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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道德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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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道德風險管理

          摘要:審計道德風險在本質上與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量相對應,但審計道德風險行為的產生則與現實經濟的制度缺損和行業自律懈怠高度相關。因此,降低審計道德風險的途徑也應從法律效率、行業自律以及約束與激勵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等多元視角入手。

          關鍵詞:道德風險自利性約束機制激勵機制

          在經濟活動和市場交易過程中,道德風險問題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2000年9月4日《華爾街日報》一篇名為“無處不在的道德風險——評華爾街信任危機”文章中,其作者發現,如果把“利益沖突”和“美林”(MerrillLynch)放在一起搜索,結果顯示今年以來,“利益沖突”一詞的使用頻率,甚至超出了已成為專用名詞的“格林斯潘”(Greenspan)的使用頻率;而把“利益沖突”和“五大會計師事務所”放在一起搜索,結果也同樣令人吃驚。隨著安達信(ArthurAnderson)的分崩離析,“五大”已減少為“四大”。但常見的情況是不管把“利益沖突”和什么配對,總是充滿了令人痛恨的故事。

          一、道德風險引進的現實邏輯

          第一、管理與技術層面(固有、控制、檢查)的風險雖然可惡,但它影響的只是微觀層面事件,其不良后果我們已經找到了克服它的制度規范和對應措施。而道德風險對社會的影響則是一個宏觀事件,其不良后果往往會使社會信用陷入崩潰境地,它影響的是宏觀層面。而且現在還沒有找到特別有效的治理方案。因此,在審計風險中,必須引入道德風險的分析變量則更具檢驗意義。

          第二、法律本身是不完備的。如果法律是完備,即面對任何一個案件,任何一個法官甚至任何一個受過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確無誤、沒有偏差地推斷出什么是犯法,以及對犯法執行什么樣的懲罰,那么阻嚇這種被動式執法將是充分有效的。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因為相對穩定的法律面對的是無數國民和日新月異的社會,難以預料將會發生的事件,也就不能準確地概括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因此如果只有法庭來執法的話,一方面因為不能對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做出懲罰,會出現阻嚇不足的結果;另一方面可能導致阻嚇過度,因為立法者會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某一大類的活動統統列為被禁止的行為(2001.12《財經》許成鋼作為主動執法的監督)。

          第三、由于道德是每個人發自內心的約束,它不需要人監督,成本非常低,而且道德是每時每刻都在起作用,效率非常高。因此,道德對人的約束比制度約束更為重要,它是審計風險形成的一個重要變量因素。如果想要降低審計風險,首先應從降低道德風險著手。否則,無論設計多么完美、多么精確的審計準則、方案、程序都會由于道德風險的作祟而無法產生應有的作用。

          第四、注冊會計師所采取的任何技術方法都要依靠職業道德作為支撐點,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更是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的函數(李若山2000)。審計案件中存在一些問題并非完全由于技術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人們除了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外,亦開始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審計主體的道德問題。但是,傳統的審計模型無法描述由于不道德行為產生的風險,如:企業與審計主體串通舞弊,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審計主體接收賄賂;審計主體為了經濟利益壓低價格有損同業等。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審計風險時引入道德風險因素。

          二、道德風險的含義其特征

          1、道德風險的含義

          道德風險一詞是源于研究保險合同時提出的一個概念。簡單地說,由于機會主義行為而帶來更大風險的情形稱為道德風險。

          理論上講道德風險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它一般存在于下列情況:由于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后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顯而易見,這個定義包括許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導致不存在均衡狀態的結果,或者,均衡狀態即使存在,也是沒有效率的(Y科托威茨Y.kotouitz)。

          如果從委托--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MoralHazard)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采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的(委托人)損失或(人)獲利的可能性”。

          2、道德風險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1)內生性特征;即風險雛形的形成于經濟行為者對利益與成本的內心考量和算計;

          (2)牽引性持征;凡風險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誘惑而以逐利為目的的;

          (3)損人利已特征;即風險制造者的風險收益都是對信息劣勢一方利益的不當攫取,換言之,風險制造者(Risk--maker)與風險承擔者(Risk--taker)的不對稱存在。

          從中國與美國證券市場暴出的舞弊丑聞以及相關的新聞報道和司法調查結果都表明道德風險不論在新型市場還是在成熟市場環境中都普遍的存在。只不過中國證券市場中會計中介組織的道德風險外溢更為突出。

          三、會計師事務所面臨道德風險的層次和分類

          1、會計師事務所與外部委托人之間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職責就是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適當的審計意見,然而在工作結束后,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卻發表了不適當的審計意見,撒謊,欺騙社會公眾-道德風險。

          2、合伙人的道德風險

          它包括合伙人和合伙人之間以及合伙人與從業人員之間。合伙人與合伙人之間在道德上應樹立合伙人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相互誠信的義務。但從執業質量上存在的問題來看,大部分都來源于合伙人之間道德義務沒有履行導致的。合伙人與注冊會計師之間主要表現為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注冊會計師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

          合伙人委派注冊會計師從事相關業務,結果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一方面應做的審計程序沒有到位,卻向合伙人報告程序已經完成,如詢證函已發了,抽查了多少憑證等等;另一方面,已經發現的被審計單位的重大問題,從業人員并不在審計工作底稿上加以反映,也不匯報。因為業務報告最終由合伙人簽發,并負相關的法律責任。對最終后果不承擔責任使得從業人員就有可能偷懶和撒謊-道德風險產生。

          四、審計道德風險外溢效應的機理分析

          在近年來的中國證券市場下,銀廣廈、東方電子、麥科特、藍田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的舞弊性財務報告案被接連曝光,相關的湖北立華、深圳中天勤、華鵬、華倫等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或幫助上市公司舞弊財務報告行為的披露,使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業公信力面臨巨大的挑戰,可以說,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正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大的信任危機。要解決注冊會計師道德風險問題,就必須首先了解注冊會計師道德風險產生的客觀現實基因,據此尋找會計師事務所道德風險的約束措施。下面主要是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來分析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

          從組織行為學中的一個基本公式:

          B=F(P,E)

          式中B代表人的行為,P代表個人的素質(內在需求),E代表環境。人的行為是由個人的素質(內在需求)和環境共同決定的。當人的需求未得到滿足時,會產生內部力場的張力,而周圍環境起著導火線的作用。就注冊會計師道德風險產生的內外兩個方面來看,道德風險源于人的自利性,其條件有三;一是利益主體的不一致;二是信息的不對稱;三是不確定性的存在。人的自利性,即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注冊會計師是具有理性的“經濟人”,或者說他尋求的也是效用最大化或收益最大化。注冊會計師向社會提供審計服務,要付出成本——時間、知識、精力,還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等,他必然要索取相應的收益——審計報酬,這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并在成本和收益對比下決定行為的方式。具體原因如下:

          1、扭曲的委托--關系誘發道德風險

          在現代審計關系模式中,審計服務的“實際委托人”缺位,產生道德風險。此時審計的“實際委托人”是社會公眾,但由于審計結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點以及實際委托人之間協商一致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實際選擇并支付審計費用的人變成了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我國審計市場總體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質量的審計(劉峰、張立民、雷科羅2002),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只是為了“取悅”政府管制機構,沒有選擇高質量審計的要求,并有可能通過對審計師的選擇權和支付審計費用對審計師施加影響。審計關系模式實質變成了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選擇審計師來對自己的工作業績進行審計,這個服務市場明顯是買方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