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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壟斷結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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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壟斷結構建立

          摘要我國保險業無論是企業數量、規模還是競爭能力,面對外資保險的進入都無法與之相抗衡。要應對國際經濟一體化、節約與合理配置保險資源,更快地發展保險業,我國應建立壟斷結構,并通過完善保險立法與政策促進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保險業保險市場壟斷結構反壟斷法

          1我國保險業壟斷的理論分歧

          在保險業,人們對壟斷的看法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保險業由于多年來一直處于壟斷狀態,缺少應有的競爭,因此目前最緊迫的應是打破壟斷,培育更多的競爭主體。顯然,這種觀點是受我國多年來保險市場過高的集中度影響。從1996~1998年,中國保險公司的資產、利潤和保費收入仍然向中國人保、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這四家保險機構嚴重傾斜。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總體規模過小,加入WTO后難以與外資競爭,因此應打造中國保險業的航空母艦,積極培育保險大企業,從而提高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這種觀點在我國保險市場開始向外資開放后尤為具有影響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壟斷結構是中國保險業的必然選擇,但是保險業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壟斷采取不同的政策取向。壟斷按其性質,可分為經濟集中型壟斷和行政割據型壟斷。國際金融保險界的購并和重組就是經濟集中型壟斷的產物。

          筆者認為,在我國保險市場正在逐漸向外資開放的環境下,通過適度集中幾個實力雄厚、有能力與外資保險競爭的大企業,對于提高整個民族保險業水平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國民族保險業的資本總額只有200億元人民幣,而最早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的美國國際保險集團的股東利益是271億美元。至于在我國設立合資公司的德國安聯與法國安盛保險公司,其股東利益分別是261億美元和150億美元,實力懸殊可見一斑。

          2我國目前保險業的現狀及其發展障礙

          同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業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無論是資金實力和創新能力,人員素質和投資水平,都存在相當明顯的差距。1998年底,中國的保險深度為1.57%,居世界第55位;保險密度為12美元,居世界第60位。就保險公司而言,中國保費最高的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1998年其保費收入為人民幣530億元,最少的公司年保費收入不到1億元。我國保險業整體水平落后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目前我國保險業實行的仍是粗放型經營方式

          集中表現為公司的業務發展以單純追求保費高速增長,市場份額的擴大為中心。整個公司經營業務活動表現出以下特點:展業方式的粗放型;保單設計的粗放型;公司內部管理的粗放型。

          2.2保險機構數量過少,缺乏足夠的市場主體

          真正在全國縣級以上地區都設有保險分支機構的只有中國人保公司一家。在大多數的中小城市,中保公司都是一支獨秀,沒有競爭對手。相對于巨大的中國市場而言,保險機構的缺乏,導致競爭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難以形成合理的市場結構,市場壟斷成分過高。如1998年,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太保、平保4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高達97%以上,特別是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的市場份額十分突出。中國人保的保費收入占全國產險保費收入的80.38%,中國人壽的保費收入占全國壽險保費總收入的77.63%。

          2.3保險市場體系不完善

          一個健全的保險市場應由保險人、再保險人、投保人與保險中介人共同組成。但目前存在以下問題:

          (1)我國的保險中介形式發展不健全,中介經營主體稀缺。我國人和經紀人隊伍的建設已逐漸規范,但缺乏專門的保險經紀公司,獨立、中立的評估組織還屬鳳毛麟角。

          (2)再保險市場不成熟。盡管保險法中對法定分保的有關規定,為中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在法定分保業務之外的商業分保方面,中國再保險業卻要面對國際上異常激烈的競爭。從總體上看,中國再保險有限公司的責任準備金1998年為85億元人民幣,與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的300多億美元和瑞士再保險公司的100億元美元相比,難以承受巨大風險。

          2.4保險資金的運用率低

          國內保險業恢復后,我國保險公司一直是沿著“重負債、輕資產”的發展軌道前進,展業始終是保險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保險資金的運用卻往往排不上公司的中心工作。隨著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的加劇,承保責任的日益廣泛,保險公司從直接承保業務中獲得利潤的空間越來越窄。同時,自1996年以來,我國又連續7次降息,這不僅封死了保險公司通過銀行存款獲取“利益差”的渠道,而且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處于一種利率倒掛的境地。目前,這一潛在危機之所以未暴露出來,是由于我國保費收入的增長率較高,當期保費收入遠遠大于當期給付支出。但從長遠看,這必將損害投保人的利益。

          3尋求發展,中國保險業也必須建立壟斷結構

          3.1是我國應對國際經濟一體化,提高保險業競爭力的必要之舉

          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在加快,我國加入WTO后,在不長時間內無可選擇的要融入這一進程。而發達國家保險業已經完成了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并越來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險公司以至金融集團的方向發展。這些大集團、大公司以其規模優勢和多元化經營優勢,在制度創新、產品創新、高新技術的應用等方面有更大的開拓空間。他們可以涉足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即可以在市場上間接投資,又可以在市場上直接投資,資金運用渠道也比較寬泛,能更好適應市場競爭和客戶需要。

          3.2是節約與合理配置我國保險資源的客觀要求

          壟斷結構對于保險資源優化配置的微觀效應,主要是通過生產效率的提高、市場交易費用的節約和技術創新的提高等實現的,正如吳敬璉先生所說:“從壟斷企業能夠更好地投資、擴大企業規模和加快技術進步,從而降低成本、改進產品質量和推動技術進步的觀點看,它的確有一定優勢。”其實,壟斷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宏觀效應也是明顯的:首先,壟斷結構與經濟快速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其次,壟斷結構還可以促進產業結構均衡化;第三,壟斷也有穩定價格的功效。研究表明,壟斷部門的產品價格往往具有剛性特點。在經濟衰退時期,其價格降幅較小,而在經濟擴張時期,其價格漲幅也較小。因此在保險資源比較稀缺的情況下,建立少數大公司為主、大小公司并存的保險壟斷性市場結構,就能較好解決低層次擴張、低效益競爭的問題。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和最合理地配置,無論是微觀方面還是宏觀方面,都會比規模小、公司多的競爭性市場結構的效率高得多,效應也大得多。

          3.3是加強國家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

          保險業走向壟斷結構,必定使保險市場集中度不斷提高,保險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形成若干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保險機構或金融集團,必然對金融保險市場的穩定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提高國家對金融運行的控制力和國家的金融安全。政府需要把各微觀金融主體的活動納入宏觀有序的軌道上,進行有效地宏觀調控。但政府在不可能面對一個個企業實施具體管理的情況下,可以借助壟斷組織的體系和作用。政府通過與壟斷體系的核心企業聯系、協商,制定發展計劃,并由這些核心企業組織實施,在壟斷企業內部通過層層分解下達,將會保證政府計劃的落實和完成。這樣政府只需掌握為數不多的保險壟斷體系的核心企業就可以有效地擴散對保險業的調控效果。

          4進一步完善保險立法及拓寬保險市場的基本對策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以及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現有的保險法律法規在許多方面已經明顯不適應發展要求。為此,我們要及時修改和充實現行的保險法律體系,盡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創造條件。當前,我們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抓緊修訂《保險法》,并盡快修改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規,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內容,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

          另外,通過以下對策拓寬保險市場,更有利于發展中國的保險業:

          (1)保險公司在自己的行業和市場中的地位,最終都是通過自身的研發能力而確立的。國際投資金融集團公司一般都有上百年的歷史,對研發方面的重視程度是不言而喻的。而這正是中方所欠缺的。有關人士指出,目前外資保險公司已經在研究領域下工夫。如果我們的保險公司不及時認清發展趨勢,改變粗放式經營方式,就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外資保險產品和人才的不斷本土化而逐步地退出對市場的占領。因此,中方保險公司應下大力氣用于保險經營、保險管理及保險產品的研發上。

          (2)國有保險公司占有60%以上的市場份額,在我國保險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長期以來存在的體制落后、機制不活、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國有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了對國有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各國有保險公司為股份制改革做了大量前期準備工作,分別制定了股份制改革的初步方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還提出了重組改制上市的整體方案。國有保險公司重組改制上市,有利于吸收外資和社會資金參股,實現股權多元化;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競爭能力。

          (3)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資金運用的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5134.6億元,據預測,到2005年我國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將超過1萬億元。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逐步拓寬,如允許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參與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國債回購、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辦理大額協議存款等。剛剛公布的新《保險法》對原有的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盼望了多年的保險資金直接入市問題終于迎來政策曙光。

          參考文獻

          1彭雪梅.壟斷與競爭:中國保險業的改革與發展[J].當代財經,2001(2)

          2傅凌燕.面對WTO中國保險業如何應對[J].國際商務研究,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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