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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審計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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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已經在各地陸續展開。作為一項“陽光下的交易制度”,怎樣實現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還有待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這種形勢下,審計應當未雨綢繆,研究和加強政府采購審計,為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實施,規范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政府采購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開展政府采購還處于起步階段,但進展很快。1998年國務院根據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需要和國際慣例,明確規定財政部門為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

          幾年來,財政部制定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合同監督、信息公告管理、品目分類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目前正著手起草《政府采購法》,初步確立了政府采購制度的框架。從各地看。政府采購執行機構都組建到位,實現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采購執行機構的分離。從1998年開始政府采購試點,政府采購支出從1998年的160多億元擴展到2000年的328億多元,采購范圍從貨物類延伸到工程類和服務類。有關資料顯示,政府采購實行后資金節約率達到10%以上。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對于加強財政支出監管,優化財政支出,硬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都有重要意義。

          建立科學完備的政府采購制度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科學嚴密的政府采購制度,較高的法制化程度,成熟的市場條件,尚需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要防止政府采購在執行過程中因利益機制的驅動造成制度變形,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是關鍵措施。國家審計機關是專司財政財務活動監督的職能部門,它肩負著維護國

          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運行的神圣使命。因此,加強對政府采購的審計,是審計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從一些地方對政府采購試點審計的情況看,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主要表現為:第一,制度不健全,不規范,不完善。制度建設是一項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湖而就。在政府采購實施之前,各地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辦法,但距離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差距較大,與國際上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相比,差距更大。第二,操作過程中存在隨意性,不能嚴格按招標采購的程序執行,產生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的行為,這樣勢必產生暗箱操作,容易發生營私舞弊,甚至變“分散腐敗”為“集中腐敗”。第三,政府采購主管機構與采購執行機構,有的職責不清,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容易產生效率低下,推倭扯皮的現象,甚至會出現將“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若如此,將會加大改革成本,對社會危害更甚。

          政府采購的主要審計內容

          (-)加強對內控制度的檢查。檢查內控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具體的實施情況,良好的內控制度是保證政府采購實施的保障,一個健全有效的內控體系,必須相互制約,有效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就會導致管理失控或權力失去約束,管理混亂是造成違紀違法的一個基本條件。在對內控制度進行檢查時,將符合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有機結合起來,通過查閱文件,調查走訪,現場觀察等方式了解內控制度的落實情況;通過抽查大量的原始記錄、合同、財務記錄,以發現財務管理、物資采購或工程招標、款項支付等關鍵環節是否存在薄弱環節,從而確定審計重點。

          (二)審查是否存在弄虛作假、循私舞弊的問題。通過對貨款的流向、發票、采購清單,驗收等環節的審查,注意發現

          蛛絲馬跡,要始終關注采購的價格、回扣、質量等問題。注意檢查采購機構或采購實體與招標機構或供應商聯手作弊的可能,防止借招標之機,撈取個人和小團體的利益。從過去審計世界銀行招標采購物資的經驗看,采購方(或主管部門)與供應商(或中標機構)相互聯手,搞真招標、假采購、套取現金或部門套取現金,以及以物易物,雙方撈取好處,中飽私囊并非少見。查處幕后交易,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始終是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重點。同時還要注意審查在采購過程中是否存在供應商或投標商惡意抬價或低價搶標。

          (三)審查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合同的履行情況。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一般而言,競爭性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采用什么樣的采購方式,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律規范的授權范圍內運作,對應當采用競爭性招標方式而采取各種手段改變招標方式,應視為嚴重的違紀違規。在招標采購中,公開、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購的核心原則。審查時,檢查是否按有關法規制度的要求,做到了招標信息在指定的刊物和媒體上公開,是否在有關部門。公證機關及廠商代表的監督下開標、唱標,定標評標是否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封閉運行”,做到了公正。同時還要調查是否有私泄標底,串通投標,開標后與投標人協商談判的,以及中標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在審查合同履行情況時,檢查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合同,要關注簽訂了合同后不履行的問題,摸清情況,找出原因。從世行采購的情況看,曾發生過因市場行情或價格變動,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認真履行的事,這里面涉及的情況很復雜,但審計一經發現,就應一查到底。要審查合同有無臨時變動修改,修改變動后是否按規定報告了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檢查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最后要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審查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首先檢查整個采購各個環節是否依法進行。財政部門、采購執行部門、采購實體、投標機構、供應商是否有錯位或越位的現象棋次檢查各地制定的一些管理辦法,是否存在與國家法規相沖突的地方。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是按照“一級財政、一級采購”的原則設立的。省級政府可依據實際情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制度方法,但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第三,要注意收集和發現現行法規和制度中不完善或有缺陷的問題。政府采購制度的建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任何制度都有一個逐步規范完善的過程。同時由于環境的變化,原先適用的、合理的政策也會因情況(環境)變化,使原來適用的、合理的政策變成為不適用不合理,需要加以修改補充完善。審計時,要注意把促進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規范完善作為一項主要內容。

          (五)延伸檢查采購物資的使用情況。采用抽查的方式,通過實地檢查,看來購物資的數量是否與采購清單、合同。驗收單相一致,有無數量不符、價格不符的問題。檢查有無質量問題。使用狀況如何?如果有質量問題首先要追問為什么,然后再追問是否按規定維修或索賠。有無價格偏高,質量偏低,價實不符,以及設備物資使用效率低下和損失浪費的問題。要對發現的問題,追根溯源,把問題查深查透,對工程招標,要檢查是否存在亂轉包、分包的問題。

          搞好政府采購審計的幾點建議

          (一)確立有效的審計機制。政府采購審計涉及到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審計工作涉及到審計部門眾多業務處室。建立有效的審計機制,是搞好政府采購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確保審計質量的重要保證。首先要確立一盤棋的思想、統籌規劃、全面布置、合理調備審計力量;其次要確立審計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的處室為龍頭,編制統一的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并做好溝通或協調,或者打破業務處室界限,統一調配力量,組織實施,實行“一條龍”的

          審計,后者有利于減少協調環節的麻煩,增加審計人員的責任感,發現問題,便于延伸審計;第三,要有強有力的組織領導。

          (二)強化監督、突出重點、嚴格執法,加強宣傳。政府采購審計涉及的金額龐大,根據國際經驗,一個國家政府采購規模一般占到GDP10%以上或財政支出的30%左右,按2000年GDP計算,我國的政府采購支出可達到1000億美元,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政府采購支出金額會更大。同時,政府采購審計涉及的單位多,另外由于采購專業性強,環節多,程序復雜,審計的難度大。加之這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因此,審計機關要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強化監督、突出重點。要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政府采購執行機構(采購中心),政策采購實體,中介機構等單位全部納入審計監督范圍內,不留死角或盲區。對采購的全過程、全部資金都要進行嚴格監督,依法審計。要根據政府采購的特點,以招標采購為線索,以貨款支付為主線,著重查處招標過程中違規招標,私下交易、行賄受賄、索要回扣、損公肥私、侵占公款公物、轉移資金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要樹立審計監督的權威,對審計查處的問題,一定要嚴格執法,不能不了了之,搞大事化小,對觸犯刑律的,要按規定移交司法部門。同時要加大宣傳的力度,運用新聞媒體的力量,宣傳政府采購審計的情況,以擴大政府采購審計的影響。每次審計完畢后,要敢于運用通報、專報、新聞發言人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如實反映審計監督的情況,以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保障政府采購規范有效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