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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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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審計

          一、不能直接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

          ISO14000系列標準是環境審計規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強的準則,也是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的標準。在ISO14000系列標準中,與環境審核方面有關的有三個:環境審核通用原則(ISO14010)、環境管理體系審核(ISO14011)和環境審核員資格準則(ISO14012)。有人提出將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但筆者認為這樣做不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國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ISO14000系列標準是內外部審計人員實施環境審計的行為標準,但并未界定兩者在審計內容和范圍上的區別。從我國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來看,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各司其職,共擔環境審計的重任。為了避免職責交叉,形成環境審計的“空白地帶”,應在環境審計準則中嚴格界定三者的審計職責。顯然,ISO14000系列標準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標準沒有提供適用于各種類型環境審計的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環境審計的一般原則,沒有規定具體工作細則,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盡管對環境審核的步驟作了具體的規定,但僅局限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不具備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報告有待補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僅規定了環境審計報告的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規范的語言表達方式和發表審計意見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大環境審計人員的風險,并會對委托方閱讀環境審計報告造成困難。

          4.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核主要是針對企業是否達到ISO14000系列標準而進行的環境狀況考核。ISO14000系列標準中的環境審計師是針對環境體系的評價而專門培訓的審計師。其審核的含義與我國現行的環境審計不完全相同,環境審計師也超出了我國對審計師的界定(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

          二、環境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應專門建立環境審計準則

          1.綜合性強。首先,環境審計主體多元化,包括國家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有時還需要環境和法律專家的加入,這必然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同時面向以上主體制定;其次,環境審計準則涉及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覆蓋面廣;最后,環境審計依據的法規要比一般類型審計多。因此,環境審計準則的內容不是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所能容納的。

          2.技術性強。環境審計涉及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污染法律責任的追究等方面。審計手段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賬目審計,還擴展到運用自然科學技術。這就要求環境審計準則必須建立在環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比常規審計準則具有更高的科學技術含量。

          3.對審計人員素質要求高。進行環境審計的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知識,還要具備一定的環境、統計、工程等方面的知識,這使得環境審計準則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規審計準則更高、更嚴格。

          三、建立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體系

          1.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1)以ISO14000系列標準(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為藍本。ISO14000系列標準直接作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固然有其局限性,但這套標準已成為進(2)以我國的審計法規、常規審計準則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審計準則,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包括《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和《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地方性規定等。

          2.環境審計準則體系的框架。

          環境審計準則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第一層次為環境審計基本準則,包括環境審計主體特殊的道德要求、專業勝任能力及其培訓要求。環境審計基本準則的制定可考慮ISO14012中對環境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和培訓方面的規定。

          (2)第二層次為環境審計具體準則,包括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

          雖然目前國家政府在我國的環境審計中處于主導地位,但由于環境審計領域寬、任務重、要求高,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參與已成為環境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根據各自不同的環境審計要求,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和內部環境審計準則分別包括以下內容:①各自的環境審計責任和范圍;②各自的環境審計程序和方法;③環境審計報告的語言表達方式和格式;④環境審計意見類型。值得說明的是,在環境審計準則中不應重復與常規審計準則相同的內容,而僅包括環境審計對審計主體的特殊要求。

          3.環境審計準則在現有審計準則體系中的定位。

          我國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有三大分支:獨立審計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筆者認為,作為審計領域的拓展,環境審計準則的加入不應改變現有審計準則體系,應將環境審計準則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為審計準則體系的補充。具體設想是:

          (1)環境審計基本準則應作為對三大環境審計主體的統一要求,分別寫進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

          (2)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準則應以獨立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環境審計》的形式制定,使其作為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下的一個分支。

          (3)國家環境審計準則應以國家審計準則、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國家審計業務準則的形式制定,將其作為國家審計準則體系下的一個分支。

          (4)內部環境審計準則應以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ISO14000系列標準及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內部審計準則公告的形式制定,將其作為內部審計準則下的一個分支。

          入國際市場的“綠色護照”。只有遵循這一標準,才能有力地推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貿關系,才能保證我國的環境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另外,我國具有應用ISO14000系列標準的環境基礎。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國共頒發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5064份,位居發展中國家前列。因此,將ISO14000系列標準作為制定我國環境審計準則的藍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