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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危機有效金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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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后,在經歷了較長一段時間相對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以后,進入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尤其是銀行危機再次引起全世界的關注。所謂銀行危機,就是許多存款人同時對銀行體系中的許多銀行擠兌而許多銀行無法滿足這種需求的情形。那么是什么造成銀行危機呢?t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影響到政府監管機構對于防范金融危機措施的制定。傳統的理論一般認為銀行危機是部分準備金制度的必然結果,因此通過中央銀行最終貸款人的作用政府監管機構可以防范銀行危機的爆發。90年代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的工作人員的研究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效率如何還取決于宏觀經濟穩定與否本文試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理論進行分析。

          傳統的銀行危機

          傳統銀行危機理論強調金融監管的重要性是構建在以下兩個假設的基礎之上:

          第一個假設是部分準備金制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在實施部分準備金的銀行體系中銀行為了滿足存款人的要求必須大規模壓縮其資產規模、收縮貨幣和信貸供給。假如銀行持有100%的儲備他們可以立即歸還存款人的存款而不會引發銀行危機。有些保守的經濟學家包括過去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都認為銀行危機的存在足以說明部分準備體制不合理建議用100%的準備制度取而代之。這種觀點理所當然地認為部分準備體制存在內在的缺陷。

          第二個假設是銀行“先來先取”的兌付原則。即當客戶要求兌現時,銀行以申請的先后順序兌付。最先提出要求的存款人被償還的可能性最大,而最后要求的存款人的償付可能性最小。這一假設在傳統銀行危機理論中占重要的地位,因為它合理地解釋了存款人的單個分行擠兌以及擠兌本身會傳染的原因。

          在上述兩個假設的基礎上,傳統理論認為銀行擠兌是由對銀行體系的外部沖擊造成的。當公眾對一家銀行的流動性或清償能力感到懷疑時會擠兌。

          上述對一家銀行發生擠兌時原因的解釋,仍解釋不了全部或許多銀行同時發生擠兌的原因。很明顯,此處重要的不是對一家銀行或少數銀行的擠兌,而是危機本身,假如只有少數銀行發生擠兌,參與擠兌的人沒有理由放棄銀行體系轉而窖藏現金,這些人只是將儲蓄轉移到其他未受影響的銀行中去,這種有限度的擠兌,與真正的銀行危機不一樣,不會導致貨幣信用的崩潰,最多只不過是使某些銀行的市場占有份額減少而已。那么對單一銀行的擠兌又是怎樣變成真正的銀行危機呢?t一種可能是這種沖擊是一種同時削弱大多數或所有銀行清償能力的外部沖擊。但很難想象那種沖擊會對數量眾多、實力不一的銀行體系造成如此重大的影響。假定將銀行體系視為一體、而非多樣化的單個銀行的集合,只有外國侵略、內戰或其他某些不起源于私有銀行體系本身的大規模貨幣沖擊,才可能產生這種破壞作用。但是,傳統理論并沒有僅僅將銀行危機視為一種戰爭現象或與某種貨幣相聯系的現象,因此必須依賴戰爭和貨幣政策沖擊之外的某種機制來解釋銀行危機。

          在這里,傳統理論引入了“傳染性”假設,認為對任何一家銀行的擠兌都會像傳染病一樣蔓延到其他銀行,逐漸地損害人們對所有銀行的信心。為什么銀行擠兌會傳染呢?t流行的解釋是,銀行存款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雖然每一個銀行家知道自身資產組合內容,但存款人卻并不了解。存款人認為所有的銀行都是類似的,當一家銀行倒閉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其他存款人將擔心自己存款的銀行也可能遇到同樣的困難。為了得到自己的所有存款,行動的越早越好,于是對自己存款的銀行發動擠兌。此時,每一個人的動機都很理性,但是集體行為本身的結果就不那么理性了。傳統銀行理論影響廣泛,但暗含著這樣一種含義,危機不僅會在任何實施部分準備制的銀行體系里發生,而且特別可能發生在缺少最后貸款人或政府存款保險機構的銀行體系里。

          銀行危機的“法律限制”

          由于傳統銀行危機理論無法滿足實證檢驗。于是,另一種危機理論,即法律限制理論試圖推翻傳統理論。它認為,銀行危機不是市場經濟的現象,而是政府對銀行和貨幣體系進行干預的結果,許多法律限制對于歷史上銀行危機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將所有的危機原因歸于同一因素是不現實的。與傳統理論不一樣的是,法律限制論是多原因的理論。

          該理論認為:傳統銀行危機理論單一原因的解釋正是其缺點所在,對復雜而又不斷變化的經濟事件,用同一種原因解釋顯然過于簡單化,也可能是錯誤的。這種理論對特定危機的解釋各不相同,但認為共同的原因都是實施了不恰當的管制政策。這種理論認為:政府法律限制的危害表現在。??

          1、增加單一銀行受各類沖擊的風險或使自身成為重大沖擊的源泉。這包括那些限制了銀行資產和負債多樣化選擇,從而削弱了銀行承受相對價格變動能力的法規。例如,許多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都通過限制銀行開設分支機構或資本數量的方式限制銀行的規模或直接對業務范圍加以限制,這使得銀行承擔了本不必承擔的風險。另外,利率管制也使銀行抗利率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還有一些規定鼓勵了商業銀行在降低自身資本數量的同時,從事風險較大的業務,希望從中獲取更高的利潤,如大家熟知的存款保險制度以及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將對瀕臨破產的銀行提供救援的制度安排等都屬此類。

          2、創造了一種利于傳染效應傳播的環境,使得單一銀行倒閉更可能引發系統性擠兌。傳統銀行危機理論的實證研究表明:傳統銀行危機理論中的傳染性假設并不常見,而只有少數例外。但是有些政府管制卻使得傳染性發生的概率增加。例如,在美國,限制銀行跨州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使得銀行與銀行之間轉而相互結成行,使得銀行之間的關聯性大大增加,人們對某銀行的信心是對其行信心的函數。限制銀行開設分支機構、資產組合限制、利率管制、存款保險以及央行的緊急貸款等都導致了銀行體系抗風險的脆弱性??但是這些原因還不足以解釋即使央行循規蹈矩,也無法避免自身成為導致銀行體系脆弱的主要原因。

          法律限制理論認為:根本的原因在于另外一種管制,即不允許商業銀行發行自己的銀行券,將發行貨幣的權利集中在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權的高度壟斷對金融脆弱的直接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使得銀行無法依靠自身的資源適應公眾對貨幣需求的日常變化;第二,銀行的風險狀況無法通過其發行銀行券的二級市場反映出來。如果存在這樣一個二級市場,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的不對稱,從而避免因此產生的銀行危機,第三,貨幣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使得央行可以隨時調控銀行的儲備量。通過這種控制,央行可能不負責地擴張自身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物價、利率和匯率之間的輪番波動。對銀行造成各種外來沖擊,經濟家安那舒瓦茲(Schwartz)1988年指出,這是造成金融機構破產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金融監管的效率與宏觀經濟穩定

          一個銀行經營失敗導致支付系統的擾亂并且會對經濟的各個方面產生震蕩,因為其他公司和銀行也有可能因此而倒閉。同樣,糟糕的信息也可能導致銀行擠兌,即使這個信息客觀上是錯誤的。這樣,一旦某一家銀行倒閉,另一家銀行的存款者可能將其存款也提取出來,即使這兩家銀行完全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加強金融監管是必要的,但金融監管手段的有效性是有前提的,下面我們分別分析3種常見的金融監管手段。

          1.存款準備金

          實踐中所應用得最早的審慎性監管手段之一就是準備金要求。準備金要求通常是指銀行以流動性資產的形式持有的準備金不應低于存款總量,或資產總量的某一最低比例。由于存款人的取款時間并非預先確定??因而銀行必須隨時持有充足的流動性資金以應付存款者在任何時間可能發生的取款需求。一個最優的銀行策略要求銀行持有足夠的準備金以滿足在一定時期內預期的取款需求。因此,銀行將愿意持有準備金以避免由于提前清算長期資產而產生不必要的清算成本。

          然而,如果實際取款的消費者多于預期的數量,那么銀行所愿意持有的準備金數量就會不足。如果所有的存款者都提取存款,也就是發生銀行擠兌現象,那么這些準備金就會更顯不足。法定準備金要求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取款所需的充足準備金。從以下3種情況,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準備金要求作為一種審慎監管手段存在著一個根本性的問題。

          1、如果銀行按規定持有的準備金水平正好足夠在沒有發生銀行擠兌情況下的取款需求,那么銀行將自覺遵守這些要求。這種水平的準備金不能在銀行擠兌現象發生時對銀行提供保護。

          2、如果所要求的銀行準備金的水平超過銀行所自愿的準備金水平,但是小于100%儲備比率,這樣也不能對銀行擠兌現象提供額外有效的保護措施。如果所有的消費者都提取存款。這就使得所有消費者的最優選擇都是提早提取存款。這種額外的準備金要求給銀行增加了成本,因為在不出現擠兌的情況下多余的儲備可以投資于非流動性資產,從而產生出更高的收益。這些成本降低了銀行所能償付給消費者的回報以及銀行的利潤。因此這種政策成本沒有抵補銀行安全性提高得到的收益。

          3、如果監管者要求銀行必須持有100%的儲備需求,那么這就實現了對銀行業的完全保護。然而,這樣一來銀行就再也不能將存款投資于非流動性資產,從而推動了持有存款的收益,也就無法向存款者支付收益。這就破壞了存款人通過存在銀行的存款,來獲取比原存款數量更多的回報概率。在這種情況下,對防止銀行擠兌的代價是存款的所有潛在收益。在銀行持有100%的準備金的水平情況下,銀行只是簡單地將存款儲存起來,而不能償付給存款者任何利息。因此,對所有的消費者來說,不管他有無投資機會,最優的選擇都是將存款全部取出。事實上,存款與單純持有貨幣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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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款保險

          與準備金要求相比,存款保險作為一種監管制度安排出現是更近一段時期的事情。第一個較系統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出現是在30年代早期的美國,當時一大批銀行先后倒閉。從此開始,許多其他國家已經采用同樣的方案,以便在銀行擠兌時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機理如下,由參與保險的各金融機構向監管當局交納一定數量的資金,當銀行失敗或擠兌現象發生時,這批資金即被用于償付存款。在這個制度的具體規定上,不同的國家在以下4個方面有所區別??

          1、有的國家只保證支付一部分存款資金??

          2、有的國家限制最高的支付水平??

          3、有的國家根據某個風險標準確定保險方案??

          4、有的國家根據負債表上的某個項目的一定比例繳納保費。

          如果銀行真的發生倒閉,那么存款保險機構將必須為銀行償付損失。這樣做的成本很高。并且,如果政府不及時注入資金,將有可能導致存款保險機構倒閉。這種問題的出現是因為監管機構不可能事先知道一種突然出現的意外的取款現象到底是純粹的協調問題從而引發銀行短期流動性問題,還是屬于一種消費者對即將到來的不可避免的銀行投資失敗的理性反應。這樣,監管機構面臨的難題是,監管機構很難將由于突然的流動性困難而導致的銀行擠兌現象和由于糟糕的投資決策而導致的銀行失敗現象區分開來。這一直是近十年來困擾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難題。

          3.資本充足率要求

          如果所有者參與銀行的投資,并且向存款人支付收益。那么,所有者的利潤可以起到減弱在一定時期的預期之外的取款行為和在一定時期的實際的存款收益下降這兩大不利因素對銀行的沖擊程度。銀行所有者的資本參與降低了銀行擠兌均衡風險。所有者的資本和利潤實際上為存款合同所規定的收益安排起到抵押品的作用。事實上,只要擁有充足的資本,同時非流動性投資具有一定收益,所有者就能夠確保合同所規定的收益,資本充足性要求為所有者規定了最低的資本參與量。

          聯系到上面所討論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會發現,所有對銀行擠兌現象的潛在保護措施依賴于非流動性資產是無風險的收益資產的假設。如果這個假設自始至終成立,依賴于銀行所有者的保護措施可能比依靠公共機構的保護措施更有效。一旦非流動性資產投資失敗,那么就不可能通過對非流動性資產的資本投資來達到防止銀行擠兌現象的目的。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取決于非流動性資產是否投資失敗,而宏觀經濟的經濟狀況決定著非流動性資產是否會投資失敗。金融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銀行倒閉是由于宏觀經濟狀況的惡化造成的。它很可能是系統性的。因為銀行的非流動性資產可能會由于企業的倒閉而出現投資失敗,而在經濟衰退時,金融監管防范風險的有效性難以發揮。只有在單個銀行由于流動性或支付的問題而倒閉,可能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時,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作用才能很好發揮。反過來,金融監管要有效發揮,不能降低金融效率,損害宏觀經濟穩定。該理論認為宏觀經濟狀況及其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危機的基礎,而宏觀經濟狀況及其政策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能否發揮的前提。

          銀行通常受到只能購買“安全”資產,如抵押、監管措施的約束、禁止銀行資金進入股票市場和其他證券市場。這監管措施的目的就在于盡量使得銀行資產的收益具有可預測性,銀行資產收益的確定性可以防止銀行失敗。然而,一個銀行長期資產的一定收益并不能完全避免銀行擠兌現象的發生。這類監管措施的一個弊端就是:它使得銀行的資產的收益變得更加可以預測,但并不一定變得更加穩定,通過防止銀行資產的多樣化,銀行資產組合的長期風險將會變得更高。此外,過分強化金融監管,而不顧金融監管手段對金融效率的損害,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反而不利用防范金融危機。

          30年代的金融危機的三種不同解釋

          在眾多的研究中,只有1933年美國銀行危機才是符合傳統理論意義上的銀行恐慌。而且,正是這一事件啟發了傳統的銀行危機理論。然而,法律限制理論和宏觀經濟穩定理論認為:這次危機也不足以支持傳統理論有關銀行危機本質的探討。傳統理論將這次危機視為銀行體系本身缺陷所導致。它認為,30年代初期,大規模的銀行倒閉引發了大范圍的銀行擠兌,從而引發了1933年3月整個銀行體系的崩潰。該理論認為,如果美聯儲當時能發揮最后貸款人的預定作用,向缺乏流動性、但尚未破產的銀行提供貸款或大規模提高貨幣供給,則這次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而法律限制理論卻認為,雖然銀行危機在30年代初呈不斷加速之勢,但是在20年代就已經很普遍了。其中絕大多數倒閉的銀行都是農業地區的單一制小銀行。這些銀行受到大危機之前農產品價格相對變動的影響。要是美國允許銀行跨州開設分支機構,很可能會避免這些由價格變動引發的銀行倒閉。例如,加拿大就由于實施了分支行制,所以在1929年前后幾乎未曾發生銀行倒閉事件。

          法律限制理論認為,這次危機發生的另一原因是銀行無法發行自身的銀行券。要是銀行可以自由發行自身的銀行券,則銀行可以通過增加發行量的方法避免擠兌現象的發生。1929年之后美國銀行大量倒閉的部分原因是公眾提高了現金與銀行存款的比率。當時,國民銀行雖然也提高了銀行券的發行量。從1932年的69100美元增加到1933年5月的92200美元,但增加的幅度僅是公眾需求的一部分,全國各地的清算所請求財政部允許他們發行清算所票據作為銀行券的替代品,但財政部沒有同意,認為聯儲有能力發行充足的通貨。但后來的結果表明,聯儲的發行力度相當不足。

          另外,法律限制理論還認為,即使在不允許銀行發行自己的銀行券、銀行倒閉數量眾多的情況下,1933年之前的銀行擠兌一般也只限于那些在擠兌之前就已資不抵債或已破產的銀行的行。由于美國實行單一銀行制,故許多銀行都有許多行,而沒有出現傳統理論所宣揚的傳染效應。甚至1930年12月對美國銀行的擠兌也沒有出現擠兌效應。在1933年之前,大規模的恐慌仍是由于政府的錯誤決定所致。其中最主要的一項就是宣布全國性的銀行休假。正是這項決定導致了存款人由于擔心銀行休假本身將會擴大而爭先恐后地向鄰近各州的銀行進行擠兌。實施銀行休假政策的本意是為了阻止銀行擠兌傳染,結果,這一政策本身反倒成了導致擠兌傳染的主要原因。

          宏觀經濟穩定理論則認為30年代大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當時美國經濟正走向衰退,國際上的競爭性貶值也對美國經濟步入衰退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而美國防范金融危機的金融監管措施也沒有從提高金融效率著手,最終釀成30年代大危機。

          結論

          根據傳統理論,傳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沒有存款保險或獨立央行的銀行體系中都可能發生。為了避免發生銀行危機,當局必須對每一銀行倒閉提供保護,或通過向存款人提供廣泛的保險來避免危機在銀行體系中擴散,否則個別銀行的倒閉將最終導致整個貨幣和信用體系的崩潰。

          傳統銀行危機理論已指導美國和英國等其他國家的銀行政策達數十年之久。它常被用來分析對銀行實施的多種限制,包括最低準備金要求、資本充足率要求、利率管制和銀行資產組合限制等。雖然與這種計劃相聯系的道德風險已被人們熟知,但這種理論還是導致了政府主導的存款保險計劃的普及。此外,這種理論還有助于正確了解、正確評價中央銀行權力和特權的范圍和作用,鼓勵那些仍缺少自己中央銀行的少數幾個國家重新審視自己銀行體系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但是,法律限制理論卻認為,銀行危機不是銀行體系本身不穩定造成的,而是監管機構實施不恰當的管制造成的。由于對危機原因認識的不同,該理論得出與傳統理論完全不同的政策建議。

          宏觀經濟穩定理論則強調了宏觀經濟穩定對防止金融危機、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作用。

          國外學者對銀行危機的討論還在不斷深入。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意義深遠,涉及到人們對最后貸款人角色、存款保險制度及加強銀行監管與放松監管、全能制銀行與專業化銀行制度等問題的再認識。它對于我們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以及選擇處理銀行危機的指導思想、方法、步驟等都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也為我們提供了另外一種思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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