接連爆發的審計失敗案在多數情況下是證監會對脫鉤改制以前大量不規范審計行為的揭示與處理,不能以此全盤否定脫鉤改制以后我國審計市場取得的進步與發展,也應當看到相當數量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近年來執業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審計質量不斷提高的事實。

          3、處罰公告類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時涉及了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個人的處罰,6例系單純針對涉案注冊會計師名義做出。表1統計了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個人的處罰類型,提供了處罰類型的組成,但并不能充分反映監管處罰的變動趨勢。例如,1998年以前,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以警告和通報批評為主,少有對注冊會計師個人的處罰;而在財政部脫鉤改制通知后不久,證監會對瓊民源(于1998年4月27日公告處罰決定)涉案各方進行了處理,加大了處罰的嚴重程度;但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處罰形式的普遍采用,是在紅光實業案件(于1998年10月26日公告處罰決定)之后;根據現有資料顯示,針對注冊會計師個人名義做出的處罰始于藍田股份案件(于1999年10月15日公告處罰決定),此后證監會越來越多地在處罰決定中直接針對涉案注冊會計師個人;對個人處罰最重的個案包括紅光實業案件中涉案注冊會計師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以及鄭百文案件中對原鄭州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個人罰款30萬元以及暫停執業資格三年)。2001年爆發的銀廣夏、麥科特兩大案,則進一步顯現出注冊會計師個人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的加重,社會輿論對包括注冊會計師在內的涉案各方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有更高的呼聲。

          表1證監會處罰公告類型

          處罰類型針對會計師事務所(34例)針對涉案注冊會計師(77人次#)

          未處罰——5##6.5%

          通報批評926.5%***67.8%

          警告1750.0%3950.6%

          沒收違法收入1132.4%——

          罰款1544.1%2431.2%

          暫停執業資格5*14.7%1519.5%

          撤銷事務所執業資格1**2.9%——

          吊銷執業資格證書——911.7%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5###6.5%

          證券市場禁入者——22.6%

          注:*分別為山東所(石油大明)、中華所(瓊民源)、海南大正(瓊民源)、成都蜀都(紅光實業)以及四川所(東方鍋爐);

          **根據公開信息披露,財政部擬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并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

          ***按9/34計算而得,表1和表2的其他頻數計算方法均與此相同。

          #由于缺失部分資料或尚未結案,此人數會少于實際處罰人數。

          ##有2人系在處罰時已不具證券業務資格,另有3人的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不予行政處罰。

          ###分別是銀廣夏和麥科特案件中的涉案注冊會計師。由于尚未結案,此人數僅根據有關媒體的披露確定,可能與實際情況存在一定的偏差。

          如果將表1中的后5類(從暫停執業資格到證券市場禁入者)涉及的案例界定為“重案”,有14個案例可被歸為重案;其余23個案例則作為非重案。

          4.處罰原因分析

          表2描述了37例案件在處罰原因上的主要構成。

          表2證監會的處罰原因分類匯總

          處罰原因案例數頻數

          融資過程中出具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重大遺漏的2562.5%

          其中:涉及審計報告的1537.5%

          涉及驗資報告的410%

          涉及資產評估報告的25%

          涉及盈利預測審核的410%

          定期報告審計過程中出具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重大遺漏的2050%

          其他25%

          從構成來看,融資環節(主要是發行上市過程)發生虛假會計信息和虛假證明的比重較高,并高于定期報告及其審計(主要是年度審計)過程中的違反法規行為。在各種業務類型中,審計業務發生舞弊的情況最為普遍。驗資業務和盈利預測審核業務的問題相對緩和。對于審計業務,我們發現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的問題集中于虛增利潤、虛構交易、虛構重要原始憑證、隱瞞重大違反法規行為(披露不充分)等,而注冊會計師對于這些問題均未做到勤勉盡責,未能在審計報告中恰當地發表審計意見,報告有關事實。十分突出的是,我們基本沒有發現采用了非常復雜的方法進行造假的案例;在大部分案例中,涉案公司的舞弊動機都十分明顯,而注冊會計師則喪失了應有的獨立性,甚至成為舞弊行為的同謀。盡管近年來大量審計失敗案的發生引起了公眾對一般審計目標和現行審計方法的質疑,但對例處罰公告仍主要針對的是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漏報;明確針對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程序上的缺陷而做出的處罰案例則很少見,大部分都屬于注冊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的性質。這與St.Pierre和Anderson(1984)的發現有很大的相似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