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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于發展速度較快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節能減排工作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如何在環境審計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因此,理解環境審計在節能減排中的重要作用,分析當前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提出現階段做好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的政策建議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關鍵詞: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審計主體
國家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我國單位GDP能耗在5年內,到2010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戰略目標,這兩大目標反映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工作已成為我國當前和未來各項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工作的推進和落實情況是檢驗科學發展觀是否貫徹的重要指標,而環境審計工作恰恰是檢驗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工作做的好壞的重要依據。因此,如何通過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來促進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我國環境審計在節能減排工作中的作用
(一)什么是環境審計
環境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與社會審計組織按照相應的法規和準則,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審查,以保證受托環境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環境審計工作的內容包括對節能減排工作內容的具體審計,對節能減排工作的審計工作的成敗關系到我國節能減排工作是否能夠取得成效的關鍵所在。
(二)我國環境審計在節能減排工作中的作用
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我國做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之快,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近年我國的GDP增長速度均保持在10%左右,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中國的經濟發展很多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已直接影響到我國人民及子孫后代的安全生存。所以,我們要在轉變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通過環境審計工作的監督機制作用,做到節約能源,減少污染排放。
二、我國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節能減排環境審計缺乏立法規范
我國環境審計的重點內容基本局限于環保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基本屬于事后審計,具體有環境政策法規的執行審計,主要是審查有關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的環保政策,涉及到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與工程項目主體同時建設的問題;還有環保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主要是審計各部門環保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專款專用。以上規定對專門的節能減排企業的具體環境審計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缺乏立法的規范性,不利于環境審計工作的全面進展。
環境審計主要經歷以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主要在20世紀90年代,涉及到一些對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事項,審計的重點是合規性審計,即排污費的征繳和使用情況,對保證環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環境污染的治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因當時人力、財力所限,尚未對政府的環境政策進行具體審計。
第二階段是在20世紀90年代末到21世紀初,審計署成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明確了環境審計職能,標志著我國環境審計新階段的開始,開始了有意識地從促進環境污染治理和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兩個方面入手,組織開展了多項環境審計工作。
第三個階段是2003年至今,是以環境審計協調領導小組成立為標志的,環境審計工作經歷了兼顧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探索階段,吸收了國際環境審計的先進經驗,總結了既往環境審計工作中有效實踐經驗。
(二)節能減排環境審計的會計制度不健全
在進行節能減排審計時,要求被審計的企業如實的記錄和反映其節能減排管理的情況,提供完整的節能減排企業會計信息資料。但我國現階段,還未能建立節能減排企業會計,環境信息的確認缺乏統一的標準,環境信息披露產生隨意性。因此,建立節能減排企業會計規章制度,制定統一的會計報告準則,規范節能減排會計核算的對象及報告形式,才能為節能減排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節能減排環境審計主體單一性嚴重
我國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主體是典型的政府主導型,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部門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參與程度較低,民間審計介入力度不夠,審計工作人員有限,完成所有審計工作難度較大,只能把已經出現嚴重環境問題的項目列入審計計劃,使得事前監督薄弱,難以拓展環境審計項目的范圍,減弱了環保工作的力度。而民間審計機構具有獨立、客觀、公正、專業性的特點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如果能夠充分發揮民間審計主體的作用,可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還可以大大提高環境審計報告的可信度,增強信息的有用性,進而提高審計工作的有效性。但是如何有效地鼓勵、扶植和培育獨立自主的民間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力量是目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四)缺乏完善的節能減排環境審計監督標準
我國現在已公布了多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但是尚未形成完整的環境保護標準,使得審計人員在開展工作的時候,很難根據現有的會計準則作出準確的決斷,造成節能減排環境審計的依據不足,導致環境審計缺乏客觀性,容易產生審計風險。在節能減排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方面,也未指定國際或其他組織的環境審計規定作為我國環境審計應遵守的規則,這使我國開展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審計受到嚴重的制約。
以上是當前我國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存在的問題,以下是針對如何做好我國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提出的建議。
三、我國做好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的建議
(一)明確節能減排環境審計標準的基本原則
環境審計準則是指環境審計人員為了達到審計目標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工作指南。我國現在有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等,但沒有專門制定環境審計的規范。而做好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必須有科學完善的審計準則,這樣才能統一節能減排環境審計的評價依據,減少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我國節能減排審計原則的制定應以ISO14000系列標準為依據,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評價環境成本和效益的具體原則及指標體系,并做到科學界定三個實施主體的職責范圍,分別對國家節能減排審計、內部環境審計和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規定各自的審計責任和范圍,審計程序和方法等。
(二)組織和培養節能減排環境審計工作人員
節能減排審計涉及到環境經濟學、環境法學、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向,因此環境審計的工作難度大,對審計人員的綜合知識能力要求高,而我國目前缺乏這方面的審計專門人才,現有審計人員絕大部分是財會、審計專業或其他高校經濟類畢業人才,沒有全面系統的學習過環境審計,而環境審計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不同于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因此,針對于我國環境審計的現實,必須加強對現有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大力引進熟悉節能減排環境審計的人才。
(三)加強節能減排環境審計的國際合作
隨著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廣度和深度的不斷加強,關于環境污染問題已不再是個別國家的個別問題。全球氣候的惡化,臭氧層的破壞等環境問題成為擺在世界人們面前的重要課題,要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科學社會是各國人民共同期待和努力爭取的目標。很多環境問題單靠一個國家的力量已經不能解決,所以,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共同合作,一致行動,才能使保護環境工作做的更多、更好。
(四)加強節能減排立法工作,設定節能減排指標體系
當前在不斷完善環境審計立法工作,使環境審計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時,應使節能減排指標體系明確化,這樣才能使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使環境審計工作能夠做到有的放矢。當前,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發展,科技創新更加活躍,我國政府應不失時機地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嚴格環境準人,根據國家環總局的要求,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前提,新上建設項目如果突破總量控制標準,嚴格把關不予審批,這要求審計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的要求,嚴格紡織、汽車、電力等十大國家重點調控行業的準人條件。
(五)設定環境績效審計指標體系,鼓勵企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
節能減排環境績效審計是時展的要求。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已經開始認識到,工業發展和社會進步不能以損害環境為代價,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環境問題成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把企業節能減排績效情況作為評價企業經營好壞的重要內容,有利于國家開展節能減排工作。國家可以設立專門的環境績效審計部門,設定節能減排環境績效審計指標體系。專門審計部門可以依據環境績效審計的指標體系,對企業進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審計、是否屬于節能減排企業進行審計。當然,這一工作要有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例如,對污染物排放的測定部門的配合。對于節能減排工作做的好的企業,國家可以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這樣才能發揮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同時有利于國家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