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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金融績效審計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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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金融績效審計論文

          一、地方金融績效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有審計方法與手段滿足不了績效審計要求。受限于現有審計方法手段,很多審計項目雖然按績效審計要求開展,但在實際審計中,雖然計算機審計初步引入到審計工作中,但利用效率并不是很高,內控測評、審計抽樣方法在現實中并沒有得到科學運用,圍繞查處案件及問題為核心的審計內容,使得工作人員多采用根據重點線索進行財務延伸審計。由于審計資源有限,這種工作方式讓審計只停留在被審計單位個別問題上,對于金融機構體制與機制改革,以及更宏觀層面上整體金融風險的認識和績效評價明顯不足。現實中金融業發展快速,金融環境復雜多變化,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技術應用日新月異,作為金融審計人員,不及時了解金融業發展動態和金融風險管理手段與方法,就很難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變化與風險水平做出評價,難以有效把握金融企業的管理績效以及宏觀層面上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也就難以達到績效審計的目標。

          (二)運用計算機開展審計工作的能力還不強。近年來,金融業信息化應用程度迅速提高,客觀上要求金融計算機審計工作不斷深入發展。但云南省審計人員還不能熟練地運用計算機開展審計工作,只能做到對數據進行簡單的篩選、計算,缺乏根據審計目標、審計重點利用計算機技術對數據進行系統分析、類別分析和個體分析的能力,制約了金融審計工作快速發展。

          (三)評價績效的標準較難確定??冃徲嬙u價標準是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是衡量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是績效審計能否實現預期效果的一個重要環節。但我國金融績效審計處于初級階段,還沒有形成較成熟的績效計量標準,每個金融機構的情況都不盡相同,衡量審計對象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標準難以統一。衡量標準的不確定,給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價意見造成了困難。

          二、對金融績效審計工作的思考

          (一)突出金融企業風險審計。隨著金融業的國際化、市場化、混業化發展,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各種經營風險逐漸加劇,且風險具有擴散性。因此,評價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各項經濟政策落實情況就成為經營性金融機構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在今后的地方金融審計工作中,應當始終堅持把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放在第一位,依法加強對區域性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地方證券公司等審計,密切關注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發展及經營風險,將過去的以貸款風險審計為主擴大到經營風險、盈利能力風險和政策風險等更多領域的全面風險審計,通過揭示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尤其是揭露大案要案線索,反映金融行業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促進金融企業深化改革,維護金融安全,提高綜合競爭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定高效運行及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金融審計信息系統建設。主動適應金融機構數據集中度高、業務關聯度高、業務范圍廣、產品不斷更新等客觀情況,立足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成果、有效發揮審計綜合性優勢,以金融審計信息系統建設為依托,大力提高計算機技術應用水平。一是加強金融審計人員計算機技術培訓,積極與專業計算機人員開展合作,充分發揮各自的專業優勢,將審計人員的審計思路、審計工作方案內容及相關法規等轉換為計算機審計方法,對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充分發揮計算機審計迅速發現具體問題線索的優勢;二是積極搭建地方金融機構信息化審計運用平臺,實現“以客戶為中心、以資金為導向”的跨行業審計分析,揭露金融業存在的系統風險,利用數據挖掘方法從金融審計數據平臺中發現有關聯度的問題和趨勢預測,開展宏觀決策分析;三是積極探索聯網審計。我們目前的金融審計,還是以事后審計與財務審計為主,事后審計主要是對金融機構財務合規性進行審計,揭示問題與風險,但當發現問題與風險時,問題與風險已經存在,并形成了損失,通過聯網審計,可實現對云南省整個金融體系的動態、預警、連續的監管,大大提高金融審計的時效性、宏觀性、科學性和建設性,真正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四是逐步開始嘗試信息系統審計,及時發現信息系統本身存在的風險,并通過信息系統審計追溯到金融業務本身存在的風險。

          (三)建立金融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建立一套全面、科學、可操作性強的評價指標體系是開展績效審計的前提,這既是開展金融績效審計的基礎工作,也是工作難點之一,著力構建績效審計評價的方法體系,是科學合理評價金融機構管理績效,提高金融績效審計質量的內在要求。但目前金融績效審計尚無一套統一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一是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依據制定的評價標準,如《審計法》、《會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等;二是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或金融行業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制度作為評價標準,如財政部頒布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制定管理辦法和規定,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暫行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為更加客觀的評價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程序或系統運行的狀況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進金融績效審計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應從金融機構的實際出發,充分結合金融機構的職能、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緊密圍繞審計目標,引入金融風險管理技術,制定出一套適用于金融績效審計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作者:傅蓓單位:云南省審計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