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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發展改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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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發展改制思考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農村的小型金融機構也將被允許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等,這些都將給農村金融發展帶來全新的發展契機,給農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更有利于農村經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逐步完善農村的經濟體系,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深刻理解《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于進一步動員全黨全國人民各民族人民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而奮斗,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1,《決定》明確了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提出了推進農村改革的發展的總體思路、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的重大任務、發展現代農業的重大舉措、發展農村公共事業的重大安排,對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流轉,現在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又再明確提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流轉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充分實現農民對承包土地各項權益。對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具有正本歸源的提導意義。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現,將有利于農村農民在資金融通活動中發揮積極和重要的作用。而且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意味著債權的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市場空間也得到拓展。

          二、當前農村金融體系缺陷的探索

          當前,農村的金融體系主要是以農信社為主及幾大專業銀行的業務網點構成,其主要的業務是以簡單存取貸的資金流轉及不動產抵押業務為主,金融工具單一,農業保險面窄小。其次,是農村金融體系存在著制度性缺陷,準入過嚴,現在金融機構網點至鎮級居多,至社區和村相對比較少,要實現金融業務服務到社村還有相當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從主觀上來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社村一級經濟總量相對較少,經濟活動的形式相對單一,經濟活動的頻率也相對低。廣東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情況相對比較好,內地及邊遠經濟落后的地區的情況尤為明顯,從現行的金融政策下,銀行作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必然不愿意做“虧本”的買賣。

          2,現在農村村民的投融資能力比較差。一方面受到政策及外部環境的影響,另一方面農民可抵押融資的條件貧乏。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流轉,但不包括抵押。即使法律上允許農地可以抵押,相當一部分的農民是不愿意抵押的,因為他們怕失去了土地,而金融機構也要看抵押物能否處置、變現,由于農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作農業,不能改變用途,目前還難于處理變現,金融機構也就不愿意接受農地作為抵押物。

          從客觀上分析,目前農村的金融體系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1,農村經濟和金融規模總量不足,金融工具單一,缺少必要的融資及相關的衍生產品和工具,農業的保險面狹窄。

          2,國家對進入農村的金融機構準入門檻過高,過嚴,不切合農村的實際。對照現代商業性金融機構監管模式要求偏高。

          3,當前國家對農村經濟特別是被流轉土地的農民切身利益的保護,農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及農村資產定價的公式(準則)等相關的法律不健全。

          4,國家對商業性的金融機構支持農村金融業發展缺少必要的規定。商業性的金融機構必然以自身經濟利益為于歸,必然會影響對農村金融業的投入和農村金融業的發展。

          5,目前國家對農村的保險業監管不足,存在一定的不規范行為,未能很好地為農村服務,為農民服務,有效地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而且保險的范圍、涉及的面相對較窄。

          6,國家對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經濟的扶持政策還不足夠。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的支持、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這些雖然都有助于農村金融改革獲得實質性加快,但仍然需要相關的配套政策的支持。

          三、構筑農村金融體系,建立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機制

          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關系到農村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關鍵。我們必須要以創新的思維,結合農村當地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國家政策推動與市場力量相組合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要繼續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業務限制和監管。調整現行法律法規,繼續降低市場準入的門檻,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如:農村項目發展基金等私人資本進入農業信貸領域,參與市場竟爭。調整監管方式,按不同資本進入狀態不同,分層次建立監管機制。

          2,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把村級經濟的閑置資金或資本與民間資本相結合,組建村級信貸機構或銀行,按投資比較分享收益及承擔風險,定向借貸給農民發展農業。這個機構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共同監管,按照商業金融機構模式進行營運,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村級經濟資產的升值,免盲目投資,造成資產的流失。如:塘廈鎮大坪社區,出售土地的收益,除按國家規定改善社區的人居環境外,在擴大集體和發展經濟方面就存在一定的難度,市場經濟風云變幻,投資經營性項目,風險較大,難以保證資產的增值和補值,只好建廠房搞租賃經濟,在金融海嘯下,也顯得鰱危機重重。另一方面,同屬區域內的農民發展項目,其經濟實力,個人誠信等諸方面都會比較清楚,存在的風險也相對較低。同時也緩解農民發展項目融資難的矛盾。

          3,通過發揮財政、稅收的杠桿政策,把增大農村的金融供給,拓寬農村融資渠道與促進土地合理流轉,發展土地集約化經營,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緊密結合起來,吸取美國早期圈印第安人土地的教訓,防止出現政府過分動員“城市資本下農村”,讓土地的流轉遵循經濟規律,讓農民自已自然流轉。

          4,國家要盡快制定土地流轉的規則,價格定制的準則,規范土地流轉的行為,通過法律的手段保持土地被流轉農民的切身利益,防止出現新的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的產生。

          5,建立電子化農民信用檔案和信用評級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倡導誠信,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罰”的獎懲機制,為推進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決策和風險定價等發揮作用,促進農村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6,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出臺后,明確了提速農村金融業的發展,致力于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從目前情況來看,政府還應在以下幾方面增加配套的政策:

          (1),農村小企業貸款指導性意見;

          (2),農民小額貸款指導性意見或規定;

          (3),允許村鎮銀行、信貸機構及農村互助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向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融資;

          (4),加大財政的支持力度,對于構建農村主導產業項目給予資金上的補貼;

          (5),減免農村小額金融信貸機構的營業稅;

          (6),擴大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面。

          (7),允許村鎮經濟合作組織對農業發展專項發行債券。

          7,推動農業與金融業相結合,發展以農業為載體的金融衍生產品。改變過去村鄉經濟以“租賃”為主的單一經濟模式,以市場的力量推動農業的發展,把我國是農業大國發展成為農業強國。

          構筑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是實踐科學發展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緊緊圍繞著如何改變農村經濟增長的方式,創造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增加農民的收入,進一步縮小城鄉差別和貧富差距,積極開創轉型發展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