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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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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制度創新

          摘要]: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具備行業規模,它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也起到了積

          極作用。但是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的三重制度性缺陷,我們在分析上述缺陷的成因的基礎上,提出保持該體系可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及其上下游環節兩個層面上的制度創新

          [關鍵詞]:中小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制度創新

          [Abstract]:OurcreditguaranteesystemsforSMEshaveformedbasicscaleandhaveproducedbeneficialeffectsontheSMEs’development,buttherearethreedefectsinstructure,operationandfunctionofexistingguaranteesystemsforSMEs。Weanalyzethereasonswhytheabovedefaultsexist,andpointoutthattheradicalwaytokeep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wholesystemsissuchinstitutionalinnovationsincludingSMEscreditguaranteesystemanditsupperanddownflows.

          [Keywords]:Small-sized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SMEs)GuaranteeSystemsforSMEsInstitutionalInnovation

          一、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歷程

          據國家經貿委統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世界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因為每個國家和地區的國情、區情不同,所以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運作方式也多種多樣。從運作主體來看,既有政府部門,也有協會,公司,保證基金和專門銀行。從擔保目的來看,既有政策扶持型,也有社會互助型或者二者的混合型。從資金運作方式來看,既有以實有資金作為保證的事前保證,也有以事前承諾作為保證的事后補償。從運作效果來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運作效果因發達國家和發展我國家的不同而存在差異。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因為其市場體制的完善、金融體系的發達、建立和發展時間的長久而效果明顯,而發展我國家由于其在信用制度、市場體制、金融體系等多方面的落后,加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和發展的時間有限,所以發展我國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活動能力遠遜于發達國家,整體效果也不是很顯著。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1992年開始探索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之后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1.探索起步階段(1992年起)。在此期間先后在重慶和上海等地產生了私營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會。在廣東和四川等地開始出現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地方性商業擔保公司。交通銀行上海楊浦支行與區政府和街區企業合作成立了擔保基金。2.積極推動階段(1998年起)。浙江、福建、云南和貴州等省的一些市縣開始探索組建以私營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或中心。陜西、廣東、湖北與北京等地開始出現科技、建筑等專業性擔保機構。上海、北京等地開始進行政府財政部門與商業擔保公司合作的試點工作,即財政部門對銀行作出承諾并負責推薦中小企業,商業擔保公司負責辦理具體擔保手續。3.規范試點階段(1999年起)。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要求,國家經貿委在廣泛征求社會有關各界的意見、總結各地試點情況,并吸收日本、加拿大和美國等國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1999年6月14日《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1999]54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隨后,國家經貿委著力在全國各地貫徹實施該《指導意見》,河南、山東、寧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陸續下發地方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指導意見并組建相應機構。深圳等地開始出現信用擔保、商業擔保、互助擔保等擔保機構相互配合、協調發展的好局面。4.體系完善階段(2000年起)。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決定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制度與自律制度。自此,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開始進入制度建設、組建國家信用再擔保機構和完善體系建設的階段。

          據我國人民銀行2003年3月的調查,截至2002年底,我國共建立擔保機構848家,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和商業性擔保機構三種類型。2002年末,我國擔保機構可運用的擔保資金總額為242億元,其中注冊資金為184億元。2002年共為28717家中小企業提供了51983筆貸款擔保服務,累計擔保金額598.2億元[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遍布全國30個省、區、市的200個地、市、州、盟,其中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初步形成了省(區)、市兩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2]。可以說我國的擔保業已初步形成行業規模,并且呈現出三種趨勢,即:資金來源多元化,擔保機構性質和組織形式多樣化,出現擔保品種多樣化和機構多功能化的苗頭(呂微,200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快速發展,對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和解決其信貸缺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擔保體系的總體運行效果不佳。從2001年進入試點范圍的200多家擔保機構的運作情況來看,雖然已籌集擔保資金約100億元,可為中小企業提供500億元至800億元的擔保支持,但迄今為止僅擔保了不到100億元。2002年,整個擔保機構擔保資金總額和擔保貸款之比不足1:2.5。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由初期的三種(第一、二、三種)增為四種組建模式。第一種方式:社會化組建,市場公開操作。這種方式是以企業、個人出資為主組建信用擔保結構。其優點在于產權明晰,職責明確,市場化運作,經營效率高,以盈利為目的。然而,由于當前的社會信用體系還很不完善,擔保風險太高而盈利性較差,因此市場投資主體積極性不高,難以擴大擔保規模。第二種方式:政府組建,政府直接操作。這種方式是以政府財政預算撥款組建信用擔保結構,其優點是資金來源有保證,以政府信用為后盾。但這種由政府部門負責的擔保行為往往失去經濟特征,而代之以濃厚的行政色彩,排斥市場機制,有悖于政企分開的改革原則。例如,浙江省舟山市于1998年8月由政府全額出資組建的舟山市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由市委秘書長兼任,總經理由市財政局局長兼任,擔保業務完全由政府直接操作,結果在成立后不到一年時間里就套牢1.2億元,不但喪失了繼續經營的能力,還導致國有資本的流失。第三種方式:政府組建,市場公開操作。這種方式是以政府出資為主,市場出資為輔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優點是既能發揮政府資金的“乘數效應”,又能利用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更好地配置資金資源;既能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又能實現擔保結構責、權、利的統一,保持持續發展的動力。第四種方式:混合組建,市場公開操作。這種方式是以政府和其他商業性擔保公司作為主要的共同出資人,同時吸收其他市場主體投資組建獨立于政府之外的信用擔保結構。其優點是:對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的優點兼而有之,能以此之長補彼之短。政府出資部門(多為財政局)先對銀行在有擔保的條件下有意貸款的中小企業進行審查后,將合格者推薦給商業擔保公司,由商業擔保公司最終決定是否給予擔保。顯然,這種組建方式基本符合委托----模型,責、權、利明確,能使國家與地方產業政策的貫徹建立在市場行為的基礎上,抑制某些政府工作人員的“尋租”行為,更有效的發揮擔保結構的“杠桿作用”,使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由以上分析可見,基于我國政府財政力量不夠充實,信用、法制建設尚不夠健全的國情,第三種、第四種組建方式是值得我們大力提倡和發展的。

          本文旨在從政治經濟學的層面上考察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的三重缺陷,再在此基礎上探索其主要成因,進而思考彌補三重缺陷的途徑,尋求擴大行業規模和提高行業績效、保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持續發展的良方。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三重制度性缺陷

          從政治經濟學的層面來看,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目前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存在三重缺陷。結構性缺陷是指政府的財政性擔保處于絕對主導地位,民間資本型的商業擔保和互助擔保所占份額很低。經營性缺陷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的缺乏,即資金補償機制、風險分散機制、擔保品種和擔保人才的缺乏。功能性缺陷與結構性和經營性缺陷有著密切關系——結構性缺陷形成了宏觀意義上的功能性缺陷,經營性缺陷則構成了微觀意義上的功能性缺陷。結構性缺陷是立足于宏觀層面上的考察,經營性缺陷則是基于微觀層面的考察,而功能性缺陷既包括宏觀層面上的考察,也包括微觀層面上的考察。

          (一)結構性缺陷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在:在機構數量和擔保貸款金額上,政府擔保的份額過高,民間資本型擔保(包括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的比重嚴重不足。截至2002年底,我國建立的擔保機構有848家,其中,政策性擔保機構高達614家,占72.4%。在2001年100億元左右的總擔保金額中,政府擔保資金為66億元。由此可以判斷出政府擔保貸款在中小企業貸款總額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高的,這也說明了財政出資的政府擔保在整個體系中處于絕對主導地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說到底是一種市場現象,因為它主要是由中小企業的金融困難所引起的,而金融困難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中小企業高比率的倒閉和違約,抵押和擔保中的問題,金融業的整合和貸款緊縮,利率和收費規定的影響(楊思群,2001)。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是作為一個宏觀調控者和社會管理者而存在和運轉的,它在市場上的職能在于監管市場、制定市場規則和維護市場秩序。顯然,政府并不具有解決市場問題的立憲依據和能力。而且,中小企業貸款缺口作為一種市場現象,市場本身有機制、動因和能力來解決它,即由民間資本在中小企業貸款市場上提供貸款擔保。事實上,由于中小企業量多面廣,貸款需求具有明顯的個性化,新陳代謝速度較快,每年新增的企業戶數很多,因此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觀調控和社會管理職能之后還有足夠的財力在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中起主導性作用。所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過分依賴于政府擔保,既無必要,也不可能。

          (二)經營性缺陷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經營性缺陷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的缺乏,即資金補償機制、風險分散機制、擔保品種和擔保人才的缺乏。此外,很多通過政策性出資建立的政府擔保機構沒有實行企業化運作和市場化經營,行政干預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根據“誰投資,誰決策”的市場原則,認為政府在擔保項目上有表決權,所以領導定項目的情況并不少見。也有一些地方領導利用這種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進行“設租”或“尋租”,或是把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這種長期行為短期化和政治化。

          1.缺乏資金補償機制。政府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以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和資產劃入為主,擔保費收入為輔。但地方財政資金和資產劃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規模又小。政府擔保機構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收取的擔保費也很低。由此可見,政府擔保機構缺乏資金補償機制。這也是為什么政府擔保機構雖然數量很多,但是銀行就是不敢發放太多中小企業擔保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商業性擔保機構資本實力也較小,同樣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大多數商業性擔保機構把高擔保費作為資金補償來源,部分擔保機構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擔保費,一些機構的擔保費比這更高。而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擔保費一般為1%左右,法國為0.6%,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特區僅為0.5%左右。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從當前我國商業性擔保業務開展情況來看,商業性信用擔保對承擔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要承擔100%的風險。與其合作的商業銀行不承擔任何風險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利益不對稱,使得信用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合作支持的中小企業項目一旦形成不良貸款,由信用擔保機構追索債權,出現的風險信用由擔保機構承擔。因此,商業性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擔保,必須追求100%的安全,業務范圍狹窄,使大多數中小企業仍然得不到融資支持。而在國際上,擔保機構一般只承擔80%的貸款責任,詳見表1。在我國,擔保機構不僅集中了過多的貸款風險,而且它們極其缺乏風險分散機制。因此,絕大多數擔保機構,尤其是商業擔保機構,都是尋求反擔保條款來分散風險,或者是提高擔保收費轉移風險。而事實上,中小企業的貸款之所以需要專門的擔保機構,就在于它們自身信用低,既沒有合格的擔保品,也很難找到非金融中介的擔保人。擔保機構過多的反擔保要求不僅使得擔保機構不能幫助解決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而且還使得中小企業向擔保機構提出的擔保申請變得多余,也徹底違背了設立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宗旨。

          表1:部分國家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承擔責任的比例(單位:%)

          美國

          加拿大

          法國

          日本

          德國

          承擔責任比例

          80

          85

          50

          50-80

          50-80

          資料來源: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展情況和我

          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情況”,/news/sys4crdit.htm。

          3.嚴重缺乏擔保方面的專業人才。擔保業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行業,其業務人員不僅需要金融、財務、擔保等方面的知識,還要高度熟悉企業每個環節的運作情況。目前各地的擔保機構人員大多數由政府機關人員組成,專業素質不能完全適應擔保業的需要。如某市的擔保機構,在編人員15人,實際從事擔保業務的只有1名注冊會計師。這種情況在當前國內擔保機構中帶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兩年擔保機構的迅速擴張使得本來就稀缺的擔保人才更加短缺。一些地方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往往是由不熟悉擔保業務的政府官員擔任,但是政府擔保機構卻只有在專家的經營管理下實行市場化和企業化運作才能實現保本或微利經營,達到不以盈利為最終目標的政策性目的。民間資本型擔保機構目前業務開展緩慢的原因之一也是缺乏專業人才的管理和運作。而且,在專業人才缺乏的同時,我國目前還沒有擔保從業資格準入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也造成了現有從業人員能力和素質的欠缺。

          4.擔保品種貧乏,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我國多數擔保貸款的期限都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擔保品種基本上局限于流動資金,鮮有設備、技術改造之類的長期貸款擔保。在國際上,多數國家都是對中小企業的長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所以擔保期限較長,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長的是美國,其擔保期限長達17年。擔保品種也很豐富,包括創業貸款、票據貼現、科技開發貸款、設備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等。例如,在日本山形縣信用擔保協會提供的擔保中,70%的無抵押要求,用于設備資金擔保的比例為58%,3到10年以上的擔保金額比重高達61%[3]。

          (三)功能性缺陷

          信用擔保體系的結構性和經營性缺陷最終都會體現在功能性缺陷上。結構性缺陷帶來的功能性缺陷集中體現在宏觀層面。過去,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因為可以直接利用國家信用而將銀行貸款這種外源性融資演變成了內源性融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國已逐漸糾正這種錯誤現象,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貸款融資與其資產信用掛鉤。如果現在又把政府信用過多地用在中小企業上,相當于是走向另一個極端。這將與允許國有大企業過度地利用國家信用一樣,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加重,政府風險放大,市場管理風險功能弱化。政府擔保的中小企業貸款越多,既意味著政府撥出的財政資金越多,政府負擔加重,也意味著政府支出的信用越多,承擔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越多。同時,市場本身具有管理和分散風險的卓越功能,中小企業貸款風險本來就是市場現象,政府擔保的主導地位表明政府承擔了過多本來可由市場管理和分散的風險,必然導致市場管理和分散風險的功能弱化。同時這也意味著政府分散了資源,忽視了在市場秩序、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的建設。

          經營性制度缺損帶來的功能性制度缺損主要體現在微觀層面。現存的經營性制度缺陷限制了擔保貸款的市場需求,加劇了貸款擔保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而影響了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績效和可持續發展。此外,結構性缺陷也帶來了微觀上的弊端。過多的政府擔保將會誘發中小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增加道德風險,容易使中小企業加重對政府的依賴性。尤其是在我國很多企業的約束機制尚未真正形成的時候,這一問題更加容易產生。

          此外,政府擔保機構在整個體系中居支配地位嚴重影響到信用擔保體系功能的發揮,降低了該體系的效率水平。如前文所述,2002年末,我國擔保機構可運用的擔保資金總額為242億元,全年累計擔保金額598.2億元,僅為可運用擔保資金總額的2.5倍,大大低于國際上普遍放大10倍的水平,沒有起到應有的放大作用[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功能的正常發揮和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有待于民間資本型擔保機構的崛起,尤其是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商業性擔保機構的優勢將不斷凸現。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在政府包干下形成的信用擔保體系與市場存在多方面的隔閡

          從體系安排來說,風險分散主體單一,形式僵硬;從產權形成來說,財政投入比例過高,對民間資本視而不見;從市場格局來說,人為阻斷競爭形成,各地擔保機構以鄰為壑;從激勵機制來說,投資回報不相適應,政績觀遠遠強于獲利沖動。更有甚者,這些還只是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信用擔保機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和銀行一樣背負著信用創造的使命,因此,安全性對于信用擔保機構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我們經常說,公司治理究其源要靠制度來保證。但制度又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我們完全可以相信,經過一定時間的發展,任何一家擔保機構都會有完備的業務規范和流程,有自成體系的人事生成制度和激勵機制。但是,當這一切都置身在一個失調的產權安排和生成模式下的時候,對于它的預期顯然就不容樂觀了。我們從三個方面來看這個問題。第一,參照貝克爾-斯蒂格勒模型,我們可以獲知,人道德風險發生概率的大小取決于他的任期、對未來收益的貼現率、被發現的概率等諸多因素。行政任命的不確定性,對未來預期的不可知,以及政策性負擔所產生的道德風險的屏蔽,無不使得政策性擔保機構的經營水平更多地依賴于經理人的良知而非硬性的約束。我們國家在這方面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國有銀行的情況就是很明顯的例子。第二,國有產權下的這種政策性、行政性的擔保機構少有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者。在高風險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中,如果整個行業大多數經營者日常經營上的決策不是出于職業化的分析和對利潤的追求,而是為了社會效益,那么整個行業的危險性可想而知。第三,財政性擔保機構在財事和人事上無法對出資股東――政府保持獨立性,所以即使財政性擔保機構依據市場規律運作,但是在它們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幾乎還是很難避免來自政府的行政干擾。而政府雖是出資人,但就業和安定等因素作為政績構成了政府領導的收益函數,所以政府領導人具有了利用擔保機構來實現自己收益函數的最大化的動機和條件。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擔保范圍的無限擴大化傾向,政策性成了福利性,政策性擔保成了地方政府幫助下屬虧損企業套取銀行貸款的工具或招商引資的誘餌。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上下游環節的支持軟弱乏力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上游環節是指中小企業,下游環節則是以銀行為代表的貸款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介于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它的功能是信用擔保,而信用擔保的本質是一種把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證明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中小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時,或者銀行在受理中小企業貸款時,向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提出信用保證申請。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擔保可以提高企業的資信水平,降低貸款成本,增加貸款數量或者延長貸款期限。而擔保機構對銀行的貸款擔保則可以增加銀行對貸款的中小企業的信任,分散和降低銀行的貸款風險,增加銀行貸款資產的安全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上述功能的正常發揮顯然需要上下游環節的支持和配合,即上游環節的中小企業需要有一種信號傳遞,減低擔保機構擔保和銀行貸款的鑒別成本,增加擔保機構和銀行貸款的信任,而這種信號傳遞最有效最實用的形式就是中小企業信用系統。同樣,在下游環節的銀行中,需要有銀行機構具有足夠的意愿來經營和開拓中小企業貸款市場,為中小企業的信貸融資提供服務。

          而我國的實際情況卻是,處于中間環節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展迅速,已經初具規模,但處于兩端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銀行體系卻發展極其緩慢,滯后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這表現在:第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十分落后,很多地方甚至處于空白狀態。全國沒有形成統一、共享的以企業(當然包括中小企業)的信用征集、登記、評估和為主要內容的信用系統。相當多的企業沒有信用記錄,即使有一些企業有,也只是由某些經營較為規范的銀行出于降低貸款風險的目的而在其內部為企業建立的信用記錄。而且,有很多企業還存在信用信息失真、信用行為混亂等破壞信用建設的事情。由此可見,信用擔保機構很難從自身之外的任何機構得到中小企業的有關信用信息,而由于社會分工的局限,信用擔保機構自身又不可能建立一套獨立的中小企業信用系統。缺乏信用信息,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風險和成本就大為上升。而且,作為市場必要條件之一的信用信息的缺乏所導致的擔保風險難以量化,使得無法計算擔保價格的風險溢價,最終造成了中小企業擔保市場不存在市場均衡價格。缺少市場均衡價格的后果是使資本在擔保市場的進出缺乏調節杠桿。第二,銀行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意愿不足。由于中小企業貸款具有需要急、頻率高、單項貸款金額少、風險大和成本高的特點,銀行出于“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考慮,再加上整個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具有高同質性,因此目前我國的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小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意愿不足。尤其是大銀行,更愿意為大中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Banerjee等(1994)提出,中小金融機構因為和中小企業間的“長期互動”和“共同監督”而擁有為其提供服務的信息優勢5。然而,在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民間融資行為和商業信用,因而割裂了中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密切關系(黃智鋒,歐陽令南,2002)。現在,我國的銀行市場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高度壟斷,其資產集中率高達80%以上,存款、貸款和機構的集中率也都在70%以上(郭建偉,2002)。因此,在這種為大型金融機構所高度壟斷的銀行業結構下,大型金融機構幾乎是天然地就不愿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而發展時間較短的我國中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關系也并不密切,加之顧及自身風險,它們對中小企業也實行了嚴格的信貸配給。與此同時,目前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主要是由政府強勢主導所建立的,政府的財政性擔保在整個體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所以,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在與銀行的貸款擔保博弈中處于弱勢地位,最終甚至100%地承擔銀行貸款風險的情況就很容易出現了。

          總之,由于中小企業信用系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銀行體系三者之間的發展程度嚴重脫節,處于上下游的中小企業信用系統和銀行系統的發展遠遠滯后于中間環節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因此,上下游環節對中間環節的支持和配合軟弱乏力,從而導致中間環節在整個中小企業貸款系統中的正常功能無法得到有效發揮,而且在經營機制上出現很多的問題和缺陷。

          除了上述兩點之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本身也有一些問題和缺陷。比如,信用擔保機構成立和發展的時間太短,缺乏專業型人才和經營管理經驗,缺乏信用擔保保險等輔助體系等。

          四、通過制度創新促進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運作效果的國際經驗來看,還是從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三重缺陷來看,抑或是從導致上述缺陷產生的成因來看,克服現有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諸種缺陷,提高該體系績效,保持該體系可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在于進一步的制度創新。本文認為,這種制度創新包括兩個層面,首先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本身的制度創新,其次是信用擔保機構上下游環節的制度創新。前者主要是指信用擔保體系結構和經營上的制度創新,后者則主要是指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銀行體系的創新。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本身的制度創新

          前面的分析已經表明,從結構上來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政府的財政性擔保機構居于絕對主導地位,民間資本型擔保機構的比重太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職能、政府財政的可行性、效率的低下和行政手段的弊端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建設的國際經驗,都表明財政性擔保在整個擔保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是不合理的。改善現有結構的制度創新內容主要應包括提高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這些民間資本型擔保在整個擔保體系中的比重和地位,同時在市場的基礎上改善財政性擔保機構的經營與管理,提高其效率。制度創新的手段應包括:鼓勵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努力促進商業擔保機構的擴大和發展,政府擔保機構要堅持“政策化資金、法人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基本原則,避免行政干預。下文對這三種手段有詳細的說明。創新的目的是彌補目前的缺陷,逐步增強民間資本型擔保機構的比重并最終使其占主導地位,建立起由政府財政和民間資本相互分工、各得其所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從經營上來看,前面對經營性缺陷所做的分析其實就已表明制度創新的出路之所在,下文主要是對資金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的創新做了較為充分的理論探討。同時,對于政府擔保機構來說,要堅持“政策化資金、法人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基本原則,避免行政干預。在擔保人才方面,解決問題的途徑在于加強對擔保專業人才的教育和培訓,擴大擔保專業人才的就業市場。與此同時,不僅要規范擔保從業資格的準入制度,而且要設置和嚴格執行從業資格的懲罰和退出制度,從而從入口和出口兩方面管理好擔保專業人才市場。

          1.鼓勵中小企業互助擔保組織的建立和發展。這是優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結構,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擔保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的重要途徑之一。由于資產規模和企業資信等級等多方面的限制,單個中小企業幾乎很難依靠自身的力量獲得銀行貸款。但是多個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共同出資聯合起來,組建互助擔保機構,用互助擔保機構的資產和信用為成員企業的貸款提供擔保。因此,互助擔保能夠有效地降低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從而減低貸款利率,增加貸款數量或者是延長貸款期限。互助擔保還能減少銀行的貸款手續、程序和審批時間,從而節省交易和信息成本。除上述兩點之外,互助擔保機構作為一個利益集團,可在借貸雙方的談判中發揮平衡作用,爭取到包括利率優惠在內的更有利的貸款條件。我國很多中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在企業間廣泛出現了由地緣、血緣和業緣等人文社會關系引起的“賒銷”和“延緩性支付”,互助擔保實際上就是這種商業信用的延伸和深化。從實踐上來看,我國部分地區早已產生了這種互助擔保機構。1992年重慶、上海和廣東等地的私營中小企業為解決貸款難問題,并為防止因相互間擔保而造成的連帶債務問題,就自發地探索建立了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會。前幾年,互助擔保機構更是發展迅速(如表2所示),到2002年末時,深圳市55家單位聯合成立中小企業信用互助協會,其宗旨是“信用為本、互助創新、中介協調、服務至上”,協會成員包括7家銀行、4家擔保機構、2家協會和42家企業。

          影響互助擔保機構建立和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資金來源和資金規模,目前有很多互助擔保機構就是因為規模太小而作用有限。所以擴大資金來源和規模顯得很是必要。解決的途徑除了鼓勵更多的中小企業參加,提高中小企業的參與程度外,還可以借鑒意大利允許互助擔保機構從社會公眾那里籌集資金的做法。在我國則可以鼓勵國內外捐贈資金流向互助擔保機構。鑒于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勵社會捐贈資金流向中小企業互助基金能夠使捐贈資金產生更大的效用,具有更深遠的意義。

          表2:1999-2002年我國中小企業互助擔保組織的典型案例

          成立時間

          組織名稱

          發起人

          具體內容

          1999年

          互助擔保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廣東省工商聯

          1.面向省工商聯會員企業發起,30萬元一股。公司提供融資最高額不超過認股實額3倍、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融資擔保。2.工商聯與我國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簽訂“貸款互助擔保方案”,公司的注冊資本存入民生銀行,作為擔保的保證金存款。

          1999年

          山東臨沂市田元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臨沂蘭田集團公司

          蘭田集團公司發起并吸納集團所屬批發市場內經營業戶入股,對經營業戶和中小民營戶提供擔保。蘭田集團公司出資800萬元,吸納成員入股800萬元。

          2000年

          山東寧陽鑫橋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縣財政局和成員企業

          財政局出資410萬,成員企業共出資390萬。只對會員貸款,非會員必須繳納基金方可貸款。貸款擔保倍數5-8倍,擔保費率為0.2%-0.6%。

          2001年

          深圳市福田區民營企業信用互助基金

          深圳市福田區民營企業聯誼會

          1.實行理事會管理制度。理事會由成員企業代表、擔保公司代表以及經濟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2.委托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基金的擔保業務。3.擔保公司只收取擔保費的1/3,剩余的則歸互助基金。當發生代償時,先由互助基金代償,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擔保公司代償。

          2002年

          安徽省民營企業協會“企業信用融資聯盟”

          安徽國禎集團牽頭、聯合安徽省7家民營科技型企業

          這種融資模式的最基本的操作方式是,“聯盟”內的企業實行“互助擔保”,“互相抵押”,并到某銀行開出各自的賬戶。如果“聯盟”內的某企業想融資的話,在規定的融資金額內從銀行貸款后,則其他企業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將來如果該企業在經營上出現困難,導致銀行資金難以根據有關協議及時回籠,則其他公司必須承擔該公司對銀行造成的“損失”,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有關債務。

          2.努力促進商業性擔保機構的擴大和發展。雖然商業擔保是以盈利為目的,而中小企業貸款又呈現風險高和缺少反擔保品的特點,但是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市場還是有足夠的吸引力吸引民間資本的進入。首先,從需求來說,中小企業始終存在資本缺口(MacmillanGap),需要外源性間接融資,但中小企業的資信有限,所以離不開外部的融資擔保。根據世界銀行的國際金融公司1999年在我國北京、成都、順德和溫州等地對民營企業所做的調查,我國大部分已經獲得貸款的民營企業事實上都承擔了比央行公布的利率高出很多的實際利率。同時,企業家們還表示,獲得貸款對他們來說比支付高額的融資成本重要得多7。因此,中小企業擔保市場的需求是客觀存在的,市場容量也很大。根據上海市的資料,除去現有的政府擔保機構,如果按每家擔保機構5000萬元資本金計算,上海至少還需要100家民間擔保機構8。其次,商業擔保機構可以采用多種風險分散機制來規避自身的擔保風險,如再擔保、參加貸款保險、反擔保條款和實行經營多元化等。有關這方面的分析詳見本部分關于風險分散機制的分析。至于政府的努力方向,除了積極建立再擔保機構外,還應該從工商和財稅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扶持和鼓勵民間資本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發展。按現有規定,只有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才可以享受3年免征營業稅的鼓勵政策,這顯然不利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上海市政府在預測到民間擔保的上述前景后,以國家開發銀行在上海推出的再擔保業務為契機,體改部門在審批環節上廣開綠燈,希望催生一批民間擔保機構,發展一批實力雄厚的股份制民間擔保機構。

          目前制約民間資本進入擔保市場的因素除了體制政策上的某些限制外,值得關注的是前文已提及的擔保機構承擔過高的貸款擔保比例的問題。表1顯示,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擔保機構承擔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比例一般是50%到85%之間。而我國的部分擔保機構被迫承擔了90%甚至100%的風險,但是卻沒有獲得與此風險相對應的收益。究其成因,主要是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擔保機構實力弱小,在與銀行的博弈中居于被動地位。第二,事前保證形式與擔保決策形式沖突。我國擔保機構采用事前保證形式,即在擔保之前將一定比例的擔保資金存入協作銀行以供發生損失時抵補。在這種保證形式下,擔保機構自身必須成為擔保決策主體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但在實踐中貸款銀行卻成為擔保決策主體。這種機制為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人之間的利益勾結提供了便利,即在收益不變的條件下抬高擔保機構的擔保比例。第三,金融機構之間缺乏競爭,尚未產生與擔保機構親密合作、利益共存的金融機構。由于金融機構之間競爭不足,幾家處于寡頭地位的銀行都只向擔保機構提供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擔保合約,擔保機構對此沒有選擇,且更加不可能根據擔保貸款的績效來選擇金融機構。解決此問題的基本思路是,增加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同時也要加強金融機構的競爭;培育和發展主要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在事前保證形式下,由擔保機構自身決定擔保的審批。

          從我國沿海部分地區的經營實際來看,有一些民間資本的商業擔保機構變成了控股股東獲取銀行貸款的工具,并沒有起到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的作用。所以在發展商業擔保機構的過程中,需要關注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即如何避免擔保機構成為控股股東融資的工具。本文認為,避免的方法主要以下幾種。第一,擔保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要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設立權力機構,監督機構和業務經營管理機構,各機構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分工合作。同時,還需建立一系列規范的內控制度。例如:在投資管理方面,規定擔保項目的行業和企業生命周期;每個擔保項目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資產值的一定比例;每個擔保項目的擔保金額不得高于被擔保項目貸款總投資的一定比例,等。第二,銀行必須堅持信貸審查。銀行不能因為有了擔保機構就放松貸款審查,而是必須同時對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擔保能力和擔保余額與歷史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或評分實事求是地確定是否放貸和放貸多少。如果要從制度上保證銀行確實堅持信貸審查,那么最有效的制度可能是擔保機構只擔保大部分貸款風險,銀行承擔剩余的貸款風險。這種由擔保機構和銀行共同承擔風險的做法也是國際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第三,擔保機構自身要加強透明度。此外,還可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等組織對擔保機構做定期和臨時的信息披露。

          3.政府擔保機構要堅持“政策化資金、法人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基本原則,避免行政干預。為了保證這一原則的正確實施,部分地區的政府擔保機構應將擔保基金委托給專業機構來管理和運作。因為委托專業機構擔保既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直接干預,又可以在擔保人才缺乏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專業人員,所以這種模式很值得借鑒。例如,上海市財政共同基金就是一種典型。它是我國最大規模的中小企業政府擔保基金。該基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出資組建,由市財政局委托我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和運作。區縣政府具有擔保項目的推薦權和否決權,同時負責提供被擔保企業的資信證明。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制定擔保基金的管理和運作規則,與受托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原則上不參加擔保項目的決策過程。受托機構具有擔保項目的最終決策權,但是擔保項目必須以政府的產業政策為導向,不以盈利為目的,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此外,政府在組建擔保機構時,若是新設成立,則應該嚴格遵照市場原則;若是重組成立,則一定要實行市場化的改造。總之,要杜絕簡單和隨意的錯誤傾向,避免行政命令和純粹的政治化動機,從剛一開始就避免行政化和行政干預。

          4.努力建立政府擔保和民間擔保相互分工、相互合作和相互補充的信用擔保體系。前文已經論述了政府擔保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危害。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解決中小企業的金融困難也需要政府在宏觀調控和管理上的努力,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又直接關系到政府的稅收、就業、出口和產業結構等宏觀經濟和社會問題,所以可以說政府又有義務和有必要用政府信用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幫助解決中小企業的信貸缺口問題,以此扶持和促進它們更快更大地發展。實際上,問題的焦點在于政府提供政府信用的程度應該有多大。從國際經驗來看,在美國、日本和德國等政府出資規模很大的國家,政府擔保貸款數額也只占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很小比例,一般不會超過10%。例如,美國中小企業署2000年擔保了105億美元的貸款,卻涉及到44000家小企業。然而,發達國家的經驗雖然值得我們借鑒,但由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社會體制都處于轉軌時期,所以只能是逐步減少政府擔保在整個擔保體系中的比重。

          要實現政府擔保所占比重的降低就需要實現政府擔保與民間擔保之間的正確分工。只有實現了正確的分工,才能形成結構良好的政府擔保與民間擔保相互合作和補充的信用擔保體系。對于政府擔保來說,它在擔保體系中的角色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提供直接擔保。另一種是提供間接擔保,即為民間擔保的直接擔保提供再擔保,分散民間擔保的部分風險。就直接擔保來說,政府擔保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制定擔保目標。一般來說,政府擔保目標與支持出口、擴大就業、鼓勵技術和產業結構升級以及環境保護等有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擔保目標應該保持彈性,即要保持擔保目標的因時制宜和因地制宜。二是明確擔保對象。政府擔保重在擔保那些與擔保目標直接相關的中小企業,而且這些中小企業具有發展潛力但又無法從正常渠道獲得金融支持。這種擔保對象可能也是民間擔保所要支持的,所以可以說是屬于政府擔保與民間擔保交叉服務的對象。除此之外,政府擔保還有專門的擔保對象,即為特殊群體提供擔保,如婦女、殘障人士、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等。三是政府擔保要堅持動態擔保的理念,即擔保企業在獲得擔保貸款后具備了市場競爭力,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就不應再是政府擔保的對象了。相反,如果政府擔保的企業經過擔保扶持后仍然不能正常經營,那么政府擔保也應遵循市場規律,不能阻止市場對企業的出清。

          5.建立或完善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償機制,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各種風險分散機制。風險管理學中有一句著名的話“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因此,在擔保業務中如果再擔保所擔保的對象越多,債務越分散,則根據獨立事件的乘數法則,所有擔保債務同時發生賠付的概率就越小,而且由于擔保債務分散化,使得每筆擔保債務金額減少,即使某筆擔保債務發生代償損失,對擔保機構的沖擊和影響也不會很大。首先,資金補償機制這個問題主要是針對政府擔保機構來說的。因為政府擔保機構基本上不以盈利為目標,又只能靠財政預算撥款來補償資本金,所以它們的資金來源既不穩定,又很單一。如何建立政府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償機制呢?可以每隔一定周期由政府將財政收入增長的一定比例數用于補充政府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也可以將征自中小企業稅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在間隔一段時間后專門用于政府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償,這樣相當于是利用中小企業本身的發展推動中小企業更大的發展,徹底穩定資金補償的來源。根據我國政府在2002年世界中小企業大會上公布的數字,我國中小企業實現的利稅占全國的40%。這一數字意味著這種補償機制具有充足的補償資金,因而是可行的。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發行用于補償政府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的專項國債來籌集資金。從中小企業在我國的地位來看9,這種專項國債的行銷性是不成問題的。

          其次,關于風險分散機制。按照風險分散對象的不同,這一機制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向擔保貸款的參與方直接分散風險,包括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間的比例擔保和擔保機構的反擔保條款。首先,根據國際經驗,擔保機構的擔保比例一般為70%—80%,協作銀行承擔剩余部分(參見表1)。貸款銀行顯然也因為擔保機構的擔保而直接受益,所以協作銀行應該承擔部分貸款風險。比例擔保應該成為我國擔保機構分散風險的一種方式,從而避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絕對集中于擔保機構。其次,擔保公司可以適當地采用反擔保條款分散風險。雖然中小企業普遍缺乏最受歡迎的土地和房地產擔保,但是擔保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接受被擔保企業的機器設備、存貨、應收賬款和銷售合同等反擔保品。美聯儲官員AllenN.Berger和印第安納大學(IndianaUniversity)的GregoryF.Udell教授(1995)就曾發現,應收賬款或存貨在美國銀行接受的抵押品中占了2/3的比重。第二個層次:向第三方分散風險,主要方式有再擔保和參加貸款保險。擔保機構可以參加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的再擔保來分散風險(省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再為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國家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又為省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擔保機構還可以根據擔保的貸款比例參加保險公司的中小企業保證保險,例如,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已經向寧波市多家銀行推出了全國首創的“機械設備按揭貸款保證保險”。第三個層次:擔保機構的業務經營多元化。從世界各國的發展實踐來看,由于中小企業擔保的高風險性,很少有只單獨從事中小企業擔保的商業擔保機構。經營多元化包括直接投資、代償債權轉股權、擔保費換股權、擔保資金在金融市場的投資運作等。深圳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中科智擔保公司是我國運作相當成功的兩家商業擔保機構,它們的業務經營都是多元化的。前者的業務額中80%是貸款擔保,20%是小企業投資。例如,該公司在2002年11月推出了5000萬元無須抵押,以擔保費換股權的“高新技術創業企業專項資金擔保項目”,深圳東曉達實業有限公司已經以2%的股權作為保費,取得了其200萬元的貸款擔保。中科智擔保公司的業務主要有純擔保業務、擔保配套服務及擔保與風險投資業務等。該公司在擔保操作中還經常運用將代償債權變為股權的風險規避手段,即公司在進行擔保時,通常還與被擔保企業簽訂延遲還款的合同,當被擔保方不能如期償還銀行債務時,擔保公司進行代償;如果被擔保方不能在寬限期內償還擔保公司債務,那么擔保公司代償的債權將變為股權。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通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自身的制度創新可以完善和增強該體系的功能,但是,信用擔保系統畢竟在中小企業的貸款流程中只起到貸款擔保的作用。擔保基金或機構既非貸款需求方,亦非貸款供給方,所以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的信貸缺口,而只能有助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程度。并且在通常意義上,擔保體系只能緩解如下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即企業在經營和管理上并不存在困難,但由于資信水平和抵押擔保品的缺乏而使得信貸融資困難。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其上下游環節的支持和配合,所以上下游環節的制度創新也就變得不可避免。故需要發展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系統,加快銀行改革進程,尤其是加快發展以中小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上下游環節的制度創新

          1.發展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根據前文的分析,我們已知道一個健康發展的信用擔保體系應該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制度上的。就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說,首先,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盡快地建立起以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相關政府機構、中介機構和金融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信用采集、信用評估和信用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其次,政府應鼓勵民間建立和發展社會信用調查評估等中介機構,允許這些機構在以獨立法人身份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對有關用戶有償提供中小企業信用成果。第三,中小企業本身要重視信用意識的培養,應具有將信用作為無形資產來經營的理念。第四,除了建立和發展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外,政府還有必要維護和管理信用秩序,即打擊虛假信用,嚴懲騙取信用等信用欺詐行為,對信用信息失真的企業和中介機構一定要根據相應法律加以懲治。

          表3:不同規模企業的貸款特征及其差異

          大企業

          中小企業

          兩者差距

          貸款期限

          較長

          較短

          2倍左右

          貸款額度

          較大

          較小

          22倍左右

          貸款頻率

          較長

          較短

          5倍左右

          貸款成本

          較低

          較高

          5倍左右

          資料來源:我國工商銀行2000年度研究報告。

          2.加快發展以中小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金融機構。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在貸款的期限、額度、頻率和成本上有很大的差距(參見表3)。表3說明的大企業的貸款特征更能迎合銀行在利潤和風險上的經營目標,而中小企業較小的貸款額度、較短的貸款頻率和較高的貸款成本,則使得中小企業貸款具有規模不經濟和較高風險性的特點。所以,大型金融機構通常更愿意為大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而不愿為資金需求規模小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因此,要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就必須發展中小銀行。另一方面,中小銀行一般具有地域性和社區性,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它們在與地方中小企業長期密切的接觸中對中小企業的了解程度增加,這種了解有助于克服中小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Banerjee,Gertler,Guinnane,1994)。此外,大銀行貸款決策權結構是集權化的,這使得它擅長于發放市場交易型貸款,因為市場交易型貸款的信息是易于傳遞和編碼的“硬信息”。而在包含難以傳遞和編碼的“軟信息”之關系型貸款上,大銀行則處于劣勢。中小銀行卻恰恰相反,分權化的貸款決策權結構使得其在關系型貸款上擁有優勢。中小企業由于缺乏財務報表、抵押擔保和信用評分技術,因此其貸款往往不屬于市場交易型貸款,而是更多地傾向于關系型貸款。張捷(2002)運用組織理論模型證明了中小銀行在關系型貸款上的上述優勢。由此可見,以中小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金融機構幾乎就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下游環節,所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中小金融機構的成長。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的對策主要有:對非國有金融機構開放市場,以增加金融體系中競爭的程度;完善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法規、制度和監督體系,對中小金融機構加強監管;對現有中小金融機構進行經營機制轉換,實現真正的商業化經營(林毅夫,李永軍,2001)。從短期來看,把鼓勵大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作為中小金融機構建立起來之前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從長遠來看,以大銀行的分支機構來代替中小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功能卻不可取(張捷,2002)、調整,重組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才是長久之計。隨著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和壯大,它們與中小企業的聯系將更為廣泛和深刻,利益和價值認同感、聯系中的良性互動和信任都將增加,從而中小企業從銀行體系得到的金融支持力度將比現在大得多。與此同時,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功能也將會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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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見盛松成等:“大力扶持商業性擔保機構發展”,210.74.35.17/search/detail.asp?Channelid=2855&RecID=115&sort=(金融時報金時網),2003年6月9日。

          [2]參見蘇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展迅速,122個單位成為第二批試點擔保機構,”《經濟日報》,2001年9月28日第1版。

          [3]參見山形縣信用保證協會《信用保證月報》2001年第4期。

          [4]參見盛松成等:“大力扶持商業性擔保機構發展”,210.74.35.17/search/detail.asp?Channelid=2855&RecID=115&sort=,(金融時報金時網),2003年6月9日。

          5關于這種信息優勢,Banerjee等人在1994年提出了兩種假說。其一是“長期互動”假說(longterminteractionhypothesis)。這種假說認為,中小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通過長期的合作關系,中小金融機構對地方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逐漸增加。這就有助于解決存在于中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另一種假說為“共同監督”假說(peermonitoringhypothesis)。這種假說尤其適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機構。該假說認為,即使中小金融機構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因而不能對中小企業實施有效的監督,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組織中的中小企業之間也會實施自我監督。一般來說,這種監督要比金融機構的監督更加有效。與之相對,大型金融機構一般不擁有這種信息優勢。資金龐大的大型金融機構,更加愿意貸款給貸款規模大的大型企業,往往會忽視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這就很難與中小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7這是世界銀行的國際金融公司1999年在我國部分地區進行民營企業調查時得出的結論。參見[美]尼爾·格力高里,斯托延·特尼武:“我國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國際貿易譯叢》2002年第2期。趙紅軍、黃燁菁譯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季刊2001年第3期。

          8參見:“上海將大力發展民間擔保機構”,/123/127/139/20030723/37590.htm,2003年7月23日。

          9國家經貿委副主任蔣黔貴曾在我國常州舉行的2002年世界中小企業大會上公布,我國在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已經超過800萬家,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的60%、57%、40%和60%。參見我國證券網2002年9月20日新聞:“我國中小企業工業總產值、出口總額占全國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