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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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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基本準則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已由審計署于2000年1月28施行,共六章四十七條。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早于1996年1月1日由財政部批準施行,共五章二十五條。這兩個審計基本準則作為我國兩大審計監督體系的基本規范無論從其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方面;還是從其基本內容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區別通過兩個基本準則的比較研究,對理解和運用它們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關于制定依據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二、關于適用范圍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我國政府部門規章性的審計規范。是審計署領導全國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活動的審計規章,適用于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對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的獨立審計活動沒有法律約束力。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性的審計規范,是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全過程,對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從事的審計活動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關于一般準則

          我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其中,對審計機關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七條、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共三條,包括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審計機關錄用審計人員的規定;審計機關建立和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以及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制度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的專門規定有第八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共三條包括;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審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規定、保密責任的規定等具體內容。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共同應當遵循的職業要求和規定有第九條、第十條共兩條;一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職業謹慎。二是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泛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

          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一般準則是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執業行為的準則,主要包括獨立審計的目的;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條件(獨立、客觀、公正、職業謹慎、保密等);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審計意見的性質等具體內容。

          通過對上述一般準則的比較不難看出,無論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還是《獨立審計基本準則》,都有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和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其中對其執業人員職業道德條件均作了獨立、客觀、職業謹慎與保密的規定,這是由審計監督的性質所決定的。二者比較,存在的主要區別一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既有對其執業機構——國家審計機關的相關規定,又有對其執業人員——國家審計人員的相關要求;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只對其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作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二是《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對其執業人員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較為具體詳細;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對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與職業道德條件的規定則更為簡約明了。

          四、關于作業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準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按照實施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行為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二)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編制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步驟(三)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并將被審計單位交回的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四)實施審計。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取得證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且符合審計人員條件的人員參與某些特殊項目的審計;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請示匯報。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作業準則(又稱外勤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按照審計的基本程序這些準則的主要內容包括(1)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2)編制審計計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實施審計。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時,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可以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后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通過上述作業準則的比較可以看出,兩個基本準則都規定了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了解、研究和評價以進一步確定審計的重點和方法,這體現了現代審計的基本特點;對審計過程可以運用的取證方法,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兩個基本準則也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審計實施前的準備工作有所不同。《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規定審計機關要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在實施審計前,要根據具體審計事項成立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并要在實施審計的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須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在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計劃。

          五、關于報告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審計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二)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訂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三)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門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作出復核工作記錄,審計報告經復核后,由審計機關審定。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報告準則是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守的準則。主要內容包括(一)出具審計報告:的條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二)審計報告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和最終形成的審計意見等;(三)審計報告的類型。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的審計報告。

          通過上述報告準則的比較可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則更側重于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

          六、關于審計報告處理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中的審計報告處理準則是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后對審計事項作出的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以及報告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沒有審計報告處理準則這一章,主要因為;國家審計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履行的是行政監督的職責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并非一次審計工作的結束審計機關還應當審定審計報告,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文、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評價,提出被審計單位的自行糾正事項和改進建議,出具審計意見書;(2)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3)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建議書,由有關機關給予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