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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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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險制度

          摘要運用信息經濟學中傳統的委托—理論模型和擴展的委托人缺失的委托-模型來分析銀行擠兌的產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所面臨的道德風險問題,最后對文章中涉及的問題做出信息經濟學的解釋與對策。

          關鍵詞存款保險委托—擠兌道德風險

          1委托—模型

          1.1委托—理論框架

          委托—理論主要是對下面問題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選擇行動,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人選擇了什么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一些變量,這些變量由人的行動和其他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這些觀測到的信息來獎懲人,以激勵其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

          1.2一般化的模型及應用

          一般化的模型是從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的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param?鄄eterizeddistributionformulation)演變而來得。我們假設存款者(委托人)與銀行(人)面臨一個長期的合同,兩者的收益函數分別為v和u。銀行是風險中性的,存款者是風險規避的。銀行的可觀測收益?仔和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Z,其中Z為外生變量;存款者的收益S是?仔的函數。同時,假設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可能選擇有效措施規避風險,也可能消極對待,其聯合分布的密度函數分別為hH(?仔,Z)和hL(?仔,Z),相應付出的成本分別為c(H)和c(L)。那么,傳統的委托—模型的優化問題如下:

          v(?仔-S(?仔))hH(?仔,Z)dZd?仔

          (IR)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參與約束條件(IR):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激勵兼容條件(IC):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

          模型的金融學意義: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不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存款者就可以僅從收益狀況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而銀行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該風險來源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激勵與保險的折衷(Trade-off)。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就必須寫入合同。存款者可以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使銀行承擔較小的風險。如果存款者無法觀測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那么可能出現的消極態度就會給銀行帶來風險,此時必須設計一定的成本激勵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金融風險。

          2銀行擠兌與委托—

          2.1銀行擠兌的產生

          銀行擠兌的發生是存款者在缺乏信息或者信息很少的環境中監督銀行價值的方式。當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銀行成為風險者時,對其儲蓄的擔心促使他們要求兌現存款。從雙向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研究發現,銀行無法觀測到存款者資金的真實流動性需要,而存款者也不知道銀行資產的真實狀況。當一部分存款者獲得關于銀行風險資產回報的不利信息時,銀行擠兌就會發生。因此,銀行擠兌有一個基本的根源,就是銀行的不良業績(Gorton,1985;Jacklin&Bhattacharya,1988)。另一種觀點認為,擠兌是銀行內生問題的暴露,如果銀行是基于先來先服務的原則對存款者的債權進行兌現,即順序償還限制(sequentservicecon?鄄straint),那么以銀行現有的資產存量根本無法兌現每個存款者的債權,因此后到的存款者就會受損失。任何隨機事件的發生,都有可能引發銀行擠兌(Dia?鄄mond&Dybvig,1983;JamesPeck&KarlShell,2003)。

          2.2委托—模型的分析

          如上所述,擠兌是在是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發生的,委托人(存款者)無法觀測到人(銀行)的產出,因此,對自己的存款利益產生擔憂,因為存款者的收益是函數。所以,要確保擠兌不會發生,必須在滿足參與約束(IR):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的同時,還要滿足激勵兼容條件(IC):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而不會導致存款者無法觀測道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而出現的消極態度(擠兌)給銀行帶來風險。

          3道德風險與委托人缺失的委托—

          3.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

          D-D模型(1983)分析了銀行擠兌發生的必然性。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在銀行倒閉時,維護廣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這一點,國內外眾多學者已經做了詳盡論述,這里不在贅述。

          3.2道德風險的發生

          信息不對稱是道德風險發生的主要原因。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一般為銀行)與消費者(本文指存款者)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委托關系,為保證作為人的金融機構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金融商品的消費者需要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進行監督。但由于銀行與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監督成本很高,數量眾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著比較普遍的“搭便車”傾向,中小存款人既沒有積極性也沒有能力去搜尋信息或干預銀行管理,從而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特別是,作為中小存款者的保障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更加弱化了中小存款者對銀行行為的監督與激勵,從而,產生了委托人缺失。.3委托人缺失條件下的委托—

          委托人缺失的條件下,委托-的優化變成下面的表述:

          v(?仔-S(?仔)-G)hH(?仔,Z)dZd?仔

          (IR1)v(?仔-s(?仔)-G)hH(?仔,Z)dZd?仔≥

          (IR2)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該模型與一般的委托—模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在委托人的收益中增加了國家成本G這一項,G為外生變量。同時,增加了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IR1),表明委托人在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的情況下,所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從模型的結論來看,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成立,模型分析的結果應該與傳統的委托—模型一致。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不成立,那么存款者就不可能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致使銀行的激勵兼容條件(IC)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會為自己的利益,而對金融風險置之不理;銀行在金融風險來臨時,也會采取消極的態度,使整個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降低。

          這種委托—模式體現了在存款保險機構存在的情況下的國家成本,特別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框架下,國家成本會更大。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好,在2006年外國銀行業全面進入我國市場之后,很容易造成的就是國有銀行的儲蓄業務被分流,而進一步的發展就是國有銀行業會更加具有風險的趨向,整個系統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4應對措施

          4.1信息的完全化原則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是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確保存款者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公開化、公平化、透明化。要做到這一點,就是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積極推進國有銀行的上市改造。使銀行的行動和收益可以在股票市場股價的變動上來反映出來,銀行也可以通過存款者的行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

          4.2強制投保原則

          投保風險的產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選擇性,有可能導致順利時存款人從被保險人的銀行轉到未保險的銀行以獲取更高的收益;在銀行困難時又會向相反的方向轉移,逆向選擇產生。而且,由于存款保險制度需要有相當多的銀行參與,以便風險能在眾多的參與者之間充分分擔,自愿參與時,參與的情況很可能不穩定,與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相悖。因此,我國目前應主要采取強制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市場經濟體制初期,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普遍不強,金融業的監管機構還不健全的因素所決定的。

          4.3實行與風險相關的差別保費率

          保險費率應當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實行差別保險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銀行加強對自身業務風險的控制,但是,操作中對各種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很難客觀評價,如公開風險程度,有可能會動搖市場信心,導致金融秩序的不穩定。以相對統一保險費率來說,差別保險費率相對較為公平,對于風險管理較好的銀行實行低保險費率,既可以減少其成本開支,又可以促進其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減少風險損失的發生;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增加其經營成本,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促使銀行穩健運營。為強化銀行內部的風險約束機制,實現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根據各銀行風險級別、風險管理水平、經濟狀況等因素設定不同保險費率較為合適。

          4.4風險共擔原則

          存款保險制度不應實行全額保付,損失應該由銀行、存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三方共同承擔。IMF規定,銀行存款保險額上限是GDP的1~2倍,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是2.4倍。另外,由于我國大量的存款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實行全額賠付更會弱化大存款者對銀行的監督與激勵,造成廣大中小存款者“搭便車”。

          4.5存款保險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權利

          有效的存款保險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體系,銀行監管主要包括對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金、信息披露、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管。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不要僅僅對發生危機后的承保負責,更要對加入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實施事前監督、監管,做到穩健經營。

          參考文獻

          1齊天翔,朱戎.防范金融風險的新概念:存款保險制度[J].金融科學,1999(3)

          2喬偉娟.理性看待存款保險道德風險[N].上海金融報,2004-3-30

          3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