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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憑證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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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憑證審核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填寫的,用來證明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者完成,用來明確經濟責任井用作記賬原始依據的一種會計憑證,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處理每一筆經濟業務.都離不開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的作用在于正確、及時、完整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本來面貌,以便據以進行會計處理,并檢查會計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原始憑證失真,就不能正確地反映微觀經濟各項經濟業務的真實情況,從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決策,甚至造成國家稅收的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企業財產的損失。因此,作為會計基礎性工作的原始憑證的審核,尤其重要和關鍵。

          一、國家會計制度對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制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不論哪種原始憑證都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1)原始憑證的名稱,標明原始憑證所記錄的業務內容的種類,反映原始憑證的用途,如發貨系、入庫單等;(2)原始憑證填制日期,一般應是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的日前;(3)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4)有關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這是明確經濟責任的依據。(5)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6)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自本內容,主要是表明經濟業務事項的項目、名稱及有關的附注說明。廠精美經濟業務事項的單價.數量和金額,主要表明經濟業務事項的計量,這是原始憑證的核心內容。

          特殊情況下的原始憑證,除必須具備上述內容外,還應符合一定的附加條件。(1)外來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2)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的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3)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等等。

          二、當前原始憑證審核中存在的問題。

          1.原始憑證填制內容不完整性: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原始憑證應具備7項基本內容,還應當符合一定的附加條件,才稱得上是一個完整的原始憑證。而實際上原始憑證的不完整性非常普通。如購買文具,不填寫品名、單價、數量等,只填寫“辦公用品”,有的原始憑證只有大小寫金額,無任何內容;原始憑證上無填制單位公章或對制人姓名,因此無法知道此原始憑證的來源;由于經濟業務的需要,必須自制原始憑證以反映經濟業務的完成過程,加工資花名冊、各種獎金勞務費的發放、各種財產物資的驗收年、領料單等,據以報銷的自制原始憑證必須具有原始憑證的苗本內容,應填制經濟業務內容、時間、金額、經辦人、驗收人或證明人、審批領導等,以明確經濟責任,確保其真實性。但在具體業務發生時,往往缺少經辦人、用制內容過于簡單、無大寫金額、甚至在應取得未能取得發票時以自制原始憑證代替,缺乏嚴肅性。

          2.原始憑證填制上的錯誤。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涂改大小金額;發票各聯次的縱橫排列都有固定位置,是對齊的,出現發票會寫嚴重移位,是否存在問題?或者根本不進行一次性套寫發票,而是撕下發票聯由取得發票人自己講寫.這嚴重違反了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稅務機關應加強發票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原始憑證上用其他公章代管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采用廢棄不用的發票或是逾期舊版發票報銷。

          3.原始憑證的時效性。任何經濟業務、會計信息都有時效性,即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及時送交財會部門辦理報銷手續;但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過時的原始憑證,甚至幾年前的,嚴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其次,一旦出現問題,時間長了也不便查找責任。

          4.原始憑證的遺失:報銷人由于保管不慎,常出現遺失票據現象,如火車票等,由于無法彌補,只能以白條加證明人、批準人代替發票。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會計法》有明確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領導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雖然《會計法》賦予了會計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審核權,但會計人員在單位地位低下,行使審核權非常有限,面對領導的批示左右為難。雖然《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其本單位職工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但原始憑證常常出現上述現象,經辦人員總是以不懂會計、工作繁忙、會計人員原則性強等為由,不愿更正或補辦手續。會計人員有法可依,但執行困難。

          三、針對原始憑證審核本存在問題的對策。

          1.加強《會計法》的宣傳工作。會計人員不僅要帶頭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會計法》,還應在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組織各部門與會計工作緊密相關人員學習《會計法》必須明確各相關人員對會計工作應承擔的責任,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正確、真實、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從會計工作的源頭抓起,使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有了可靠的基礎。

          2.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原始憑證首先經過制單審核監督環節,對審核并經批準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其次復核記賬監督環節,對記賬憑證的處理及其所附原始憑證按照會計制度及其財經法規和單位規章進行復審,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入賬。會計主管審核監督環節,對前面兩環節進行再審,即對原始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等是否符合會計制度、《會計法》及政策法規進行審核,為明確各自責任,在每一審核環節完成后,各自簽章。

          3.采用逆向審批制度。即原始憑證先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確認,再由單位負責人或分省財務的領導簽批報銷。這樣,會計人員可以發揮業務特長,從源頭上堵塞違規票據入賬,為領導聾兒把好第一邊關,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提高辦事效率,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切實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進一步提高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會計會隨客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服務于特定的社會經濟環境。會計人員面臨著巨大的職業挑戰,要跟上時代的步伐,必須不斷更新知識。由于會計工作既有很強的政策性、又有較高的專業性,近幾年財政部又陸續了許多具體會計準則,會計人員要不斷學習并掌握新的專業知識,使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跟上經濟形勢的發展。

          社會環境首先影響著審計模式的選擇。所謂審計模式是指從確定審計目的,選擇審計方法.直至出具某種形式的審計報告,在審計工作全過程中所采取的有效審計程序。一般來說,客戶的要求決定著審計模式的選擇。在股權相對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廣大中小股東迫切關心的是股份公司的業績、公司未來的成長性和投資回報,中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因而審計的目的是鑒證會計報表所披露的內容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一貫性,審計方法通常根據符合性測試結果制訂審計計劃.實施實質性測試通常采用逆查法和抽查法,審計報告的形式是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規定的標準報告格式。

          如果企業的股權相對集中,或者是國有獨資公司和事業單位,就存在一部分所有者不但需要掌握這些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且對這些單位的經營者(單位主管)是否盡職盡責,在當前環境下創造了什么程度的經營業統需要有全面地了解。當客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時,從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方法和審計報告的格式正,都將與會計報表簽證審計有較大不同,表現在經濟責任審計除了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簽證以外,還要對其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責任進行分析與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發表審計意見,做出公正的審計結論,必要時向管理當局提出管理建議。

          此外,國家機關需要委托中介機構對一些企事業單位進行財經法紀審計、社會經濟責任審計,這兩種審計的審計模式與前兩種也有所不同,表現在后者的審計對象具有明確的針對性。例如審計證券公司透視攝作行為,或是審計銀行高息攬儲等等,都是就某一專題進行專項審計。

          可見,委托人的要求是選擇確定審計模式的客觀因素。現行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審計有明確、完整的審計模式。但是上市公司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企事業單位的所有者是相對集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更是國家所獨有,而這些企事業單位通常很少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定期的經濟責任審計,因為經營者不會主動提出經濟責任審計,他們希望審計最好是走過場,越簡單越模糊越好。顯然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現象,究其原因是所有者本身缺乏對其委任的經營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識。近年來一些地區的行業和部門推行了離任審計制度,但是離任審計僅僅是經營者離任時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屬于事后審計,對經營者在任期間的監督和促進作用較小,不及一年一度的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對經營者經濟責任的監督和促進作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