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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經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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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產業結構調整包括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這不僅是我國國有經濟改革的目標,更是新世紀科技革命的挑戰;知識經濟時代的結構調整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知識產權促進技術創新,并且有可能實現我國技術的跨越式發展,促進結構調整;當前的知識產權工作要圍繞結構調整,加強對技術創新及其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方向和重點的引導,提高創新水平,加大保護力度。

          關鍵詞:知識產權/產業結構調整/知識經濟

          前言

          調整產業結構是國有經濟改革的重要目標。為迎接新世紀科技革命和經濟全球化、知識化的挑戰,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國民經濟要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必須適應全球產業結構調整的大趨勢和國內外市場需求的變化,加快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知識經濟時代,產業結構調整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

          一、產業結構調整:新世紀科技革命的挑戰

          21世紀綜合國力競爭的焦點,在于能否在高新技術及其產業領域占據一席之地。就整個世界而言,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技術日新月異,世界經濟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在這期間,哪個國家順應這一歷史(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潮流,走在科技革命的前端,發展高科技,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誰就立于不敗之地。產業結構調整之所以成為當前國民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是因為“結構”決定“市場”,“市場”決定實力。傳統產業生產出的產品質量、檔次和適用性低,那么擁有的市場份額自然就少,實力就談不上。

          產業結構調整以技術進步為先導,以擁有相當規模的知識產權為前提。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在內容上包括: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前者是對傳統產業進行技術改造,以市場為導向,產品為龍頭,效益為中心,管理為基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傳統產業水平;后者是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形成一批由技術創新突破帶動的新產業,增加高附加值產品在總產出中的比重。這兩者都依賴于技術進步。只有技術進步,才可能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才能降低生產成本,才可能生產出技術含量高和高附加值的產品。但是技術上的小改小革,或者局部地區生產效益的提高,并不能引起產業結構的變化和升級。只有技術創新達到一定的程度,并且其成果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量達到一定規模,能夠引起整個行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和產品更新、質量改善,相應擴大對其他行業產品的需求時,產業結構的改變才是可能的。當今世界競爭,知識產權始終是個熱點,這正是個中緣由之一。

          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我們面臨挑戰。一方面,發達國家憑借自己在經濟和科技上的競爭優勢,希望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取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優勢的巨大壓力。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指日可待。世界貿易組織將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為其管轄內容,要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成員有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并且引入了以貿易報復為主要手段的統一爭端解決機制。這對我國尚不十分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來講,也是一種很大的壓力。可見,進行技術創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我們面對的挑戰很多,但它是事關國民經濟結構調整成效乃至我國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力的關鍵,因此刻不容緩,并且要趕在世界科技革命大潮的前端。

          二、自主知識產權:經濟結構調整的催化劑

          知識產權對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推動作用,一方面表現在它促進技術創新及其成果轉化,間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創造過程,可以實現我國技術的跨越式發展,實現產業革命。

          知識產權制度是推動和保障技術創新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在技術創新中的一個重要功能,便是給技術創新主體以利益上的激勵。技術創新人員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從其創新成果中取得可觀的經濟回報,這種經濟上的回報正是調動科技人員技術創新積極性和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直接動力;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界定,令技術創新主體對創新成果享有一定期限的“壟斷權”。對技術成果的壟斷,也就是對市場競爭優勢的擁有。知識產權在技術創新中的另一個功能,是它為技術創新提供知識產權文獻信息,使技術創新主體從中啟迪思維,幫助確立科研課題和攻關計劃;從知識產權文獻信息中也可以了解有關產品的應用動向、現有技術水平、效益情況及缺陷,幫助確定技術創新主體的攻關方向和重點。另外,技術創新成果只有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形成技術創新的壟斷,才能將技術優勢轉化成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保護功能,除表現在對技術創新成果的法律保護這一過程外,還表現在它為技術創新營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

          對知識產權的利用與保護,是加速國有經濟產業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措施。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應當“重視運用最新技術成果,實現技術發展的跨越。”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可能使我們越過某些常規的發展階段,實現跨越式發展。首先,國內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是我國引進最新技術的前提,而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實施,正是實現國有經濟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的重要條件。其次,通過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我們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全球范圍內的技術信息資源,發揮后發優勢,在某些關鍵領域和優勢產業,從較高的起點上進行自主技術創新,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和產品,推進國有經濟的產業升級。再次,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以高科技帶動產業結構優化,進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在我國已初見端倪。國內企業通過開發利用自主知識產權,在數字程控交換機、光纖通信設備、核電設備及移動通信產品、新一代家電等高技術產品上已占據了相當的市場份額。據統計,到1998年,全國53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有高新技術企業1.6萬多家,實現技工貿總收入超過4800億元,出口創匯85億多美元。

          三、結構優化升級:當前知識產權工作的核心

          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當前重點要做的工作主要有:

          首先,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加強對技術創新及其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方向和重點的引導。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指出“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正確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在我國有優勢,產業關聯度大,市場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決國民經濟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的技術和產業領域,優選一批重點項目,集

          中力量,協調攻關,取得突破。”可以說這是國有經濟產業升級的關鍵措施。在這方面,要做的知識產權工作主要有:通過知識產權信息,特別是專利文獻,為政府對技術創新的宏觀指導提供信息參考;通過專利文獻信息,加強關聯技術創新主體的信息溝通和協調攻關;通過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利用法律杠桿,引導技術創新的方向和重點選擇;通過培育和發展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市場,規范技術轉讓和許可貿易,促進技術成果轉化,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其次,加強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促進多種形式的產學研結合,提高創新水平。目前在我國,企業還不是技術創新的主要主體。我國企業走技術創新之路存在起步晚、基礎弱、素質不高等問題。因此,我們今后的工作應當一方面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另一方面,要發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結合,加快技術成果的轉化,推動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在這方面,要做的知識產權工作有:進一步完善發明創造的獎酬制度,合理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界限,加大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力度;提高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效率,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和仲裁水平;加快專利信息網絡建設和專利信息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的技術創新成果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提供高質量服務。

          再次,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做好國有知識產權的界定、評估、登記工作,防止國有知識產權流失。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是最容易被忽略進而容易流失的國有資產。在產權界定方面,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國有企業的知識產權不論是國家直接投入的,還是企業自身創建形成的,均應億第毫年個為國有資產;在知識產權評估方面,必須堅持真實性、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性、可行性原則,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知識產權評估實行核準制,其余項目中的國有知識產權評估實行備案制;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國有知識產權產權登記包括改正后企業知識產權占有登記,原國有企業知識產權邊跟或注銷登記,登記工做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產權歸屬關系辦理,確保國有知識產權不因國有企業改制而流失。

          最后,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加大對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國有經濟的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有賴于技術創新,而技術創新離不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可以為技術創新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擁有技術創新成果并不足以形成市場競爭優勢,只有當科技成果獲得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時,才可能產生“壟斷”的優勢,而這一切都需要一個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另一方面只有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才能使我國的技術創新具有“后發優勢”,從高起點上起步,因為高技術的擴散和轉移,依賴于一個能夠有效保護技術成果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經濟結構優化、產業升級、發展高科技的需要,例如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技術貿易規范管理、新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高新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亟需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