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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銀行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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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銀行業務發展

          摘要:在西方,個人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利潤來源。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目前正面臨“信用缺失瓶頸”,征信體系的建立是其發展的突破口。目前發展征信業面臨的主要障礙是專門管理機構未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不健全和信用法規不完善。征信業的發展必須從建立管理機構、完善運作機制、加速征信立法等方面著手。

          關鍵詞:個人銀行業務征信信用局信息不對稱

          個人銀行業務(PersonalBankingService)是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按客戶對象劃分出的專門的以低收入的個人和家庭為服務對象的業務范圍和市場,是對居民個人或家庭提供的銀行及其它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總稱。國際經驗充分表明,隨著商業銀行的業務重心從“生產服務”轉向“消費服務”,消費者已成為各國際性大銀行的“座上賓”,在銀行的利潤來源表中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額。因而,對各國商業銀行而言,個人銀行業務受到特別“寵愛”與關注是理所當然的。如何進一步加速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銀行業務發展,也應成為我國金融界的重大理論與現實課題。

          一、國內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比較與差距

          1.國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程度較高。在英美等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業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額已超過6%。由于資本市場為企業融資拓寬了渠道,近20年來,這些國家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發生了重要變化,特別是面向居民個人的消費信貸、銀行卡等個人銀行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最主要的業務領域和效益源泉。如英國的馬克萊銀行、匯豐銀行、勞合銀行等主要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服務占其全部收益的60%~90%;銀行資產的50%以上為住房按揭貨款。j在銀行卡業務方面,發達國家銀行卡業務的股本收益率超過30%,資產收益率達3%,是貸款業務盈利能力的3倍多,在美國,每年超過6000萬家庭用銀行卡付款消費。

          2.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相對落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個人銀行業務尚處在起步階段。目前國內銀行開辦的個人銀行業務主要是在住房按揭等消費信貸及信用卡領域。自1998年確立“擴大內需”的積極的財政貨幣政策以來,消費信貸增幅很快,當年個人消費信貸余額達到472億元,比上年增長274.4%;1999年、2000年個人消費信貸余額分別達到1397億元、4265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296%和305.3%;至2001年底,全國個人消費信貸余額達到6990億元,但增長率已回落至63.9%,增長額為2725億元,已低于2000年的2868億元。l從90年代開始,國家嚴格控制商業銀行新設網點,為尋求利潤的新來源,國內銀行轉向發展以銀行卡為重點的個人金融業務,視之為擴大規模、提高吸儲能力、改進銀行服務的有效工具。1997年2月,中國工商銀行開始發行具有存取款和轉賬功能的牡丹通卡,其它各銀行如農行發行金穗卡、建行發行龍卡、中行發行長城卡、中信銀行發行中信卡、興業銀行發行順通卡等。截至2001年底,全國銀行發卡量逾3.83億張;銀行卡存款帳戶余額約4000億元。

          3.中外個人銀行業務差距明顯。比之發達國家,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存在明顯不足:在銀行卡種類方面,我國銀行發行的多是不能透支的借記卡,貸記卡不足1%,而國外可透支的貸記卡一般占銀行卡的60%以上;在銀行卡的使用方面,發達國家商品零售的結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80%~90%,而我國通過銀行卡進行的消費僅占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10%左右;m在銀行卡的利潤方面,國外銀行卡來自于利息差額、手續費、透支利息的收入分別是10%、70%、20%,而國內這三項的相應收入分別占70%、20%、10%,n主要收入來自利差的事實明顯反映出我國銀行卡業務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費信貸方面,西方國家消費信貸在整個信貸額度中所占比重多在20%—40%間,有的甚至高達60%,而我國2001年底的6990億元消費信貸余額僅占信貸總額6%,而且其中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貸款,個人信用貸款比重甚低。

          二、征信制度欠發達: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1.征信業缺失導致“銀行—居民”的信息不對稱。當前,在我國商業銀行與居民之間,事實上廣泛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性,即有關銀行、消費者的相關信息在“銀—民”交易雙方的不完全和不對稱分布。居民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在諸多方面,如銀行對居民個人收入與信用方面的信息掌握非常有限,居民個人現在與將來在收入與支出方面信息的不完全性等。消費信貸申請者個人收入水平、財產數量、負債狀況以及過去有無信用不良記錄等個人信用信息,對銀行決策很重要但銀行卻不易全面獲知;或通過專人調查研究能夠獲知但信息搜尋成本高昂,得不償失。這些都表明,在當前我國剛剛實行存款實名制、財產申報制度尚未全面實施、征信制度幾乎是空白的大背景下,對交易雙方“銀行—居民”而言,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幾乎是必然的。

          2.“信息不對稱”制約了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信息不對稱極易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即那些尋找消費信貸最積極、最可能得到貸款的消費者,往往資信狀況不佳,導致銀行對信貸客戶作出錯誤選擇,此為“逆向選擇”;借款人得到消費貸款后,從銀行角度看,可能從事風險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動從而改變了銀行與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為“道德風險”。“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給銀行帶來較高的不確定性。為了規避壞賬風險,減少貸款損失的可能性,銀行在辦理個人銀行業務時制定了較嚴格的條款,對個人資產業務的拓展較為謹慎,對個人信貸客戶的審查較為細致。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消費信貸等個人銀行業務的供給,從而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銀行業務的快速發展。

          3.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征信制度的“助推”。征信制度是建立在個人征信系統基礎上的,即由專門的信息中心匯總個人各類信息數據資料,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及相關信用記錄等。居民個人在同銀行、稅務、其它經濟體進行往來時,是否誠實守信將被征信系統作為信用數據匯入數據庫。國際上,專門的征信機構按記載數據的情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只保留不良信用記錄,通常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的次數,發生時間及與哪家金融機構有不良還款記錄;另一類則保留個人所有與金融機構借貸往來的記錄,資料較為詳盡。一般而言,居民個人連續多年(一般不少于5年)的信用記錄,將成為銀行決定是否借貸的重要參考資料。發達國家經驗表明,銀行在“知己知彼”基礎上的信貸決策,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緩解“信息不對稱”。

          三、個人征信制度發展的主要障礙分析

          1.完善的權威性的征信管理機構尚未建立,個人征信缺乏“裁判員”。完善的社會征信管理能確保商業銀行發展個人銀行業務所需信息真實性。而我國目前尚沒有專門的征信管理機構。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公有制企業信用幾乎是市場信用的全部。改革開放后,個人信用一直沒有得到很大發展,企業信用仍然是市場信用的主體,銀企信貸關系仍是主要的市場信用關系。這種背景下,中國人民銀行自然而然地承擔了信用管理的部分職能。但這種職能的承擔是被動的,是由其監管銀行的職能衍生出來的。中國人民銀行內部部門分工中沒有哪個部門明確負責信用管理,尤其是個人征信制度的管理。可以說,我國個人征信現在基本上陷于缺乏管理的局面。盡管隨著社會信用狀況的不斷惡化,我國已開始加快個人征信制度建設的步伐。但在目前國務院和人民銀行要求建立全國征信體系的方案中,偏重于組建一家全國征信公司,并沒有建立專門信用管理機構的規劃。

          2.科學的市場化的征信運作機制遠未形成,個人征信缺乏“生存力”。市場化運作機制能保證商業銀行以低信息成本發展個人銀行業務。我國目前專司個人征信的專業性征信公司主要是上海資信有限公司一家,其它有關公司雖也有少數涉足個人征信業務,但都有各自的區域和目標客戶,個人征信的市場競爭還談不上,市場化運作機制更是遠未形成。征信公司盡管在上海獨此一家,占據了壟斷地位,并且上海人民銀行規定:從2000年7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商業銀行發放個人信貸都必須向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索取有關的個人信用報告。但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目前仍然運轉艱難。究其原因,正是制度設計不完善導致其運作機制脫離不了“行政化”的影子。比如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有償征信和有償出具信用報告的價格很難說是市場價格,但商業銀行和消費者不得不接受。個人征信的制度安排要求保證競爭、鼓勵競爭。任何一個新興產業在成長初期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環境不完善的障礙。這時要行業“先行者”付出一定的外部成本來改善外部環境。只有引進競爭機制,讓更多的公司參與競爭,在競爭中無形地擴大宣傳力度,做大市場“蛋糕”,降低征信企業產品邊際成本,我國的個人征信才更具“生存力”,從而能夠有效推動個人銀行業務發展。

          3.符合中國國情的征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個人征信缺乏“護衛艦”。完善的征信法律體系能保證商業銀行合法的運用個人信用信息發展個人銀行業務,但我國目前的法規仍停留在建立個人征信制度的準備階段。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頒布的《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中提出“逐步建立個人消費貸款信用中介制度”;2000年4月1日,我國正式頒布實施《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規定》,向建立個人基本賬戶邁出了一大步;2000年2月,央行上海分行會同上海市信息辦聯合印發國內首部聯合征信管理辦法:《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管理辦法》,為聯合征信擬訂了初步的法律框架;深圳市也于今年正式實施《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管理辦法》。盡管上述法規對促進我國征信制度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這些法規不論在權威性還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還遠遠不夠,更沒有對更為關鍵地個人信息的使用和傳播作出規范,使得銀行使用個人信息時“無法可依”。個人信用領域相關法律的空缺,制約了我國個人征信制度的建立,也相應地制約了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

          四、完善個人征信制度助推個人銀行業務的現實舉措

          (一)提升個人征信的行業管理水平,保證信用信息質量

          1.設置國家個人信用管理局。針對我國目前個人征信缺乏管理的現狀,建議由國務院牽頭,聯合各有關部委,由人民銀行出面成立一個專司個人征信管理的行政機構:國家個人信用管理局(以下簡稱信用局)。新的信用局可設在人民銀行內部作為其一個獨立的部門。信用局主要職能是確保征信公司信息產品的質量,而征信公司不管是國有、民營還是外資,都可以在規范有序的環境中進行良性競爭,優勝劣汰,通過競爭機制提升中國個人征信的效率和競爭力。由于我國的立法工作相對遲緩,在個人征信“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信用局的另一個職能是制定個人征信業的行政規章。隨著個人征信市場和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信用局可以進一步推動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將部分管理職能下放給行業自律組織,最終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完善的個人征信管理體系。

          2.提升個人征信行業管理水平。信用局當前的主要職能是建設個人征信領域的“基礎設施”。作為管理部門,信用局通過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彌補法律的空白,可以有效增加制度供給,保證個人征信的順利發展;作為行業的促進者,信用局通過強制性的命令規定商業銀行發放消費信貸時必須索取信用報告,可以有力的促進個人征信的發展;作為行業代表,信用局代表征信業協調與征信涉及的各壟斷性行業、部門的關系,可以保證個人征信信息渠道暢通;作為行業監督者,信用局通過設定行業準入限制和制定行業規則,可以監督資信公司運營,保證個人征信的公平競爭;作為行業標準制定者,信用局通過制定行業標準(比如制定評分標準或對資信公司的標準進行考核認證),可以保證個人征信競爭的有序性,促進征信科技水平的提高。

          (二)探索個人征信的市場化運作機制,降低信用信息價格

          1.組建商業化征信公司。征信公司是指從銀行、保險、證券、稅務等各部門收集有關個人信用的信息,并將之加工成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出售的公司。目前我國組建征信公司的方案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出面組建一個全國性的征信公司。在國務院領導下組建的征信公司,在運作機制上往往擺脫不掉“行政化”的影子,而行政化運作往往又會造成效率低下。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征信公司完全可以實施商業化運作:美國的1000多家地方性征信公司大都從屬于三家消費信貸報告機構或與之有協議關系,進行商業化運作。我國于2002年2月召開的金融工作會議已提出把建立社會失信懲罰機制作為金融工作的重點之一,這為征信公司的商業化運作提供了必要保證。因此建議采取股份制形式組建一家全國性的征信公司,允許國有銀行、保險公司等成為其股東,并可考慮引進民營的和國外的戰略投資者,一方面可以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完善征信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之在運作機制上同國際征信企業接軌。

          2.在個人征信領域引入競爭機制。事實證明,壟斷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要遠大于競爭帶來的資源浪費。如果按有關方面的設想,全國只設一家征信公司,不但其效率難以保證,其信用記錄的公平性也難以衡量。比如在美國,住房信貸部門發放貸款時就需要申請者提交至少兩家獨立的征信公司的信用報告。在個人征信引入競爭機制,一方面可以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另一方面能保證征信公司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極大降低信用信息消費者的成本。而且,目前已有不少行業和部門投入了很多資金建立起了個人信用記錄(比如工商銀行上海分行2001年投入巨資,建立了一個電腦網絡平臺,所有個人信用貸款全部實行計算機聯網并全程監控)。“一刀切”同樣會造成資源浪費。鑒于此,征信不能壟斷經營,而應降低“門檻”,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進入征信領域,鼓勵中小資信企業的建立與發展,形成綜合性與地方性、行業性征信公司并存的多層次的競爭格局,從而降低征信產品價格,推動個人銀行業務發展。

          (三)完善個人征信的相關法律制度,確保信息合法使用

          1.頒布新的信用法規。針對目前我國個人征信“無法可依”的現狀,建議借鑒美國的經驗,盡早制訂一部《公平信用報告法》作為信用領域的“基本法”。《公平信用報告法》規范的主體是“消費者信用報告機構”和“消費者信用報告的使用者”。它最重要的任務是限制消費者資信報告的傳播及使用范圍,明確消費者資信調查機構的經營方式和消費者信用報告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制定《公平信用報告法》實際上是為我國征信公司提供一個基本的運作框架,為商業銀行發展個人銀行業務提供法律保障。除了《公平信用報告法》以外,我國還應制訂推動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相關信用法規,如在信用卡方面制定《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在授信公平方面制訂《平等信用機會法》,在住房貸款方面制訂《房屋抵押公開法》和《房屋貸款人保護法》等等。應當注意的是,美國制定的信用法律多出于保護消費者的目的,而我國借鑒美國經驗制定法律時應同時考慮保護銀行債權及消費者權益的雙重需要。

          2.修改原有相關法規。鑒于上海開展的個人銀行業務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應對民事法律中涉及信用的一些方面比如住房抵押物的處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或明確的司法解釋;對信用濫用和惡意違信行為要制定嚴厲的處罰機制以強化消費者的信用觀念;對與建立現代信用體系相悖的法律條款要作適當修訂:首先,是要對《銀行法》中關于開放商業銀行數據的部分要作出適當修改,明確界定數據開放的范圍。對于征信涉及的其它部門,盡管并沒有直接法律要求它們對持有的數據保密,但為避免其借口“無法可依”拒絕提供征信數據,應在相應法規中明確有關部門提供征信數據的義務。其次,對一些行政規章進行s相應修改。如現行《儲蓄存款管理條例》規定“商業銀行有義務保護信用卡持卡人和消費信貸貸款人的資信狀況”。使得許多個人銀行業務的信息難以公開。因而當前應對“為客戶保密”原則作更進一步的解釋,掃清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法規障礙。總之,在新的時期內,相關的金融、信用法規必須“與時俱進”,以適應信用制度和個人銀行業務不斷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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