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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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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論文

          一、專利權人與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之間的利益分配

          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的利益包含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兩方面。在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的精神利益方面,《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歐盟關于生物技術發明的法律保護指令》以及我國2003年頒布的《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等相關規定都以“知情同意”的形式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因此,對于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的精神利益可以通過知情同意書、保密義務以及對人類胚胎干細胞進行編號跟蹤的形式來保障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名譽權等精神利益。

          (一)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財產利益的保護現狀

          專利權人與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主要在于后者是否應獲得財產利益的問題。對于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財產利益的保障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尚處于理論討論的層面。在國際規范方面,《關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及公平和公正分享因利用該資源而產生的利益之波恩準則》將人類遺傳資源的利益分享排除在全球遺傳資源的專利保護和商業開發的惠益準則之外。在法律實踐中以美國的莫爾案(Moorev.RegentsoftheUniversityofCalifornia)和格林伯格案(Greenbergv.MiamiChildren’sHospitalResearchInstitute,Inc.)為主要代表的判例均未給予生物材料提供者以經濟利益。此外,我國的《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的第7條規定“禁止買賣人類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兒組織”。我國的《專利法》以及相關規定亦沒有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給予利益分享的規定。然而,在生物技術發明的專利保護過程中,對生物材料提供者利益的有效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說,生物材料是否充分有效,直接影響到生物科學研究的成敗。可想而知,作為理性人的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是難以接受自己提供的人類胚胎干細胞及延伸產品獲得專利并取得收益而自己卻無法分得一杯羹的現實的。

          (二)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財產利益分享的可行性及制度設計

          撇開保守主義者以胚胎是“人”為由反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專利保護不談,反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獲得利益分享的觀點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其一,有人以洛克的“財產權勞動理論”為依據,認為人們需要通過自身的勞動方能獲得財產。這些人認為,胚胎提供者并沒有為人類胚胎干細胞發明進行過創造性勞動,因此人類胚胎干細胞發明的專利利益不能為其所分享。其次,一些結果主義者則認為,人類胚胎干細胞的有償提供將會導致不良的社會后果。他們認為這將會誘使一些婦女為了獲得錢財而故意懷孕并墮胎,更可能誘發強迫婦女懷孕并獲得胚胎的犯罪行為等。筆者認為,上述反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獲得利益分享的理由并沒有很強的說服力,反對者的擔憂亦非不能解決。以財產權的勞動理論為依據,反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獲得利益分享的觀點不免有些不切實際。我們知道在財產權的哲學理論中,勞動理論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中的一個權利,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知識產權的激勵理論(也稱“實用主義學說”)在專利制度的構建中發揮的作用已經遠遠超過了“財產權的勞動理論”。正如有學者指出“勞動應得說將智力創造完全類同于物化勞動,因而無視知識產權制度的政策性與工具性特點,存在無法適應智力成果市場化需要的固有缺陷,因而逐漸被實用主義學說所代替”。依據知識產權的激勵理論,只要為發明專利做貢獻的人就應當獲得相應的報償。因此,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進行利益分享是符合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理念的。至于有人擔心人類胚胎干細胞的有償提供可能引發一些不良社會問題,也是可以通過制度設計解決的。針對人類胚胎干細胞供需關系中可能出現的脅迫、誘導等問題,在加強相關法規規范的同時,我們可以效仿英國的干細胞銀行模式,建立健全我國的人類胚胎干細胞銀行。英國在2003年建立了干細胞銀行(UKStemCellBank,UKSCB),UKSCB保存并鑒定人類成體、胎兒及人類胚胎干細胞系,建立了完善的質量控制系統以確保細胞系的安全及穩定。因此,我們也可以建立人類胚胎干細胞銀行并制定相應的人類胚胎干細胞選取標準,通過人類胚胎干細胞銀行這樣一個代表公共利益的中間機構來切斷人類胚胎干細胞交易的利益鏈,以防止不良的社會影響。強制規定研究機構所需的人類胚胎干細胞必須來自于人類胚胎干細胞銀行,而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也只能向人類胚胎干細胞銀行提供人類胚胎干細胞。同時,人類胚胎干細胞銀行依據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的相應技術貢獻和專利市場價值等因素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此一來,不僅可以有效篩選出合格的人類胚胎干細胞作為研究材料,還能有效消除人類胚胎干細胞供需利益鏈可能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因此,有效平衡專利權人和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的利益是促進人類胚胎干細胞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們應以知識產權的激勵理論為主要依據,給予人類胚胎干細胞提供者相應的利益回報,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公共管理機構以保證人類胚胎干細胞供應鏈的有效合法運行。

          二、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博弈

          (一)南北國家在生物技術

          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博弈現狀發達國家為了維護自身在先進技術中的優勢地位,其主導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就給發展中國家的加入設置了許多門檻,迫使發展中國家以自己的資源換取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更是讓知識產權利益保護的天平嚴重傾向于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長期努力的交涉后,發達國家才在藥品專利和基因遺傳資源方面做了一些讓步。《關于TRIPS協議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執行決議》的修改是WTO成立以來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重要勝利。這一修改較好地實現了藥品專利權和公共健康之間的利益平衡,使發展中國家的民眾能夠買得起藥品。針對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遺傳資源的豐富程度與利用能力成反比的問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通過長期的談判后達成了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糧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和《波恩準則》為主的國際條約。試圖通過這些國際規范,實現南北國家之間的利益平衡。此外,發展中國家也依據本國的國情建立較為寬松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力求在整體上維護發展中國家自身的發展利益。

          (二)各國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

          專利保護的不同態度及法律實踐因涉及倫理道德的問題,不同團體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可專利性問題爭論激烈,但政策制定者都清楚地認識到———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專利保護將有助于一國在再生醫學的國際競爭中獲得巨大的優勢。因此,各國的政策制定者試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專利授權的限制。以美國為例,在2008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就WARF案做了最終決定,維持780號專利和806號專利的有效性,可見美國對于涉及人類胚胎干細胞的專利申請明確持其可授權的態度。作為發達地區的歐洲,對于人類胚胎干細胞發明的可專利性爭議可謂是最激烈的,反對者認為人類胚胎干細胞發明專利違反了歐盟《關于生物技術發明的法律保護指令》中“人類胚胎干細胞不得用于商業或工業目的”和“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條款。WARF的三項專利在歐洲的專利授權過程可謂一波三折,但是,歐洲專利局(EPO)對WARF案最終以“不直接破壞胚胎或者基于現有細胞系的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可以獲得專利授權”的判決告終。日本作為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強國,面對國內對人類胚胎干細胞的可專利性的爭議,采取了迂回路線,最大限度地授予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專利權。在日本的專利實務審查中,對于從現有細胞株中獲取人類胚胎干細胞的發明可以授予專利。可以看出,雖然發達國家國內理論界對人類胚胎干細胞可專利性的爭議很大,但發達國家在政策上試圖以最大程度限制不授予人類胚胎干細胞發明的情況,以保證他們在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領域的全球性優勢。而發展中國家由于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水平相對較弱,基本上未將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納入專利保護范圍。發展中國家試圖放寬專利保護的強度,使本國在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全球性傳播中獲得更大的國家利益。我國的《專利法》第5條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拒絕授予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專利權的做法亦存在知識產權戰略上的考量。

          (三)國家政策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

          專利保護的重大影響雖然在整體上,發達國家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專利保護力度強于發展中國家,但是發達國家由于國內的激烈爭論,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專利保護也是裹足不前。對于該項技術的可專利性可謂“見仁見智”,此時國家政策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可專利性的影響就變得舉足輕重了。以亞洲為例,一些國家希望趁西方科技大國躊躇不前之際,傾力于干細胞的研究,以一舉提升科技水平、商業利益及國際形象,新加坡政府是這其中最突出的代表。新加坡對人類胚胎干細胞的倫理道德等問題沒有太多的忌諱,以寬松的專利政策吸引了一大批在其他發達國家難以施展才華的科學家,使新加坡一舉成為了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的圣地,也為新加坡在新一輪的再生醫學國家競爭中贏得了優勢地位。

          (四)我國在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

          專利保護方面的歷史機遇從整體上看,我國的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達到了世界較為先進的水平,在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領域也取得了較大的成果。雖然我國總體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但是對于我國具有的強項科學技術不應以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來保護。對于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專利保護,我國完全可以以較強的專利保護模式來支持和激勵我國科學家的研究熱情和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因此,我國應該基于良好的國內輿論環境和較好的技術水平,在發達國家躊躇不前的時候,以積極的態度放寬我國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專利保護的限制,使我國在再生醫學的國際利益博弈中占據有利地位,贏得更多的利益。

          作者:季發明黃子彰單位:寧波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