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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的發展變化受到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各種外部因素的影響,而經濟對審計的影響最直接。審計總是在一定的經濟環境中發揮作用,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中,審計發揮作用的廣度和力度也就有所不同。而經濟與財政密切相關,國家審計部門作為政府一個獨立的經濟監督部門與政府財政部門的關系密切,隨著財政職能的變化,國家審計職能也要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共財政制度對審計的要求。
一、公共財政制度下的財政職能
1.公共財政的含義。市場經濟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形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但不是所有資源都可以通過市場配置的。市場是一種有效率的運行機制,但市場經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稱為“市場失靈”,比如: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產品、外部效應的存在、不存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信息不完全及不對稱、成本遞減行業的存在、分配不公、失業和通貨膨脹等。正是因為市場機制在許多領域缺乏效率,政府介入或干預才有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據,政府致力于彌補市場本身的缺陷,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公共財政建立在“公共產品”理論和“市場失靈”理論基礎上,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財政模式。它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政府的收支活動,集中一部分社會資源,用于履行政府職能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經濟體制。
2.公共財政制度下財政職能的變化。市場化國家的財政職能一般包括資源配置職能、收入分配職能、經濟穩定職能。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共財政基本框架、轉變和強化財政職能勢在必行。因此:一要從規范政府職能入手,消除“越位”和“缺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以及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二要提高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增強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三要充分發揮各種財政手段的綜合調控作用,強化財政宏觀調控能力;四要建立健全社會化、法制化的財政監督體系,促進分配制度的規范化。
二、公共財政制度下國家審計監督對象的重新定位
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責是監督政府經濟和財政活動。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財政職能的逐漸轉變,政府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和財政收支的范圍發生了變化,國家審計的監督對象也應隨之進行調整。具體來說,在國有企業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計側重點將有所改變。
1.對國有企業審計的工作量應有所減少。在市場經濟下,財政資金不再投向競爭性領域,政府不再直接參與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也不能直接構成國家的財政收支,國有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其經營活動主要是依靠市場規則來約束的,而不是依靠國家審計的監督,所以國家審計的重點要有所轉移,投入國有企業審計的力量應有所減少。但我國國有資產數量龐大,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重要的地位,因此,近幾年國有企業審計仍然是國家審計的一項任務。
2.財政審計將成為國家審計監督的主要任務。財政收支及與財政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是政府參與和干預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因此財政審計是國家審計永恒的主題。隨著財政職能的變化,財政審計的內容和重點也要作相應的調整:一要強化預算執行審計的重要地位;二要強化財政資金的績效審計;三要強化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與預算執行單位審計的結合;四要強化專項資金審計與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結合;五要強化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結合;六要強化跟蹤審計,建立審計處理決定執行情況反饋制度。審計結果要能適應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審查的需要,審計報告要在總體上反映被審計單位預算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程度,同時要能適應對外公開的需要,以增加政府部門使用預算資金和國家審計工作的透明度。
3.金融審計將成為國家審計的重點。我國的金融業主要控制在國家手中,國有商業銀行占有絕對的控制和支配地位,對國民經濟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因此金融審計的任務繁重:一要對貨幣政策的直接實施者——各類金融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以保證國家的貨幣政策能夠正常地發揮作用;二要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打擊金融犯罪,糾正金融違規行為,化解并防范金融風險;三要對我國重大的金融體制改革措施的實施情況予以監督和反饋,保障金融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4.社會保障審計將成為國家審計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我國就業壓力嚴峻,國有企業改革仍然困難重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人民群眾的體系對維護社會安定、保障群眾切身利益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而一個運作有序的社會保障系統,必須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基金作保障。社會保障基金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公共資金,這部分資金的使用情況涉及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對生產、消費和國民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國家審計必須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存情況進行監督。
5.環境審計逐漸受到重視。我國在環境保護領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這部分資金的使用情況需要監督。開展環境審計可以促進被審計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正常運行,并促進政府環境管理工作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公共財政制度下國家審計內容和方式的調整
國家審計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審計監督對象調整的同時,審計內容和方式也應調整。調整審計內容是依據國家審計的法定職責來進行的,凡是法律要求審計機關審計的就必須列入審計內容。由于審計機關的力量有限,因此在審計內容的選擇上要突出重點,這樣才能以有限的審計資源來最大限度地履行審計職責。同時,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還要改進審計方式。
1.將績效審計作為國家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審計目標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國家審計在以真實性和合法性目標為基礎,打擊違法違紀行為,懲罰犯罪分子,糾正會計信息失真等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成績后,社會公眾對國家審計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人們的注意力從查處舞弊轉移到監督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上。特別是在公共財政制度下,預算管理體系發生了一系列變革: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改革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零基預算和部門預算;建立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推行政府采購和招標制度等。其最終目的是加強對財政資金支出的監督管理。國家審計在沒有力量全面開展績效審計的情況下,應把財政資金的績效審計作為一個重點,在預算支出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以優化公共財政支出結構為目標,重點審計和分析財政投資項目的效益、財政專項資金的去向及效益、預算執行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2.專項審計調查將越來越重要。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國家審計依法運用審計手段,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目前,國家審計對專項審計調查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因此今后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專項審計調查針對性強,產生的社會影響力及社會效益往往比一般項目審計要大:第一,可為國家宏觀調控服務;第二,可促進政策法規的落實;第三,可為經濟決策提供信息。比如,國家對農業的專項投入不斷增多,這些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通過對農業資金的專項審計調查,可以弄清退耕還林(草)政策的實施是否達到了改善生態環境的效果。通過審計發現問題,進一步查找原因,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領導反映,使有關決策人及時得到決策有用信息,促使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落實,有關問題得到及時糾正和解決。
3.國家審計要對財務審計后的財務報告發表意見。對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是世界范圍內財務審計的主要方式,我國國家審計在這方面還比較欠缺。目前,國家審計只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處理,審計結論只在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傳遞。在一般情況下,外界看不到國家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這樣,就可能導致重復審計和審計工作成果浪費及審計工作的不規范和審計風險的增加。今后,國家審計在完成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允性及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也應發表意見。被審計單位可將審計意見作為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提交有關部門。政府財政管理部門可利用審計結果,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避免重復檢查。審計人員因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審計時必將更謹慎、更全面、更透徹,這樣當然就可以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