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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分包的分類
(一)按分包范圍可分為:
1、一般性工程項目分包:適用于技術較為簡單、勞動密集型工程項目,一般將分包商做為總承包商施工力量或資源調配的補充。
2、專業項目分包:適用于技術含量較高、施工較復雜的工程項目。
(二)按發包方式可分為:
1、指定分包:業主在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由指定承包商施工部分項目的分包方式。
2、協議分包:總包單位與資質條件、施工能力適合于分包項目的分包商協商一致達成的分包方式。
(三)按分包內容可分為:
1、綜合施工分包:分包項目的整個施工過程及施工內容全部由分包商來完成,通常稱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
2、勞務分包:分包商僅負責提供勞務,而材料、機具及技術管理等工作由總包方負責。
二、建立工程分包合同條件與規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合同為企業之間的經濟協作提供了行為準則,亦為締約雙方順利實現各自權力提供了保障。在工程總承包與一般性獨立承包過程中,我國形成了“FDIC合同條件”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兩種非常規范的合同條件及管理模式。但在工程分包過程,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合同范圍及承包內容的變化,按以上兩種合同條件對工程分包進行管理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為規范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履約行為,最終向業主及社會奉獻出滿意工程,建立規范的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同時規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對加快施工技術進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著積極的作用。
三、工程分包合同條件及合同模式的建立與探討
(一)建立工程分包合同條件的原則:
1、通用性:合同條件要具有通用性及服務廣泛性,以提高工作效率,擴大受益范圍。
2、簡明適用性:合同條件力求簡單、明了、適用,便于操作。
3、完整嚴密性:合同條件內容做到全面、嚴謹、嚴密。
(二)工程分包合同條件及合同模式的探討:
本文將從標的、權利與義務、質量、數量、價格、工期、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幾個合同要素對工程分包合同條件進行探討。
四、簽訂分包合同注意事項
1、分包合同簽訂前應得到業主批準,否則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分包雖經業主批準,但并不免除總包方相對于業主的任何責任及義務。分承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總承包商對業主負責,分承包商與業主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
2、分包單位營業資料齊全,資質與分包工程相符。
3、總包單位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職能,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將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為轉包行為,亦是違法行為(《建筑法》對轉包行為有明確定義)。
4、分包合同簽訂原則:不與總包合同條款矛盾;平等互利,價格有利可圖(不低于成本價)。
5、分包合同條款清晰、責權明確、內容齊全、嚴密,少留活口;價格、安全、質量、工期目標明確。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時,應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方的理解進行處理。
6、包合同的簽訂人應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合同內容合法,意見一致,否則合同無效。
7、分包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雙方應本著誠實守信原則、嚴格按合同條款辦事。
8、為保障合同目標的實現,合同條款對分包方提出了較多約束,但總包方要加強為分包方的服務與指導,盡量為分包方創造施工條件,幫助分包方降低成本、實現效益,最終“雙贏”,以順利實現合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