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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活動合伙投資形式方式發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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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活動合伙投資形式方式發展管理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合伙人范圍的擴展:法人可以成為合伙人;外商投資設立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審批制度、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必須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中方合伙人、產業政策、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然要符合現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等,具體資料請見:

          合伙作為一種在世界各國被長期廣泛應用的投資形式,在中國市場中被應用的并不廣泛。雖然中國在1997年頒布并開始實施了《合伙企業法》,由于該適用主體僅限于自然人,且2000年前合伙企業亦被要求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合伙企業在經濟領域的活躍程度。2006年8月27日頒布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則拓寬了合伙企業的形式、合伙人的范圍,并且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預留了空間。

          一、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這一新的形式,主要適用于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類的中介機構。由于個別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無過錯的合伙人僅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同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要求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就非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或者合伙企業正常經營中產生的債務,全體合伙人仍負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選擇的部分限制了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范圍,避免了無過錯合伙人對于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產生的損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以有效地引導專業機構的合伙人謹慎執業,加強內控機制,從而為這些專業機構的發展打下了基礎。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的“有限合伙企業”主要有以下特點:1.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必須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人數的上限與中國《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要求是一致的。2.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勞務本身無法作為對外承擔清償責任的方式,因此規定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4.有限合伙人在處分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也比普通合伙人寬松,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有限合伙可以有效的籌集資金,實現知識技術與資本的完美結合。國外的私募基金(股權)大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合伙企業法》引進有限合伙的形式,配合了其他法律法規的實施,對于風險投資和私募基金(股權)在中國的發展來說無疑是一支有力的強心針。在此之前投資人對于小規模的商業組織,僅限于在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中進行選擇,有限公司成立的資金要求及稅負,使得一些小投資人望而卻步。而普通合伙與個人獨資企業都要求所有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很多不愿意承擔過多風險的投資人打消投資的念頭。近年來,立法者在進行商事立法時已經注意到了將鼓勵投資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指導思想,有限合伙這種在西方國家已經實行了多年的合伙形式終于被中國立法者采納。

          二、合伙人范圍的擴展:法人可以成為合伙人

          原《合伙企業法》只認可自然人作為合伙人,從而將法人拒絕在合伙企業的大門之外。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法人即意味著以其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無需以其對法人出資以外的其他財產就法人的債務對外承擔責任。中國的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合伙人需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考慮到法人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會使公司處于巨大的風險之中,影響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2006年1月1日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仍然不允許公司作為對其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但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豐富各類投資方式的呼聲越來越高,尤其在借鑒英美合伙企業立法的基礎上,立法者允許了法人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法人作為合伙人,可能會導致法人為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法人的投資人也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人的投資人仍可以躲避在法人這堵防火墻后面,僅以其對法人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法人參與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業法人利用合伙企業形式靈活、合作簡便、成本較低等優勢,實現其特定的目的事業,也有利于大型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中與創新型中小企業進行合作。但是為了使國有企業不至于負擔更大的風險,法律仍規定國有企業和公益性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三、外商投資設立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并不能直接適用于外商投資設立合伙企業,而是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2003年中國商務部等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管理規定》,規定中承認外商投資創業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形式,但這一規定缺乏相關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新《合伙企業法》引起各界的非常關注,各方外資是否會利用合伙企業規模小、形式靈活、設立的法律門檻低等特點規避中國對外資的一些準入機制。但從當前國務院委托商務部起草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草案來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然實行審批制,需要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等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審批制度:出于現行外資準入制度、外匯管制以及公平性等考慮,參照對三資企業的外資管理制度,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和重大變更需要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一般事項的變更需要到審批機關備案。

          2.中方合伙人:由于合伙一般規模不大,自然人作為合伙人較為常見,且有《合伙企業法》為上位法,因此不同于三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不允許中國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人,《辦法》明確規定中國自然人可以作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3.產業政策:現行產業政策采用針對股權式合營企業的表述,根據合伙企業的特殊性,《辦法》將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控股”地位理解為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以及分紅比例,從而明確了產業政策(包括“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和“中方相對控股”)如何適用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4.勞務出資:鑒于目前對外國合伙人以勞務出資尚無相關配套規定,實踐中無法操作,暫時只允許中國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5.出資期限:鑒于合伙企業一般規模不大,參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制度,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除勞務以外的出資應當在批準后90日內一次繳清。

          6.登記備查制度:為維護交易安全,《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普通合伙人應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供其主要財產清單,供社會公眾查詢,并在財產發生重大變化時將該變化向審批和登記機關備案,便于交易相對人獲得關于外國普通合伙人償債能力的信息。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然要符合現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實行特定市場準入機制,仍需要遵守外匯、海關、稅務等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管。因此,除了法律形式、投資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注冊資金的要求和稅收等問題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和外商投資公司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還是趨同的。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為風險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外商在華投資的發展,無疑會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