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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一,充分發揮勞動力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創造就業機會;第二,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經營的靈活性,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增加出口,第三,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的靈活性,不斷實現產業升級;第四,大量中小企業的出現有利于降低社會分配的不平等。的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上表現出了很強的競爭力。在80年代被稱為“雨傘王國”,在1984年,制造的自行車、網球拍、鞋類、電風扇、馬達等二十多個產品在出口量上都位居世界第一。到90年代以后,許多中小產業都成功地實現了產業升級,在1996年,的電腦終端、監視器、印刷電路板、影像掃描器、游艇、電子計算器等的生產量在全世界首屈一指。
按照通常的理解,雇傭員工人數在200人以下,(服務業在50人以下),資本額在新臺幣6000萬以下,就可以算作中小企業。1991年,官方對中小企業給予更準確的定義:凡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企業均屬于中小企業:
(1)制造業、加工業及手工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4000萬元以下,其資產總值不超過新臺幣12000萬元者。
(2)礦業及土石采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4000萬以下者。
(3)商業、運輸、倉儲、通信、其他服務業和前一年其他行業年營業額在新臺幣4000萬元以下者。
(4)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后,其規模超過以上標準者,自合并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1961年中小企業在制造業總數為51389家,到1981年制造業中小企業家數已經迅速增加到90580家。除了水電、能源、銀行、保險金融等行業之外,中小企業在的各行各業所占的比例都超過95%。在制造業所占的比例超過了99%。如果考慮到人口總數為2100萬人,那么平均每25人當中就有一個老板。[1]
在1995年的中小企業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的79.8%。其中在制造業中小企業就業人數所占的比例由1966年的42.7%上升為1995年的83.5%。[2]
在1986年中小企業的產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3.9%。其中,制造業中小企業占的比重從1971年的26.7%上升至1986年的47.3%。商業從1971年的89.7%下降為1986年的61.4%。在1978年到1989年期間中小企業總產值中出口占64.15%。[3]目前,中小企業出口產品主要集中在精密機械、紡織、塑膠制品、皮革制品、電力和電子機械器材等部門。
盡管每一個中小企業的規模都不大,但是這些眾多的中小企業組成了一個業務網,相互分工配合,在國際市場上展現了強大的競爭能力。在經濟學中除了規模經濟(Scaleofeconomy)之外還有一個術語叫做范圍經濟(Economicsofscope)。如果能夠在眾多的企業之間有效實現分工合作,那么并不一定需要每家企業都搞得很大。在儒教文化影響比較大的地區,這種范圍經濟往往具有許多超越規模經濟的優點。的中小企業通過各種人事關系建立起信息網、銷售網、資金網、人力網等等。這些網絡錯綜復雜,但是卻相互聯系緊密,形成具有彈性的生產體系。這種特定的網絡降低了企業的營運成本,使得中小企業保持經營的靈活性。他們可以很快地跟上國際市場的潮流,機動地改變經營方向。這是能夠在國際市場上不斷開發新產品,擴大市場份額的重要原因。所以,國際管理學界認為,眾多的中小企業有機聯系在一起之后擁有一般中小企業所根本不可能擁有的“整體效益”。[4]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
和世界上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一樣,的中小企業也相當普遍地存在著融資難的問題。
的中小企業數量巨大,良莠不齊,魚龍混雜,信用風險比較大。
的中小企業當中有70%屬于家族式組織,采用落后的家族觀念來管理經營。大多數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混亂、落后,財務帳目記錄不健全,經濟核算不準確。許多中小企業缺乏必要的歷史信用。銀行對許多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了解,不敢放手與之來往。
由于資本較小,規模較小,許多中小企業缺乏必要的抵押手段,不符合大多數銀行放貸的一般要求。
由于中小企業經營規模較小,他們所要求的貸款金額通常也較小。對于銀行來說,辦理同樣一筆信貸的運行成本相差無幾,因此,從單位貸款金額來看,給中小企業放貸的成本就要高一些。對于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來說,他們經營一筆金額較大的貸款的利潤也許會超過數十筆向中小企業的貸款。因此,大型商業銀行必然缺少對中小企業放貸的積極性。
究竟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是應當由公營銀行還是由民營銀行來解決,在有著不同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民營銀行以謀求利潤為目的,而經營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成本高,風險大,很難盈利。他們擔心民營銀行不能很好的執行政府扶助中小企業的計劃,很難搞好向中小企業信貸的工作。確實,的商業銀行,無論是公營還是民營,他們對扶助中小企業都缺乏興趣。[5]
因此,有人建議應當讓公營銀行來處理這個問題。因為只有公營銀行才不怕沒有利潤甚至虧損。他們建議應當由“財政部”或者“經濟部”來管理中小企業信貸問題。可是,的公營銀行在人事制度和經營上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公營銀行作風保守,官僚主義習氣嚴重,經營效率低下。它們受到各種預算、人事、審計等法令的制約,不愿意從事對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貸款。如果讓公營銀行來負責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就可能會出現兩種極端:或者不計成本,造成嚴重的虧損,或者在放款業務上為了避免出現不良貸款而過于保守。
由于許多的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非常困難,融資渠道不暢通,因此,的地下金融活動相當活躍,許多中小企業被迫到地下金融機構尋求高利貸,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生產成本。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市場的倚重遠遠高于大型企業。在中小企業財務報表上“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兩項民間融資,中小企業的比重遠遠高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自有資金的凈值僅占30%,而大型企業占50%以上。在貸款上,中小企業偏重于周轉性質的短期借款,獲利率也比較低。
由表6可見,盡管金融業在扶持中小企業取得相當大的成就,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融資難的問題。的民營企業通過非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占其融資總額的32.91%。而公營企業通過非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比例只有3.17%。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輔導中小企業的措施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1964年在經濟部設立了“中小企業處”,具體負責幫助中小企業的發展。
1966年成立了《中小企業輔導工作小組》。1968年成立了《中小企業輔導處》。1969年以后,隨著經合會改組,中小企業輔導工作交由經濟部工業局負責。
1981年經濟部成立中小企業處,并且修訂了《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輔導中小企業的目標在1977年以前為:(1)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水平;促進設備現代化;(2)改善中小企業業務管理,促進經營合理化;(3)推廣中小企業產品市場,拓展對外貿易;(4)便利中小企業資金融通;(5)促進中小企業合作,協助合作、合并經營,(6)輔導建立中心-衛星工廠體系,達成分包作業。
在1977年以后,根據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輔導目標調整為:(1)企業經營管理合理化與生產技術現代化;(2)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3)融通資金,協助中小企業創業與發展;(4)鼓勵中小企業合并,擴大企業規模,或者促成合作,提高競爭能力;(5)促進大型企業輔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中心衛星制度。
中小企業輔導主要有六項主要任務:(1)推動對個別中小企業進行個案整體輔導事宜;(2)推動對中小企業提供必要咨詢事宜;(3)推動協調上、中、下游廠商合作事宜;(4)推動中小企業融資事宜;(5)推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事宜;(6)推動中小企業對外投資輔導事宜。輔導體系的主要任務包括有: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資訊管理,工業安全,防治污染,市場行銷,互助合作,品質提升等。
在這些任務當中,最主要的就是財務融通。財務融通輔導體系的目標是幫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提供資金融通。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融資輔導單位包括公有銀行、省屬銀行和金庫;中小企業專業銀行,民營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在保證方面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在財務管理輔導方面有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會計師公會,管理科學學會等。
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系統自1992年7月開始運行,道1995年4月底已經受理中小企業融資協助案484件。財務管理輔導案573件,融資追蹤案12件。每年受理的案件遞增50%。其中融資案件的數目尤其增加得很快。實現的融資金額總數為13.5億元。這充分說明融資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始終都是非常迫切的問題。
這種對中小企業進行輔導的機構設計過于復雜,在運行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復雜的結構使得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比較困難。是否能夠取得實際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管官員個人的協調能力和人際關系。例如,在中小企業輔導的主管機構隸屬于經濟部,但是在討論融資和擔保的時候卻離不開財政部。由于財政部和經濟部各有所司,對官員的考核標準也不盡相同,于是重迭的官僚機構降低了辦事效率。此外,財務融資輔導體系仍然需要提高業務水平。需要加強資源整合,暢通融資渠道,提高融資診斷的品質,幫助銀行和信保基金向中小企業融資。四,中小企業銀行和信用保證基金
之所以的中小企業能夠得到較好的發展,是和金融體制的配合分不開的。除了一般的商業銀行之外還有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除此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信用合作社,漁會合作社,農會合作社等民間金融機構。多種融資渠道并存,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包括了大量的信用合作社、漁會合作社、農會合作社等民間金融機構。勿庸置疑,這些民間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許多機會,但是,由于缺乏規范,缺乏監管,這些民間金融機構也出了許多紕漏,給整個金融體系增添了不少金融風險。
為了幫助中小企業融資,專門設置了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業銀行。這在世界上其他金融體制中是比較少見的。
早在40年代后期,就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的合會儲蓄公司。合會的會員們分期繳納會金,由合會儲蓄公司統一管理,用抽簽或者投標的方式來付給會員。隨著經濟發展,民間合會的經營范圍不斷擴大。顯然,這些民間的合會和中小企業之間存在著天然的密切聯系。在1975年財政部和省政府決定把合會儲蓄公司改組為“中小企業銀行”,其資本主要來自于省政府和銀行。中小企業銀行屬于公營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包括全省。1982年,財政部規定: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撥付20億元,省政府分年編列預算,使得該行的資本額在五年內增加到50億。中小企業銀行的服務對象集中在那些具有發展潛力,但是由于缺乏資信,難以從一般商業銀行取得信貸的中小企業。這家中小企業銀行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專門用來向中小企業提供專業低息貸款,對大企業的授信不得超過其融資總額的5%。
在1978年到1979年期間,當局又按照地區分別批準成立了臺北區、新竹區、臺南區、臺中區、高雄區、花蓮區、臺東區等七家中小企業銀行。這七家中小企業銀行都是純民營銀行,基本上沒有政府的股份。這些中小企業銀行是在原來民間的各種合會基礎上重組發展起來的,其營業區域和原來各區的合會儲蓄公司一樣。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這七家中小企業銀行屬于專業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
在1982年7月,省屬的七家銀行成立了“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輔導中心”,籌集了1億元基金,專門用來輔導和支持中小企業。銀行、臺北市銀行、交通銀行、省合作金庫專門設立了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部。
的中小企業銀行有兩種體制,中小企業銀行是公營銀行,而另外七個地區的中小企業銀行則為民營銀行。
中小企業銀行成立之后,在其他金融機構的配合下全力疏通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業務有三個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發放低息貸款和輔導。中小企業銀行至少要將70%以上的貸款發放給中小企業。
(1)融資擔保。
在1974年7月在“財政部”、“中央銀行”和“經濟部”的支持下,由各級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新臺幣4.5億元成立了“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到了1983年,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增加到22.5億元。這項基金的目標是向那些業務經營良好,具有發展潛力但是缺乏財務擔保的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許多中小企業由于缺乏信用和足夠的抵押而遭銀行拒絕貸款之后通過信用保證基金擔保取得了所需資金。
凡是符合標準的中小企業首先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在進行信用調查之后將信用保證的申請交給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基金在核準保證之后再交還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據此發放信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主要有一般貸款、政策性貸款、小規模貸款、外銷貸款、進口融資、商業本票保證、票據承兌保證、進口捐稅記帳保證、履約保證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外銷貸款的保證額度比較高,外銷貸款的保證成數可以達到9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在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的時候要收取手續費。一般貸款、政策性貸款、小額商業貸款、外銷貸款及進口融資等保證項目按照信用保證金額年率的0.75%收費。這個信用保證基金起到了為金融機構分擔貸款風險的作用,鼓勵了各種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放貸。
到1995年8月已經為91557家中小企業辦理了信用擔保,保證貸款127萬件,保證金額為13913億元。中小企業因此而獲得的資金達17712億元。
(2)優惠利率貸款
因為中小企業融資不僅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且還具有相當明顯的外部性,所以金融當局采取了一系列優惠措施來獎勵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由中央銀行以轉融資方式透過中小銀行辦理。
分三期推行了對中小企業開發性計劃低利貸款。第一期從1983年初到1986年中,第二期從1986年到1987年,第三期從1987年到1989年8月。總額度為80億元,其中開發基金占25%,中小企業銀行占75%。適用對象為(1)制造業策略性工業產品之投資計劃;(2)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3)購置國產機器設備;(4)為開發新產品采用新技術,提高生產力或為實施同業合作外銷,對拓展市場有積極貢獻之投資計劃。貸款額度以購置機器設備所需資金的80%,或者計劃成本的65%為上限。貸款期限以七年為上限。寬限期為一年到二年。對于這樣的貸款采用較低的利率,按照中長期貸款最低利率再減2%。這些貸款不得用于購置土地。
1986年,“行政院開發基金”和銀行、彰化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省合作金庫、土地銀行以及多家中小企業銀行一起籌集120億資金辦理了三期“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
第一期申請貸款期間從1989年9月到1991年4月。第二期延續到1992年4月,第三期到1994年,第四期到1995年,以后為第五期。總額度為120億元,其中開發基金占六分之一,中小企業銀行占六分之五。適用對象包括有(1)投資于污染設備制造,防治污染工程,廢水處理,污染物測定檢驗服務以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計劃。(2)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劃。(3)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劃。(4)新產品、新生產技術之開發或制造之計劃投資。(5)實施優良制造規范之投資計劃。(6)管理電腦化之投資計劃。(7)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支持推動之計劃。每一計劃的貸款額度以該計劃成本之80%為上限。每戶各期累積貸款額度為新臺幣4000萬元。貸款期限上限為十年。寬限期最長為三年。這些貸款的利率以中小企業銀行公布的基本放款利率減1.75個百分點為上限。遇到基本利率調整即隨同調整。不允許將這樣的貸款用于購置土地。到1993年9月總計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348億元,推動了中小企業的升級換代。
1989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利用“中美基金”為中小企業提供長期貸款。各家信托投資公司為中小企業辦理融資業務。中興、國際、中華三家票券金融公司為中小企業辦理商業本票的發行、承銷及貼現業務。許多租賃公司為中小企業辦理機器設備的租賃業務。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辦理中小企業貸款,資源中小企業輔導計劃,投資開發等業務。已經轉交給育成、華陽二家中小企業開發公司。
這些中小企業銀行成立以后,適應了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迅速發展壯大。到了1993年底,8家中小企業銀行共有分支機構352個,金融資產總額12200億,占存款貨幣機構總資產的11.05%。這些中小企業銀行放款當中80%左右投向了中小企業。毫無疑問,中小銀行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成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沒。
五,對中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的效果
支持中小企業的金融輔導政策取得了什么效果?
回顧三十年的實踐,無論是的企業界還是學術界普遍認為,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的辦法是卓有成效的。許多沒有足夠抵押品或者沒有貸款信用的中小企業就是在這個計劃得扶助下取得了第一筆貸款,并且逐步走向成功。
在核準中小企業貸款可行性的過程中,中小企業銀行發揮了非常獨特的作用。的中小企業銀行具有社區銀行的性質。他們長期以來活動在并不是很大的一個社區內,對周圍鄰居的情況比較熟悉。他們取得本地區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渠道比較多,取得信息的成本也比較低。的中小企業銀行來源于本地區的合會和儲蓄公司,它們原來就是本地的中小企業之間互助合作的民間金融組織。因此,它們最了解當地中小企業的經營和資信狀況,和中小企業有著密切的聯系。中小企業銀行很容易掌握那些被商業銀行認為難以獲得的信息。因為已經明確規定的中小企業銀行作為專業銀行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所以它們不會拒絕中小企業需要的金額較小的貸款要求。
金融當局采取對中小企業發放低息優惠貸款的方法,在前期重點扶助開發性投資計劃,在后期扶助中小企業的產業升級。這些優惠貸款政策是否取得了預期成果?在的金融界和學術界有著不同的看法。降低利率是否真的能夠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降低利率是否真的能夠減輕中小企業利率負擔?資金來源與利息成本是否對廠商投資具有絕對性的影響?投資以后是否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經營效益?獎勵某些產業之后是否帶動了整合國民經濟的成長?針對這些問題楊雅惠、任立中、周榮乾在1990年展開了一項研究,他們建立了一個策略性獎勵措施的評估架構,研究上述問題。他們的結論是:
(1)接受低利融資獎勵的廠商與未接受獎勵的廠商比較,接受獎勵的廠商之利息負擔并沒有減輕。投資額也沒有更高。經營效益也不見得更好。廠商在進行投資的時候他們的投資評估準則當中資金因素總是列居末位。而許多未申請低利貸款的廠商也以“已具自有資金”或者“另有資金來源”占多數。
(2)蓄意壓低利率的結果對于廠商利率負擔之減輕并無顯著的助益。事實上,廠商進行投資時,其所考慮的因素當中利率所扮演的角色常居末位。
(3)金融體系健全的結果將會有更多的廠商取得資金,受惠面更為廣泛。與其采用獎勵措施來嘉惠少數廠商,不若采用疏通融資管道的根本大計。
(4)政府介入市場難免扭曲市場功能。政府刻意選取若干產品予以優惠獎勵的方式,難免有選取產品不當之風險。最好的辦法莫過于交給市場自由運作。讓適合發展的產品自力成長。然而,市場若有失靈現象,無法自動改善產業結構與技術升級,而政府非介入不可時,則以具有外部經濟性的研究發展與公共財為宜,避免扭曲資源配置效率。
(5)廠商接受工業局提供技術管理及行銷輔導獎勵之后,多對此措施表示滿意,故工業局輔導工作值得繼續進行。[6]
他們的結論是策略性獎勵措施在短期內看不出成效,對長期的成效也難以判斷。換言之,對選擇出來的產業目標或者企業實施低利貸款并沒有起到明顯的效果。實踐證明,與其對某些中小企業實行低息貸款還不如將這部分資源用來直接支持中小企業銀行,擴大它們對中小企業實施財務擔保的規模。如果能夠對中小企業銀行承擔的風險給予更高額度的補償,則更為有利于疏通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六,金融市場的競爭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最佳途徑
根據金融業狀況的研究,在采取了一系列輔導中小企業融資的措施之后,大大加速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自從1990年以來,開放了民營銀行,金融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在已經出現了過度金融服務的問題。由于市場競爭,中小企業的融資難的問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決。一方面,民營銀行積極地介入中小企業的金融活動。疏通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民營銀行的出現在全方位上加強了金融業爭奪客戶的競爭,從而促進了原有的公營銀行改變作風。
實踐證明,在對中小企業融資存在著兩種體制,是否能夠完成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并不一定和銀行的所有制有關。主要在于是否具有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總的來說,民營銀行從先天上就和民營企業具有血肉聯系,比較了解當地的中小企業的運作狀況,他們獲取企業信息的成本比較低,更容易對企業的信用作出判斷。因此,建立中小企業銀行應當以民營銀行為主。至于說,中小企業銀行是否能夠盈利,取決于這些銀行的運行機制。對中小企業融資未必無利可圖。中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但是未必信譽就差。關鍵在于如何才能分辨這些企業的信貸是否合理。如果營運得當,民營銀行完全可以在為千家萬戶中小企業理財融資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
目前在中國大陸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都是民營企業。它們的總產值已經占有GDP的60%以上,但是它們所占有的銀行貸款還不到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30%。這充分證明在大陸金融行業存在著嚴重的扭曲,在金融機構信貸過程中存在著非常嚴重的所有制歧視。中國人民銀行曾經屢次三番下通知,要求抓好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工作。但是,這些號召很少得到落實。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局面?從的案例來看,如果沒有改變銀行的經營機制,那么依靠國有銀行是搞不好為中小企業融資的。
注釋:
[1]按照中國統計年鑒(1998),在大陸的大型企業7199個,中型企業16751個,小型企業510417個,大型企業產值20611億;中型企業產值8611億;小型企業產值29287億。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8%,產值占總數的50%。從企業規模來看,大陸和有許多相似之處。
[2]參見李宗哲,“中小企業輔導政策與經濟發展”,于宗先、李誠主編《經濟政策與經濟發展--經濟發展之評價》,第239頁,1997。
[3]與之相比,大企業出口占總產值的比重只有37.02%。可見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要比大企業更強。
[4]參見李宗哲,“中小企業的合作優勢”,《合作優勢》,中衛發展中心出版,1995。
[5]為了打通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不能僅僅著眼于銀行的所有制。的經驗證明,如果不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無論是公營銀行還是民營銀行都無法妥善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要害是要改變銀行的運行機制,而和銀行的所有制并不一定發生必然的聯系。
[6]參見楊雅惠,“產業發展與政策”,中華經濟研究院,1995,第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