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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來,發展中小企業問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引起風向的這種變化,大概有3個原因:一是近來就業的問題嚴重,下崗、失業者如何再就業?鼓勵自謀出路,創辦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是一條出路。大多數中小企業所需資金少,技術要求低,能容納大量的人就業。二是在亞洲金融風暴席卷中,有的國家(如韓國)的大型集團或被刮得搖搖欲墜或被刮得枝折葉落,而有的國家或地區(如我國的臺灣)的中小企業則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和靈活的適應性。這使人們對中小企業刮目相看。三是美國經濟連續七八年走勢強勁,得益于一大批高科技的中小企業的迅猛發展。這些企業成為發展高科技的主力軍,推動著世界新的產業革命。中小企業不再是被人看不起的丑小鴨。有些原來的中小企業迅速成長為世界性的大企業。
重視發展中小企業自然不是否定大企業的作用。其實大企業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中小企業,在大企業周圍總有大量的中小企業與其協作,為其服務。在各個國家,中小企業總是占企業的絕大多數,即使高度發達的國家也不例外,例如在德國占99.6%,在意大利占93%,在美國小企業占99.7%(各國劃分的標準不同)。根據全國普查資料,1994年,在我國鄉和鄉以上工業企業中,中小企業占99.02%。以前有過一種理論,認為市場競爭的結果,資本越來越積聚和集中,最后會形成全社會一個大托拉斯,壟斷全社會的經濟活動。壟斷是發生過的,也存在著,威脅著中小企業的生存。但在經濟的發展中,中小企業像具有頑強生命力的野草那樣,“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在市場競爭中,許多中小企業消失了,同時又有許多中小企業冒出來了。中小企業自有其為大企業所不及的長處,以及不能被大企業替代的地方。在美國中小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力軍。根據美國國家科學基金的研究(1979),每1美元的研究和發展費用取得創新數,小型企業為中型企業的4倍、為大型企業的24倍,小企業的創新占全部創新的55%,每個雇員平均的創新小企業為大企業的2倍。據1993年美國小企業管理局調查,美國高科技企業中94%是雇員少于500人的企業,73%是雇員少于20人的企業(按美國的劃分標準,少于5人為微型企業,5~19人為小型企業,20~499人為中型企業)。對我國來說,需要發展一些大企業,但更應注重發展中小企業,無論從增加就業、繁榮經濟、發展高科技,改善人民生活等等方面來說這都是完全必要的。
大中小企業是就企業的規模來劃分的。劃分的標準各國不同,這里不涉及。雖然中小企業具有規模小以及其他一些共同特點,但它們彼此的差別也是極大的。在討發展中小企業時,除了要解決它們面臨的一些共同問題外,還需要解決不同類別中小企業的不同問題,即使是共同問題,對不同類別的中小企業來說,其解決的辦法也是有差別的。在討論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時,也應該基于這樣的認識。
從企業的融資角度看,中小企業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不需要從金融市場融資的中小企業,另一類是需要從金融市場融資的中小企業。前一類企業多半是業主制企業(其中的個體經濟甚至不能稱為企業)或小型的合伙企業,一般地說所需資本金少,靠企業主自身財力或向親朋好友借貸就可以滿足需要,只是在企業規模擴大后可能需要從金融市場融資,后一類企業多半是企業規模仍屬中小企業的合作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他們在創業時以及企業在日后的運行和發展時所需資本金和周轉性的流動資金較多,單靠企業的發起者、創辦者自身的財力不足以承受,需要從金融市場融資。這后一類中小企業從創辦企業的風險的角度又分為兩小類:一小類是風險較小的企業,另一小類是風險大的企業,這后一小類企業大多是高科技企業,因為高科技產品的研制、開發和投入生產、開拓市場有巨大風險,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這兩小類企業的融資問題也有不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指需要從金融市場融資的那些企業而言的。目前人們討論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時沒有區分不同類別的中小企業是不恰當的。實際上,除了不需要從金融市場融資的那部分中小企業外,不同類別的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和渠道以及在融資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不一樣的,甚至是很不一樣的。
需要從金融市場融資的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本文未考慮從國外金融市場融資)和融資方式有兩個:從銀行或證券市場的渠道以債權的方式融資和從證券市場或其他非銀行的渠道以股權的方式融資。
這兩種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大企業也利用,但中小企業在利用中要解決一些特殊問題。下面分別加以敘述。
從銀行以債權方式融資銀行本應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在美國,37%的小企業從商業銀行獲得融資,其余資金的供給者是金融公司、租賃公司和非金融機構。1996年美國商業銀行的企業貸款總額中,給小企業的貸款占20.3%。在德國,中小企業的短期融資有3個渠道,即銀行、賣方信貸、融資租賃,而長期融資幾乎都靠銀行貸款。在我國,銀行一般不大愿意給中小企業貸款,這是因為,第一,中小企業數量眾多,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企業要求貸款的數額小,給中小企業貸款會大大增加銀行的業務量和經營的成本,往往得不償失;第二,中小企業難以向銀行提出貸款的擔保,銀行對它們缺乏信任,特別是那些國有大銀行不愿意找這種麻煩。這是中小企業在向銀行借款時普遍遇到的困難。即使大銀行愿意開展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業務,為償付貸款成本,它們的貸款利率也要比給大企業的貸款利率高(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可以高2個百分點),這對中小企業來說自然加大了融資成本。為減少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銀行在向中小企業貸款時往往還設置了繁雜苛刻的規定、限制和手續,這同樣會加大其融資成本。另外,中小企業一般也不愿意讓外人了解企業的情況,不愿接受銀行要求的對其信用狀況的調查。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把從國有大銀行借款視為畏途。能不借就不借。
目前,解決的辦法是,在大銀行中設立中小企業貸款的部門。這固然是個可行辦法,但除此以外還應該設立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銀行。例如德國有遍布全國的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支持本區域內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并與這些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密切的關系。在德國,有44%的中小企業把儲蓄銀行作為其主銀行,儲蓄銀行是它們的主要貸款者,同時大約50%新創辦的中小企業的資本金的籌集也是由其負責的。在我國,除四家大商業銀行外,其他銀行、特別是地方性的城市商業銀行應該以為中小企業服務為主。同時,我國還應創辦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民間銀行。在我國,還不準我國的民間企業進入金融部門,創辦民間銀行(民生銀行是個特例)。但是,既然容許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市場,沒有理由不讓我國自己的民間資本創辦民間銀行。那些主要或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銀行可以與中小企業建立緊密的長期的聯系和信任關系。除提供貸款外,它們還可在市場信息、企業管理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銀行與中小企業的關系密切了,信任關系建立了,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也就方便了。而且,這些銀行的經營成本也會比大銀行低,它們為了與大銀行競爭必須為客戶提供更好更便宜的服務。看來,為了從金融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的銀行制度還需作大的改革。
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的擔保問題,是一個普遍的問題。許多國家建立了各種擔保制度。意大利的中小企業很發達。那里有兩種信用擔保辦法,一種是信用擔保基金,通常由政府給以財務支持,以彌補借款者違約的損失,但這違背了歐盟的規定,所以這種擔保辦法沒有發展起來;另一種是互助擔保體系,即由中小企業聯合起來共同為其成員擔保,歐盟支持這種辦法,所以發展得很快。美國的擔保基金最初是由政府出資建立的,以后政府逐漸全部退出來了,因為官辦不如民辦運作得好。近年來,我國的一些地方也建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有些是由政府出資辦的,有些是由政府參與出資辦的。政府的財政資金起著主要的作用。國家經貿委已提出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設想: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市場規范運作,其資金的來源主要由政府撥款、會員繳納風險準備金和向社會募集;以地市為單位組建擔保機構,以省區為單位組建再擔保機構,擔保機構以資信評估、反擔保、強制再擔保等方式進行風險控制,以擔保機構與債權人以及債務人與再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方式分散風險。從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看,以政府撥款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的主要來源還是必要的。在有的地方可以試辦互助擔保基金。將來,政府應逐漸從擔保基金中退出。
中小企業以債權的方式融資還可利用發行公司債券的渠道。對中小企業來說發行公司債券不容易,必須有良好的資信。所以只有少數中小企業可以發行債券。
從證券市場或其他非銀行的渠道以股權方式融資不同的中小企業有其適合的股權融資方式。一般的中小企業可以用私募的辦法募集資本金。中小企業從證券市場融資是困難的,證券市場為進入市場的公司設置的門檻高,中小企業無法進入。因此需要參考國外的經驗,建立進入門檻較低的第二板市場。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建立或籌備建立第二板市場。對在我國建立第二板市場的問題正在廣泛討論中。對建立這樣的市場的必要性沒有大的分歧,至于建立這樣的市場需要具備怎樣的條件,近期是否有條件建立,還有分歧,需要研究。主管部門更多考慮其管理的問題,因為主板市場仍有許多問題待解決,尚未管好,再建立一個第二板市場可能更難管好。這種考慮自有其道理。但從加快發展我國中小企業的要求出發,還是應該盡可能早地建立這樣的市場。我國的中小企業將越來越多地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需要有特定的市場融資渠道和使其股權得以便利流動的場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第二板市場,一些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就有困難,其股權的交易和流通也成了問題。如果沒有流通的渠道,中小企業的投資者又如何退出呢?如果無法退出,他們又怎么敢進入呢?看來,應更多地考慮如何更快地發展中小企業。此外,我國已經或正在關閉所有各地的證券交易中心或類似的場外證券交易機構,這是否恰當,也值得考慮。必須指出,我國的的證券市場應該是分層次的,除了現有的兩個證券交易所外,還應建立區域性的證券市場、適應中小企業的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市場,以及柜臺交易。
中小企業中屬于高科技的企業在融資方面有些特殊問題。一項科技研究項目從提出構想到成為投放市場的商品,要經歷多年的時間。由于高科技企業的風險大、投入資金占用的時間長(一般為3~5年),銀行一般是不愿貸款也不敢貸款的,而且用貸款方式解決資金不還的問題,對企業來說融資成本太高。但高科技中小企業利用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來融資也有許多困難,因為這些企業的風險大,普通的投資者不敢冒風險,并無力承擔風險。這類企業的最好的融資渠道是獲得風險投資者的股權投資。我國也需要建立和發展風險投資事業。這件事已經討論不少了,并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視。從1985年起我國陸續創辦了一些風險投資公司。但是,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剛起步,仍有許多問題要解決。下面就幾個問題談一談。
風險投資資本的來源問題。在風險投資發達的國家,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廣闊,主要來自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大公司、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此外也有一部分來自個人的投資。在早期,政府的投入曾是重要的來源,以后政府不再直接投入了。在我國,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渠道很狹窄。民間資本很弱小,保險公司和退休基金不許參與證券和企業的投資。證券公司的規模小,尚無力成為真正的投資銀行,參與風險投資。外國資本參與我國的風險投資也有限。目前大家指望政府的投入。但政府的財力是很有限的,而且根據國外的經驗,政府出資進行風險投資,成效差,或者已經不作了,或者越來越少作了。我國由政府投資創辦的“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的失敗,也是一個證明。為了發展風險投資事業應該拓寬風險投資的資金渠道。應當允許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將一部分資金從事風險投資,或投入風險投資公司,由后者進行風險投資,應當讓有條件的證券公司成為實力強大的投資銀行,參與風險投資,或者與國內外的投資機構共同建立風險投資公司。還應吸收外資和鼓勵外國機構在我國設立風險投資公司,開展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的人才問題。我國懂得風險投資、懂得科學技術、懂得企業經營的風險投資的高級專業人才異常缺乏,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包括送往國外)培養,給予激勵。還應高薪聘請國外風險投資人才。
政府的扶持問題。發展風險投資需要政府大力扶持,政府應為風險投資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例如,政府在立法執法方面就有許多工作要做,在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鑒定、技術監督等方面政府應發揮重要作用。政府還應在稅收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
建立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風險投資在投入的企業成熟以后,就要退出,將投入的股權變現,以便獲取資本的增值,并再投入新創辦的企業。因此,是否具有順利退出的渠道,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可以說沒有退出的渠道就不會有風險投資。從國外的經驗看,退出的渠道主要有:投入的企業的股票上市交易或在柜臺交易、投入的企業被其他公司收購兼并、投資銀行和其他戰略投資者收購后再出售,企業的創辦者回購風險投資機構所持有的股份、或者企業的管理者或職工購買風險投資者所持有的股份。在這些退出渠道中,企業股票上市交易是最容易退出的渠道,投入的資本的增值也最大。在美國NASDAQ是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從而也是風險投資退出的重要渠道。我國風險投資難以發展與缺乏退出渠道有很大關系。越來越多的人呼吁盡早建立我國的類似NASDAQ的第二板市場,這不僅是為了給中小企業開辟從證券市場融資的渠道,而且也為了給高科技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開辟退出的渠道。主管部門認為,目前我國建立第二板市場尚不具備條件,可以讓高科技企業在現有的兩個證券市場上市,不受改組為上市公司的額度的限制。這對規模較大的高科技企業從證券市場融資自然有幫助,但仍未解決高科技中小企業從證券市場融資的問題,因為這些企業規模小,達不到上市企業的規模標準,而且,這些企業一般在創業之初就需要融資,這時它們還沒有盈利的業績,而沒有連續3年的盈利業績是不能在這兩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從而不能在這兩個證券市場上融資。國外一些第二板市場對高科技中小企業發行股票并無盈利業績的規定。如果讓尚無盈利記錄的一些企業在現有主板證券市場發行股票就會加大主板市場的風險,反而不利于主板市場的發展。最好的辦法還是另外建立第二板市場。目前應該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為建立第二板市場積極作準備,以促進高科技中小企業的發展。
在我國,要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還必須克服金融體制本身的障礙。按照現行的金融體制,商業銀行不許對企業進行投資,這不僅阻斷了商業銀行直接向中小企業投資,而且也阻斷了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公司的建立。這樣的規定是出于防范商業銀行的風險、維護存款人的利益的考慮。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在建立和不完善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有其道理。在我國,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許從事股票買賣,不許投資于企業,養老基金也是這樣,其目的也是防范風險,防范投保者、養老基金參與者的風險。這樣的規定也有其合理性。但這樣的規定也會帶來壓制金融創新、障礙經濟發展的后果,其中一個后果就是障礙中小企業的更快發展,使它們不能從這些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資金,與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其實,這類規定雖然可以防范一些風險的發生,但同時也會產生其他風險。例如,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只能購買國債、存入銀行,不許投資于股票、不許投資于企業。在國債利率、銀行利率低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就面臨虧損的風險。允許這些金融機構投資于股票、投資于企業,自然會有風險,但這些風險同樣是可以防范的。即使是從事風險投資,投資成功與投資失敗相比,成功的機率仍大大超過失敗的機率,在國外,風險投資成功的項目大約占70%。重要的是這些金融機構在投資時應做好投資的論證、投資的組合與獲得可靠的擔保,并進行切實的監督。為了突破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在資金運用中無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需要對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必要的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正著手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可以在制定這個法時,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對現行法律中障礙中小企業融資的規定提出修改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