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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文,下稱“兩個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2000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中央紀委等六個部門《關于認真貫徹中辦發[1999]20號文件,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統一思想,從推進依法治國、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干部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充分認識全面貫徹中辦發[1999]20號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由此看來,進一步提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迫在眉睫。只有這樣,才能將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舉措落實到實處,才能對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發揮積極作用。本文結合自己的學習,就開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勢在必行
1.高校的發展呼喚經濟責任審計。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斷擴大,國家增加了對高校的投入,使高校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招生規模的擴大,成人繼續教育的蓬勃興起,科學研究項目的增加,國家專項資金的投入,校辦產業迅猛發展……所有這些,都給高校注入了活力,增加了經濟實力。高校不再是單純的事業單位,在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同時,開展對外投資、合資、合作、租賃、創辦經濟實體;資金運用上涉及了教學科研、產品生產、后勤保障、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等。高校大量的經濟活動,要求學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財經管理和監督制度,而建立完整的任前把關、任中監督、離任審計的干部管理制度,促使其認真履行經濟職責,保障高校良好的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經驗教訓促使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這些年來,高校在教學、科研、產業等方面有較大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高校在經濟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如對外投資只管投資不問效益;盲目對外投資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不到位,成本利潤不實,固定資產帳實不符,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隱瞞截留收入;基本建設方面,任意改變建設項目計劃及內容,基建超計劃投資;違規從事金融活動,亂集資,亂借款,亂擔保,亂抵押;專項基金被挪用,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個別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侵占公物等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產生,與有關部門領導和企業負責人財經法制觀念不強,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經濟責任不明確,學校對下屬單位管理不力有關,為此,學校也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這些教訓促使人們反思,加強財經管理必須將加強對干部的約束和監督落到實處,明確經濟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實行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增強其自律意識,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搞好廉政建設尤為必要。
二、充分發揮內審作用,積極開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
1.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1994年頒布的《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1995年頒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七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審計的事項中包括“經濟責任”;原國家教委1996年的《教育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教育內部審計機構應審計的事項中包括“所屬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原國家教委1997年的11個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范中《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教育系統企業單位有關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對高校有關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內容、程序都作出了詳細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了兩個暫行規定后,去年又了中辦發[2000]16號文,明確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狠抓落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00年7月三日起實施的新《會計法》強化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責任制,強化內部監督,提出了開展內部審計的要求;教育部和財政部共同簽發了《關于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幾點意見》,明確了經濟責任制的具體內容、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的措施,“要利用內審力量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人的離任審計制度”。綜上所述,高校內審機構是高校內部監督經費合理有效使用。幫助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學校經濟活動健康開展的不可替代的部門。這些法規和規定的頒布實施,為高校內審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依據,也對內審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主要內容。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學校財務、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后勤管理部門和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校辦企業法人代表任職期間、任職期滿或因調動、退休、辭職、免職、撤職等原因離開現職崗位前在管理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鑒證、評價。上述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共同的內容主要有:是否依法履行其相應的管理職責;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國有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經濟決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有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個人遵守財經法規情況。不同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各有側重和不同:
(1)財務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預算的編制、調整和執行的合規性;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有無私設“小金庫”、濫發錢物等問題;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2)校辦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企業對外投資及資產處置情況;企業收益分配情況,能否及時足額納稅,能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學校上交有關費用和利潤;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3)基建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有無任意改變建設項目計劃和內容,是否超計劃投資;工程招標、承包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有無嚴重超概預算工程項目和長期延誤工程項目;竣工結算是否真實、合法;基建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4)后勤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納入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亂收費、亂集資或截留、擠占、挪用學校經費和其他經費的問題;有關合同、協議是否合法合規,有無損害學校權益的問題;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5)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各項收人和支出是否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支出效益如何,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所辦產業和經濟實體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盈虧狀況如何;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三、開展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1.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正確評價經濟責任審計。開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高校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而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從政治高度來重視此項工作,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統一思想,積極行動,使之制度化、經常化;同時,要充分認識其復雜性,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要求高、風險大、困難多的工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審計風險,使經濟責任審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深化。
在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上,應避免兩個誤區:一是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認識不足;二是過高估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把對干部考核和考察過多地寄托在經濟責任審計上,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期望值過高。因此,在宣傳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同時,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是從審計角度來認定其經濟責任,而非全部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是被審計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執行經濟責任的情況,而非對被審計人進行德、能、勤、績的全面考核;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干部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而非全部手段。
2.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與協調,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委托建議書或由人民政府下達審計指令,審計部門依法實施審計。因此,經濟責任審計不單是審計部門的工作,需要上述部門共同協調、積極配合,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審計監督與組織監督、紀檢監督有機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