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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分承包管理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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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分承包管理問題與對策

          1.分承包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1.1.分承包商選擇不規范,總、分包間合同關系不清所謂“分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因市場需要或工期原因,或施工單位專業資質限制,往往需要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的分項或分部工程。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一旦質量、進度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會對總包單位的總體質量、進度、信譽帶來很大影響。建筑總承包單位在遇到工期緊,總包單位往往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不嚴,或者流于形式,難以全面考察分包商的實力、以往業績,在選擇分包商的程序上過于簡單。有的小項目干脆就直接指定、委托,沒有進行實地考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都明確規定,總承包單位與分承包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但有些總承包企業為了盲目追求進度,依賴自身的特殊身份,高高在上,僅與分承包單位口頭協議,分包商也勉于其難,缺乏合同概念。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技術要求、工期、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驗收標準都沒有明文規定,導致總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施工質量難以控制,現場難以管理,進度難以要求,更有甚者會造成嚴重的質量后患。

          1.2.工程質量低劣:主要表現于材料質量和施工管理、質量監督等方面。

          (1)分包方材料質量問題,以次充好,影響工程質量:材料、半成品、設備的質量是工程質量的基礎,其質量不符合要求或選用不當,都會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甚至造成質量事故。分包商為了獲取最大利潤,在材料選擇上以次充好,魚目混珠。有些材料性能上相近,但品質價格上相差很遠。如防水涂料:油性和水性的,結果相近,但價格相差很大;如鋁合金門窗,同樣的樣式,但材料壁厚或合金品質不同,價格懸殊也很大;如鋼筋性能檢驗結果合格,但生產廠家的不同,其質量和價格也相差很大;如膠合板幾乎相同的板材,但執行新標準(環保)的和執行舊標準的價格就差別懸殊。材料要求不明確可能使總包方付出了成本,對材料質量把關不嚴、質量等次要求不明確,分包商以次充好,對工程質量都會留下隱患。

          (2)總包方質量檢查、監督不力,分包商施工不規范,埋下質量隱患:其一,總包單位的質檢人員對分包工程質量檢查不嚴或者疏于管理,錯誤地認為工程質量是分包單位的事。其二,分包商因利潤空間小,為降低成本、減少開支,在施工中不嚴格按規范施工,借總包方管理不嚴之機混水摸魚,將規范置之度外,這樣必然會留下質量隱患。其三,一些總包單位分包程序不完善,對分承包方的《施工方案》審核流于形式或者干脆不審核,對隱蔽工程的驗收沒有嚴格的程序,分包商就會借機在質量管理上放松,在施工工序環節上把關嚴格,常此下去,必然會在施工過程中留下質量隱患。

          (3)分包方掛靠、多級分包是影響工程質量的禍根:施工資質等級是綜合評價施工力量的資質條件。其一,一些承包商為了照顧某些關系或故意壓低成本,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分包方;其二,分包方為了獲得工程,“掛靠”于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用;加之,監理方或總包方監督不力,使不具備資質者蒙混過關,這種因利益驅動掛靠、多級分包,層層剝皮致使施工人員水平低下,管理人員技術力量不足,機械化、專業化程度低,這一切勢必會影響工程質量。

          1.3.建筑工程系統性強,施工交叉問題多

          建筑工程是一個涉及多個分項的多分包方參與的系統工程。總包單位若整體計劃缺陷,工作面沒有創造出來,協調力度不夠;分包方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人員、機械周轉不及,管理不善,都會影響工程的順利進展。分包方僅從自身的分包管理角度出發,節約自身成本,忽略項目的整體性,導致總包方與分包方以及分包方之間交叉問題不斷。主要表現在:文明施工逃避責任,第三方造成的不管;生產質量推卸責任,他方污染不修;工具和材料、工作面獨占使用。在合同約束方面,考慮欠佳,沒有通盤籌劃,沒有明確關鍵工作的時間和工期,一方面,分包發包工期界限不清,施工人員磨洋工;另一方面,其它分包商因工作面無法展開,提出索賠,無法進行流水作業,一旦關鍵線路出現了延期,勢必會影響整個工期計劃。

          1.4.雙方權利不均等,總包商回避履行義務

          一般來說,總包商由于自身的地位優勢,較容易逃避義務,一般是在合同條款對總包商的約束效力不夠。由于總包方和分包方權利關系嚴重不均衡,合同中掌握著絕對的主動權,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商通常會將自身的義務推卸到分包方,逼使分包方無條件接受。而分包方處于被動地位,為了獲得項目,草率簽訂了不平等協議,總包方逃避了本應承擔的相應義務。對分包商來說,由于總包商逃避義務,從而無形中分包商增加了成本。由于分包商長期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本應很微薄的利潤也不能及時拿到,分包商與總包單位會經常性地陷入矛盾之中,必然會影響工期和質量。

          2.措施與對策

          2.1.選擇有良好信譽的分包商,合同中明確總、分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平等的合同關系

          對策:作為總承包單位在選擇分包企業時,首先應選擇符合專業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分包是首要條件;同時,必須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工作經歷、分承包企業以往的業績、社會信譽進行全面綜合考察,借鑒以往與總承包單位的合作信譽。一般來說,可以選擇2-3家進行綜合比較確定,隨后,總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簽訂一份明晰權利、義務、驗收標準的合同或協議。不論總、分包單位之間的關系如何?以往合作的情況如何,都不能利用口頭協議代替分包合同,而且合同中必須明確工程范圍,質量標準及技術要求,工期、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驗收標準等等,同時,明確對分包企業的現場質量監督、安全檢查,這樣權責明確,目標清晰。總承包企業也要放下架子,一定要明確自己與分承包商是平等的合同關系,決不能高高在上,用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總承包方決不能向無分包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業分包工程,禁止多級分包和資質掛靠。

          2.2.工程質量差

          對策一:針對分包商材料以次充好的問題,需在合同中詳細指明材料品質、品牌、性能參數等,監理方和總包方必須在現場嚴把材料關。總包方應關注材料性能和市場信息,建立一套完整地材料檢驗和驗收體系;對主要材料可以總包方直接供應,堵住分包商的鉆材料質量的空子,實行工程的動態檢查,確保材料質量。

          對策二: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長、參與單位多、交叉作業多及不確定因素多,參與工程的各分包方之間易出現矛盾,工程越復雜,分包方越多,工序交叉矛盾就越多。總承包方必須科學、有效、合理地協調各方關系,避免各種矛盾激化,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對策三:針對分包商施工質量不規范的問題,可以采取動態檢查,研究質量缺陷、分析原因,制定改進計劃,跟進監督,嚴格執行合同,實施和敦促承包商改進。

          對策四:總分包單位在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對分包工程進行全面技術交底,審核分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批準《施工方案》,批準方案時一定要滿足設計圖紙要求和分包合同要求,滿足總包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同時要嚴格檢查關鍵線路上的工序、工期需要是否滿足總工期要求,是否滿足各分包項目的要求。對不盡合理的方案要及時整改完善,待完善后進行重新審查認可后,方可正式開工。

          對策五:針對由于分包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力量低下,采取對策是在合同詢價階段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資質和施工、管理人員的技術力量,可采取樣板工程法,實地考察,防止分包方低劣素質人員進入;總包方要堅決督促分包商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及時分析存在問題,及時更換不合格施工、管理人員,保證工程質量。

          2.3.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工期、質量雙目標的實現

          對策一:建設工程的復雜性和系統性,決定了從事建設工程的管理也必須實行嚴格的動態管理,跟進項目全方位管理。只有動態檢查,才能控制進度,檢查進度不應僅局限于完成的工程量上,還應包括分包商的人力、設備投入、材料供應、工作面展開,實際進度與工程計劃的偏差,以及應對偏差的策略及關鍵線路的進度情況,才能落實進度目標。

          對策二:總包方的建設工程生產具有連續性,而分包方僅僅承擔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工作,總包對分包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計劃,妥善安排后續工作,以免分包商因非自身原因的工期耽誤,向總包方提出過多索賠。

          對策三:合同是雙方約束在法律上的保障,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商在整個施工中應承擔哪些協調配合義務,強化分包商主動配合總包方的行為,樹立工程項目整體觀念。

          總之,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國際化以及市場競爭的加劇,對建筑市場分工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承包管理方式在建筑業中越來越具有普遍性,只有不斷地從管理實踐中總結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和切實可行的分包管理辦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