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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近年來各方面都加大了農村金融的改革力度,也取得了較大地進展,但是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有關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與農民對金融的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的現狀和面臨的問題包括:
(1)資金總量不足。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上,金融資源的實際總供給小于實際總需求,供求未能實現平衡,這是制約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按照田力的核算,供求差額1995-2001年每年都在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2002年為4391.8億元,接近5000億元,由此可見差額之巨大。總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農村資金的外流。在我國農村的正規金融機構中,郵政儲蓄只從事存款業務而不提供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村資金的外流;商業銀行因其全國配置性,資金必然流向利潤率較高的城市工業部門,而且農村借貸以小額為主,對于運營成本較高的商業銀行而言,收益很小甚至為負。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向大中城市收縮,農業銀行涉農信貸下降,農村融資主要由農村信用社承擔。而農村信用社也有相當的資金流入非農業部門:到2002年11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各項存款19469億元,各項貸款14117億元,兩者相差5352億元,其中有價證券及投資1812億元,凈存放中央銀行684億元,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1152億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計算,估計從農村流出資金約3000億元。(2)農村信用合作社制度不健全。農村信用合作社屬合作金融的范疇,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形式,它是以金融資產的形式參與合作,并專門從事規定范圍內的金融活動。然而,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的色彩。其建立是由政府向農村居民強制征收一定金額組成,這就在根本上違背了合作金融自愿的原則,同時也導致居民對信用社的所有權歸屬的問題不甚清楚,這也是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上不民主的根源。根據相關調查,有67.9%的被調查者認為農村合作金融的“合作”是“有名無實的假合作”;而對于信用社的管理,有85.7%的人認為確定農村信用合作社主要負責人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上級信用聯社”,而認為主要由“全體入股社員”決定的僅占25%。制度不健全造成農村信用社辦事效率低下,呆賬壞賬率高,大大限制了信用社作用的發揮。
(3)金融服務比較單一,特別是農業保險極度萎縮。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保險公司作為私營金融機構的一部分為農業提供貸款和其他服務,為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資金支持的作用;同時,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覆蓋也非常廣泛,對保障農業的穩定也有較大的作用。而在我國,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高、回報率低的問題以及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要求,導致保險公司在農村地區的業務迅速減少:2001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費總收入超過500億元,而農業保費收入僅3.3億元,不足總收入的1%,2004年農業保費收入又降低了30%。相對于西方國家,我國的農業保險范圍狹小,品種單一,廣大農民也大都缺乏保險意識,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業保險的發展
(4)非正規金融發展迅速,“地下”金融運作風險巨大。非正規金融因為現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始終處于“地下”運作,潛藏著很大風險。我國農村活動著非正式金融資金0.8億-1.4萬億元,其中私募基金的規模占到約6000-7000億元。地下金融規模平均指數為28.07,即地下融資規模占正規途徑融資規模的28.07%:這些民間金融的“高利貸”特征非常突出,吸收存款的月利息一股為1.5%-2.0%,發放貸款的月利息則達到8%。在一些農村地區,民間借貸資金占到了40%,而國家銀行、信用社只占20%,經營者自籌資金占40%。長期以來,體制內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造成體制外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行為興起,以及由此可能會引起的封建性的人身依附關系和金融風險。
2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形勢嚴峻
在農村土地短缺、勞動力過剩和資金短缺等先天硬傷存在的情況下,現代金融制度進入農村,并沒有切實對農村農業起到扶持、促進作用,農民收入相對于城鎮居民收入而言差距是逐漸加大的。
從表1可以看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農村人均純收入的數據表明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一個主要原因是農村金融吸收農村存款后并未運用到支持農村農民的生產生活,反倒是將資金注入平均利潤率較高的城市工業,農民收入并沒有獲得和城鎮居民一樣的增長水平。可見,農村金融改革對農村居民收入的影響是明顯為負的,并沒有起到促進農民收入增加的作用。
3政策建議
因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農民貸款無門一直是制約農民增收的突出問題。為此,必須加快農村金融改革,拓寬農民的融資渠道。
(1)改造農村信用社,恢復其作為農民自己的金融機構。最初由農民入股辦起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在集體化時成為了農業銀行的一部分,成了將農村資金抽向城市的主渠道。正確的改革選擇本來應該是按照當年農民股權增值的比例確定農民股東的財產權益,成為農民自己的金融機構。在當前情況下,恢復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民自己的金融機構的本來面目,有利于減小農村資金的供求缺口,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
(2)發展民間金融機構,完善其風險防范的機制。農村金融機構具有借貸手續簡便、沒有僵化的制度,以及農戶和鄉鎮企業更容易接近的優勢。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利于促進金融競爭,推動正規金融創新,還會促進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求趨于平衡,利率趨于平穩,減少高利貸現象的發生,從而在發展農村經濟和繁榮金融市場之間形成良性的循環。因此,對于民間金融,盡管有非法集資等現象的存在但不能持一味否定的態度,不能簡單的采取壓制的措施。否則,只會增加民間金融資金的供給成本,不利于通過競爭提高正規金融的效率,最終將無助于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也不利于農民增收。但同時,也要認識到民間金融中風險的存在,而且風險的波及面可能會很大。因此,對民間借貸在積極引導同時,必須加強監管,完善其風險防范機制。
(3)發展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戶的信用擔保機構。難以提供擔保,也是農戶和鄉鎮企業貸款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改善農民的融資環境,必須把加快信用擔保機構的建設放在重要位置。為此,需要加快試點,鼓勵多種方案的競爭,積極探索擔保基金的多元融資機制,需要注意研究擔保基金的風險防范問題,需要正確處理擔保基金的運行同發揮政府作用之間的關系。
(4)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市場。政府應發揮在維護整個社會利益方面所具有的職能,通過直接提供農業保險服務或對從事農業保險服務的商業保險機構給予必要的補貼,有效解決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不一致性問題。政府應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另一方面,提高保險市場的信息對稱性,可以增加保險市場的透明度,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健全保險市場的信息披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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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是經濟的核心,對經濟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調整和經濟的發展不斷完善;但是,農村金融機構只是動員農村儲蓄以提供城市工業化資金的一個渠道,對農村經濟、農民收入的支持作用是非常微弱的。
關鍵詞:農村;金融;居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