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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9月份國家發改革委、環保部和工信部聯合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之后,為進一步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工作,防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環境,環保部近日起草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目錄》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獲得處理資格。換言之,國家將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制度,并針對處理企業資格設定較高門檻。
該辦法規定,處理企業除了滿足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的條件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才能獲得處理資格。其一是處理企業要具備與其申請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車間和場地、貯存場地、拆解處理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等;其二,處理企業必須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運輸車輛、搬運設備、壓縮打包設備、專用容器及中央監控設備、計量設備、環境監測分析儀器儀表、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等;其三,處理企業應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完善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其四,處理企業應該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除此,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申請處理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一類或多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申請,并提交申請文件及相應證明材料。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及相應證明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組織相關專家依據許可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經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對擬授予處理資格的申請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另外,許可機關對公眾意見較大的申請企業,應當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許可機關認為必要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申請企業具備許可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授予處理資格,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處理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辦法規定處理資格有效期為3年。處理資格有效期屆滿,處理企業繼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當于處理資格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該辦法設置了嚴格的法律懲罰體制,除規定未取得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依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以外,還將對未重新申請處理資格,擅自增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類別的;未重新申請處理資格,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處理設施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生產規模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設計處理能力的,不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未妥善利用或處置的處理企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審批該資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處理資格證書或宣告原處理資格證書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