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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次規定的比較。筆者對四次規定中的四個主要的方面作了簡要的比較。
(一)定義。1985年:“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加強財政財務監督的重要手段,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依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財政經濟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本部門(行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并報告工作。”1989年:“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并報告工作。1995年:”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2003年:”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日標。“
(二)內部審計的領域。1985年:“國家行政機關、國營企業事業組織應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1989年:“政府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內部審計制度”。1995年:“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非國有經濟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2003年:“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與審計機關的關系。1985年:“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受同級國家審計機構的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受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1989年:“審計署負責指導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駐政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1995年:“審計署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駐部門派出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和指導、監督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2003年:“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內部審計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準則、規定,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實施審計。”
(四)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1985年:“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財務收支計劃、經費預算、信貸計劃、外匯收支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會計報表、決算的真實、正確、合規、合法,進行審計并簽署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制定或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辦理本單位領導、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的審計。”1989年: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國家和單位資金的管理情況;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1995年: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經濟效益;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其他審計事項。2003年: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其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其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二、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及發展
1983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成立前夕,國務院轉發了審計署《關于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提出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問題。文件指出:建立和健全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是搞好國家審計監督的基礎。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我國的部門和單位開始邊組建、邊開展內部審計活動。1983年9月,中國石化總公司率先成立審計部,開展了內部審計監督活動。1985年8月,國務院《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為內部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內部審計暫行規定》要求政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1985年12月5日,審計署頒布《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審計署成立后第一個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法規文件,對我國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了規范;1989年12月5日審計署重新頒布《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廢止1985年的規定,此次規定是對1985年規定的查缺補漏;1995年7月14日,審計長郭振乾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取代1989年的規定,這次規定較之以前有了較大的改變,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大多都是按照此進行的;2003年3月4日,審計長李金華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4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自2003年5月1日實行新規定,此次規定是在總結1995年規定的經驗教訓基礎上,適應新的形勢需要而制定的,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是我國內部審計未來發展的藍圖。
三、比較后的結論
以四次規定頒布的時間作為劃分的界限,可以把我國內部審計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規定變化并不大,本質上并沒有區別,這兩次可以作為一個階段-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初期;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大多按照第三次頒布的規定進行,可以說是它造就了我國內部審計的現狀;而第四次即2003年頒布的規定對我國內部審計未來的發展做出了規劃和展望,是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從上述四個規定的比較中,不難看出我國的內部審計發展的與時俱進,隨著時代的發展,內部審計出消極防弊轉向積極興利再到價值增值。
(一)內部審計的昨天(1995年以前)
我國內部審計的過去側重于包括揭露錯誤和舞弊行為在內的財務會計事項的審計,屬于消極的防弊功能。我國的內部審計的產生建立不同于西方國家,并非起源于內部受托責任,而是強制性建立,是國家審計的有利補充,它從屬于國家審計,是國家審計職能的延伸。國家審計是對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財政收支及公共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更側重于錯誤舞弊行為的揭露以及法律法規的遵循審查。因而,此時我國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責就是監督控制,對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即通過稽核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評價內部控制效果,履行監督職能,維護本部門、本單位的合法經濟效益,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另外,內部審計也開展經濟效益審計,但這種經濟效益審計更注重的減少損失浪費,防止國有財產流失,而非促進企業管理。總之,在此階段內部審計作為國家審計的輔助力量發揮了巨大作用,協助國家審計進行審計監督,為維護財經法紀、減少損失浪費、加強廉政建設等方面立下了汗馬功勞。
(二)內部審計的今天(1995年-2003年)
我國內部審計的今天可是說是一個過渡階段,由消極防弊向積極興利發展。隨著時代的變遷,政治、經濟環境的改變,內部審計己由財務審計逐步擴展為包括財務事項和非財務事項在內的業務審計,內部審計除了具有傳統的防弊功能外,更具有積極的興利功能。在此階段,我國的內部審計雖然還是國家審計的從屬,但這種從屬關系正在變淡。在1995年規定中,我國法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部門仍是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及大中型國有企業等國有單位,但此次規定中,增加丁一條:“第十七條非國有經濟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雖然只有區區的幾十個字,但其意義非同小可,這說明當時非國有經濟組織也開始注重進行內部審計,內部審計作為國家審計的輔助力量的職能在退化,內部審計正逐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內部審計-對單位內部的活動進行監督審計并提出建議。相應,內部審計的職責也擴大,不再局限于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的審計監督,而是變成對整個部門、單位的經濟效益、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注重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這標志著我國內部審計由消極防弊走向積極興利。
(三)內部審計的明天(2003年以后)
在以高科技、網絡、電子商務為特征的明天,我國內部審計將發生更為重大的變革,擴展為風險管理、公司治理及組織價值增加于一體的管理審計。
2003年的規定可以說是一個劃時代的規定,這一次規定與前三次規定相比,發生了本質上的變化。首先,在這次規定中,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域拓寬到任何組織,從而擺脫了國家審計從屬的地位;另外,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的直接指導和監督,變為通過內部審計協會進行間接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這充分表明我國的內部審計己從國家審計的輔助地位走上獨立行使監督職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內部審計。其次,內部審計的職責進一步拓寬,涉及到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審計。此時,內部審計不再側重于監督控制,而是著眼于服務,即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從而提升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經營管理服務。這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除及時準確的報告有關差錯防弊和資產保護信息以外,更重要的是針對管理和控制的缺陷,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改進措施,協助管理人員更有效管理和控制各項活動以提高經濟效益,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再次,內部審計的范圍擴展到“經濟活動”,使內部審計的外延大大擴展,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此時不再單單局限于積極興利,更在于增加企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