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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認為,作為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民族經濟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經濟分析的方法。從歷史必然性和邏輯一致性兩方面來看,經濟分析是必要的。從民族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民族經濟法公平的世界觀和經濟的世界觀的統一性、民族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稀缺性三方面看,經濟分析具有可能性。經濟分析的具體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關鍵詞: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研究方法必要性可能性
民族經濟法學是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它具有二重學科屬性,一方面,它屬于民族學的范疇,進一步講,它是民族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屬于法學的范疇,是從屬于經濟法學的一個學科分支。從學科淵源上看,它是民族學、法學和經濟學三門學科歷史發展的結果,是三者的綜合與分化。同時,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民族經濟法學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經濟分析的方法%
一、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學科水平的標志。巴甫洛夫認為,科學是隨著研究法所獲得的成就而前進的,研究法每前進一步,我們就更提高一步,隨之在我們面前也就開拓了一個充滿某種新鮮事物的更遼闊的遠景①。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可能會招致兩方面的詰難:一是認為這種“不倫不類”會混淆學科之間的界限,甚至會造成某種“領地”的混亂。我以為,經濟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雖來自經濟學,但是,它能夠較好地將法學的實證方法和規范分析方法連接起來,從而達到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何況,學科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給學術領域劃分界限的任何企圖,都是注定要失敗的……有些東西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我們小社區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塊格格不入的飛地,而明日它也許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我們分離,企圖劃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種詰難也許來自那些崇尚正義價值的法學家。他們認為經濟分析方法的應用將導致對法的正義價值的削弱。筆者認為將正義與效率對立起來的觀念是不可取的。事實上,任何法都包含著正義和效率,只不過這種正義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經濟分析方法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歷史必然性。把法作為一種經濟現象來分析,解析法律現象的社會經濟根源,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鳩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羅馬民族興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現象的經濟邏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①。德國著名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代表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創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的體現。他認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歷史的早期階段,法律就已經具有了某個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們不過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某個民族所獨有的才能和取向,它們只是特定屬性的表象。②歷史法學派代表英國的梅因教授運用歷史的、對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發展史。他對雅利安的民族的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國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較為系統地分析了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諸多經濟因子:財產、契約、遺囑,并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范疇:所有權、債、和繼承權,從而形成了一系列貫穿著這些特定民族的帶有普遍意義的經濟法律范疇:財產——所有權,契約——債,遺囑——繼承權③。功利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邊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最早萌芽。邊沁認為:人類的規律就是“避苦求樂”,正是它支配著人的行為,是人生的目的。無論是從人性還是從自然出發來看,減輕痛苦并增加快樂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優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權利的(正義的④)。在他看來,增進人類幸福的辦法,應從立法開始。在論述法律的經濟邏輯時,邊沁認為,財產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產生以前是沒有財產的,而一旦消滅了法律,財產也不會存在⑤。邊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學者所繼承。
【摘要】民族地區目前面臨著市場經濟、全球化、西部大開發的新時期。這一時期,民族地區與漢族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依然存在,民族地區內部也呈現出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格局。國家對民族地區的財稅政策如何調整,將直接影響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本文在對建國后民族地區財稅政策進行梳理與評價后,提出了現階段要創新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詞】民族經濟發展財政稅收優惠
【正文】
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幾乎是各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共有的現象。消除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一直是我國民族工作的重點。新中國成立以來,為了發展民族經濟,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國家實行了一系列促進民族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經濟活動更多地受市場機制調節,民族地區在舊的體制保護下享受的優惠政策受到沖擊,許多實行多年、深受民族地區歡迎的優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實亡。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事實上拉大了民族地區與漢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差距,這是落后民族由舊體制向新體制過渡必然要面對的一種“陣痛”。改革是大勢所趨,民族地區不能沉浸在對舊體制的懷戀中,民族地區同樣需要通過改革發展經濟。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式,發展民族經濟一定要結合民族地區的特點,進行財稅制度創新。
一
民族自治地方財政和一般地方財政相比,除了享有財政自治權外,其財政管理和資金運行又有自身的特點。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是建立在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落后基礎上的財政,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財政的集資能力也低,財政收入主要靠稅收來維持。而財政支出中非生產性開支所占比例大,缺乏財力進行生產性投入。民族地區如果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必須要有國家的大力扶持。因此,國家在不同的財政管理體制下,都給予民族地區相應的政策傾斜。
民族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民族經濟立法各環節的根本性準則。它是民族經濟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表現,反映著立法者價值取向和法律意識以及受民族社會經濟條件制約的程度。
一、民族經濟立法的含義
從語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獻中已經存在:“《商君》云:‘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乃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史記•律書》云:‘王者,制事立法’。《漢書•刑法志》云:‘圣人制禮作教,立法設刑’”①。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也集中印證了立法的客觀歷史存在。當然,古代的立法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內容不盡相同,但絕不能說古代無立法②。對于立法的內涵,當代法學界仍是見仁見智,概括起來有四種說法:“第一,立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不同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這種特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③。“第四,立法是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的社會規范的活動”④。這些定義之間并無大的差異,都把立法看作是一種活動,一個動態的過程,是符合立法的實際情況的。
民族經濟立法是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立法的具體類別和形式,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活動。這個概念體現了民族經濟立法的如下特征:從主體看,民族經濟立法的主體不但包括中央立法機關,而且包括地方立法機關,中央立法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主要包括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只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才能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民族經濟法,來調整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民族經濟關系。從職權看,享有民族經濟立法權的中央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不能任意行使該項權力,而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民族經濟立法。依照法定的職權進行立法,說明不同的立法主體享有不同的立法權限,而且只能采取特定的立法形式和法律淵源,該立法的成果只能反映和調整特定的民族經濟關系。例如地方立法機關只能制定本地區的民族經濟法規,而不能制定民族經濟基本法律,并且該法規只能在本區域實施。民族經濟立法依據一定程序進行,一方面是憲法性法律《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也是保證民族經濟立法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的要求。從內容看,民族經濟立法是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專門活動。所謂立法技術就是立法時所運用的科學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技術不但包含著立法經驗的總結,而且包含著對法的結構規則的合乎科學的營造。良好的立法技術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重要保證。
民族經濟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經濟立法的題中之意。民族經濟法學科母體的二重性決定了民族經濟立法的應當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從而總結出適合自身特點的基本原則。
二、民族經濟立法的合法性原則
內容提要:本文從經濟文化的全球化與民族性關系出發,分析以往研究的一些缺憾;進而從新發展觀的視野考察我國民族經濟學的研究現狀,并對這門學科的形成、發展及其學理價值、科研特征與應用前景進行初步的探討和闡釋。強調加強民族經濟學研究對于中國經濟學、民族學等學科的發展以及西部大開發等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全球化民族性新發展觀民族經濟
近年來,“經濟全球化”成為最熱門的話題之一,反映了生產要素國際性流動趨勢的加速和經濟文化聯系的日趨增強。“全球化”涵括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系統綜合互動的演進過程,并與“本土化”交織疊合共存并進,尤其是經濟文化的全球化與民族性無法割裂,這就為積極應對提出了要求。影響本國全球化的另一要因是秉持怎樣的發展觀,這關系到民族性的保持和國家發展的趨向。相關研究已有多種,問世的成果亦如雨后春筍。(1)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全球化”是人類共同發展的客觀歷史進程,并非今天才出現,中華民族曾對世界做出積極貢獻,現在也并不是只能被動待“化”!(2)
一
經濟文化的全球化進程與民族性發展既有沖突又有一致性,兩者的因果關系也比較復雜,“越是民族的,才越是世界的”是這種“差異共生”現象的較好表述。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中,文化的全球化同樣明顯加快,證實了經濟文化具有內在關聯性,全球化為民族性提供豐富自身的機遇和吸收外來養分的新契機。然而,無庸諱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化歷程中有著不同境遇和利益落差,后者的發展以弱化本土的民族性內涵為沉重代價的實例并不乏見。劣勢就會失去“話語權”,其民族經濟文化必然面臨多方面的沖擊和挑戰。但歷史發展并非“線性”趨態,如世界經濟進入“滯漲”或“不況”時期,中國經濟卻能克服各種困難包括從天而降的災難,保持高速增長——這說明強與弱、主動與被動等不是絕對的。中華民族在WTO框架下不僅要順應全球化發展,同時應當光大優秀的民族文化特質,有著數千載光輝歷程迄今依舊綿延賡續的中華文化,必將在全球化的時代顯現其強勁的生命力。
關于“民族”這一概念,學界有著多種界定,筆者是從兩個層面來認識的,一是泛指相對于世界其他民族的中華民族,這可以說是宏觀層面;二是指中華民族內部的各民族,也特指少數民族,這可以說是微觀層面,即如今一般講的“民族地區”、“民族經濟”、“民族干部”等。不過,“民族經濟”一詞在特定語境下也有其他含義,如講近代中國遭受帝國主義侵略,民族經濟受到嚴重摧殘,這就是指中華民族而非少數民族經濟了,故而注意語詞或概念的歷史語境與特定指向很重要。本文即是在上述兩個層面上使用“民族”概念的——相對于世界各民族指的是中華民族;而談本土的區域經濟、民族經濟時,則專指少數民族。
【要害詞】民族經濟生長財政稅收優惠
【正文】
地域間經濟生長不屈衡險些是列國社會經濟生長歷程中所共有的征象。消除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間真相上的不屈等不停是我百姓族事情的重點。新中國創建以來,為了生長民族經濟,實現各民族配合繁榮,國家實驗了一系列促進民族經濟生長的目的政策和步驟,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域經濟面目孕育產生了巨大的變革。隨著市場經濟的創建和生長,經濟運動更多地受市場機制調治,民族地域在舊的體制掩護下享受的優惠政策受到打擊,許多實驗多年、深受民族地域接待的優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實亡。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造、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真相上拉大了民族地域與漢族地域經濟生長的差距,這是掉隊民族由舊體制向新體制過渡一定要面臨的一種“陣痛”。改造是局勢所趨,民族地域不克不及陶醉在對舊體制的懷戀中,民族地域同樣須要議決革復生長經濟。面臨經濟舉世化的新情勢,生長民族經濟肯定要團結民族地域的特點,舉行財稅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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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財政和一樣平常地方財政相比,除了享有財政自治權外,其財政辦理和資金運行又有自身的特點。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是創建在民族地域經濟和社會掉隊底子上的財政,由于經濟生長程度低,財政的集資本事也低,財政收入重要靠稅收來維持。而財政付出中非生產性開支所占比例大,缺乏財力舉行生產性投入。民族地域如果舉行大范疇的經濟配置,必須要有國家的放肆扶持。因此,國家在差異的財政辦理體制下,都賜與民族地域相應的政策傾斜。
在“統收統支”時期,中心財政對領土民族地域實驗免費醫療,對民族商業在價錢上實驗“賠錢補貼”、“以賺補賠”等優惠政策,并劃定民族商業企業自有運動資金的80%由國家財政撥款。為了規復生產,國家還給民族地域發放幫助款、補貼款和低息貸款。在“分別出入、分級辦理、分類分成”時期,雖然沒有針對民族地域另擬預算辦理步伐,但在方式天下預算草案時對民族地域作了一些分外劃定。國家不光議決調解牢固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心調治收入的歸屬擴大民族地方財政收入的范疇,而且撥出多種補貼專款,如生產補貼費、衛生補貼費、教誨補貼費、社會幫助費以及無息貸款等。“二五”時期,“”和化運動使國家財政事情遭受了肯定的妨害和喪失,國家財力困難,社會總財力緊張失控,導致實驗不久的《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辦理暫行步伐》無法貫徹實驗(《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辦理暫行步伐》是國家第一個以立法步驟孕育產生的表現民族治地方財政權限的規則。它既表現了國家財政預算“統不停導、分級辦理”的原則,又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大于一樣平常同級地方的財政出入權和肯定的稅收立法權,為改造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辦理體制提供了有益的警惕。)。1963年國務院轉批了財政部、民委《關于改造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辦理體制的陳訴和關于改造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辦理的劃定(草案)》,民族自治地方開始實驗“審定出入,總額分成,多余上交,不夠補貼,一年一變”的步伐。這個步伐雖然分別了出入范疇,但重點是國家在財力上對民族自治地方賜與得當的照顧和須要的補貼,作為民族地域分外性開支專款。十年動亂時期,國家財政危急四伏,財政辦理體制頻仍變更,國務院1963年答應的《草案》不克不及全面實驗。但是在國家財力非常困難的情況下,《草案》中所劃定的財政三項照顧仍然得以落實。據統計,從1964年至1979年,國家共撥出少數民族地域補貼費、民族自治地方機動金和預備費照顧三項共34.07億元,減輕溫息爭了民族地域的財政困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