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淺論交通噪音影響的環境評測體系構建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作者:張朋張金艷孫宏波許楊郝穎單位: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
道路交通噪聲影響下的人居聲環境概念提出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類對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而不適當的經濟發展策略造成了資源日益枯竭、環境日益惡化,威脅著人的健康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確保“人類居住區更安全、更健康、更舒適、更公平、更持久,也更具效率”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的一個重要發展戰略[2]。聯合國在1985年l2月正式確立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為世界人居日。從1989年起,還創立了“聯合國人類居住環境獎”,以表彰在人居環境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政府、組織或個人。中國建設部也從2000年開始設立了“中國人居環境獎”。2010年深圳市將環保局更名為人居環境委員會的舉措表明,重視人居環境的保護已成為目前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在中國,人居環境概念已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但仍集中在城市空氣、水質、土壤等方面,環境噪聲方面的內容鮮有涉及。作為城市環境重要影響因素之一的環境噪聲,由于地域性、臨時性等特點,雖不像空氣和水那樣能夠大范圍地影響居民健康,但在局部區域影響甚至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現象卻普遍存在。目前中國城市環境保護定量考核中有兩項涉及聲環境質量的指標———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都沒有完全貼近人的主觀感受,因此有必要提出“人居聲環境”的理念及其相關體系,順應國際形勢的發展。2010年國家環保部出臺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明確責任和控制目標”,并提出:在規劃或已有地面交通設施鄰近區域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因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如通過技術經濟論證,認為不宜對交通噪聲實施主動控制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聲防護措施,保證室內合理的聲環境質量[3]。
這表明國家對交通噪聲改善的策略為優先努力改善室外聲環境質量,在確實無法改善的情況下,必須有效改善室內聲環境質量。但環境保護部門對室內聲環境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評價方法,致使該條款無法實施。當前中國聲環境質量評價研究多基于城市區域環境、功能分區環境和城市交通環境等宏觀地域評價對象,城市居住區等聲環境質量控制與改善尚未得到應有重視。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可行控制標準和適用評價方法。時至今日,對城市住宅的聲環境質量評價、考核、監督體系仍然沒有建立,這也是交通干線周圍聲環境長期得不到改善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相關標準由不同部門制定,在一致性和完整性上存在問題,也給執行標準的設計單位或執法部門造成困難。如:現有的城市住宅室內允許噪聲標準,按建筑等級分為三級,是民用建筑設計規范的一部分,其標準限值與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限值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交通干道兩側住宅窗外1m處噪聲標準是70dB,無室內標準限值;而建筑隔聲規范中室內允許噪聲標準為40~45dB,兩者相差25~30dB[4]。這樣,即使室外環境噪聲滿足了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要求,鑒于中國城市居民住房的建設水平現狀,一些年代久遠的建筑室內噪聲也很難達標。沈寶紅在《城市人居聲環境現狀與改善措施》一文中對人居聲環境給出了明確的定義:“人居聲環境指居室內外各種噪聲源在居室內形成的對居住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產生影響的聲環境”[5]。筆者將道路交通噪聲影響下的人居聲環境定義為“道路交通噪聲對居住者在生理和心理上產生影響的聲環境”。生理的影響可以用標準限值進行定量表示,心理的影響應采用公眾參與的方式來定性表示。
道路交通噪聲影響下的人居聲環境評價體系建設
由于中國對城市人居環境評價中聲環境的評價依然沿用宏觀數據,缺乏科學性、準確性和代表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人居聲環境的評價體系。
1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明確政府職責改善人居聲環境的主體應該是政府部門,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但由于國家法律或地方法規中相關內容不夠完善,城市中發生交通噪聲擾民事件時,各部門相互推諉的現象仍大量存在。20世紀90年代歐洲城市開始意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通過建立相關法律,明確責任,局部地區人居聲環境已明顯改善。為避免將來付出更大的代價,中國也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明確政府職責,為人居聲環境質量的控制和改善提供保障。
2建立交通干線周圍居民人居聲環境的普查監測機制過去的道路交通噪聲排放普查監測的結果不能反映周圍居民受到的影響。GB3096—2008中明確提出了4類功能區的普查方法,但由于屬于資料性附錄中的內容,一直未得到強制性執行。目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承擔的公益性項目“道路交通噪聲監測與評價新方法”中有意將道路交通噪聲的評價與居民的感受相一致,因此有必要建立交通干線周圍居民人居聲環境的普查監測機制,替代原來的道路交通噪聲排放監測。
3制定交通干線周圍居民人居聲環境室內噪聲環境評價標準目前環境保護行業的室內環境噪聲僅針對結構傳聲,而交通噪聲影響下的室內噪聲尚無標準。針對中國室外交通噪聲大部分情況下特別是夜間普遍超標(高于55dB)的現狀,《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提出了“保證室內合理的聲環境質量”的思路,但只有定性的規定,沒有提出具體的定量原則。要確保交通干線周圍居民人居聲環境,必須要確定室內噪聲限值,并且與其他行業保持數值上統一,確保符合大多數人主觀需求的同時,還要兼顧經濟和技術水平。
4將公眾參與引入評價機制聲環境的特點是要有接受者及生活的人群,噪聲的限值來自居民的生理感受,即便達到標準也有部分人感覺到噪聲的干擾,僅用定量評價方法往往不能全面反映噪聲的影響,或者說由于局部地區噪聲防護水平的提高(目前城市新建的住宅、公寓、寫字樓噪聲防護水平較高),超過定量標準也有可能不對居民產生影響,這就需要在評價體系中引入公眾參與機制,才能更全面地了解噪聲的影響。面對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日益增長的現狀,我們應該意識到過去僅進行宏觀調查(道路交通噪聲與區域網格監測僅能反映城市總體水平),不符合噪聲的局部性特點的不足。采用“以點帶面”,優先改善局部人居環境的政策,能從根本上扭轉當前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所面臨的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